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教育所执法细则.docx
- 文档编号:26774284
- 上传时间:2023-06-22
- 格式:DOCX
- 页数:24
- 大小:58.70KB
收容教育所执法细则.docx
《收容教育所执法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收容教育所执法细则.docx(2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收容教育所执法细则
收容教育所执法细则
关于印发《收容教育所执法细则》的通知
公监管[2010]2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监管总队、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监管处:
为进一步推进收容教育所执法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执法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安全、文明,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制定了《收容教育所执法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贯彻执行中有何意见或者建议请及时报我局。
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印)
二○一○年七月七日
收容教育所执法细则
(2010年7月)
第一章总则
1-01.制定目的和依据
1-02.适用范围
1-03.基本要求
1-04.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
1-05.修订
1-06.施行时间
第二章入所
2-01.查验凭证
2-02.健康和性病检查
2-03.不予接收的情形
2-04.人身和物品检查
2-05.办理入所手续
第三章管理
3-01.分别管理
3-02.分级管理
3-03.询问
3-04.通讯
3-05.会见
3-06.财物管理
3-07.请假离所
3-08.所外就医
3-09.提前解除收容教育
3-10.延长收容教育
3-11.值班巡视
3-12.安全检查
3-13.所情分析会
3-14.突发事件处置
第四章教育
4-01.入所教育
4-02.日常教育
4-03.劳动技能培训
4-04.深挖违法犯罪
4-05.出所教育
4-06.跟踪回访
第五章 生活卫生
5-01.生活
5-02.医疗卫生
5-03.性病、艾滋病防治
5-04.出所就诊
5-05.被收容教育人员死亡处理
第六章解除收容教育
6-01.收容教育期限计算
6-02.解除收容教育条件
6-03.解除收容教育程序
第七章档案管理
7-01.基础台账管理
7-02.被收容教育人员档案管理
第一章总则
1-01.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推进收容教育所执法规范化建设,规范收容教育所执法工作各岗位职责、工作要求和执法行为,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公安部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1-02.适用范围
1.本细则是指导收容教育所及其人民警察严格、准确、规范执行收容教育所各项执法工作的内部规范性文件,仅限公安机关内部适用,不得在任何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向外单位、个人公开。
2.收容教育所民警在监管执法过程中,应当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1-03.基本要求
1.收容教育所民警应当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实行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做到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正廉洁,保障被收容教育人员的合法权益。
2.收容教育所民警在执法活动中,严禁下列行为:
(1)打骂、体罚、虐待、侮辱被收容教育人员。
(2)为谋取私利,利用被收容教育人员提供劳务。
(3)索要、收受、侵占被收容教育人员及其亲属的财物。
(4)违反规定,私自为被收容教育人员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5)私放被收容教育人员。
(6)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1-04.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
收容教育所及其民警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予以提醒、劝导或者训诫;情节较重或者屡次违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视情给予处分。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1-05.修订
本细则适时进行修订。
1-06.施行时间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参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1991年9月4日)第四部分
《国务院关于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1993年9月4日国务院第127号令)第2条
《公安部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2000年4月24日公安部令第50号)第3条、第6条
第二章入所
2-01.查验凭证
接收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查验有关凭证,包括办案单位人员的有效工作证件,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收容教育决定书》、被收容教育人员身份证明等。
被收容教育人员无身份证明的,由办案单位人员和被收容教育人员书面予以确认。
2-02.健康和性病检查
1.接收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由医务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性病检查,并填写《收容教育人员健康及性病检查表》。
2.健康检查应当按照病史询问、健康检查、查验相关诊断证明和资料、填写入所健康检查文书等流程进行。
对女性被收容教育人员还应当进行妊娠检查。
3.发现有伤情的,应当问明情况,由办案单位人员做出书面说明,在《收容教育人员健康及性病检查表》上做好记录,并由被收容教育人员本人签字;发现有应当不予接收情形的,可以不予接收。
2-03.不予接收的情形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卖淫、嫖娼人员可以不予接收:
(1)年龄不满14周岁的;
(2)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传染病和严重疾病的;
(3)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4)被拐骗、强迫卖淫的;
(5)有严重伤情的。
2.对接收后发现不应收容教育的,应当提请办案单位依法作其他处理;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应当提请办案单位先行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对可能患有精神病的,由办案单位负责鉴定。
3.对不予接收的被收容教育人员,收容教育所应当向办案单位书面说明不予接收的理由。
2-04.人身和物品检查
1.接收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严防将违禁物品带入所内。
对女性被收容教育人员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2.经检查后,对日常生活必需品和学习用品,可以带入收容室。
对非日常用品及现金,应当填写《收容教育人员财物保管登记表》由收容教育所代为保管。
登记表一式三联,由被收容教育人员和接收民警签名,一联交由被收容教育人员保管、一联随财物移送财物保管室、一联存档备查。
2-05.办理入所手续
1.对符合接收条件的被收容教育人员,填写《收容教育人员入所登记表》,采集被收容教育人员的基本情况、照片、指纹等信息,并输入计算机管理。
2.为办案单位开具接收回执。
3.发放统一服装、生活、学习用品等。
4.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必须遵守的所规。
③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有新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④有逃跑、互殴、行凶、自杀、自伤、自残等迹象的;
⑤其他应当实行严管的情形。
(2)普管对象。
对认错服法,服从管教,遵守所规,按时参加学习,表现较好的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实行普通管理。
(3)宽管对象。
对认错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所规,积极参加政策、法律、文化、道德、劳动和技能学习教育活动,或者有其他突出表现的被收容教育人员,可以实行宽松管理。
2.管理等级的评定
(1)建立被收容教育人员考核制度,根据其在所期间表现按月实行考核,其考核情况作为管理等级评定及奖惩的依据。
(2)管理等级评定每月进行一次。
根据被收容教育人员当月考评情况,确定管理等级。
(3)对由普管转为宽管或者严管的被收容教育人员,由所长审批。
(4)严管、普管、宽管被收容教育人员确定后,由民警向其宣布,并分别给予相应处遇。
(5)将被收容教育人员的管理等级评定结果作为其在所期间表现记载于档案材料中。
3.分级处遇
对不同管理等级的被收容教育人员给予不同的处遇。
(1)对严管对象应当加强思想教育,强化所规、行为规范训练。
除正在接受入所教育的严管对象外,应当减少其会见、通讯、参加文体娱乐活动次数等。
对违规情节严重的,可按有关规定延长收容教育期限。
对正在进行入所教育的严管对象可以单独分班管理。
(2)对普管对象实行正常的管理教育。
(3)对宽管对象实行适度的宽松管理,适当增加会见、通讯、参加文体娱乐活动次数等。
3-03.询问
1.查验凭证
办案机关询问被收容教育人员,值班民警应当查验办案机关的证明及办案人员的有效证件。
询问人员不得少于2人。
2.审批后安排询问
(1)查验凭证后,填写《办案机关询问收容教育人员登记表》,经值班所长批准,带被询问人到所内指定地点进行询问。
(2)办案人员违反有关询问规定的,值班民警应当制止或者终止询问,并立即报告值班所长进行处理。
3.询问后交接
(1)询问结束后,值班民警在《办案机关询问收容教育人员登记表》上注明询问起止时间,要求办案人员签名,对被询问人进行人身安全检查后将其带回收容室。
(2)管教民警应当及时对被询问人进行谈话,了解、掌握被询问人的思想动态。
发现情绪不稳定的,应当列为重点人员,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4.提解出所
办案机关因侦查办案需要提解被收容教育人员出所的,应当持办案机关所属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批准文书,说明出所原因,经主管收容教育所的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带出所外,并当日送回。
提解人员不得少于2人。
3-04.通讯
1.被收容教育人员向管教民警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用所内固定电话与其亲友、监护人通话,电话费用自理。
2.被收容教育人员往来信件,应当由专职民警统一登记、收发。
信件内不得夹带违禁物品。
3.被收容教育人员寄、交的举报、控告等材料和信件,应当及时转交有关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3-05.会见
1.收容教育所允许被收容教育人员的家属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探访。
一般情况下,每月可探访一次,每次不超过3人,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
律师会见须凭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被收容教育人员或者家属的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其他人员、国外、境外亲属要求会见的,须经所长批准。
非会见日要求会见的,须经值班所长批准。
2、查验会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证明。
无证件、证明或者人证不符的,不予安排会见。
3.填写会见登记。
4.会见须在会见室或者指定地点进行。
会见人员须遵守有关规定,违者可责令停止会见。
5.会见结束后,应当对被收容教育人员进行人身安全检查。
3-06.财物管理
1.被收容教育人员生活、医疗费用
(1)被收容教育人员在所期间的生活、医疗费用由本人或者家属负担。
确有困难的,由收容教育所报请当地财政部门解决。
(2)收费标准由公安机关和物价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一制定。
(3)被收容教育人员或者家属交纳生活、医疗费用由收容教育所开具收据统一保管,并建立使用账目。
2.接收送给被收容教育人员的钱款、物品
(1)接收送给被收容教育人员的钱款
①核查收款人是否在所内。
②开具收据并要求送款人签名确认。
开具收据一式三联,一联交送款人,一联交收款人,一联归档存查。
③将现金存入被收容教育人员个人的现金使用卡。
(2)接收送给被收容教育人员的物品
①核查收物人是否在所内。
②对所送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可以带入所内的,由民警填写送物登记表。
送物登记表一式三联,一联交送物人,一联连同物品交收物人,一联归档存查。
(3)接收汇、寄给被收容教育人员的钱物
①对邮局送达的汇款单、包裹单,由民警签收并登记。
②经核查接收人已经出所的,将汇款单、包裹单退回邮局处理;接收人在所内的,收容教育所派人前往邮局代为领取,经检查、登记后交接收人,并要求其签名确认。
3.为被收容教育人员代购物品
(1)被收容教育人员需购买物品的,由收容教育所代购。
(2)代购物品应当进货渠道正规,保证质量,价格不得超出当地市场零售价格。
(3)应当向被收容教育人员及其家属公布代购物品名称和价格。
(4)被收容教育人员收到自己选购的物品后,应当在购物清单上签名确认。
购物清单一式二联,一联交被收容教育人员,一联归档存查。
3-07.请假离所
1.适用条件
被收容教育人员在所期间,遇有子女出生、直系亲属患严重疾病、死亡以及其他正当理由需要离所的,可以请假离所。
2.办理程序
(1)被收容教育人员请假离所需由其本人或者其家属提出申请,由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担保并交纳保证金。
(2)对符合请假离所条件的,填写《收容教育人员请假出所审批表》,经所长批准后,报主管收容教育所的公安机关备案。
(3)请假申请被批准后,由保证人持公安机关出具的《收容教育人员请假离所保证金交纳通知书》,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一次性交纳保证金。
保证金按准假天数收取,每日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无力交纳的可以适当减免。
(4)经批准离所的,发给《收容教育人员准假证明》。
离所期限一般不超过7日。
(5)经批准离所的被收容教育人员按期回所的,保证金应当如数退还。
3.逾期不归的处理
对请假逾期不归的被收容教育人员,收容教育所应当负责追回,并由主管收容教育所的公安机关对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由主管收容教育所的公安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罚款可以从保证金中扣除,其余部分的保证金应当退还。
3-08.所外就医
1.对患有严重疾病或者传染病的被收容教育人员,收容教育所不具备医疗条件或者短期内无法治愈的,应当由收容教育所带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鉴定。
2.经诊断鉴定确需所外就医的,由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担保,填写《收容教育人员所外就医审批表》,连同医院诊断证明,报主管收容教育所的公安机关审批。
批准所外就医的,通报原决定收容教育的公安机关。
3.批准所外就医的,发给《收容教育人员所外就医证明》,通知家属将其接回,并与被收容教育人员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和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共同签订联合帮教协议。
4.所外就医的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定期回所报告,行动不便或者路途较远的可以书面报告。
收容教育所应当定期考察。
5.所外就医的被收容教育人员,有新的违法犯罪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无新的违法犯罪行为,收容教育期满的可按期解除收容教育;有立功表现的,可按规定提前解除收容教育。
所外就医情形消失的,应当立即收回所内执行。
6.自伤、自残的,不予所外就医。
3-09.提前解除收容教育
1.对于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被收容教育人员,可以提前解除收容教育。
根据被收容教育人员表现和考核情况,对符合提前解除收容教育条件的被收容教育人员,由管教民警提出书面建议。
2.经所务会研究确定提前解除收容教育的,填写《提前解除或延长收容教育审批表》,由所长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收容教育决定书》,报原决定收容教育的公安机关批准,同时报主管收容教育所的公安机关备案。
3.原决定收容教育的公安机关批准后,及时办理出所手续。
4.提前解除收容教育的,实际执行的收容教育期限不得少于原决定收容教育期限的二分之一。
3-10.延长收容教育
1.对拒绝接受教育、不服从管理或者有危害收容教育所安全行为的被收容教育人员,可以延长收容教育。
根据被收容教育人员表现和考核情况,符合延长收容教育条件的,由管教民警提出书面建议。
2.经所务会研究确定延长收容教育的,填写《提前解除或延长收容教育审批表》,由所长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收容教育决定书》,报原决定收容教育的公安机关批准,同时报主管收容教育所的公安机关备案。
3.原决定收容教育的公安机关批准后,将《延长收容教育决定书》副本交给被收容教育人员本人,并通知其家属。
4.被收容教育人员对延长收容教育决定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收容教育所应当及时将材料转交有关部门。
5.延长收容教育的,实际执行的收容教育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3-11.值班巡视
1.交接班
(1)接班人员应当提前到岗,做好接班准备工作。
(2)交接班时,交接人员应当全部到位。
(3)交接班内容:
①共同清点被收容教育人员人数。
②移交值班物品。
③交班人员交待当班时发生和发现的问题、重点人员情况、已办结或者未办结事项以及应当注意的问题。
④接班人员检查收容室内照明、门窗、床铺、监控等设施设备完好情况,如有损坏或者故障及时通知相关部门维修。
⑤做好交接班情况记录,并由交接双方签字确认。
2.巡视监控
(1)巡视和监控岗位二岗合一,按照民警能够有效控制所有收容室的原则合理划分巡视监控区域,并在每个区域内设置分控室;每个巡视监控区域至少有2名民警值班,交替从事巡视和监控工作。
(2)认真巡视监控收容室,密切掌握被收容教育人员动态。
就餐、夜间和交接班等重点时段要加强巡视监控。
(3)将新入所和可能发生问题的人员列为巡视监控重点,密切掌握其动态。
(4)巡视监控过程中,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和被收容教育人员报告的事项,并做好记录。
①发现被收容教育人员有违反所规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提出批评教育。
②发现被收容教育人员自伤、自残、自杀或者突发疾病的,应当立即通知值班医生处理,并及时报告值班所长。
③发现被收容教育人员脱逃、行凶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值班所长。
3-12.安全检查
1.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1)收容教育区围墙以及收容室门、门锁、窗、墙壁、床等是否牢固安全、完好无损。
(2)收容室内和被收容教育人员人身是否藏有可供行凶、脱逃、破坏、自杀的危险物品和违禁物品,如绳索、利器、易燃、易爆物品及毒品、烟、酒等。
(3)电源、通讯、照明、监控、报警装置、车辆、消防设施、武器警械等安全设施和装备是否完好有效。
(4)被收容教育人员身体伤病情况。
2.安全检查程序
(1)每日检查
每日对收容室进行检查、巡视、清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置,检查情况应当在值班记录上予以记载。
(2)安全大检查
①安全大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重大节日前必须检查,必要时随时检查。
②安全大检查由所长组织,对全所各项管理工作和安全设施装备进行全面检查。
检查时必须认真、细致、彻底,不放过任何死角和疑点。
③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予以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④检查结束后,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通报,并做好记录。
3-13.所情分析会
每月至少召开1次所情分析会,分析被收容教育人员思想动态,查找问题和隐患,研究、布置安全防控措施,确保监管秩序和安全,并做好会议记录。
3-14.突发事件处置
1.制定预案
根据突发事件种类,结合收容教育所实际,制定科学、详细、可行的处置预案。
预案必须明确组织领导、职责分工、处置措施和程序等。
民警应当熟悉预案内容,知道各自负责的岗位及其职责。
2.预案演练
每半年至少演练1次,做好记录,并及时进行总结完善。
参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109条
《公安部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2000年4月24日公安部令第50号)第14条、第16-18条、第19-25条、第27-31条
《公安部关于印发<收容教育所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公通字[2000]104号)第11条、第12条
第四章教育
4-01.入所教育
1.入所教育的主要内容:
(1)被收容教育人员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和应当遵守的所规、行为规范、一日生活制度;
(2)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法律、法规知识;
(3)被收容教育人员队列、内务等培训;
(4)卫生及性病、艾滋病防治知识;
(5)心理健康知识等。
2.管教民警对新入所的被收容教育人员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第一次谈话,询问被收容教育人员身体健康情况、个人家庭情况、有无特殊困难等基本情况,结合违法事实、收容教育期限、个人认错程度,有针对性实施教育;告知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和应当遵守的所规等;发现情绪不稳定的被收容教育人员,要将其列为重点控制人员,并落实好管控措施。
3.入所教育时间不少于15天。
4-02.日常教育
1.个别教育
(1)管教民警对分管的被收容教育人员,每人每月个别谈话教育不少于一次,并作好谈话记录。
(2)个别教育的主要内容:
①了解被收容教育人员入所以来的思想、学习、劳动、生活、身体等方面的情况,重点掌握其思想转变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道德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
②了解被收容教育人员同室其他人员情况等。
2.集体教育
(1)集体教育的主要内容:
政策、法律、法规、伦理道德、所规、文化、卫生知识的教育等。
(2)集体教育的主要形式:
课堂教育、电化教育、参观图片展览、发放宣传资料等。
(3)课堂教育由收容教育所民警授课,也可邀请社会团体组织、院校的有关人士及志愿者授课。
3.重点教育
(1)对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收容教育人员,管教民警要及时予以重点教育:
①违反所规屡教不改或者情节严重的;
②有自杀、自残、脱逃、行凶等倾向的;
③经办案单位询问的;
④需要或者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
⑤因患病出所就医或者住院治疗回所的;
⑥家庭出现变故的;
⑦其他需要及时谈话教育的。
(2)管教民警对重点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谈话教育,并跟踪了解思想变化情况。
4.分类教育
根据被收容教育人员的性别、成年与未成年、患性病与未患性病等不同情况划分不同类别而采用不同的教育方法。
5.社会帮教
(1)与卫生、妇联、共青团、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密切联系,邀请社会各界人士来所进行帮教。
(2)应当做好社会帮教情况记录,并保存相关书面材料和影像资料。
6.心理矫治
(1)心理健康知识普及教育
对被收容教育人员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教育,讲解法律政策,讲授心理调适方法,消除焦虑、恐慌、对立等负面情绪,帮助其树立健康的生活理念。
普及教育每月进行一次。
适时组织被收容教育人员开展主题活动和团队实训,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运用,促进心理健康和人际关系和谐。
(2)个体心理咨询和疏导
①被收容教育人员入所一个月后,应对其开展问卷调查和量表测试,结合其现实行为表现,研究确定需要重点实施心理疏导的被收容教育人员。
②对需要实施心理疏导的被收容教育人员,认真分析其行为动机和心理成因,因人而异制定方案,按照“先治心病,后矫行为”的方法开展心理疏导、矫正工作。
③对已实施心理疏导的被收容教育人员,每月进行一次回访,即通过听取本人自述、多角度了解表现情况、再次进行量表测试等方式,评估心理疏导工作成效,有针对性地调整疏导方案,力争达到预期效果。
④与专业机构建立合作机制,适时邀请专业人员指导民警对被收容教育人员开展有针对性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工作,并开展重点个案分析研讨活动。
⑤对实施心理疏导的被收容教育人员,建立心理健康资料档案。
4-03.劳动技能培训
1.坚持立足思想转变、着眼解教就业、因人因地制宜的原则,对被收容教育人员适当开展劳动技能培训,有条件的可以组织被收容教育人员参加职业技术培训。
2.对参加劳动生产的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合理安排劳动时间,保证安全,并按规定支付一定的劳动报酬。
3.劳动生产的收入应当专户专用,用于改善被收容教育人员的生活,支付被收容教育人员适当的劳动报酬以及用于收容教育所的建设等方面。
4-04.深挖违法犯罪
1.被收容教育人员主动坦白违法犯罪行为的,收容教育所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从宽处理。
发现被收容教育人员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有新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收容教育所应当及时通知办案机关依法处理。
2.在开展日常管理教育、信息研判、网上比对等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或者被收容教育人员主动坦白、检举揭发的线索应当做好登记和询问笔录。
3.经认真分析、甄别,对有价值的线索,及时整理有关材料,填写公安监管场所违法犯罪线索转递函,将案件线索转递案件主管机关查证。
4.线索转递后,及时跟踪了解案件查证情况。
5.经查证属实的违法犯罪线索,收容教育所要根据办案单位证明形成书面材料,及时为被收容教育人员兑现奖励政策。
6.建立深挖违法犯罪线索工作档案,一案一档。
4-05.出所教育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收容 教育 执法 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