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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劳动法概述
第一章劳动法概述
第一节:
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就我国而言,广义的劳动法,包括宪法规定的基本劳动制度及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劳动基本法以及与其实施配套的一系列子法、行政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等。
2.狭义上的劳动法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综合性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国劳动法》。
3.劳动法上的劳动专指职工为谋生而从事的,履行劳动法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所规定义务的集体劳动。
4.我国于1994年7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国劳动法》。
于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
5.劳动法的渊源:
a.宪法;b.法律;c.行政法规;d.部门规章;e.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f.国际劳工公约;g.规性劳动法律、法规解释;h.其他。
6.劳动法中所称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7.劳动关系的种类:
A.以用人单位的性质为标准进行分类,可划分为: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与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动关系。
B.以劳动关系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为标准进行分类,可划分为:
国劳动关系、涉外劳动关系
C.以劳动关系表现形式为标准可以分为:
标准劳动关系和非标准劳动关系
8.我国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围包括:
A.我国境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劳动关系
B.国家机关的劳动关系
C.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
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包括三类:
一是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的劳动关系,适用公务员法;二是实行聘用制人员的劳动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是工勤人员及实行聘任制无特别规定的人员的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
D.社会团体的劳动关系
E.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与其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9.农场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保姆、自然人用工等性质的劳动关系仍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围。
10.劳动关系的特征:
A.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用人单位
B.劳动关系必须产生于劳动过程中
C.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性质
D.劳动关系具有纵向关系和横向关系互相交错的特征
E.劳动关系以劳动力的给付为主要容
第二节:
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1.专门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起源于资本主义社会。
2.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规定纺织童工的最低年龄为9岁,纺织厂不得雇用9岁以下的学徒;童工每天工作不得超过12小时,而且限于清晨6时至晚间9时之间,禁止童工做夜工。
3.《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资产阶级“工厂立法”的开端。
4.瑞士于1848年颁布了第一个限制成年人工作时间的法律。
5.现代意义劳动法起源于19世纪初期的“工厂立法”。
6.新西兰国家于1890年通过立法,第一个开始对劳资纠纷实行强制仲裁。
7.当代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劳动法呈现的特点:
劳资关系相对缓和;劳资关系以社会保障体系为基础;经济全球化对劳动法的发展形成冲击和挑战;信息化造成结构性影响。
8.劳动法典是社会主义国家劳动立法的基本形式,开始于原联。
9.维埃政权于1918年通过了第一部《俄劳动法典》
10.中国产业工人是在19世纪中叶开始出现的。
11.1922年5月1日在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了《八小时工作制案》。
12.北洋政府1923年颁布的《暂行工厂规则》,是我国第一个劳动立法,标志着我国劳动法的产生。
13.1930年1月,由省行政委员会制定的《赤色工会组织法》,是最早的革命根据地的劳动法规。
14.1931年11月7日,在瑞金召开的中华维埃工农兵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维埃国劳动法》,是第二次国革命战争时期农村革命根据地最重要、最完备的劳动立法。
第三节:
国际劳动立法概况
1.国际劳动立法思想开始于19世纪上半叶的欧洲,首倡国际劳动法的思想家主要是英国的欧文和法国的大卫·格兰。
系统地提出国际劳动立法主的是大卫·格兰。
2.瑞士是最先同意制定国际劳动法的国家。
3.1900年,国际劳动法协会在巴黎正式成立。
4.《关于禁止工厂女工做夜工的公约》和《关于使用白磷的公约》是世界上最早的国际劳动公约。
标志着国际劳动立法的正式开始。
5.国际劳工组织是当今世界上历史最久,规模最大的国际组织之一。
最突出的特点是“三方性原则”。
6.三方性原则主要是指在涉及劳动问题上,劳工代表、雇主代表与政府代表处于平等地位,共同协商做出决定,以协调劳动关系。
7.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组织机构有国际劳工大会、理事会和国际劳工局。
8.截止2010年9月,我国陆续批准了25个国际劳工公约。
9.国际劳工组织的劳动立法是国际劳动立法最主要的来源。
10.国际劳工组织的劳动立法形式主要有:
A.国际劳工组织章程
B.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
C.国际劳工组织的决议和会议结论
D.对国际劳工组织章程以及公约的解释和“判例法”
11.其他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
主要包括联合国文件尤其是联合国关于人权问题的某些文件,区域性组织文件,双边条约、多边条约。
12.对国际劳工公约的解释权,由国际法院裁决。
13.核心劳动标准包括:
结社自由权、集体谈判权、平等就业权、反对强迫劳动、禁止使用童工及男女同工同酬等。
主要体现在下列劳动公约中:
第一类是关于结社自由与集体谈判的公约;第二类是关于平等权方面的公约;第三类是关于废除强迫劳动的公约;第四类是关于禁止使用童工方面的公约。
14.我国批准的四个是:
《同工同酬公约》、《最低就业年龄公约》、《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
第四节:
劳动法基本原则
1.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容:
A.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
B.贯彻按劳分配原则
C.坚持劳动者平等竞争与公平保护原则
D.实现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基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
E.坚持法律调节与“三方”对话相结合的原则
2.在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同事,要求兼顾公平救助原则。
主要是通过社会保险实现的。
3.我国劳动法特殊保护的对象是:
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劳动者、少数民族劳动者及退役军人劳动者等。
4.我国劳动法规定的最低工资制度、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等,均属于劳动基准。
第二章:
劳动法律关系
第一节:
劳动法律关系概述
1.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而形成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关系。
2.劳动关系的分类:
A.以用人单位的性质为标准进行分类,可划分为: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与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劳动法律关系。
B.以劳动法律关系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为标准进行分类,可划分为:
国劳动法律关系、涉外劳动法律关系
C.以劳动法律关系表现形式为标准可以分为:
典型劳动法律关系和非典型劳动法律关系
3.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A.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定性
B.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交错共存的特点
C.劳动法律关系的容体现了国家与当事人的双重意志
D.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表现为兼有人身性与财产性的特定的劳动行为和财物
E.劳动法律关系是围绕劳动者的保护展开的
4.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劳动法律关系,享受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5.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
6.劳动权利能力是劳动者参与劳动法律关系称为主体的前提条件;劳动行为能力是劳动者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基本条件。
7.只有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完全劳动能力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法律才赋予其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8.用人单位是指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并按法律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进行劳动保护,并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组织。
9.在我国,现阶段制约用人单位劳动权利能力围的主要因素有:
职工编制定员;职工录用基本条件;最低工资标准;工时休假制度与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社会保险;社会责任。
10.劳动法律关系的容,是指劳动法主体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和承担的劳动义务。
亦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11.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可分为基本客体和辅助客体两大类。
基本客体是劳动个行为,即劳动者为完成用人单位安排的任务而支出劳动力的活动;辅助客体是劳动待遇和劳动条件,即劳动者因实施劳动行为而有权获得的,用人单位因支配劳动行为而有义务提供的各种待遇和条件。
12.劳动法律事实:
是指劳动法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一切客观情况。
13.劳动法律关系的建立、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的主要条件有:
劳动法律规;法律事实。
14.劳动法律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两大类。
第二节:
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1.我国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可以概括为:
就业权、劳动报酬权、休息权、职业安全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生活保障权、结社权与集体协商权、合法权益保护权。
2.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劳动者获得劳动机会的权利,是劳动基本权的核心,主要包括:
就业自由、就业平等、就业促进、解雇限制。
3.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参与社会劳动,按其劳动的数量与质量,从用人单位取得报酬。
包括:
报酬协商权;报酬请求权和报酬支配权。
4.获得最低工资标准权是劳动报酬权的核心。
5.生活保障权在我国劳动制度中的体现有:
养老保险待遇、疾病保险待遇、工伤保险。
第三节:
劳动者的基本义务
1.我国劳动者的基本义务可以概括为:
全面履行劳动义务;不断提高劳动技能;认真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就业促进制度
第一节:
就业与就业促进
1.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年龄自愿从事某种具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
2.劳动就业的特征:
A.就业的主体必须符合法定的就业年龄
B.就业的主体必须具有劳动能力
C.就业必须是出自就业主体的自愿
D.就业必须是一种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有益于社会的劳动
E.就业必须使就业主体能够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
3.就业促进是指国家采取的帮助公民实现就业的一系列措施的总称。
4.就业促进的目标是实现充分就业。
5.由摩擦性失业、结构性失业引起的失业率称为自然失业率。
第二节:
就业促进的权利义务主体
1.就业促进的义务主体:
A.政府
B.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机构、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以及相关的社会团体。
2.就业权利主体包括需要通过建立劳动关系以获得劳动报酬为目的的劳动者和并不需要通过建立劳动关系以获得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为目的非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例如:
自主创业者。
第三节:
政府就业促进的主要措施
1.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2.职业教育和培训的总方针:
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3.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4.就业援助的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
第四章:
劳动合同制度
第一节:
劳动合同概述
1.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劳动合同的特征:
A.主体的特定性
B.主体地位上的从属性
C.劳动权利义务条款具有较强的法定性
D.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
E.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而不单纯是劳动成果的给付
3.劳动合同的种类:
A.按照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亦称定期劳动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同中约定一个明确的合同期限,期限届满可以依法续签,否则就终止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也成为不定期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是指双方当事人把完成某一项工作或劳动任务作为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约定任务完成后合同即自行终止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B.根据用工形式的不同:
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
典型劳动合同只要是指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及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非典型劳动合同主要包括劳务派遣合同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合同P119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的,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非典型形式的劳动合同。
C.按照劳动合同的存在形式进行分类:
书面劳动合同、口头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而全日制用工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P120-121
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容和效力
1.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经过相互选择和平等协商,就劳动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从而确立劳动关系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
2.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3.合法原则的具体要:
A.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法定资格
B.劳动合同的容必须合法
C.劳动合同的形式要合法,除非全日制用工外,劳动合同需要以书面形式订立
4.订立劳动合同主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基本阶段。
5.全日制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6.应该而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况的处理:
A.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B.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其行为不。
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C.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D.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E.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7.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协议。
8.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先合同义务P14-125
9.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A.只有依法设立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且具备一定经济实力以承担对被派遣劳动者义务的公司法人才能专门从事劳务派遣经营。
B.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务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C.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约定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D.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E.在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A.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B.劳动者的、住址和居民或者其他有效件
C.劳动合同期限
D.工作容和工作地点
E.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F.劳动报酬
G.社会保险
H.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I.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11.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12.试用期条款:
A.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B.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就同一岗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C.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13.劳动者在试用期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4.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15.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义务的人员。
16.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17.以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只限定在三种情形,即服务期,竞业限制和保守商业秘密。
18.劳动合同成立的条件:
双方当事人作出完整的意思表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劳动合同为目的,并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须一致。
19.劳动合同的生效:
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合同的容和形式必须合法;订立合同的程序必须合法;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20.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平等、自愿原则签订的对当事人全部或者部分不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劳动合同。
21.以下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
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
B.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
C.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
22.按劳动合同无效程度分类:
全部无效;部分无效;
全部无效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劳动合同的容全部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二是尽管劳动合同中只有部分容无效,但无效部分足以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导致全部无效的后果。
22.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23.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4.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机关,必须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
25.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主要包括:
取消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修改部分无效劳动合同和赔偿损失。
26.劳动合同的无效应追溯自劳动合同成立之时,即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27.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28.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节:
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
1.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将被派遣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从而形成的一种用工形式。
2.只有依法设立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且具备一定经济实力以承担对被派遣劳动者义务的公司法人才能专门从事劳务派遣经营。
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
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务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4.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5.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6.在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8.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9.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规定:
A.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B.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C.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终止用工时,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D.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E.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第四节: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1.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履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法律行为。
2.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合法履行原则。
3.特殊情况下劳动合同的履行原则:
A.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活着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B.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远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C.对于劳动合同中容不明确的条款,应依法确定其具有容,然后予以履行。
D.劳动者在一定条件下还应履行约定之外的劳动给付。
4.劳动合同的变更,仅限于劳动合同容的变化,而不可能是主体的变更。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容。
变更合同,需要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6.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
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第五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事由的出现,当事人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
2.依照合同解除的方式不同,可以分为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
3.按照合同解除条件的依据,可以分为法定解除和协议解除
4.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5.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分类:
即时辞退:
指用人单位可以不必依法提前预告而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适用即时辞退的情况:
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D.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F.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预告辞退:
是指由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或劳动者患病、非因公伤残等,用人单位在采取弥补措施吴国的情况下,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在履行特定程序后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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