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财务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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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财务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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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以及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我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1.努力开辟财源,依法多渠道积极组织收入,为学校筹集事业资金;
2.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在预算编制中不搞超出学校综合财力能够承受的赤字预算,在预算执行中不得出现预算赤字,确保年度预算收支的总体平衡;
3.科学合理配置资源,优化生产要素组合,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加强资产和货币资金的管理,确保学校资金和财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5.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及时调整、制定学校各项经济分配政策,规范校内经济秩序;
6.充分利用会计信息资料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为领导进行财经决策提供依据;
7.通过日常会计业务的审核和开展财务检查活动,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维护财经法纪。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我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统一领导是指学校要统一财经方针政策,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财经业务领导。
分级管理是指学校财经工作和财务收支根据财权划分、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由学校和校内各级各单位进行分级管理。
校级财务管理权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l.制定校内统一的财经管理制度,包括经济分配政策、财务管理办法、财务规章制度;
2.编制和调整并贯彻执行校级预算和全校综合预算;
3.集中管理学校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投资收益等;
4.统一管理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5.统一调度全校的货币资金;
6.统一管理外汇;
7.统一管理工资基金和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酬金和各种补贴等;
8.统一决策和管理对外投资、入股、参股等活动;
9.统一协调外部财务关系,包括与审计、税务、财政、银行等单位的关系;
10.统一组织和提供对外的经济信息资料,包括决算数据、会计报表、经济统计资料等;
11.统一组织全校性的财经纪律检查工作以及对二级核算单位会计业务的指导和监督。
院(系)、处财务管理权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有权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的情况,制定有关财务管理的实施细则;
2.有权自主使用学校核拨的各项经费和分配的资源;
3.有权自主使用人事部门核拨的工资总额;
4.有权管理本级会计事务,包括编制本级财务预算,办理本级财务收支,按规定的要求填报本级财务报表和决算,分析本级财务状况,落实本级增收节支措施,制定本级财务目标等。
第五条我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主管财务工作的校级领导或代表协助校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经工作,并实行行之有效的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六条我校财务处是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校级领导或代表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行使校级财务管理权限职能。
我校原则上不得在校级各职能部门中设置财务机构。
因工作需要已经设置的基本建设财务、设备处财务、后勤财务、产业办财务等财务机构,和已经设置财务机构的院(系)财务一样,属于学校二级财务机构,其财会业务由财务处统一领导,并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接受财务处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我校各级财务机构,必须配备取得了会计资格证书的专职财会人员,无证不得上岗。
主管会计必须具有财经专业大专以上的学历或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人员担任。
每个财务机构原则上应配备两个或两个以上专职人员,实行钱帐分管。
财会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和学校安排实行定期轮岗制度,校内各级财会人员实行委派制,由财务处统一委派和管理。
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以及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由财务处会同人事部门办理。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八条预算是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它由收人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组成。
收入预算体现学校经费来源的多元性,反映学校依法多渠道筹集经费的能力和经费来源结构;支出预算反映学校的规模、发展速度和发展方向。
第九条我校预算分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学校综合预算,指预算年度内学校(包括校级和所属各级)在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一切活动中的全部资金收支计划。
它反映学校的总体收支和综合财力,是教育部和财政部核定我校预算的基础。
第二层次是校级预算,指预算年度内学校校一级能够掌握、支配和安排的资金收支计划。
收入方面主要包括教育经费拨款、教育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人、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投资收益、利息收人等;支出方面主要指由校级财务统筹安排的各项支出。
第三层次是学校所属各级预算,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学校所属各级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预算;二是具有指定用途项目资金的收支计划,如科研项目经费,捐赠收入等。
第十条预算编制的原则:
1.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以收定支,实行预算硬约束,不搞赤字预算;
2.编制收入预算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既要考虑经费来源渠道的增加和收人的增长,又要充分测算各项收人实现的可能性,保证预算收入的稳妥;
3.编制支出预算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和以人为本的原则。
第十一条预算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
编制预算时应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
学校综合预算和校级预算由财务处编制,各二级核算院(系)、处应编制本单位的年度预算。
各级预算必须各自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校内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在预算年度开始前,向财务处报送收入计划和支出计划,财务处在深人实际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各单位的收支计划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逐项核定,然后提出预算草案,报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审定,最后经学校最高财务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报教育部和财政部核定预算控制数。
学校根据上级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正式预算,再上报教育部和财政部审定批复后执行。
第十三条预算一经确定,在校内具有法律的约束性,任何个人不得随意更改。
为防止年度内不可预见的开支,在预算安排时应留有一定的预备费或机动费。
第十四条为了维护学校预算的严肃性、有效性,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
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和任务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学校可每年调整一次。
调整方案必须经过学校最高财务决策机构审查批准,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调整预算首先是调整收入预算,然后相应调增或调减支出预算。
在没有收人来源增加时不得追加支出预算,调整后的预算必须收支平衡。
第十五条我校校级支出预算指标的分配采取切块下达、由业务部门归口管理的方式。
然后由各归口部门根据事业计划进行预算指标的二次分配。
第十六条加强预算执行过程的控制和管理,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
收人预算是学校事业的经济基础,在预算执行中,应采取有效措施将预算收入按时限、按规定要求及时、足额的收纳入帐。
支出预算按季度拨款或拨其预算指标,没有特殊情况严禁超进度、超预算支付,不得赤字运行。
第十七条学校领导层和全校各级单位必须强化预算观念,强调计划性,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收人要有收入计划并按计划取得收入,支出要有用款计划并按计划用款,真正使学校经济运行步入良性循环轨道,保证各项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八条收入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主要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它收人(含捐赠收入,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以及经营收人等。
第十九条教育经费拨款是学校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用于发展教育事业的经费,由财务处集中管理,并按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教育专款等进行明细核算。
学校应在国家核定的规模内制定事业发展计划,并积极争取专项经费。
上海市地方财政对教育经费拨款主要是联合共建经费和地方出台的各种政策性补贴等,学校应在实施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的基础上,疏通渠道,取得地方财政支持。
第二十条学校对科研拨款和科研事业收人实行集中管理。
凡科研课题组以学校名义与校外单位签定的科研合同(协议),所获得的各类科研经费都必须汇入学校财务处规定的帐户,由财务处按规定办理结算转帐手续。
各院(系)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收取,不得转移到院(系)办公司,更不得转移到外单位。
科研项目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课题组长承担项目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一条教育事业收入由学校集中管理,统一收取。
各类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财务处会同各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物价政策及学校的生均培养成本按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原则统一制定,并报教育部和地方物价部门审查批准。
校内各单位不得巧立名目,自设标准、自制收据乱收费。
我校对各类学生实行先缴费、后注册的原则。
学费由校财务处集中统一收取,各类学生的学费不得跨年度收取。
教育事业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按一定比例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包括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经费、函授夜大经费,从财政专户核拨返还时,计入事业收入。
第二十二条督促附属单位及时足额地上缴应该上缴的条件设施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水电汽费、人员工资、奖金、福利费、公积金、养老金、工会费及医疗补差等。
第二十三条我校校办企业要返还学校从事业支出中垫支的工资、水电费、房租、住房公积金和福利费等各种费用的同时,及时足额缴纳应缴学校的利润。
校办企业向学校缴纳利润的方式,根据上年利润核定本年度上缴利润计划数,按季预缴,年终决算后清缴。
第二十四条捐赠收入应按捐赠者的意图专款专用使用。
对于捐赠的留本基金,应按留本基金的要求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二级核算单位的货币资金由财务处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并在核定的周转限额内使用。
财务处在加强计划用款,保证资金正常周转的前提下,要充分发挥沉淀资金的时间价值,为学校创造收入并发挥校内结算中心筹集资金的作用。
第二十六条各项经营收入应按项目立户核算和管理,并划清经营收入与事业收入、经营收人与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的界限,承担本项目纳税义务。
第二十七条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票据,票据的填制要真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自制自购收据和发票。
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任何单位不得私设小金库、帐外帐,不得截留学校各项收入,严防收入游离于预算管理之外,搞资金体外循环。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八条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第二十九条事业支出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
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划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离退休人员保障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三十条经营支出是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并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加强成本管理,完善成本核算,对人工费、水电费和其他直接发生的费用要正确归集,间接费用合理分摊,以正确反映其经营成果。
第三十一条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是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财力的可能,在国家基建拨款之外用自身的收入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支出。
学校自筹基本建设项目支出应随年度预算,按审批权限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并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学校应在保证事业支出需要和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建支出,不得不顾财力铺摊子、上项目,正确处理事业发展型项目支出和生活消费型项目支出之间的关系。
第三十二条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指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进行补助所发生的支出。
第三十三条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用途和指定项目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和按规定设立的专用基金,应按规定的要求定期报送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检查、验收。
第三十四条学校在办理各项支出过程中应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反对铺张浪费、大手大脚。
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各项支出的审核,根据真实、有效、合理、合法的凭据按实际支出数办理报销手续。
不得以计划数或预算数代替,不得以领代报、以拨代支、虚列虚报。
对校内各单位包干使用的经费和核定定额的费用,其包干基数和定额标准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实际情况统一制定,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做到各项开支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第六章结余及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六条结余是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余包括事业收支结余和经营收支结余。
事业收支结余又包括非专项资金结余和专项资金结余。
第三十七条专用基金是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包括国家统一设置的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住房基金、留本基金等。
修购基金是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的资金。
勤工助学基金是按照规定从教育事业费和事业收入中提取,用于支付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报酬以及困难学生补助的资金。
各种专用基金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凡国家有统一规定的,应严格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凡自行设置的学校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各种专用基金必须专户核算,专款专用。
第七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资产是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加强对货币资金的管理。
在现金管理方面,要严格遵守国家的现金管理条例,库存现金不得突破规定限额,不得坐收坐支,不得白条抵库,现金支付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
在存款管理方面,要遵守银行结算办法,加强银行帐户管理,防止过多、过滥开立帐户现象。
不得违反国家金融法规从事非法金融活动。
各二级核算单位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在银行开户,只能在校内结算中心开立支出性帐户,在结算中心帐户的存款额不得突破学校规定限额。
学校应建立、健全现金和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责任,行使有效监督,堵塞漏洞,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率。
学校应加强对应收及暂付款项管理。
对应收未收款,如学费、住宿费等,要从各个环节上采取有效措施。
及时、足额催收,避免长拖久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对各种暂付或预付款项,在限定资金限额和占用时间的基础上,财务部门要进行及时清理、催收和结算,不得长期挂帐。
对确因无法收回或结清的应收及暂付款项,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再按规定程序批准核销。
学校对借出款要严格审批程序,对借款的用途,偿还能力和条件以及借款单位的信用程度等要作可行性分析,并按择优扶持的原则在一定限额内借款。
要督促有关单位按期归还各类借出款。
学校应加强对存货的管理,一方面应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验收、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各个岗位的责任,尽可能降低存货的库存和损耗,保证存货安全,提高存货使用效益;另一方面对验收入库的存货要做好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工作,对存货的盘盈、盘亏要及时调整,堵塞漏洞,确保学校存货帐实相符,反映存货真实情况。
第四十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上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
①房屋及建筑物;②专用设备;③一般设备;④文物和陈列品;⑤图书;⑥其他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实行归口管理。
全校各单位的固定资产,无论是自制和自建,还是外购和调入;无论是融资租人,还是捐赠和赞助;无论是改建、扩建使原有价值增值,还是资产重估使价值增值,都必须办理增加固定资产原值的手续,建帐建卡。
第四十一条固定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和转让。
凡要出租、出借和转让的固定资产,必须经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并报校领导批准。
固定资产的报废须经学校领导批准后核销。
其中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报废,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并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二条学校各单位应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
年度终了前,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财务处要和财产归口管理部门每年核对一次帐目,确保固定资产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帐卡相符。
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并相应调整帐簿记录。
学校应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加强管理,堵塞漏洞,防止固定资产的流失和损失。
第四十三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校要加强对学校各项无形资产特别是专用技术和专利技术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在其取得、转让和进行投资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的无形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计入有关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发生成本支出计入有关支出。
学校应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并依法合理地利用无形资产。
第四十四条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按投资方式不同,投资分为经营投资和债券投资。
经营投资包括对校办产业投资和对其他单位投资。
对校办产业投资包括投资兴办企业,也包括对原有企业的初始投入和再投入,学校应对校办企业的资产进行产权界定,分清企业自有资产和校有资产,并将校有资产转化为对校办产业投资进行管理。
学校对校办产业的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对校办产业投资收益。
对其他单位投资是指学校与其他企业合资、合作,入股、参股等。
债券投资是指学校通过购买债券包括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等方式进行的投资。
学校对校外其他单位的投资和债券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投资收益。
学校应强化投资的风险意识和效益观念,每笔投资都必须进行充分论证和可行性分析,必须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坚持收益最大化原则。
第八章负债管理
第四十五条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应付票据,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四十六条学校在申请借款时,必须坚持慎重稳妥的原则,对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要认真分析,按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落实偿还本息来源。
第四十七条学校对应付及暂存款应及时组织专人清理,应转付的及时转付,应转帐的及时转帐,不得长期挂帐。
第四十八条应缴款项包括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学校对收取的各种应缴款项,应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学校对代管款项一方面要尊重所有者的支配权,按照所有者的有关要求办理收付业务,另一方面必须实行财务监督,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不得因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属于学校而不加管理,放任自流。
学校对代管款项应适当收取管理费,并定期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第九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学校应定期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学校各二级核算单位和各独立核算的校办企业应定期向校财务处和其他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五十一条财务报告包括月度财务报告、季度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
月度和季度财务报告学校应根据会计核算所能提供的资料本着满足需求的原则设置,年度财务报告按国家和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五十二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基金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财务情况说明书要有重点,有特色,有分析、有建议,能反映学校事业发展成果。
第五十三条财务分析是学校财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财务分析是运用事业计划、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对学校一定时期的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资产使用管理情况,收人,支出和基金变动情况,财务运行绩效和发展潜力等进行剖析、比较和评价,总结成绩和优势,找出问题和差距,提出改进措施,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学校应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进行财务分析,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十章财务监督
第五十四条财务监督是指财务监督主体依据国家的财经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采用
一定方法,对被监督客体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和督导的活动总和。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重要保证,学校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五十五条财务监督层次包括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包括外部审计监督、财政监督、税收监督、物价监督。
内部监督包括内部审计监督以及财务处作为一级财务机构对校内各单位的一切经济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十六条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
事前监督是指对财务活动实施以前的准备阶段所进行的监督,事前监督能防止和避免学校重大财务收支决策出现失误,提高资金效益,财务部门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实施财务事前监督,把有限资金用在刀刃上。
事中监督是指对财务活动实施过程的控制。
事后监督是指对一项业务活动或一定时期的财务活动完成后,对其财务收支状况,财经政策、制度贯彻执行情况,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可靠性等进行全面评价监督。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
建立和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和建立和健全财务主管人员离任审计制度是实施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
第五十七条学校财会人员有权按照《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即发挥会计本身的监督职能。
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独立核算的校办产业的财务管理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相近行业的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办法。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条本办法从二零零零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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