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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doc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培训讲稿
这次培训会,是经盟委主要领导同意召开的。
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两项法规”精神和中组部要求,把实施“两项法规”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和要求向领导干部讲清楚,准确掌握政策规定和填报要求,让每一名领导干部学通弄懂、熟练掌握填报内容和方法。
下面,我就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两项法规"进行解读。
一、两项法规的主要精神和内容
出台实施两项法规,是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思想和中央新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总结以往实践经验形成的管党治吏新制度成果,是解决干部管理监督新情况新问题的现实需要.
(一)要准确把握报告事项内容
《规定》总体上是报告8项家事、6项家产共14项内容,有的项目作了进一步明晰、补充完善,个别项目作了合并调整。
报告内容主要有6点变化,即三增加三调整:
一是持有普通护照(俗称因私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俗称双程证,就是因私证)和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要报告,因私出国(境)要报告,因公出国(境)可以不报告,若是使用因私证件因公出国(境)的也要说明。
《规定》中将出国与出境作了区分,分开来报。
同时,在《办法》中将未报告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因私出境的情况,按漏报处理;将未报告持有因私普通护照和因私出国的情况,按瞒报处理。
二是在要求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情况外,增加了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情况的内容,包括留学,期间短期回国的,按连续计算.
三是把领导干部“子女的配偶”从业情况、经商办企业情况纳入报告内容.经商办企业主要包括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以及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情况。
四是在报告房产情况中,针对填报中房产附属部分容易漏报的情况,明确有独立产权证书的车库、车位、储藏间等需要报告。
填报截止到现在的状态,上一年度出售、赠与他人等发生变化的要填报。
五是对金融投资方面的报告内容作了调整,明确主要报告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三个方面,股权激励、期货、国库券以及其他非基金类金融理财产品不用填报.
六是将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情况纳入报告内容。
两项法规中的子女,包括领导干部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领导干部需填报子女6方面的情况,即:
(1)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2)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3)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况;(4)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5)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6)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关于“共同生活的子女",很多人不能准确理解,有的人以户口是否在一起、是否在一起居住、生活或者是否年满18周岁来判断,这是不对的.我们所说的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很显然,不能单以年龄论。
具体说其实就分两类,一类是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另一类是虽年满18周岁,但无劳动能力或者无稳定收入,如还在上学、待业或者残障(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不能简单地以年龄论。
简言之,共同生活的子女就是指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相对父母来说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共同生活的子女”,除需要填报子女应填报的6方面情况外,还需要填报3方面情况,即:
(1)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产情况;
(2)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的情况;(3)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的情况。
(二)要准确把握抽查核实要求
一是明确了查核的方式、比例和对象。
在每年按10%的比例随机抽查的同时,做好重点查核工作,突出强调“凡提必核”,对拟提拔考察对象、拟列入后备干部人选、拟进一步使用的人选、因涉及个人报告事项的举报或配合巡视巡察工作时都要重点查核。
抽查核实的内容重点增加三项,即配偶、子女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况,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持有投资型保险的情况,子女及女婿、儿媳妇经商办企业情况。
二是对家庭财产合法性验证作了原则性规定.查核发现领导干部的家庭财产明显超过正常收入的,应当要求其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对其财产来源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对于这一点,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一家人的经济来源主要靠工资收入,房产数量特别多,在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等地有市值较高的房产,股票、基金等数额特别大的。
发现这种情况,应当要求本人在15个工作日内说明来源,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证.当然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发现问题产生质疑是必要的,但要看其家庭结构、工作经历,是否存在上一辈馈赠、遗赠等情形,不能不经验证就移交,对拒不说明、无法说明合法来源或经查证说明不属实的,移交执纪执法机关处理.
三是对查核结果的运用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要求把查核结果作为衡量领导干部是否忠诚老实、清正廉洁的重要参考,运用到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干部工作中。
对未经查核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干部,或者对查核中发现的问题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及其有关领导成员的责任.
(三)要准确把握查核结果处理政策
《办法》主要从三个方面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一是界定了5种漏报、10种瞒报的具体情形。
认定是漏报还是瞒报,既要看质,又要看量。
有而不报,是性质问题,不管多少,初步认定为瞒报;报而不全,是数量问题,初步认定为漏报,再根据面积、金额大小等分轻重。
一般认定为漏报行为的有:
两种“未报告”情形和三种“少报告"情形.即:
未报告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者因私往来港澳、台湾情况;未报告车库、车位、储藏间的;少报告房产面积;少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金额情况;少报告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投资金额等情况。
一般认定为隐瞒不报行为的有:
未报告本人婚姻情况的;
未报告本人持有普通护照或者因私出国情况的;
未报告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与港澳、台湾居民通婚情况的;
未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情况的;
未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情况的;
未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
未报告房产1套以上(不含车库、车位、储藏间)的;
未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情况的;
未报告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1家以上的;
存在其他隐瞒不报情形的。
由此可见,认定为瞒报的情形是比较多,而且很严格。
拿房产为例: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子女名下有一套房产(不含车库、车位、储藏间)未报,哪怕面积很小,一般属于瞒报。
当然,这里有一个认定的环节,因为还要根据领导干部的说明情况和提供佐证材料而定。
二是明确了对漏报、瞒报的处理规定。
经认定,凡属漏报行为,情节较轻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限期改正等处理;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等处理.情节较重是指少报告房产面积50平方米以上,或者少报告投资金额30万元以上,或者其他漏报情形严重的。
存在两种以上漏报情形的,从重处理。
关于50平米和30万元,我这里说明两点:
第一是涉及“以上"的表述,均包含本数,即包括50平米和30万元本身;第二是如果未报告的房产是车库和仓储用房怎么界定,这个比较明确,50平米以下属于情节较轻漏报,面积超过50平米属于情节较重的漏报.
经认定,凡属隐瞒不报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处理,即,起点就是诫勉。
存在两种以上隐瞒不报情形的,从重处理。
隐瞒不报情节较重或者查核发现涉嫌其他违纪问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追究纪律责任。
同时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中组部从2018年起,报告表内容专门增加了相关纪律规定,就是为了引起广大领导干部对填报的高度重视,尽可能减少出现报告不符的情况。
三是明确了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影响期.受到诫
勉处理的,半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受到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受到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执行。
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的填报要求和注意事项
习总书记强调,党纪要严于国法,这是对领导干部的高标准、严要求。
所有报告对象都要本着对组织忠诚、对个人负责的态度,认真填报,确保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实际查核工作中,我们发现领导干部说明自己少报未报情形时,一般会解释为不是主观不想填报,是因为没和家人沟通、忘记了、理解政策有误等理由,究其原因,主要还是思想上不够重视造成,也可以说是学习不够、认识不够造成的,没有充分认识个人有关事项填报的重要性。
下面我与大家再学习一下报告表的填报要求,大家要对这些填报要求熟练精准掌握.
(一)封面和填表须知
1.“本表须由领导干部本人亲笔填写"并“在封面和承诺书上签名”
这是重点提醒,表明不能由其他人代填。
将来抽查核实时如果发现有未报事项或者填报有出入,也不能以是由他人代填为由推脱。
2。
“书写要工整”并“填报日期具体到日"
以前,有些报告人的字迹很潦草,无法准确辨认,给信息录入带来了诸多不便。
报告人要认真学习两项法规,认真阅读填表须知和每一项填表说明,与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进行充分沟通和认真核实,确保所填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作出庄严承诺,若有不实,责任自负,后果自担。
填写到日非常重要,特别是抽查核实时这是个重要时间节点,如股票、基金查核的就是填报日期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的只数及市值。
3、“首次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领导干部,在填写时应报告每一事项的具体内容."
2017年列入《规定》报告范围的领导干部已统一按首次填报要求填写了报告表,2017年以后首次报告的人群主要是新列入报告范围的干部.2017年、2018年已首次填报的领导干部,2019年为继续填报,属于延续性内容,分别填写是否有变化,如有变化,应报告相应的变化具体情况。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为延续性填报,但是要提醒领导干部在今年填报时还是要以首次填报的态度认真进行梳理,如果之前的填报有遗漏或者想重新填报清楚相关情况,请务必真实、准确、完整进行填报,确保应报尽报.
4。
“填报金额均以万元为单位”
这个一定要再次提醒。
填表的时候也要格外注意,如果把本应按“万元"填写的数额按“元"填写了,就会出现非常大的数额。
比如某项资产实际是30万元,表中应写30,但是如果按元填写,就成为300000,录入的时候系统默认为万元,那么这名同志的该项资产就变成了30亿元.
5.“属于上一级党委(党组)管理的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由所在地方(单位)党委(党组)书记阅签。
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不需要阅签。
"
阅签的主要目的就是让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了解干部的基本情况,同时也督促干部如实填报.这既是一道程序,更是一份责任.凡是由上级党组织所管理的领导干部的报告表其所在地方或单位党委(党组)书记没阅签的一律不予受理。
(二)报告人基本情况
1.职务职级
填写正厅、副厅、正处、副处等,企业填写领导正职、领导副职等,不要填写专业技术职务。
同时担任多个职务的,要逐个分行填写。
2.户籍地址
户籍地址应填写户口簿“住址”栏的详细地址。
请注意,一定是户口簿上住址的详细地址,不是填写到派出所、居委会、县(区),如果出现户口簿上住址已经拆迁、搬迁等情况,还是要填写,但是要在后面加括号说明情况.
(三)《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
1。
“本人的婚姻情况”
首次填报,填写婚姻现状,婚姻现状后边的内容必须选择。
再次填报时,无变化的,选择无变化,有变化的,在相应栏划勾.本条未报属隐瞒不报。
2。
“本人持有普通护照的情况”
护照分为普通护照、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普通护照俗称因私护照.应填写截止填报时的有效证件以及上一年度1月1日(比如今年填写就是2018年1月1日)以来失效的证件,失效证件应注明已过有效期、挂失宣布无效、换发剪角作废等原因。
证件虽交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仍属个人持有,必须填报,相关信息记不清楚,到组织(人事)部门查询后据实填报。
本条未报属隐瞒不报.
2015年,中组部、公安部集中开展了一次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专项治理后还有个别人因为各种原因存在私人保管证件问题。
这里再次提醒,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必须向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证件使用后必须在回国入境后10天内交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保管,绝不能由个人保管。
如果证件丢失了,必须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向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3.“本人因私出国的情况"
有无此类情况,一定要选,自上一年度1月1日以来有因私出国情况的,一定要把内容填全。
需要注意的是:
所列国家应填报从出国至回国期间所到过的所有国家,含转机过境签的国家。
学术交流也属因私。
本条未报属隐瞒不报。
4.“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因私往来港澳、台湾的情况”
说明里讲得很清楚。
请大家把握一点,用因私证件因公出国的,也要说明填报.
5.“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而具有其他国家国籍的人,包括已取得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但不包括仅获得外国永久居留资格或长期居留许可的中国内地居民。
本条未报属隐瞒不报。
6.“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移居国(境)外指的是,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等情况.配偶、子女原本就是外国公民或者港澳台居民的,也属于移居情形.配偶移居的,填报配偶移居的情况;一名子女移居的,填报一名子女移居的情况。
不能错误理解为配偶和子女均已移居的才填报。
“移居证件号码”指的是移居国家(或地区)签发的居留证件,取得外国国籍的,应填写所在国家签发的护照号码,没有护照的,填写身份证件号码;获取国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应填写所持有的有效依据证件号码;移居港、澳的,填写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移居台湾的,填写台湾身份证号码。
7.“配偶、子女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况”
本条未报属隐瞒不报.在国(境)外生活包括留学期间,中间因探亲旅行、出差等短期回国的仍视为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
8。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情况”
此条主要增加了领导干部的儿媳、女婿的从业情况,未报属隐瞒不报。
填报时需要注意以下6点:
一是不仅要报告配偶、子女的从业情况,还要报告儿媳、女婿的从业情况;二是“是否共同生活”的选择项,无论是有变化还是无变化,必须要填写;三是不仅要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就业的单位,还要具体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所担任的职务情况,有多个职务的应逐一填报,需要注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自己创办或投资的企业中担任高级职务的,既应在经商办企业事项中如实填报投资情况,也应在本条从业情况中如实填报职务情况;四是不仅要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国内从业的具体情况,如果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有在国(境)外从业的,还应报告其在国(境)外从业的具体情况,包括就业的单位和职务等;五是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未从业的,需要报告学龄前、就读情况或待业等;退休人员应报告退休前工作单位及原任职务,退休后再就业的,再就业情况需一并报告;六是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身份证件时,一定要填报正确的居民身份证,同时持有居民身份证和军官证的都需要报告.同时持有居民身份证,前面的身份证栏内填写十八位身份证号码,军官证号填写在“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栏。
有的同志说孩子小没身份证号码,有的说孩子当兵只有军官证号没身份证号等,现在只要孩子出生上户口,就有身份证号,虽然没有办理身份证,但号码是在户口本上的,部队也全部办理了身份证。
不能再以这些理由不填写身份证号码.
(四)《规定》第四条所列事项
1.“本人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含住房公积金)等应填报扣除所得税、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后的全年实际所得。
住房公积金包括个人缴纳部分和单位缴纳部分,计算在工资栏中.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等,填写在工资栏中。
2.“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关于领导干部利用专业特长授课、写字、作画等获取报酬,或者在企业、协会兼职取酬问题.根据中组部《组工通讯》(2016年第15期)第六条答复意见,领导干部利用专业特长授课、写字、作画等方式获取报酬并非完全不允许,专业出身(即任领导干部前较长时间专门从事某种职业或工作)的不准在本单位本系统或利益相关单位写字、作画取酬;非专业出身的写字、作画除参加公益性募捐外,不准取酬。
根据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第四条,在职领导干部不能在企业兼职,更不能通过兼职获取薪酬,退(离)休领导干部经审批,可以受聘为企业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但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兼任社团领导职务,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必须按规定审批报备,且兼职期间不得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报酬.”
3。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一般来说房产是一个家庭分量最重的财产,是需要重点把握的项目。
一是完整准确填报房产.不仅应当报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的房屋,还应当报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共有权人的房屋。
领导干部本人或者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房屋共有权人的,应当注明共有的方式,属于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按份共有的还应当注明所占份额。
房产较多填写不下时,应当另附页填写.签了买卖合同并且已经备案,虽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也要填报.未经备案或者因备案条件不具备无法备案的房产也应填报。
二是如实报告房产“来龙去脉”.有房怎么来的,是购买、继承还是接受赠与、离婚判得等都要填报清楚,房产来源为购买的,应当注明购买时间和购买价格.房产“去向”,是出售、赠与他人、退还原单位等都要填明确。
三是如实报告房产产权性质.房产的产权性质是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所批规划、土地取得方式(划拨还是通过招拍挂)等方面确定的,性质主要包括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自建房以及有单独产权证书的车库、车位、储藏间等,厂房、商铺、酒店式公寓等房产也要填报.如若有其他情形,在填报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报.
房屋的具体地址、建筑面积、产权性质,以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信息为准,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房屋产权证的以经过备案的买卖合同记载的信息为准。
地址不能按通用说法填写什么花园、什么小区,不然地址不一致,无法进行准确比对。
面积必须填权属建筑面积,不能是套内建筑面积,更不能是使用面积,即便是共有的,也要填整套面积,注明份额,不能只填自己拥有的那一份面积,不然,抽查核实按少报面积算。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填报时,上一年度出售、赠与他人房产的情况,均需要填报;对已出售的房产,签了合同,没过户的,仍然在你名下,要填报;对刚购买的房产,只要签了合同备了案,即便没办证,也要填报;有的说房产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名下,但是其他人投资的,或者说是与他人共有财产,不属于或不完全属于本人、配偶或共同生活的子女就不填,这是不行的,若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在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中填写或者其他需要说明的地方说明;有单独产权的车库、车位、储藏间,要单独填写,不要与房产合填在一起,填写时要写清楚储藏间、车库、车位的位置、面积,车位的面积有些合同上没有,可咨询开发商后进行估算,有的车位和储藏间是买房子赠送的,如果属于此类情况,需要说明。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租住的房屋、租赁的车库(车位)不需填报。
在国境外的房产填在国境外投资情况中。
4.“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的情况"
填报时注意六点:
一是时间节点,以报告表封面上填写的报告日期前一个交易日为准,填报收盘时的股票名称、持股数量、个股市值和总市值;二是有多个账户的都要查全、查准,所有的股票都要以只为单位填全,表上栏目不够可复印加页,多报与少报的数额上不能互相冲抵;三是通过“港股通”购买的股票也要填报;四是开通融资融券账户购买的股票,应当在备注栏注明融资融券使用额度等情况;五是持有股票却没填报这一类情况,哪怕只有一只,哪怕只有几万元,也属瞒报;六是在国境外的持有股票填在国境外投资情况中.
需要强调的是,有的领导干部很忙,填表时在封面先写了日期,因事耽搁了,过几天接着填,虽然让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按规矩认真查了前一日的数据,结果仍然有差距。
一定要把握好填报的时间节点。
5.“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基金的情况”
基金是指在我国境内发行的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募基金全称“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是在我国境内以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全称为“私募投资基金”,是在我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填报时注意四点:
一是时间节点,填报前一交易日收盘时的净值和总净值;二是应查尽查,不要怕麻烦,不要填漏了,填漏了更麻烦;三是通过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互联网等各类基金销售机构购买的理财产品中属于基金的产品,均需填报。
以前查核发现较多的是证券公司推出的各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即客户资产交由具备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托管,这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属于基金,如“天添利”“现金管家”“天天发"“天利宝”等,虽然有的客户是在商业银行买的,但是一定要报;另外,有些通过网络、电话、手机渠道购买的金融产品属于基金或投资型保险,应当认真查询填报;四是在国境外的持有基金填在国境外投资情况中。
6.“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投资型保险的情况”
投资型保险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资”双重功能的保险产品,包括人身保险投资型保险和财产保险投资性保险两类,人保投资型保险是指在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或养老保险公司购买的,保险产品名称中含有“两全保险”“年金保险”“投资连结型”“万能型”等字样,同时为子女购买的少儿保险绝大部分是投资型保险;财保投资型保险是指向财产保险公司缴纳投资金,获取保险保障,并按合同约定取得本金及其收益(亏损)的财产保险产品。
简言之,仅为了保险的不算,既为了保险,又为了收益的,属投资型保险。
领导干部填报时,可通过保险公司客服电话进行咨询。
要注意三点:
一是应填写截至填报日本人、配偶和共同生活的子女作为投保人仍然生效的所有保单信息,保险信息中有主险和附加险的,要按保单信息分别进行填报;二是多人持有的,逐人逐单填写;三是在国境外的持有投资型保险填在国境外投资情况中。
7.“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经商办企业主要包括配偶、共同生活子女、非共同生活子女、儿媳、女婿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以及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情况.应按照工商部门登记的最新情况逐项填写。
结合近两年查核情况来看,经商办企业情况查核不一致主要出现在以下的填报三个点:
一是“未开展经营活动、已停止经营活动、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企业"一定要进行报告;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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