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考点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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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考点总结
民法总则考点总结1-10
时间:
-04-0817:
04
第一波(1-10)
《民法总则》考点1:
【公平原则】
《民法总则》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拟定各方权利和义务。
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原则,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义务与否均衡来平衡双方利益。
公平原则是一项法律合用原则,当民法规范缺少规定期,可以依照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公平原则又是一项司法原则,即法官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少规定期,应依照公平原则并权衡双方权利义务后作出合理判决。
{亲,懂得公平原则在考试中命题方向没?
请问法律有规定时,能否合用公平原则判案?
不可以。
公平原则是在法律缺少规定期方可合用。
真题就浮现了此种考试方向,务必谨记!
《民法总则》考点2:
【行为能力年龄划分】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行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批准、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行纯获利益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行民事法律行为。
本来是10岁,当前是8岁。
几乎人们都注意到这个变化,但命题方向在哪?
考试方向在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行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注意:
是无效,而不是效力待定,也无有效情形存在。
牢记!
牢记!
《民法总则》考点3:
【出生时间与死亡时间】
第十五条自然人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
记载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以户籍登记或者其她有效身份登记记载时间为准。
有其她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以该证据证明时间为准。
此条,变化了旧法规定,考生务必注意。
其她证据>出生证明>户籍证明。
本来规定是户籍证明优先,民法总则作了相反规定。
曾有一年选取题考到此考点,请考生掌握之!
《民法总则》考点4:
【胎儿利益保护】
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胎儿视为具备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注意,胎儿视为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但胎儿娩出时为死体,则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例:
甲购买人寿保险,可否讲胎儿作为保险身故受益人?
祖父可否将财产赠与给胎儿?
答案是:
可以,由于胎儿具备民事权利能力。
固然胎儿娩出时为死体,则不能获得财产之所有权。
《民法总则》考点5:
【指定监护】
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拟定有争议,由被监护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关于当事人对指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关于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1.指定监护前提:
对监护人拟定有争议;
2. 谁有指定权:
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3.不服指定后果:
可以申请法院指定;
4.可否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而不通过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指定:
可以直接申请法院指定。
(这是新法与旧法之不同,务必注意)5.指定监护人不再限定于近亲属。
(此处也是与旧法之不同,请注意)
《民法总则》考点6:
【暂时监护】
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她合法权益处在无人保护状态,由被监护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关于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暂时监护人。
【国家兜底监护】第三十二条没有依法具备监护资格人,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被监护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注意:
1. 前提条件:
没有依法具备监护资格人;
2.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3.具备条件居委会、村委会也可以担任。
《民法总则》考点7:
【成年监护制度】
第三十三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她乐意担任监护人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拟定自己监护人。
协商拟定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某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1.主体: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
2.须事先协商;
3.可以是近亲属也可以是其她个人或组织;
4.须书面拟定监护人;
5.须于该成年人丧失或某些丧失行为能力时方能履行监护职责。
(特别注意:
新制度,可靠性特别大,请考生务必注意。
)
《民法总则》考点8:
【遗嘱指定监护】
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父母担任监护人,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考点:
1.前提务必是父母担任监护,若为其她人担任监护人,如祖父担任监护人,则无本条合用之余地;
2.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合同拟定监护】第三十条依法具备监护资格人之间可以合同拟定监护人。
合同拟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
《民法总则》考点9:
【监护资格撤销】
1.撤销监护资格条件:
(1)实行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回绝将监护职责某些或者所有委托给她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3)实行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其她行为。
2.撤销监护资格法律后果:
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暂时监护办法,并按照最有助于被监护人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3.撤销监护资格机构:
人民法院;
4.申请主体:
关个人和组织(涉及其她依法具备监护资格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
5.其她个人或组织未及时申请,则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民政部门兜底申请,请注意)。
《民法总则》考点10:
【监护资格恢复】
第三十八条被监护人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行故意犯罪外,确有悔改体现,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前提下,视状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监护关系同步终结。
1.可以恢复监护资格主体:
父母或子女。
其她人担任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后不可恢复监护人资格;{此为特别重要之考点,可考性特别大,请掌握。
}
2.恢复条件:
(1)确有悔改体现;
(2) 自己申请;(3)尊重被监护人意愿;(4)法院视状况恢复。
3.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监护关系同步终结。
《民法总则》考点11:
【监护关系终结】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监护关系终结:
(一)被监护人获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结其她情形。
监护关系终结后,被监护人依然需要监护,应当依法另行拟定监护人。
补充一重要考点:
【撤销监护资格后三费承担】第三十七条依法承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承担义务。
即,撤销监护人资格,三费仍须承担,此为法定义务,牢记丨牢记!
《民法总则》考点12:
【财产代管人主体资格及职责】
(1)担任财产代管人主体:
失踪人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她乐意担任财产代管人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人,或者前款规定人无代管能力,由人民法院指定人代管。
(注:
代管有争议,法院指定)
(2)财产代管职责:
1.妥善管理失踪人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2.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其她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财产中支付。
3.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错导致失踪人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补偿责任。
《民法总则》考点13:
【变更财产代管人】
(1)变更前提条件:
1.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
2.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
3.或者丧失代管能力。
(符合其中一项条件即可)。
(2)变更之程序:
1.她人申请变更:
失踪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2.自行申请变更:
财产代管人有合法理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3)法律效果:
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变更后财产代管人有权规定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送关于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状况。
《民法总则》考点14:
【宣布失踪与宣布死亡关系】
1.宣布失踪并非宣布死亡必经程序;
2.以当事人申请为准;
3.对同一自然人,有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布死亡,有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布失踪,符合本法规定宣布死亡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宣布死亡。
《民法总则》考点15:
【死亡时间拟定】
第四十八条被宣布死亡人,人民法院宣布死亡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布死亡,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日期。
例1:
小龙女5年前在绝情谷旅游失踪,4月1日,法院依法作出死亡宣布判决。
死亡时间:
4月1日。
例2:
小龙女11月11日登上去纽约飞机,后飞机失事,经关于机关证明不也许生存。
12月12日,法院依法作出死亡判决。
死亡时间:
11月11日。
《民法总则》考点16: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1.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注意:
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3.债务承担:
1.个体工商户债务,个人经营,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别,以家庭财产承担。
2.农村承包经营户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提成员经营,以该某些成员财产承担。
《民法总则》考点17:
【法人分类】
1.营利法人。
以获得利润并分派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成立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她公司法人等。
)
2.非营利法人。
为公益目或者其她非营利目(两种目)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派所获得利润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涉及事业单位、社会团队、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
3.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乡农村合伙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注:
法人几乎每年考一道题,属于老式重要考点,须掌握)
《民法总则》考点18:
【法定代表人】
1.法定代表人产生。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负责人,为法人法定代表人。
2.责任归属。
1.以法人名义参加民事活动。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2.执行职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导致她人损害,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3.追偿。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规定,可以向有过错法定代表人追偿。
《民法总则》考点19:
【捐助法人】
1.捐助法人涉及:
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及宗教活动场合。
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以捐助财产设立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获得捐助法人资格。
依法设立宗教活动场合,具备法人条件,可以申请法人登记,获得捐助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合有规定,依照其规定。
2.捐助法人必要登记设立。
3.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
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4.捐助法人必要设监督机构。
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
5.捐助人权利。
1.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使用、管理状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2.捐助法人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程序违背法律、行政法规、
法人章程,或者决定内容违背法人章程,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祈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但是捐助法人根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民法总则》考点20:
【意思表达生效】
1.无相对人意思表达。
无相对人意思表达,表达完毕时生效。
法律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
2.有相对人意思表达。
1.以对话方式作出意思表达,相对人懂得其内容时生效。
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意思表达,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意思表达,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相对人懂得或者应当懂得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意思表达生效时间另有商定,按照其商定。
3.以公示方式作出意思表达,公示发布时生效。
《民法总则》考点21:
【意思表达解释】
1.有相对人意思表达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词句,结合有关条款、行为性质和目、习惯以及诚信原则,拟定意思表达含义。
2.无相对人意思表达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词句,而应当结合有关条款、行为性质和目、习惯以及诚信原则,拟定行为人真实意思。
《民法总则》考点22:
【重大误解】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行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祈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重大误解,可撤销,《民法总则》抛弃了可变更概念;
2.撤销权人:
行为人有权祈求撤销;
3.如何撤销?
起诉或者申请仲裁。
有仲裁条款则申请仲裁,没仲裁条款,则起诉;
4.司法考试中除了考重大误解外,还考动机错误,《民法总则》并未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动机发生错误,对方无从知悉,没有误解之也许,不能撤销。
例:
甲因家里没有电视机,去超市购买了电视机,回家后发现自己妻子已经在另一商场以更低价格购买了一台电视机,甲可否以重大误解撤销买卖合同?
不可,此时属于动机错误,不能撤销。
《民法总则》考点23:
【双方虚假行为与隐藏行为】
1.双方虚假行为,无效。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意思表达实行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隐藏行为:
以虚假意思表达隐藏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依照关于法律规定解决。
3.例:
富二代甲欲赠与玛莎拉蒂总裁汽车给一知名女星乙,恐外人炒作,故甲与乙订立汽车买卖合同。
甲将玛莎拉蒂总裁交付给乙,乙懂得是赠与,不向甲付款。
甲、乙双方并无买卖汽车意思表达,属双方虚假行为,无效;双方虚假行为隐藏着赠与行为(隐藏行为),没有效力瑕疵,有效。
(注:
《民法总则》新增条款,特别重要,务必解决。
)
《民法总则》考点24:
【欺诈】
(1)第一层次:
做题时,看到诱、骗、谎称、伪称、假冒等词语,普通考就是欺诈。
(2)第二层次:
当事人之间欺诈,谁有撤销权?
受欺诈方。
(3)第三层次:
如何撤销?
起诉或申请仲裁。
(4)第四层次:
第三人实行欺诈行为,可否撤销?
有条件限制,在对方懂得或者应当懂得该欺诈行为,受欺诈方有权祈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关于欺诈,司法考试考题层次几乎逃不出该四个层次,且年年必考欺诈,考生当知其重要性。
为了真玛莎拉蒂,干掉它!
)我奋斗将会载入历史。
《民法总则》考点25:
【胁迫】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状况下实行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祈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第一层次:
当事人之间胁迫,受胁迫方有撤销权;
2.第二层次:
第三人实行胁迫,受胁迫方同样有撤销权,不规定对方与否知情,此点与第三人实行欺诈不同,请注意;
3.第三层次:
如何撤销?
起诉或申请仲裁,不能告知撤销;
4.第四层次:
胁迫必要具备违法性,详细判断:
(1)目不法,胁迫;
(2)手段不法,胁迫;
3.目合法,手段合法,两者无关联,结合起来亦为不法,胁迫;(4)只有目合法,
手段合法,两者关于联,结合起来不构成胁迫。
(注:
胁迫在司考中考点,逃不出此四个层次,第二层次因民法总则新规定,会成为重点,务必掌握;第四层次,考过_次,属于判断胁迫之难点。
)
《民法总则》考点26:
【显失公平】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运用对方处在危困状态、缺少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受损害方有权祈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第_层次:
显失公平情形:
(1)运用对方处在危困状态(此时相称于此前规定乘人之危,因而趁人之危已经合并到显失公平之中);
(2)运用对方缺少判断能力。
(2)第二层次:
判断时间点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而不是成立后。
(3)第三层次:
受损害方有撤销权;
(4)第四层次:
起诉撤销或申请仲裁撤销(以有仲裁条款为前提)。
《民法总则》考点27:
【撤销权行使期间】
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懂得或者应当懂得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当事人自懂得或者应当懂得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考点1:
起算点,主观原则;注意重大误解撤销期间是3个月,新变化内容,可考性极大)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结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考点2:
起算点:
胁迫行为终结之日,这是和其她撤销事由起算点不同样地方)
(三)当事人懂得撤销事由后明确表达或者以自己行为表白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考点3:
起算点,客观原则,自行为发生之日起算5年)
因而,撤销权受双重除斥期间限制!
《民法总则》考点28:
【无权代理】
1.第一层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结后,依然实行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注:
即无权代理实行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须被代理人追认。
)
2.第二层次: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告知之日起一种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达,视为回绝追认。
(注:
未表达视为回绝追认)
3.第三层次:
行为人实行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利。
撤销应当以告知方式作出。
(注:
告知撤销,不必诉讼或仲裁)
4.第四层次:
行为人实行行为未被追认,善意相对人有权祈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损害祈求行为人补偿,但是补偿范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利益。
(注:
这个层次,非常有也许成为今年考点,由于属于新增考点,掌握之)
5.第五层次:
相对人懂得或者应当懂得行为人无权代理,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过错
承担责任。
(无权代理之考点,逃不开该五个层次,今年可考性较大)
《民法总则》考点29:
【复代理】
1.第一层次:
须代理人有复任权,涉及:
(1)被代理人事先批准;
(2)被代理人事后追认;(3)紧急状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
2.第二层次: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批准或者追认,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批示转委托第三人。
(由于第三人是被代理人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代理人。
)
3.第三层次:
代理人仅就第三人选任以及对第三人批示承担责任。
4.第四层次:
代理人无复任权,即不符合第一层次三种情形,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第三人行为承担责任。
(民法总则专门规定了复代理制度,司法考试出题逃但是这四个层次,今年重点,须掌握)
《民法总则》考点30:
【免责事由】
1.见义勇为:
(1)第一层次:
因保护她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予以恰当补偿。
(注:
在第一层次即可以祈求受益人予以恰当补偿,变化了侵权责任法规定,务请注意)
(2)第二层次: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祈求补偿,受益人应当予以恰当补偿。
(第二层次注意是"应当予以恰当补偿’)
2.紧急救济:
因自愿实行紧急救济行为导致受助人损害,救济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自愿实行紧急救济行为,虽然故意或重大过错,也免责,此条款太特别,也受到诸多民法学者诟病,考生务必掌握虽然故意或重大过错也免责)
《民法总则》考点31:
【诉讼时效起算点】
(1)向人民法院祈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懂得或者应当懂得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注: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懂得或应当懂得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注意,须懂得义务人,考点所在。
)
(2)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注:
权利受到损害之曰。
)
(3)当事人商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注:
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曰。
)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祈求权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结之日起计算。
(5)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损害补偿祈求权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
算。
(注:
第5、6点,是民法总则新增考点,务必掌握,是今年考试重点,但并不是难点。
)
《民法总则》考点32:
【别除权与取回权】
在债务人财产上设有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利,这是别除权;在破产时,非为债务人所有之物,所有人有取回该物权利,此为取回权。
(注:
真题体现出民商结合、民法民诉结合考试趋势,这个考点为民法与破产法结合考点,请朋友们注意。
)
《民法总则》考点33:
【继受获得】
指以她人权利及意思为根据获得物权,分为创设与移转两种:
一创设继受获得,即所有人在自己所有物上为她人设定她物权,如房屋所有人在其房屋上为她人设定抵押权;二移转继受获得,即物权人将自己享有物权以一定法律行为移转给她人,如房屋所有人将房屋出卖或赠与她人,她人依照其行为获得房屋所有权。
《民法总则》考点34:
【抛弃】
抛弃只要权利人一方作出意思表达即生效,是单方民事行为。
但她物权抛弃,须向因抛弃而受利益人为意思表达;不动产物权抛弃,还须办理注销登记才发生效力。
如果因物权 抛弃会妨害她人权利,则物权人不得任意抛弃其权利。
如农村承包经营户承包经营权,因有对农村集体组织义务,因此不能随意抛弃,以免损害农村集体组织权利。
《民法总则》考点35:
【物权混同】
是指同一物所有权与她物权归属于一人时,其她物权因混同而消灭。
也指所有权以外她物权与以该她物权为标之权利归属于一人时,其权利因混同而消灭。
例外:
同一物所有权与她物权过属于一人时,如果对于所有人有法律上利益,或者对于第三人有法律上利益时,她物权就不因混同而消灭。
【案例】马匀将其所有房屋先抵押给华腾,然后又抵押给建林,华腾是第一顺序抵押权 人,建林是第二顺序抵押权人。
后马匀获得华腾抵押权。
请问,马匀所获得抵押权是否因混同而消灭?
依混同消灭原则,使马匀抵押权消灭,则马匀就也许因建林升为第一顺序抵押权人受到损害,因此从马匀利益出发,马匀获得华腾抵押权不因混同而消灭。
《民法总则》考点36:
【占有改定】
动产物权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商定,标物依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在物权让与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获得间接占有。
如,甲将其所有《茶经》出卖给乙,所有权 于交付时移转,但甲还想留书阅读一定期间,此时甲可以占有改定方式使乙获得间接占有,以代替现实交付。
《民法总则》考点37:
【批示交付】
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返还祈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如,甲将其已经出租给丙海南黄花梨家具出卖给乙,但由于租赁期未满,暂时无法收回,甲可以把其家具返还祈求权让与乙,以代替现实交付。
《民法总则》考点38:
【拟制交付】
出让人将标物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现实交付。
这时如果标物仍由出让人或第三人占有时,受让人则获得对物间接占有。
《民法总则》考点39:
【排除妨碍祈求权】
由于她人非法行为,致使物权人无法充分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时,物权人可以祈求侵害人排除妨碍或祈求法院责令侵害人排除妨碍。
如:
房屋所有人甲与乙订立承揽合同,商定由乙修缮甲房屋,但乙无端半途停止已经开始修缮工作,因而妨碍甲居住房屋。
此时,甲能否依其对于房屋所有权提起排除妨碍诉讼?
物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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