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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力市场多重分割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中国劳动力市场多重分割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沈琴琴张艳华
【内容提要】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对中国劳动力市场分割的历史变迁进行考察,认为劳动力市场存在的多重分割与社会经济转型时期的制度设计紧密相关,政府强制性的户籍制度、劳动就业准入等制度的过度供给造成了中国劳动力市场多重分割的局面;而劳动力市场多重分割的直接后果是导致交易成本上升;提出政府作为制度供给的主体,应加快改革扭曲劳动力市场的制度,加强对垄断的监督管理,继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与劳动力市场信息发布制度,为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创造条件。
【关键词】劳动力市场/劳动制度/制度变迁
引言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的劳动用工实行“统包统配”制度,城市单位的招工、用人均按照统一的计划指标方式进行,企业没有独立的用工自主权,劳动力的流动受到严格限制;而中国的户籍制度严格限制人口流动。
因此,中国社会在改革开放之前不存在劳动力市场。
1978年以来,中国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促进了劳动力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但是,劳动力市场的发展与产品市场相比相对滞后。
尽管我国社会劳动力的流动呈现递进式的向上流动态势,劳动力的职业结构趋向于高级化,但是如果对城镇劳动力的职业结构进行考察就会发现,城镇内部的七大类职业构成呈现出金字塔形状。
其依次为生产工人、服务人员、商业人员、办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企事业管理人员、国家与社会管理者等。
我国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进入城镇,只能滞留在城镇劳动力市场供给方的金字塔底部,从而使得局部劳动力市场具有较明显的非竞争性。
这种非竞争性表现为一部分劳动者之所以获得较低的收入,并不是因为其劳动素质低,而是由于他们无法进入可以获得较高劳动报酬的那部分劳动力市场,没有在其中就职的机会,进而出现劳动者素质和劳动收入不对称的情况。
归根结底,这种状况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劳动力市场的制度性分割。
回顾已有的文献,对劳动力市场分割的研究成果已有很多。
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经济学家莱斯特·瑟罗(C)与新结构主义社会学家皮奥里(MJ)从结构化的角度提出了二元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
该理论认为劳动力市场存在主要和次要劳动力市场的分割,主要劳动力市场收入高、工作稳定、工作条件好、培训机会多、具有完善的晋升机制,而次要劳动力市场则相反,收入低、工作不稳定、工作条件差、培训机会少、缺乏晋升机制[1]。
之后,国外许多学者对各国劳动力市场分割的状况进行了验证。
如威廉·T·狄更斯(T,1985),罗伯特·迈克纳布和乔治·萨卡罗普洛(&,1981),他们分别计算了美国和英国劳动力市场的明瑟收益率,结果表明,美国和英国都存在主要劳动力市场和次要劳动力市场的分割,表现在主要劳动力市场,受教育年限与工龄对劳动者收入的影响更明显,而在次要劳动力市场,由于对劳动者文化水平要求不高且劳动者本身流动率偏高等因素,受教育程度与工龄对劳动者收入的影响不显著[2-3]。
二元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主要是基于西方发达国家劳动力市场的特点提出的。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历史较短,许多制度还尚待完善,劳动力市场分割的表现有其独特的特征。
关于这一点国内学者也做了很多相关研究。
赖德胜(1996)认为中国的劳动力市场分割主要是一种制度性分割,并认为这种分割是经济转型国家的特殊现象[4]。
蔡昉、都阳(2001)认为,政府人为地把城乡劳动力市场分割开的政策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扭曲性发展政策,是妨碍劳动力市场发育的制度性根源[5]。
李建民(2002)揭示了劳动力市场多重分割是公平失衡的结果,而且这种分割会进一步加剧社会的不公平。
从长远来看,建立起一个劳动力可以自由流动的、规范的劳动力市场是中国经济能够持续增长的重要基础[6]。
刘精明(2006)结合具体的社会改革进程,运用1996年和2003年两次“全国综合社会调查(2003)”社会调查数据,从新结构主义视角探讨了劳动力市场的部门分割及其结构特征的变化,并以此解释了不同部门中人力资本收益模式发生变化的原因[7]。
纵观当前的研究成果,学术界更多地关注和研究了劳动力市场分割的表现、特征和原因。
本文主要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对中国劳动力市场分割的制度性变迁及其不良影响进行分析。
一、我国劳动力市场分割的制度性变迁
劳动力市场分割是指由于政治、经济等外在制度因素或经济内生因素的制约,使劳动力市场划分为两个或多个具有不同特征或不同运行规则的领域,不同领域在工资决定机制、工资稳定性及劳动者获得提升机会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同时,劳动者很难在不同的劳动力市场流动。
中国劳动力市场的分割既有刘易斯(,1954)所指的传统农业部门与现代工业部门之间的分隔,也有制度性分隔[8]。
如果说前者是经济发展的内生性因素造成的,则后者带有较强的人为性,而这种人为造成的资源扭曲性配置恰恰是本文的研究重点。
关于中国劳动力市场分割的阶段划分,不同的学者看法不尽相同,但大同小异,差别只是在于划分的详略程度不同。
本文从劳动力市场制度变迁的角度将其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1978-1984年,城乡分割的劳动力市场
建国之后很长时期以来,广大农民追求比较利益的冲动被强制性压抑,生产积极性不高,效率低下,甚至部分地区农民的生存得不到保障。
在这种形势下,农民迫于生计,穷则思变,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的18户农民率先实施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由于安徽凤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运行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这一制度于1982年得到了中央的认可,并很快在全国范围内广泛推广。
这一发端于农民的诱致性制度变迁,赋予了农民土地使用权、经营自主权、收益配置权和生产要素的重新配置权,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劳动生产率显著提高,使得单位面积耕地投入的劳动力大幅度减少,从而释放出大量的剩余劳动力。
但是,由于我国户籍制度的限制,城乡之间的人口流动几乎不存在,分割非常明显。
拥有城镇户口的居民的就业完全由国家按计划调配,多数为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就业非常稳定,除了具有稳定的工资收入外,还有住房、养老、医疗、教育、托幼等保障职工及其家庭生活必需的实物福利和社会服务。
虽然农村中的广大农民短期内收入增加较快,但也几乎没有任何社会保障,生活并不稳定。
因而,我国便便形成了泾渭分明的农村劳动力市场和城镇劳动力市场。
(二)1985-1996年,城乡分割与体制内、体制外分割并存的劳动力市场
这一阶段,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提高农民收入的作用日渐减弱,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加所产生的转移要求和对这一要求产生阻碍作用的户籍制度之间的矛盾日益增加,客观上要求通过制度的调整来缓解农村劳动力就业与经济增长的压力。
为此,中央出台了一系列放松户籍管制的政策。
1985年1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允许农民进城务工。
紧接着1986至1988年,国务院又分别发布了《关于国营企业招用工人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加强贫困地区劳动力资源开发工作的通知》。
户籍制度的松动极大地减轻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的压力,城市迎来了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一次民工潮。
但是,城乡之间的分割并未从根本上打破。
1992至1996年,政府又采取了一系列法规限制农村劳动力向城市流动。
1994年,劳动部颁布了《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强调“当本地劳动力无法满足需求并符合一定条件时,用人单位可跨省招用农村劳动力”。
即如果本地劳动力能够满足市场需求时,不允许雇用外地劳动力。
此外,外出农村劳动者被要求在外出之前须持身份证和其他必要的证明,在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并领取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在到达用人单位后,须凭出省就业登记卡领取当地劳动部门颁发的外来人员就业证,证、卡合一生效。
这些规定无疑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的间接成本,抬升了农村劳动力在城市就业的门槛。
与此同时,国家实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极大地促进了私有经济的发展,创造了大量就业岗位,吸引了大批农民工涌向城市寻找就业机会。
但是以户籍为识别依据的城市用工制度没有给农民工太多的职业选择余地,大部分农民工只能从事那些工资低、工作的稳定性差且缺乏必要劳动保障的职业。
这部分劳动力与所在行业构成的市场,学术界将其称为体制外市场,或城市完全竞争劳动力市场;而拥有城镇户口的大部分居民仍由政府安排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就业,工作条件好、就业稳定、劳动权益有保障、有规范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
这些居民与其所在企业构成了体制内劳动力市场。
在该市场中,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主要取决于所在企业的经济效益与其个人在企业中的职位,与个人劳动技能、能力不存在必然联系。
即收入不与个人绩效挂钩,且外来农民工很难进入,故该市场又被称为不完全竞争市场[9]。
(三)1998年至现在,城乡分割与一、二级劳动力市场分割并存
从发展趋势来看,我国政府对户籍制度的约束正在逐步放松,挡在城乡之间的“坚冰”正在消融,农民工既可以进入“城门”,也可以进入“厂门”。
然而,“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我国户籍制度的惯性及一系列以此为基础的就业、社会保障政策依然是农民工、甚至是外地大学生进入城市正规部门均难以逾越的障碍。
各个省、市、地区限制外来农民工的政策可谓此起彼伏、花样翻新、层出不穷。
因此,中国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仍尚需时日。
在这一阶段,国有企业经过多年的改革,已初步建立起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产权明晰、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经营者对企业的员工数量和工资水平有了较强的控制能力和决定能力;同时,国家事业单位也开始了大规模的机构精简改革,用人机制逐渐改变为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机制。
体制内外的劳动力市场差别正逐步消除,而一、二级劳动力市场分割的特点仍然非常明显。
一级劳动力市场上的雇主主要是国有、集体以及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的部门,主要是一些大企业、大公司,以生产资本密集型产品为主,劳动力可以获得较为合理的工资,还可以获得包括社会保障在内的福利(休假、培训、晋升等);二级劳动力市场上的雇主则由众多的中小企业组成,主要生产劳动密集型产品,劳动者包括个体经营者、手工业者、家政服务、拾荒者等,其工资水平很低,没有社会保障,劳动者权益难以得到保护,工作环境差,缺乏晋升机会。
事实上,我国垄断行业高工资、高福利状况的存在,说明一级劳动力市场中不同行业之间并不是完全竞争的,仍然处于相互分割的状态。
一方面,在民营现代化企业市场上,劳动者的报酬采取与绩效挂钩的方式确定,通过竞争性市场机制来调节;另一方面,垄断行业在国家政策的过度保护下,将垄断收益以工资、奖金、福利的形式分配给职工个人,形成这些行业不合理的高收入。
据上海证券报提供的数据显示,目前,石油、电信等垄断企业内部的收入差距已经接近5倍,差距最大的为石油行业,个别企业最高收入者与最低收入者的差距接近100倍[10]。
这既是市场化不够、竞争机制没有完全形成的结果,也是国家对这些行业干预过度的反映。
二、我国劳动力市场多重分割造成的交易成本
新制度经济学家认为,只要不是鲁滨逊世界,就可能发生交易费用。
在鲁滨逊的世界,由于只有他一个人,根本不存在交易,因而没有交易费用;但是,只要有两个以上的人存在,就可能产生交易费用[11]。
由于交易费用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因此要彻底消除交易费用,既不可能也不现实,但这并意味着交易费用不可以降低。
有哪些因素可以降低交易费用呢?
在新制度经济学家看来,制度是降低交易费用的一种重要手段,即制度实施得当与否直接决定着交易费用的高低。
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实践表明,市场是配置资源的一种有效机制,它可以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然而,在中国劳动力市场多重分割的背景下,劳动者只能在特定的地区和特定的劳动力市场上提供劳动力供给,企业也往往只能在特定的地区和特定的劳动力市场上提出并实现对劳动力的需求,劳动力在不同市场之间的流动需要承担高额成本。
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劳动力市场多重分割导致经济成本与心理成本上升
当前中国劳动力市场格局如图1所示,城乡分割仍然是最主要、最突出的分割形式。
农村劳动力虽然可以进城,但是仍然被打上深深的“农民工”的烙印,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称谓足以说明其很难融入城市,很难进入城市一级劳动力市场。
农村转移出去的劳动力更多地流入到了城市工作不稳定、福利待遇低、缺乏社会保障的二级劳动力市场。
一级劳动力市场又分化为拥有垄断资源、工资参照公务员管理,晋升套用行政级别的大型国有企业和采取现代高新技术、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非国有企业。
图1 中国当前的劳动力市场分割结构
城乡劳动力市场以及一、二级劳动力市场分割的交易成本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由劳动力的供给者、即农村转移劳动者承担的。
而交易成本的产生则源于政府的各种制度安排,如农民工进城必须办理城市暂住证、就业证、计划生育证、外来务工证等证明。
这些证件的办理无疑增加了农民工打工的间接成本。
另外,一些城市的政府对劳动力户籍、从业行业、雇用数量等都做出硬性规定来限制农村转移劳动力进入一级劳动力市场。
农民工被迫只能从事那些脏、累、苦、差的职业(即属二级劳动力市场的职业),这在现实中表现为许多城市都对农民工进行总量控制、职业和工种限制、先城市后乡村控制等。
如上海市规定用工单位必须先公开招聘本市的劳动力,若招聘不足,经有关部门批准备案后方可招用外地劳动力,且不允许农民工从事金融与保险、各类管理业务员、调度员等共计20多个工种。
武汉市对雇用农民工也作出类似的规定,如党政机关的工勤人员不能用农民工,高精尖行业及管理人员等科技含量高的行业工种禁用农民工,商业、车工、钳工等行业工种要控制使用农民工。
因此,武汉市的建筑、清洁工、厨师、服务员等脏、累、险、差工种几乎都由农民工承担了。
此外,北京、深圳、郑州等大中城市都有类似的限制规定。
这些歧视性规定使得农民工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成为城市的“边缘人”。
一、二级劳动力市场的分割还造成了一级劳动力市场上厂商效率的损失和经济成本的增加。
在统一的完全竞争的劳动力市场条件下,厂商对劳动力的需求取决于该市场上劳动力的工资率及其边际生产率,均衡原则是工资率与边际劳动生产率相等,如图2的均衡点C所示,均衡的工资率为,均衡的劳动力雇用数量为。
但是,若在一个地区中同时存在着一级劳动力市场和二级劳动力市场,同样的劳动力是在两个相互分割的市场上进行交易,由于制度的限制,尽管二级劳动力市场上的工资率W[,2]大大低于一级劳动力市场上的劳动力的工资W[,1],厂商仍然不得不支付较高的工资W[,1]才能雇用到与企业岗位需求相匹配的劳动力。
在自由流动的劳动力市场下,厂商的剩余为三角形所代表的面积,然而,在存在一、二级市场的情况下,厂商的剩余为仅仅为三角形[,1]B所示的面积,即由于两个市场的制度性分割,厂商将遭受四边形W[,1]所反映面积的效率损失,而且,两个市场上的劳动力替代性愈强,四边形W[,1]的面积愈大,制度分割所造成的效率损失也愈大。
图2 一、二级劳动力市场分割的效率损失
(二)劳动力市场多重分割引起社会公平失衡
一般说来,劳动者平均报酬的差别来自于两个方面:
一是由人力资本或劳动者素质的差别所引起;二是由社会制度安排所引起。
第一个方面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内生因素作用的结果,能够实现优胜劣汰,促进生产效率的提高和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
而第二个方面是政府管理部门人为干预的体现,干预不当或干预过度都会导致经济效率的损失和公平失衡。
因此,中国劳动力市场的多重分割不仅导致了经济效率的损失,而且在现阶段造成了以下两个方面的社会不公。
首先,对农村转移劳动力来说是不公平的。
与农民工相比,城市居民在经济实力上的优势同时也增加了其在政治谈判中的筹码,因此,许多政策的制定带有明显的城市倾向性。
一些城市的政府对劳动力来源地、从业行业、从业数量等都做出硬性规定,通过城市户籍,或者提高职业准入“门槛”来限制外来农村人口进入一级劳动力市场的做法,使农民工与市民不能享受同工同酬的公平待遇,并且在社会福利、劳动权益保障等方面受到不公平待遇,极大地伤害了为城市繁荣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农民工的感情。
前几年,我国沿海地区出现结构性、局部性的“民工荒”,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在于劳动力市场分割造成的农民工工资福利待遇过低,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恶劣,农民工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集中体现在户籍制度、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的歧视性规定还是造成城乡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重要原因之一。
劳动力市场多重分割引起的社会不公直接反映在城乡居民收入的差别上。
改革开放初期,工业优先发展的战略造成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过大,据《中国统计年鉴(2008)》提供的数据测算,1978年,我国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的比率高达2.57,当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率先在农村地区展开后,城乡收入比率一度缩小,1983年降低到1.70这一最低点。
随着我国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又开始拉大,尤其是进入1997年以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的速度有所加快,且基本呈逐年拉大的态势。
至2008年,不考虑城市居民享受的除工资以外的福利收入,我国城乡收入比率达到了3.28。
其次,对某些企业也不公平。
由于一些地方政府在某些工种或行业上设置了障碍,不允许外地劳动力或农民工进入,致使企业不得不雇佣人力成本较高的本地劳动力。
因此,在一、二级劳动力市场分割的条件下,那些可以进入二级劳动力市场的企业能以较低的价格出售产品,进而增强了企业的竟争力,而那些受管制的企业则不得不承担较高的用工成本;另外,劳动力市场体制内国有垄断企业的存在也给体制外的民营、外资企业带来较大的市场竞争压力。
在政府保护政策下,大型国有垄断企业凭借其对资源的占有,获取高额利润,其员工能够获得丰厚的薪水与福利,且工作稳定性高。
民营、外资企业所处的劳动力市场竞争激烈,人员流动率高,工作稳定性差,要想吸引优秀的人才,企业必须支付比国有垄断企业更高的报酬,而这一报酬是比完全竞争的自由的劳动力市场高的多的支出。
毫无疑问,劳动力市场中体制内垄断的存在增加了竞争性企业的成本支出,削弱了其竞争力。
三、结论
上述分析表明,中国劳动力市场的制度性分割与特定时期的制度设计密切相关。
改革开放前,中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政府长期通过行政和立法手段来限制劳动力自由流动。
户籍制度就是一种完全由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供给。
它除了承担基本的户籍人口管理职能外,还在此基础上附加了很多利益分配功能,如城乡福利、社会保障水平的差异等均源于此。
近些年来,尽管造成中国劳动力市场分割的制度性藩篱正在逐渐被拆除,户籍制度总体上逐步放松,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在加大,而且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加大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这些新的变革都弱化了劳动力市场上对弱势群体的歧视,但各类劳动力市场分割及其所导致的经济效率损失问题、社会公平问题、收入差距扩大等不良后果依然存在,其原因是任何制度的变迁都涉及到利益的重新分配,依附于原有制度的利益集团会竭力维护现有制度而排斥制度创新,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性将会使原有制度在较长时间内发挥作用。
政府作为制度供给的主体,可以通过改革对劳动力市场造成扭曲的制度、加强对垄断的监督管理,继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与劳动力市场信息发布制度等手段,尽可能地消除人为的制度性市场分割,逐步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给企业与劳动者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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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沈琴琴(1954-),女,江苏高邮人,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副院长,教授,中国北京100048;张艳华(1979-),女,山西原平人,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讲师,中国北京100048。
来源: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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