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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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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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书
发包人:
设计人: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人的设计任务范围包括方案设计及优化(包括投资估算及说明书)、初步设计(包括设计概算及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包括施工图说明书)、施工配合及其他相关服务。
设计任务范围除包括以下内容:
(详见附表一)外,还包括根据设计惯例一般应包括的内容。
2.1方案设计
设计人方案设计的内容及工作包括:
1)总平面规划设计。
2)建筑设计-平面、立面、剖面、效果图等及其设计说明。
3)结构设计—结构形式、设计依据、设计参数、设计说明等。
4)配套机电设备设计—给水排水系统、电气系统、通风空调系统、消防系统等设计说明。
5)室外总体设计和市政配套(包括道路、市政管网、围墙、大门)设计及其设计说明。
6)投资估算及说明书。
2.2初步设计
设计人初步设计的内容及工作包括:
1)批准后的方案设计将作为初步设计的依据。
2)初步设计的内容应在方案设计基础上的进一步优化和细化,包括进行必要的计算、提供设计图纸和编制设计说明等。
3)设计人在本阶段应向发包人提供建筑、结构及机电系统选择的技术经济的比较分析。
提出拟采用的各主要机电设备和建筑材料的技术要求及选型建议,并说明理由。
发包人将在收到各项建议后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答复。
4)初步设计文件完成后,设计人应协助发包人报政府审批部门审查批准。
而且依据政府审批部门要求进行的对初步设计的修改和完善,均不属于发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设计人必须严格按照上述政府审批部门的意见对初步设计作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5)负责建筑、结构、机电设备等各工种之间的协调。
在各工种之间出现矛盾时协调各工种以找到最佳的能满足各工种需要的解决办法。
6)编制设计概算和相关说明。
2.3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设计的内容及工作包括:
1)批准的初步设计将作为本工程施工图设计的依据。
2)施工图设计的内容应在设计人制作的方案设计文件及初步设计文件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和细化。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并经发包人确认后,设计人应协助发包人报政府审批部门办理审图手续。
而且依据审图部门要求进行的对施工图设计的修改和完善,均不属于发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设计人必须严格按照上述部门的意见对施工图设计作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4)设计人对第三方设计的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如本工程可能的幕墙设计、内装饰、智能化、直饮水、园林景观等图纸)配合发包人审核,并按发包人进度要求,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已包含在设计费中。
2.4施工配合服务
设计人施工配合服务的内容及工作包括:
1)施工配合的时间从工程项目基础桩开工之日起到工程保修期满为止。
2)设计人应向发包人选择的施工单位说明设计文件的设计意图,并参加技术交底。
3)由于设计人原因需要对原设计文件做出修改时,设计人应无偿并及时完成相应的设计修改。
4)在工程施工期间,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方提出的设计问题后,一般应在24小时内给予书面答复,最迟不应超过48小时。
5)在工程施工期间,设计人应出席由发包人召集,并提前通知的有关会议。
为统筹安排,设计人应在收到会议通知后的1天内予以确认,并提供参加会议人员的名单及行程安排。
所需费用由设计人自理。
6)设计人在基础和地下室施工过程中派驻一名具有相应资质(能独立解决一般技术问题)及良好敬业精神的现场设计代表,并授予必要的权限,以便及时协助发包人解决施工中遇到的设计问题。
在其他施工阶段过程中指派有丰富经验的相关专业工程设计人员作为设计代表联系人,负责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遇到重大技术问题,设计人在一般情况下保证在收到发包人通知后24小时内派遣相关专业设计人员到现场解决实际问题。
7)在现场机电设备安装、幕墙施工、内装修等施工中,全面负责建筑、结构、机电设备等各工种之间的协调。
在各工种之间出现矛盾时协调各工种以找到最佳的能满足各工种需要的解决办法,出齐有关修改图纸,并且负责审核、签字。
8)设计人应按发包人或监理单位的要求,参加有关隐蔽工程的验收和配套设施的交验,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9)当发包人在项目实施中进行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以及选择专业分包单位时,提供必要的技术要求和专业意见。
10)对于整个设计过程中的与市政部门相关的第三方设计,设计人需提供相关配合工作。
与市政部门相关的第三方设计包括但不限于:
煤气站房设计、电信机房设计等。
2.5其他相关服务
设计人其他相关服务的内容及工作包括:
1)工程竣工后,如果在使用中发现了质量问题,经双方协商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机构分析证实该质量问题的原因系设计人制作的设计文件缺陷所致,则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承担聘请上述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费用。
2)设计人应协助工程施工单位完成项目竣工图纸的制作。
对项目的总平面图纸进行深化、优化。
设计收费明细表:
序号
工程项目
金额(元)
计算基数
单价(元/平方米)
1
总平面规划深化
2
一期工程总图扩初及施工图设计
3
二期工程总图设计(包括方案、扩初、施工图)
4
二期工程方案设计
5
二期工程扩初设计
6
二期工程施工图设计
7
施工配合服务
8
其它专项设计审核费
9
设计单位认为需收取的其它费用
10
11
总计
合同造价:
设计内容包括:
建筑、结构设计。
给排水设计。
空调通风设计。
电气设计。
消防设计。
防雷设计。
总平面设计。
红线范围内道路管线设计及上述各工种设计概算编制。
深化规划设计、园林景观设计配合、弱电设计配合。
第三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内容要求
提交时间
1
投资批文
用地批文
1
1
复印件并由发包人盖章确认
签定合同后3天内
2
规划红线图
1
复印件并由发包人盖章确认
签定合同后3天内
地形图
2
原件
3
建筑设计要点或规划设计要点
1
复印件并由发包人盖章确认
签定合同后3天内
4
对本工程的使用要求
1
原件
签定合同后3天内
5
地质钻探资料
2
原件
签定合同后天内
6
各阶段有关建设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
各1
复印件并由发包人盖章确认
发包人接到批复文件后3天内
第四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文件及相关要求:
(具体见附件一)
4.1设计深度
设计人所完成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的深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质[]84号)
4.2设计进度
4.2.1设计总进度计划
设计人在本合同签订后一周内应该与发包人协商并提供完整的项目设计工作进度计划,主要内容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设计人在设计各个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
2)阶段性设计成果的提交时间和主要内容。
3)设计过程中各阶段协调会议和阶段性设计成果汇报会议的时间安排和主要内容。
4.2.2阶段性设计进度计划
各个阶段设计工作开始前,设计人应该在设计工作总进度计划的基础上,就本阶段工作向发包人提供详细计划,包括设计人的详细工作安排、需要发包人配合的详细内容、各专业设计进度和相关协调汇报会的具体时间安排、本阶段内设计文件提交计划等。
4.3设计质量
1)设计文件应符合当地实际情况、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方便施工。
设计文件必须完整、准确、详尽、规范,符合发包人及有关审批部门的要求。
2)本项目实行限额设计,设计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必须满足以下经济指标:
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用量指标:
73kg/㎡内(包括半地下车库),单位建安造价指标为(按市场化标准):
1250元/㎡以下(地下一层车库、地上25层,未包括电梯、智能化、幕墙等工程造价)。
如超过以上指标,乙方必须按该要求进行调整,否则发包人保留索赔的权利。
3)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发包人的意图及要求,符合地块市政规划要求,符合中国现行的设计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当发包人或审批部门根据规划文件或有关规范、标准对设计文件提出异议时,设计人应及时、无偿对所涉设计文件做出修改,直至发包人确认和有关审批部门批准为止。
4)所有设计成果文件必须由发包人进行审核,在满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发包人对不同方案的选择、标准/参数的确定具有决定权,设计人须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及时、无偿地进行修改。
5)对于设计中对质量、投资、进度影响巨大的、原则性的问题,设计人须根据发包人的要求提供专项分析报告,对不同方案的经济性、合理性、先进性等进行比较,以便发包人进行比较、取舍,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最终意见进行设计。
专项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桩基方案、地下结构方案、上部结构方案、变配电系统方案、通风系统方案、给排水系统方案、消防系统方案。
6)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文件,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发包人应向设计人签发书面认可文件,作为设计人向发包人收取设计价款的依据。
4.4设计修改及变更
1)对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中存在的所有缺陷或不足,设计人应在收到发包人做出的修改书面指示或通知后,立即免费对制作的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并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并提交。
2)设计人提出的对原设计文件的修改或补充,不论其变更程度的大小,均不视为设计人提供的附加服务,设计人也不得向发包人提出增加合同价款的要求。
3)发包人书面确认收到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成果后,政府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提出意见,要求对本设计工作进行修改时,发包人应将其意见汇总后,提交设计人。
设计人应按照政府审批部门的要求免费进行修改,直致获得通过审批。
经发包人同设计人协商后,可以相应顺延设计人的设计文件交付时间。
4)设计人在提供所有设计修改及变更文件的同时,须提供相应的电子文档,工程竣工前一个月,应向发包人移交一份由本项目设计文件制作负责人签署的设计文件修改与变更情况汇总清单、图纸误差表和技术文件资料目录。
4.5设计成果交付
1)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之设计成果须以中文表述,设计文件应采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即公制)。
2)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的设计成果详见但不限于本合同附件“设计成果清单”。
3)设计人以合同及设计成果清单规定的时间、内容和数量将所列设计成果以专人递交方式或邮费付讫快递方式提交发包人,以发包人签收时视为交付。
4)发包人将在收到设计人交付的设计成果(含阶段性成果)后,予以审核确认。
经发包人确认后,由发包人将该设计成果报政府审批部门审核、批准。
如获批准,发包人将于接到批准通知后书面通知设计人。
如经审核发包人未予确认或未获政府审批部门批准,则发包人将书面告知设计人。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时间
有关事宜
1
建筑设计方案及效果图
签定合同后25天内
其中效果图(A2)份数不少于10张,工作模型一座,各阶段设计文件CAD版电子文件及效果图电子文件一套同时提供
2
初步设计图
设计方案批复后30天内
3
各工种初步设计概算
各工种初步设计完成后15天内
4
报建图
初步设计批复后20天内
8)5
基础施工图
报建图批复后20天内
6
土建施工图
基础施工图提供后30天内
7
设备施工图
土建施工图提供后15天内
说明:
1、上述序号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应以设计人顺利收到发包人的书面通知为准,而且以没有较大的设计改动、设计资料齐全、前一阶段合同款已收齐为前提,否则设计人可以另定提交时间。
为保证设计进度,在发包人没有书面异议的情况下,前一阶段的结束自然引起下一阶段的开始。
2、设计过程中因设备选型、投资、城建规划、工艺、使用要求的变化等原因造成设计工作不能如期进行时,各阶段设计图纸的提交时间顺延。
3、上述设计文件的提交地点为发包人所在地。
4、合同外设计文件的加晒、复印和制作按实际量计算收费。
第五条
本合同设计收费估算为万元人民币,最后以规划管理部门批复的总建筑面积乘费率为准结算。
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序号
付款阶段
占总设计费比例
付款额(万元)
付费时间
(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
1
设计定金
15%
签订合同后五天内
2
建筑方案
10%
确定建筑方案后五天内
3
初步设计
15%
提供初步设计五天内
4
施工报建图
10%
设计人提交施工报建图后五天内
5
基础图
10%
设计人提交基础图后五天内
6
土建施工图
15%
设计人提交土建施工图后五天内
7
设备施工图
15%
设计人提交设备图后五天内
9
结构封顶
5%
结构封顶后五天内
10
工程竣工
5%
以规划管理部门批复的总建筑面积乘费率为准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后五天内
说明:
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
2、实际设计费按以规划管理部门批复的总建筑面积乘费率为准结算。
3、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第六条双方责任
6.1发包人责任:
6.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
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颠覆性修改设计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
6.1.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6.1.4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6.1.5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
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6.2设计人责任:
6.2.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6.2.2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6.2.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
6.2.4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2.5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
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6.2.6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
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
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
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7.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
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7.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
并根据损失的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最多与免收的设计费金额相等。
7.4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7.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八条设计人员
8.1设计人在本合同签订时应向发包人提供本合同项下设计服务并经发包人认可的设计人员名单,并分别指定项目经理(或总设计师)、各专业主要设计人、审核审定责任人和现场配合负责人员。
上述指定的项目经理(或总设计师)及设计人员名单一经发包人确认,除非预先书面征得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变更或撤换。
8.2设计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在方案设计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分别派遣合适的设计人员到发包人集团所在地上海或项目所在地就有关专家论证、专业协调、技术交底、政府报批与相关政府审批部门协调等一系列事项提供设计服务,并及时解决工程进程中遇到的设计有关问题。
8.3设计人派遣上述人员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食宿费、交通费、工资报酬、保险费等)均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内,发包人无须另行支付。
第九条设计保险
9.1设计人应自费为其从事本合同项下设计服务及派遣到工程现场提供服务人员投保包括但不限于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事故保险、旅行保险及其它保险。
第十条其他
10.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
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10.2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在广东省内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已包含在设计费中。
10.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
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它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10.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10.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0.6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
也可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佛山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0.7本合同一式八份,发包人四份,设计人四份。
10.8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定金后生效。
10.9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
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
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0.10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11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一条附件
11.1附件一成果清单
11.2附件二设计人员名单
11.3附件三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招标文件
11.4附件四投标文件
发包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鉴证意见:
(盖章)(盖章)
备案号:
经办人:
备案日期:
年月日鉴证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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