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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规范样本
浙江大学工学类研究生学术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弘扬求是创新精神,营造严谨踏实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国家法律,教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若干意见》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诲部第21号令》)、《浙江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浙江大学学位授予细则》、《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等精神,结合浙江大学研究生教诲实际状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合用于具备浙江大学工学类正式学籍全日制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研究生和已经获得学位人员在校期间学术行为约束与管理,并作为学术失范行为解决根据。
第三条对研究生涉嫌学术失范行为解决,应当坚持程序合法、证据充分、根据明确、定性精确、解决恰当方针;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诲与解决相结合原则,坚持研究生申诉权保障原则。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浙江大学工学类研究生在进行学术活动时,必要严格遵守如下学术道德规范:
1.坚持诚实守信,注重学术创新,倡导团队协作。
2.尊重她人研究成果,不抄袭、抄袭她人研究成果。
3.不捏造、篡改自己或她人研究成果、实验数据。
4.严格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及实验操作规程。
5.合伙成果中对本人完毕某些负责;不在未参加实际研究成果中签名;做到不一稿多投。
6.不故意夸大研究成果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
7.在浙江大学学习期间完毕研究成果归属浙江大学。
8.遵守国家关于保密法律、法规或学校关于保密规定。
9.在报考、报奖时保证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专家鉴定、证书及其她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真实性。
10.遵守学术界公认其她学术道德规范。
第五条浙江大学工学类研究生在进行学术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违背学术道德规范行为:
1.抄袭、抄袭她人研究成果。
2.捏造、篡改自己或她人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资料。
3.填报、提供虚假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变造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她学术能力材料。
4.重复刊登自己研究成果。
5.在学位论文或公开刊登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她人(涉及指引教师、授课教师)成果。
6.未经学校容许,免费使用浙江大学成果或将其变为非浙江大学成果。
7.违背国家关于保密法律、法规或学校关于保密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漏。
8.未经导师或项目负责人允许,将集体研究成果擅自刊登或故意藏匿、隐瞒重要科研成果或科学发现。
9.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科技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
10.在未参加实际研究成果中签名。
11.其她违背学术界公认学术道德规范行为。
第三章 研究生文献综述规范
第六条 文献综述是反映某一研究领域或重要专项最新进展综述性文章。
撰写文献综述时,规定可以比较全面地收集某一研究领域或专项文献资料,综合分析国内外重要研究成果、最新进展、研究动态、前沿问题,比较全面地反映历史背景、前人工作、研究现状、争论焦点、研究难点和发展前景等。
1.第七条文献综述基本规定:
1.收集和整顿文献要具备全面性、主题性和精练性。
收集文献应尽量全面,规定尽量大量、全面地收集关于文献资料。
文献综述要环绕主题对材料进行取舍,做到主题明确、层次清晰、逻辑清晰、文字精练、表达精确。
2.引用和分析文献要具备代表性、可靠性和科学性。
规定可以引用品有代表性材料和观点,可以引用可靠性好、科学性好文献。
构成文献综述主体材料应以近期(普通是近3-5年)文献为主。
3.表述和撰写文献综述要具备逻辑性、分析性和评述性。
在文献综述时,要通过综合分析、归纳整顿,使材料更精练明确、更富有逻辑层次,并要进行专门、全面、进一步、系统评述。
文献综述成果要说清前人工作局限性、指出进一步研究必要性及它价值。
4.对待文献要具备忠实于原文内容态度。
对文献不能断章取义。
由于文献综述有作者自己评论分析,因而在撰写时应分清作者观点和文献内容。
综述稿内必要将引用参照文献逐个列出,文内按顺序以角码表达。
第八条 文献综述要环绕学位论文主题对各种观点进行比较分析,不要仅作简朴罗列。
所有提到参照文献都应和学位论文研究问题密切有关。
第九条 文献综述应涉及综述题目、综述正文、文献资料等几方面内容。
文献综述顺序要合理,可以按文献与学位论文主题关系逻辑顺序进行综述,也可以准时间顺序进行综述。
第十条 在文献综述时,禁止恶意诋毁、歪曲她人学术思想和成果。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文献综述应始于学位论文选题,普通应在开题报告之前完毕。
文献综述是学位论文有机构成某些。
第十二条 文献综述和学术研究过程中所用文献,应重要选自学术期刊或学术会议文章,另一方面是专著和教材。
第四章 研究生学术签名规范
第十三条 树立法制观念,保护知识产权、尊重她人劳动和权益。
学术研究成果签名应实事求是,只有对研究成果做出实质性贡献者,才有资格在研究成果中签名。
第十四条 未参加研究工作人员,不得在研究成果中签名;从事辅助性、服务性工作,对研究有协助但无实质性贡献人员应予鸣谢,不应签名。
不得以拥有科技资源和条件为手段,以合伙研究名义获得签名权。
第十五条 对于的确在可签名成果中做出重大贡献者,除应本人规定或保密需要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其签名权。
第十六条 合伙成果应按照参加者所作贡献大小顺序签名。
另有合法商定除外,如依照学科签名惯例,拟定合伙成果完毕单位和作者(专利申请人,成果完毕人)签名顺序。
第十七条 研究生在浙江大学学习期间完毕研究成果刊登,完毕单位应签名浙江大学,在申报或刊登时必要征得导师批准。
不得将在浙江大学学习期间完毕科研成果,在毕业后以其他单位名义刊登。
运用浙江大学实验设备完毕研究成果,完毕单位应签名为浙江大学,在申报或刊登时必要征得导师批准,无论何时均不得以其他单位名义刊登。
第十八条 研究生如果在研究中做出重要贡献获得签名权,导师为通讯作者。
第十九条 任何成果均应在刊登前经所有签名人审视,签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
所有签名人应对本人完毕某些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
研究生在文中所负责某些,其导师负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不得将同一论文、作品或实质内容基本相似论文、作品分别投寄各种编辑部、出版社或会议刊登。
第五章 研究生学术研究规范
第二十一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国家法律,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
第二十二条 以实事求是态度、严格规定、严谨办法对待科研工作。
忠实于原始数据。
不得编造、篡改自己或她人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资料,不得随意对原始数据进行删裁取舍,不得随意改动原始文字记录和图片。
刊登主线没有通过实验数据或随心所欲地篡改数据或隐瞒不利数据以适应自己主观需要,都属于伪造数据范畴。
不得在项目申请、成果申报、奖项评比中作虚假陈述。
第二十三条 在导师指引下进行科研开发项目或课题申报或者接受委托时,必要对项目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和充分可行性论证,严格按照关于规定进行论证和实验。
在科研立项关于材料中,应当对该项目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人员科研水平和能力、完毕项目学术价值,预期经济效益或者项目目的、所需科研经费及关于技术指标等如实陈述。
禁止故意夸大项目学术价值和经济效益,禁止编造前期成果或提供任何虚假信息。
凡接受合法资助研究项目,其最后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告知相一致;若需修改,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批准。
第二十四条 应注重学术质量,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避免片面追求数量倾向。
不得重复刊登自己研究成果,另有商定再次刊登时,应注明出处。
第二十五条 尊重她人劳动成果,不侵犯、侵吞她人尚未刊登科研成果,如尚未公开刊登论文、软件、专利、各类图纸、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
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抄袭她人科研成果。
不使用、复制盗版出版物、影像制品和软件等产品。
第二十六条 研究工作原始数据必要详细记录,妥善保管。
原始记录应涉及实验日期、研究内容和目的、实验办法、操作环节、实验现象、实验数据(如分析数据、谱图、照片等)、证明人签名等内容。
原始记录内容应尽量详细,要足以让她人可以按照原始记录重复出某一实验。
原始记录应妥善保管,研究生在毕业离校之前应将所有原始记录完整地移送给导师或导师指定专人保存。
第二十七条 应当及时公开在浙江大学完毕或重要运用学校资源做出创造创造(涉及有也许获得专利创造),这些创造所有权归学校,创造者分享专利权收益。
在所承担国家和单位科研项目完毕后,不得故意隐瞒核心技术或者资料,故意妨碍后续研究与开发,要保证浙江大学可以充分、有效地使用该成果,禁止将研究成果非法据为已有。
第二十八条 研究成果刊登(或申报专利或奖项)与否由导师或课题负责人决定。
研究生在没有征得指引教师批准状况下,不得对外公开研究数据以及结论。
第二十九条 研究成果刊登时,应以恰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引、建议、协助或资助个人或机构道谢。
一旦发现成果中有疏漏或错误,应及时向有关人员和机构报告,依照错误性质实行有效补救办法。
第三十条 在填写个人学术研究状况报表时,要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
第三十一条要讲究团队协作。
在导师或课题组负责人分工和协调下开展研究,课题构成员应自觉地高质量地完毕分派给自己任务,课题构成员之间通力合伙、及时沟通,实现团队创新。
第三十二条不得故意干扰或妨碍她人研究活动,不得故意损坏、强占她人研究活动中必须仪器设备、文献资料、数据、软件或其他与科研关于物品。
第三十三条 严格遵守《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实验室规定,严格遵守实验程序和操作环节,保证科学而安全地进行科研和实验,严防实验室安全事故产生。
第三十四条规范使用图书馆数字资源,遵守全文网络数据库使用规定。
第三十五条 必要认真学习和遵守《保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浙江大学保密工作条例》等保密规定。
参加国防科技项目(涉密项目)研究工作,还必要严格遵守《浙江大学关于研究生从事涉密项目研究学位论文工作关于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学术成果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
第六章 研究生学术引文规范
第三十七条 要依照学术规范,按照关于规定引用和应用她人研究成果。
第三十八条 在引文时规定遵守如下几种原则:
1.引用最新、最必要文献。
引用参照文献时,应尽量引用最新、最能反映该领域研究动向参照文献。
2.只引用公开刊登文献。
普通状况下,引用参照文献必要是国内外公开刊登科学技术文献,涉及期刊论文、科技图书、科研报告、会议论文、学位论文、技术原则、专利阐明书、报纸等。
未刊登论文及内部资料、非公开发行文章及个人通讯等,均不能作为参照文献引用。
3.采用原则化著录格式。
文中参照文献引用以及文后参照文献著录,要认真执行GB7714-87《文后参照文献著录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
第三十九条 在研究成果中引用她人文献,涉及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必要注明出处。
要引用原作者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慎用或者不用转引和笼统引用。
要详尽注明文献出处,以利于读者进一步查找。
模型、图表、数据也应注明出处。
转引她人成果既要注明转引出处,又要注明原文出处。
凡引用她人文字资料超过250个字符而未注明出处者,将被视为抄袭行为。
引用合伙者观点或研究成果时,要加注阐明,否则将被视为抄袭行为。
第四十条 在项目申请书等作品实质某些,引用须获得原作者准许或以恰当形式予以注明。
第四十一条 应合理使用引文。
对于论文和专著类成果,引用她人成果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重要某些或者核心某些。
引用时不得篡改内容,不得断章取义。
第四十二条 不得将未查阅过文献转抄入自己引文目录或参照文献目录中,不得为增长引证率而将自己(或她人)与本论题不相干文献列入引文目录。
第七章 研究生学位论文基本规定和书写格式
第四十三条 学位论文基本规定:
1.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引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毕,其选题属于申请学位学科、专业范畴。
2.研究生(博士)学位论文选题应具备工程背景或工程应用前景。
3.研究生学位论文规定论文对所研究课题有新看法或具备相称实用性(价值),规定具备一定创新性,其论点、实验办法、成果或提出意见,对社会发展或在学术上有一定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表白作者掌握坚实基本理论和系统学科知识,具备从事学术研究或肩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
研究生学位论文篇幅普通为2~4万字。
4.博士学位论文必要是一篇[或由一组(3篇以上)论文构成一篇]系统、完整、有创造性学术论文。
论文基本观点、结论或建议,应具备一定创造性成果,应在学术上和国民经济建设中具备较大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表白作者掌握坚实辽阔基本理论和系统进一步学科知识,具备独立从事学术研究能力。
博士论文普通不少于5万字。
5.论文撰写应严格遵守学术规范。
6.学位论文应采用国家正式发布实行简化中文和法定计量单位。
学位论文中采用术语、符号、代号全文必要统一,并符合规范化规定。
论文中使用新专业术语、缩略语、习惯用语,应加以注释。
国外新专业术语、缩略语,必要在译文后用圆括号注明原文。
第四十四条 学位论文格式统一遵循《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编写规则》。
研究生学位论文如果不符合《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编写规则》,应及时改正。
对偏离规则较严重,导师应当责令其修改,待修改合格后才干进入答辩程序。
第四十五条 学位论文文稿用A4纸(210mm×197mm)原则大小白纸打印,论文装订后尺寸为原则A4纸尺寸,一律在左侧装订,规定装订、剪切整洁,便于使用和保存。
第八章 研究生学术评价规范
第四十六条 为保证培养质量和学术水平,研究生需认真遵守学术水平评价制度。
第四十七条 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过程。
研究生在学位论文送审、答辩和申请学位过程中,应严格遵循学校和学科关于规定,不得有向送审专家求情、施压等干扰行为,不得以不合法手段影响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和学位授予活动。
学位论文匿名评审中不得破坏“双匿名”评审程序。
第四十八条 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基本原则。
对基本研究成果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重要尺度;相应用研究成果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在对她人或自己研究成果进行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精确原则,进行实事求是分析、评价和论证。
有关评价结论要在充分国内外对比数据或者检索证明材料基本上,对评价对象科学、技术和经济内涵进行全面分析,不滥用“国内先进”、“国内首创”、“国际先进”、“国际领先”、“弥补空白”等抽象用语。
对未经规定程序进行验证或者鉴定研究成果,不随意冠以“重大科学发现”、“重大技术创造”或者“重大科技成果”等夸大性用语进行宣传。
在学术评价时,不得恶意诽谤、诋毁她人学术成果。
在学术评价和学位论文评审中不得有弄虚作假行为。
第五十条 评议人应认真履行职责,对的运用学术权力,维护学术评价客观公正。
长期脱离本学科领域前沿而不能掌握最新趋势和进展人员,不适当担任评议专家,也不适当对她人学术成果进行评议。
第五十一条 评议专家不得绕过评议组织机构而与评议对象直接接触,不得收取评议对象赠送礼物或礼金。
第五十二条 学术评价机构应坚持程序公正、原则合理,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建立成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
第五十三条 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并对评议材料、评议过程保密。
须经论证科研成果,应经论证后方可向外界发布。
未经允许不得使用其中有创意思想、理论和假说。
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导致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章 对涉嫌学术失范行为解决
第五十四条 研究生管理处负责受理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学术失范问题举报、投诉和解决。
第五十五条 学位办公室负责受理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研究生以及已经获得学位人员在校期间学术失范问题举报、投诉和解决。
第五十六条 违背学术道德规范在校全日制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研究生视情节和后果轻重,按照《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关于条款给以相应纪律处分。
第五十七条 违背学术道德规范、受到纪律处分在校全日制研究生,要附加下列解决:
1.本年内不得评估先进奖学金、不得评估各类荣誉称号、不得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2.已获先进奖学金者,停止发放未发奖学金。
3.将关于材料提交学位办,按《浙江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有关规范进行解决。
4.开除学籍研究生,其善后问题按照教诲部关于规定解决。
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研究生须在规定期间内离校,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八条 违背学术道德规范,受到纪律处分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研究生、已获得学位人员,要附加下列解决:
1.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研究生违背学术道德规范撤除所有通过该项违背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各项资格,情节严重,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
2.对已获得学位人员要递交校学位委员会讨论,情节严重,由校学位委员会决定撤除其学位。
第十章 解决规程
第五十九条 研究生管理处或学位办公室在接到涉嫌学术失范举报、投诉后依照问题性质和严重限度,决定与否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普通不受理匿名举报。
第六十条 对正式立项调查事项,由研究生管理处或学位办公室告知被举报人所在学院,学院应在5个工作日内构成不少于3人调查小组(调查小组人数应为奇数,也可以是校外有关学术领域专家)对投诉事实进行调查和认定,如有必要,可规定投诉人、被投诉人和证人接受调查,提交书面报告和所有有关材料。
调查小组必要在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交调查报告和认定结论。
学院根据调查成果,参照本规范第四十六条提出书面解决意见,并将书面解决报告连同调查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交研究生管理处或学位办公室。
第六十一条 学校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其本人或其代理人陈述和申辩。
对在校研究生给以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对已获学位人员给以撤除学位解决,在学校处分、解决前,应告知研究生有权申请听证。
研究生申请听证,由研究生管理处或学位办公室组织召开听证会,研究生本人及代理人享有充分辩护权,听证部门应依照听证笔录作出处分决定。
第六十二条 研究生管理处或学位办公室对有关材料进行审定后,起草处分、解决文献,主管校领导签发。
对在校研究生给以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需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对已获学位人员给以撤除学位解决,需经校学位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六十三条 处分、解决决定作出后,要及时送达违纪人员本人,违纪人员在接处处分决定期,必要在处分、解决决定送达单上签字。
回绝签字,由处分、解决决定送达人员记录在案。
第六十四条 处分、解决决定送达违纪人员本人后,违纪人员对处分、解决决定有异议,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在接到申诉书后15个工作日内向违纪人员作出答复。
对违纪人员申诉,由学校学生申诉解决委员会受理,有关部门对违纪事实进行复查后,报申诉解决委员会审议。
如认定原处分根据清晰、处分恰当,由申诉解决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及时告知申诉人;如认定原处分根据有误、解决不当,须及时按解决程序重新解决;通过核算无违纪事实,要在一定范畴内予以澄清。
对捏造事实,诽谤她人关于人员要给以严肃解决。
同步保障各类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违纪人员对复议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省级教诲行政部门、省级学位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撤除学位人员可以向学校所在省级教诲行政部门、省级学位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甚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诉期间不断止解决决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违纪研究生作出处分可采用恰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发布。
学院在收到违纪研究生处分决定后要做好相应教诲工作,处分决定书必要放入违纪研究生档案。
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研究生以及已经获得学位人员解决意见均应告知其工作单位并进入其学术档案。
第六十七条 在学校作出解决决定此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解决状况。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规范于发文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九条 本规范由浙江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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