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依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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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依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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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依据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及修订情况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2.10.28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1.10.27
3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6.3.1
4
《电影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2.1
5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5.9.1
6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2.1
7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11.15
8
《出版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1.12.25
9
《印刷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1.8.2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02.8.2
序号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及修订情况
11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国务院
2001.12.20
12
《江苏省音像市场管理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2003.2.14
13
《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2004.1.1
14
《江苏省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996.4.12
15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文化部
2005.9.1
16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新闻出版署
1998.1.1
17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新闻出版署
2003.9.1
18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国家版权局
信息产业部
2005.5.30
19
《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
新闻出版署
2005.3.1
行政处罚1
一、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
取缔
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二、娱乐场所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
处罚种类:
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罚款
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
处罚种类:
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四、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
(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五、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
(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六、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七、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八、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九、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
(一)项: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十、娱乐场所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
(二)项: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十一、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十二、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报告的
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十三、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
处罚种类:
警告
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十四、娱乐场所因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十五、娱乐场所因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
处罚种类:
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十六、摄制、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规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摄制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十七、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规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十八、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五)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
十九、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六)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
二十、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
处罚种类:
警告
法律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恢复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原状,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二十一、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
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
(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二十二、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
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
(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二十三、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
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二十四、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二十五、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六、变更演出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七、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八、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撤销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
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九、营业性演出有禁止情形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禁止情形而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一、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禁止情形未依照规定报告的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二、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
处罚种类:
罚款、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
(一)项及第三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
有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三、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
处罚种类:
罚款、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
(二)项及第三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
有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四、以假唱欺骗观众的
处罚种类:
罚款、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三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
有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五、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处罚种类:
罚款、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三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有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六、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三十七、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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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市场 行政 执法 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