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制度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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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制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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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鐗╂祦Juan績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制度
1、目的
1.1、确保工程施工质量按规定的标准通过检验和试验,并提供满足顾客要求的客观证据;
1.2、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100%;
1.3、全部工程达到现行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并满足设计要求;
1.4、杜绝工程质量事故,努力克服质量通病,减少一般质量问题,确保结构安全、主体工程质量零缺陷和使用寿命;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工程施工质量检查活动。
3、工作流程图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控制流程图
附件3:
质量检查控制流程图
4、职责
4.1公司技术质量部负责本程序的编制和归口管理,必要时,提出对本程序的评审与更改;负责对施工过程的质量检查工作。
4.2公司设备材料公司负责物资进货检验和试验的组织管理工作。
4.3公司技术质量部负责施工过程的质量检查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
4.4公司技术质量部技术问题和管理问题的检查工作。
4.5分公司和项目经理部负责工程实现全过程的监视和测量活动。
5、工作程序
根据建筑安装工程的特点,对工程开工前准备工作状态,物资进货检验和验证,施工过程检验和试验,最终检验和试验的四个阶段进行工程施工质量的检查活动。
5.1施工前准备工作状态检查
5.1.1单位工程开工之前,由技术质量部对单位工程开工前的准备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及要求如下如下:
1、检查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是否经审核。
2、工地调查,是否具备开工条件。
3、开工报告是否制定并申报审批。
4、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交底,特殊作业、关键工序作业指导书是否按规定制定。
5、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已进行操作人员的上岗培训,是否掌握应用。
6、项目部人员配置是否齐全。
5.1.2开工前的准备工作有公司技术质量部会同分公司主任工程师对项目部开工前的准备工作进行检查。
对检查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开工手续。
5.1.3检查依据公司《项目施工质量管理制度》,《施工组织设计及质量计划编审制度》以及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
5.1.4填写单位工程开工前准备工作检查记录,检查人员签字,检查记录一式三份,分别由公司技术质量部、分公司、项目部保存。
5.1.5附件1:
《单位工程施工前准备工作检查记录》
5.2物资进货检验和验证
5.2.1所有物资(包括甲方提供)进场时均需进行检验和验证合格才能接收。
方法采用抽样检验;检验内容包括产品合格证及质量检验证明、强制认证标志、劳保用品的生产许可证、装箱单和附件清单、说明书和保质期、生产品厂及地/厂址、外观质量及数量、规格及型号等符合规定要求。
5.2.2进货检验和验证工作由公司设备材料公司或分公司负责物资采购供货部门会同项目经理部材料员、仓库保管员(必要时专业工长和质量员参加)一起进行。
由保管理员对外观检查合格的物资填写验收记录,并“注明”产品质量证明的编号或顺序号,该标识随实物流转。
5.2.3根据规范规定需经复验的物资或对质量有怀疑的物资,做出标识、单独放置并记录、由规定需监理参加进行取样检验合格才能使用。
5.2.4未经验证的物资不得使用,验证不合格的物资按《施工质量问题处理制度》的规定办理。
5.2.5如生产急需查不及验证,而一旦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及时追回和更换,由现场材料员对现场的不合格物资做好标识和记录。
5.2.6项目经理部材料员或保管员对物资质量证明资料和验证记录应妥善保管,以供必要时查证和追溯,及工程交付时提供资料证据。
5.2.7对乙方已验收的物资,有材料员做好《工程材料报验单》并报至监理部门审批,未经监理审批的材料不得使用。
5.3施工过程检验和试验
5.3.1项目经理部工长和质量员负责过程检验和试验;公司技术质量部和分公司质量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并分别对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验收工作。
5.3.2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施工验收规范、工艺标准、作业指导书的规定要求进行施工。
班组应进行自检和交接检,并做好《工序交接检查记录》;工长和质量员应按照工序和规定的质量控制点进行检验和验证;对设置的是证点和停止点,经自检合格后通知顾客和监理到现场合同检验和验证。
确认合格后由质量员填写记录,工长通知班组进行下道工序。
5.3.3对经检验和试验不合格的工序,不得转入下道工序,质量员应做好记录和标识,按《施工质量处理制度》处置并跟踪再验证,直至工序质量达到合格。
5.3.4如因施工需求不及进行检验和试验或必要的检验报告未完成,需例外转序时(但特殊过程设置的质量控制点不能例外转序),则必须有可靠追回措施,经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可例外放行。
质量员应作好标识和记录,以便追溯。
5.3.5隐蔽工程的过程验收,先由工长组织班组进行自检和试验,质量员复查合格后,由工长填写《隐蔽工程记录》,通知顾客和监理检查验收、确认后,才能予以隐蔽。
5.3.6对需要由社会监测和试验的工序(如压力器、锅炉、压力管道的安装),应预先向有关监督机构办理手续,并与检测单位订合同。
及时通知检测单位进行测试,检测单位应及时出具验证报告或合格通知后,才能进入下道工序。
5.4最终检验和试验
最终检验和试验由项目经理或委托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必要时通知分公司主任工程师和相关职能部门参加。
如有规定和要求时,还应邀请顾客或总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代表参加。
5.4.1最终检验和试验前,项目经理部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有关要求,工程达到试验条件时,及时通知专业系统调整试验单位或试调班,公司中心试验占或试调负责按国家或行业现行规程、规范和标准进行试验调整,并出具试验报告。
5.4.2最终检验和试验,由项目经理部生产副经理合同调整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按照规定的操作方法和程序、规程、规范及标准的要求进行,并通知顾客和监理单位代表参加。
工长填写有关试验记录,并经顾客和监理单位代表签字,确认符合要求。
5.4.3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完毕,进行最终检验和试时,还应符合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并通知其派代表参加检验和确认符合要求。
5.4.4对最终检验和试验中,发现的不合格,均应做好记录与标识,并按照《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进行处理,并跟踪再验证,直至全部合格后,才能交付顾客进行验收。
5.4.5按合同的要求完工的单位工程,根据公司技术质量目标控制规定要求,由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按要求进行自检,分公司质量科进行分部工程质量评定,公司质量处对竣工单位工程质量进行评定确认。
5.4.6最终检验和试验全部结束,全部有关数据和文件齐备,项目经理部按规定要求、收集、整理、编目、装订必须的交工资料,并经生产和质量部门审核符合规定要求后,向建设单位申报交竣工验收,经建设单位和相关方确认合格。
并按规定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交工验收活动。
5.4.7项目经理部办理完善交竣工验收手续,最后汇编入单位工程交工资料交公司安全生产部和技术质量部处认定后,由公司技术质量部负责归档保存。
6、引用标准
GB/T50430—2007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
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7、相关文件
项目施工质量管理制度
施工质量问题处理制度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8、质量记录
8.1交竣工验收资料和质量记录的控制管理应执行国家、行业、地方的规定及《记录控制程序》的要求。
施工工程质量检查控制流程图
否
安全生产检查验收制度
一条为了改善公司生产中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的经营活动能够顺利的开展下去,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条公司必须树立“安全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由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总体负责,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来实现公司的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因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法的,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机构与职责
四条公司应该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来总体组织领导公司的安全生产,安委会应该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
全面领导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检查和监督生产安全,调查处理发生的事故等工作。
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五条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定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
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任命,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各机楼(房)、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六条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
单位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七条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经常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深入现场指导安全生产工作。
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生产情况时,有权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进行研究处理。
2.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3.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4.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工作。
6.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的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计划执行。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并督促其进行实施。
8.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要马上进行上传下达。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八条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使其符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要求。
九条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十条各生产单位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十一条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
发现不安全情况时,要及时报告领导,并迅速予以排除。
十二条各机楼(房)的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督促本机楼(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
经常检查设备、工具的安全。
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
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设备的维护和劳动场所的安全
十三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正确进行使用并且经常进行维护和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十四条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须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生产要求。
十五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
十六条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
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措施。
十七条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且光线要充足;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危险的处所,必需要有安全保护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十八条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十九条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司临时明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电信线路的设计与维护
二十条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要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
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的工作人员,都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步操作规程》。
二十一条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
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
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维护。
二十二条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进行安全确定后,方准操作。
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
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
电梯
二十三条签订电梯订货、安装、维修保养合同时,须遵守劳动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
二十四条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电梯移交时,除应移交有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以外,还须告诉接受单位有关电梯的维修、检测和年审等事宜。
二十五条新购的电梯必须是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劳动部门备案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电梯销售商须设立有(经劳动局备案认可的)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
二十六条负责管理电梯的单位,要切实加强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
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电梯带隐患运行。
二十七条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合格证》。
二十八条确需聘请外单位人员安装、维修、检测电梯时,被雇请的单位必须是劳动部门安全认可的单位。
二十九条电梯管理单位须将电梯的维修、检测、年审和运行情况等资料影印副本报公司安委办备案。
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三十条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三十一条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的定期职业体检。
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
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三十二条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三十三条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的生产劳动。
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的作业。
教育与培训
三十四条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机楼(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
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三十五条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进行操作。
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安全检查和整改
三十六条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应不少于三次;各生产单位每季度检查应不少于二次;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每天进行检查。
三十七条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三十八条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经费项目中列支。
奖励与处罚
三十九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四十条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四十一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设立了健全的安全生产机构,并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四十二条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四十三条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
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十四条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四十五对事故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
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并可进行行政处分。
四十六条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
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四十七条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
经济损失不足万元的事故;
2.大事故:
经济损失满万元,不满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
经济损失满0万元,不满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
经济损失满00万元的事故。
四十八条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
指负伤后需要歇工个工作日以上,但低于国际标准的05日,并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
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超过国际标准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四十九条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5天以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
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五十条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
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
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
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
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
2.因公驾车肇事者,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的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
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0计)为限。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
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况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并进行行政处分。
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款处理。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
五十一条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询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五十二条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五十三条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4.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五十四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五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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