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考试知识点三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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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考试知识点三篇
专利代理考试知识点三篇
篇一:
专利代理考试-实务考点-基本理论
各主要考点的基本理论
实务卷可能用到的无效理由包括:
实施细则65条
①权利要求
专利类型的定义法2
保密审查法20.1
新颖性法22.2,创造性法22.3,实用性法22.4
外观设计,现有设计明显区别法23
外观设计,应当清楚显示法27.2
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保护范围不清楚法26.4
独权应当从整体上反映技术方案,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细则20.2
②说明书
说明不够清楚、完整,不能够实现法26.3
修改超原范围法33
分案超原范围细则43.1
③权利冲突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法9
(法26.3)充分公开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被认为无法实现的情况:
(1)说明书中只给出任务和/或设想,或者只表明一种愿望和/或结果,而未给出任何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技术手段;
(2)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技术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
(3)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该技术手段并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4)申请的主题为由多个技术手段构成的技术方案,对于其中一个技术手段,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并不能实现;
(5)说明书中给出了具体的技术方案,但未给出实验证据,而该方案又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
例如,对于已知化合物的新用途发明,通常情况下,需要在说明书中给出实验证据来证实其所述的用途以及效果,否则将无法达到能够实现的要求。
(法26.4)关于“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即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则应当允许申请人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概括至覆盖其所有的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型的方式。
权利要求的概括应当不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用上位概念概括或用并列选择方式概括的权利要求,如果权利要求的概括包含申请人推测的内容,而其效果又难于预先确定和评价,应当认为这种概括超出了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如果权利要求的概括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该上位概括或并列概括所包含的一种或多种下位概念或选择方式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不恰当的功能限定的技术特征或权利要求:
对产品权利要求来说,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
只有在某一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来限定,或者技术特征用结构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效果特征来限定更为恰当,而且该功能或者效果能通过说明书中规定的实验或者操作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直接和肯定地验证的情况下,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才可能是允许的。
对于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应当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
如果权利要求中限定的功能是以说明书实施例中记载的特定方式完成的,并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明了此功能还可以采用说明书中未提到的其他替代方式来完成,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该功能性限定所包含的一种或几种方式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中不得采用覆盖了上述其他替代方式或者不能解决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问题的方式的功能性限定。
纯功能性的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因而也是不允许的。
在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时,应当考虑说明书的全部内容,而不是仅限于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内容。
对于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或者不同类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书,需要逐一判断各项权利要求是否都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
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存在一致性的表述,并不意味着权利要求必然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法22.2)新颖性
新颖性审查原则:
1.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
被审查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或抵触申请相比,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2.单独对比
新颖性审查的基准:
1.相同内容的发明或实用新型: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完全相同,或者仅仅是简单的文字变换,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
所述相同的内容应该理解为包括可以从对比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
2.具体(下位)概念与一般(上位)概念
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仅仅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
3.数值和数值范围:
(1)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落在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内,将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2)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与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部分重叠或者有一个共同的端点,将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3)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的两个端点将破坏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为离散数值并且具有该两端点中任一个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但不破坏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为该两端点之间任一数值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4)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落在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内,并且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没有共同的端点,则对比文件不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4.包含性能、参数、用途或制备方法等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1)该性能、参数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区别于对比文件产品的结构和/或组成,则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
(2)如果该用途由产品本身固有的特性决定,而且用途特征没有隐含产品在结构和或组成上发生改变,则该用途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的产品不具有新颖性;(3)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断定该方法必然使产品具有不同于对比文件产品的特定结构和/或组成,则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相反,如果申请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相比,尽管所述方法不同,但产品的结构和组成相同,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法22.3)创造性
创造性的审查原则:
审查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审查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同时还应当审查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
不仅要考虑发明的技术方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
将一份或者多份现有技术中的不同的技术内容组合在一起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进行评价。
如果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则不再审查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创造性的审查基准:
1.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判断:
判断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
(三步法)2.显著的进步的判断:
主要应当考虑发明是否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以下情况通常认为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
(1)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例如,质量改善、产量提高、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等;(2)发明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效果能够基本上达到现有技术的水平;(3)发明代表某种新技术发展趋势;(4)尽管发明在某些方面有负面效果,但在其他方面具有明显积极的技术效果。
3.判断发明创造性时需考虑的其他因素:
(1)发明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
(2)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3)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4)发明在商业上获得成功。
补充的套话和论述规范:
能够合案申请的理由:
20XX各项权利要求均包含…技术特征;该技术特征在现有技术中未公开或无启示,即发明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特定技术特征;所以这些权利要求的技术主题在技术上相关联、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
分案申请的说明:
20XX、20XX分别指出这一技术主题的独立权利要求和权利要求书中的独立权利要求的发明点,指出两者之间不存在相同的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不具备单一性。
看题目的描述,在说明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时应同时简单论述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
篇二:
专利代理师考试-专利法相关法实务易错知识点
专利法知识点
1.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很明显,属于"实施"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包括制造、销售和进口行为,但却不包括使用行为。
2.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
不是转让公告日。
同一汇单中包括多个专利申请(或专利),其缴纳费用的总额少于各项专利申请(或专利)费用金额之和的,处理方法如下:
(1)缴费人对申请号(或专利号)标注顺序号的,按照标注的顺序分割费用;
(2)缴费人未对申请号(或专利号)标注顺序号的,按照从左至右,从上至下的顺序分割费用。
造成其中部分专利申请(或专利)费用金额不足或者无费用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即应当先分割,不足的那项费用才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4.专利权人对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注意,不是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有权提出要求的是法院或管理专利的部门而不是被告。
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其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这句话描述错误。
例如:
委托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专利代理机构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和被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发出视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通知书。
注意!
驳回也是“审查意见通知书”
7.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没有具体说明的无效宣告理由以及没有用于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证据,且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也未补充具体说明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8.口审时的新主张不予考虑(无效时未主张X证据来说明Y理由,口审时再提也不受理)
9.也可以宣告专利权无效。
10.不符合单一性、多引多,都不是无效理由。
但都是驳回理由。
11.判断是否落入保护范围,看是否包含了其所有技术特征。
如:
判断是否落入了a、b、c、d的保护范围?
abcd落入,abcde落入,abcf(f=d)落入,但abc不落入。
12.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抵触申请的申请日在后一申请的申请日前(不包括申请日当天),但在后一申请的申请日后(包括申请日当天)公开。
13.《专利法》第57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处理使用费问题。
付给使用费的,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不是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裁决。
14.
15.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根据已进行的审查工作能够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的除外。
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复审请求或者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前撤回其请求的,其启动的审查程序终止。
16.复审程序中(提复审请求、答复复审、口审)对申请文件的修改:
不能改变权利要求的类型,不能增加权利要求,不能扩大保护范围,不能将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缺乏单一性的技术方案作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不能针对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未涉及的权利要求或者说明书进行修改。
版权所有宋文婉
17.复审程序的终止:
复审请求因期满未答复而被视为撤回的,复审程序终止。
在作出复审决定前,复审请求人撤回其复审请求的,复审程序终止。
已受理的复审请求因不符合受理条件而被驳回请求的,复审程序终止。
复审决定作出后复审请求人不服该决定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维持该复审决定的,复审程序终止。
18.执业年限不到2年,不能成为合伙人或股东。
19.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
20.专利合作条约包括发明和实用新型,但不包括外观设计。
21.《专利纠纷规定》第5条: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
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不包含原告所在地。
22.在判断是否享有优先权时,
书中,同样可以构成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不仅指权利要求相同。
相同的发明创造要求技术方案相同而不是相似
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后以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24.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或者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且委托书中写明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无效宣告程序有关事务的,其委托手续或者解除、辞去委托的手续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无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25.代理人需要具有特别授权的委托书:
(ii)(iii)代理人代为和解;(iv)请求人的代理人代为撤回无效宣告请求
26.《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2条:
按照专利合作条约已确定国际申请日并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视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的专利申请,该国际申请日视为专利法第二十八条所称的申请日。
其优先权日不是专利权期限的计算日。
27.未能出席口头审理作证的证人所出具的书面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席口头审理作证的除外。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席口头审理作证的,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前款的规定对其书面证言进行认定。
28.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不构成同样的发明创造。
如:
甲请求保护X,乙请求保护X’,虽然X与X’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但也不构成同样的发明创造。
31.《专利法》第66条第1款规定: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可以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许可人、专利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专利权人有权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不受实施许可合同类型的限制。
普通许可的被许可人无权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3.
(二)未使用中文的;(三)不符合本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印刷);(四)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或者缺少地址的;(五)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外国人申请委托代理机构);(六)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
34.要求撤回专利申请的,无论申请人是否委托专利代理机构,都必须出具申请人签章同意撤回申请的证明材料
35.参加口头审理的每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数量不得超过四人
36.申请人在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有权享受一次机会,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国际申请的权利要求向国际局提出修改。
申请人可以按细则的规定同时提出一项简短声明,解释上述修改并指出其
37.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
38.或者参加口头审理时,复审请求人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这里的申请文件,并没有限定为权利要求书,也可以修改说明书。
针对合议组发出的复审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复审请求人应当参加口头审理或者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书面答复;如果该通知书已指出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复审请求人未参加口头审理且期满未进行书面答复的,其复审请求视为撤回。
40.由于在"复审请求的理由成立,将撤销原驳回决定的"情形下发出的是复审决定,不是"复审通知书";维持原驳回决定,发出“复审通知书”
41.分案申请的专利权期限,自母案申请日起算。
PCT国际申请的专利权期限,自pct申请日起算。
有外国优先权或本国优先权的专利权期限,自实际申请日起算,不以优先权日计算。
42.阅有关帐册、抽样取证、登记保存,但是不可以扣押涉嫌产品。
扣押涉嫌侵权产品对被控侵权人的
43.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可以在
(1)向申请人传送国际检索报告之日起三个月届满之前,或者
(2)自优先权日起二十二个月届满之前的任何时间提交,以后到期的为准,是允许的。
主动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45.存在。
但是予以维持的部分权利要求(包括经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也同时应视为自始即存在。
被无效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和公告,维持专利权的不会再登记和公告。
46.已分案的、已授权的不可以享有优先权(分案的母案可以作为优先权基础,分案不行!
)
47.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口头审理的理由,包括:
(1)当事人一方要求同对方当面质证和辩论;
(2)需要当面向合议组说明事实;(3)需要实物演示;(4)需要请出具过证言的证人作证。
与对方当事人和解不需要口头审理
A获得了新物质B,并对A和B分别有权。
李某如果使用其他方法制造并销售了B,也是侵权。
49.可以发出复审通知书,要求复审请求人陈述意见或修改申请文件;
50.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不得延长,但在复审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是可以延长的1个月内
5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不视为侵权。
注意,包含:
继续制造哦!
!
53.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可以仅由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
54.“同样的发明创造”是指两件或两件以上申请(或专利)中存在的保护范围相同的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仅部分重叠的,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独占许可,不管专利权人是否诉讼,被许可人都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6.要求获得中国发明专利的国际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后,申请人为获得香港标准专利的保护,应当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标准专利的注册手续,即:
自该申请由中国专利局以中文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或者该申请已由国际局以中文公布的、自中国专利局国家申请号通知书发文日起六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记录请求手续;并自该申请由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注册与批予请求手续。
58.A发明专利申请公布;B发明专利授权公告;C发明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的公告;U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Y实用新型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的公告;S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或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的公告
59.专利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业务。
60.代理机构不提交年度报告的,将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但并没有限制纳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代理机构承办新业务。
61.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鞋子与鞋盒属于不同类别,不可以合案申请。
62.权人,应当按不同专利权人分别提交请求书。
如果是一个专利权人的多项专利,不需要分别提交请求书。
如果专利申请人在申请日前许可别人实施,且已经投放了市场的。
该专利申请丧失了新颖性!
!
64.对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专利权),转让方是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受让《技术出口许可证》或者《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或者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以及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合同。
注意!
不包括外观专利!
!
65.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
66.请求人未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的,或者提交有证据但未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的,或者未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的,其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请求人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无效宣告请求费的,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67.委托书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
当向双方当事人发出视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通知书。
第一署名申请人为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该专利申请应当被驳回。
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在无效宣告前,已经付了的许可费,无权追回;但是还没付的许可费就可以不付了,即使法院判决要付许可费也不用付!
69.多缴的费用,请求中未注明接收退款的地址或者收款人姓名的,专利局应当按照文档中记载的申请人的地址和姓名退款。
即:
未注明收款人的,谁提出申请就退给谁。
不一定退给代理机构。
70.未在权要及说明书记载的,仅有附图量出来的尺寸或比例补入说明书实施例中,不可以!
补入哪里都不可以!
文字注释中的内容,即使原权要及说明书都没有记载,也可以补入。
即使删除该文字注释后继续补入,也是允许的!
对要求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国际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布。
注意,是初审合格即公布,不是满18个月才公布!
72.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后,不主动调解赔偿数额,必须要双方协商后,协商不成才调解!
74.动植物品种的非生物学生产方法可授权;利用电磁波传输信号的方法也可以授权,“及其系列产品、及其应用”这种名称不可以
75.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或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者缴足实质审查费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注意,是视为撤回,不是“视为未提出”。
实质审查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日
查的同时缴纳。
申请人自申请日起两年内提交了实质审查请求书并缴纳了实质审查费,但实质审查请求书的形式不符合规定的,实质审查请求视为未提出。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实质审查请求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但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实质审查请求视为未提出。
76.美国公司驻中国代表处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其诉讼主体仍然是美国公司!
代表处不具备主体资格!
之日起3个月内。
提出请求后到收到通知书的这段时间是不可以修改的!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说明书公开了多种方法,只要有一种方法可用,就满足了充分公开的要求;使用效果不佳,
79.发明和实用新型的附图不能使用照片和工程蓝图,但是工艺流程图和逻辑框图可以用。
80.答复审查意见时,可以由全部申请人签章,也可以代表人签章。
如果代理委托书中有提及,也可以代理机构签章。
81.共同申请被驳回,应当由全部申请人提出复审请求,部分申请人提起复审的,复审委将会要求补正。
复审请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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