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权力行使的监督汇总.docx
- 文档编号:26755908
- 上传时间:2023-06-22
- 格式:DOCX
- 页数:13
- 大小:27.02KB
审判权力行使的监督汇总.docx
《审判权力行使的监督汇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审判权力行使的监督汇总.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审判权力行使的监督汇总
审判权力行使的监督
摘要:
近年来,审判人员违法违纪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公正形象,也从侧面反映出审判监督制约机制的不健全、不完善,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不仅需要审判独立,而且需要完善的对审判权的监督机制。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要保证审判权在独立行使过程中合法、公正、廉洁,实现司法公正高效,就必须加强对审判权的监督制约,构建并完善对审判权独立行使的监督制约机制。
本文结合相关的理论基础,通过分析目前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从完善监督制约保障机制、发挥司法机关外部力量对审判权的监督和加强法制人员的素质建设三个方面提出加强审判权监督制约制度建设的措施和对策。
关键词:
审判权监督制约对策
一、审判权监督与制约理论概述
1.1司法权理论基础
司法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开展依其法定职权和一定程序,由审判的形式将相关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化活动而享有的权力。
它从广义上看是包括检察院在内的,目前人们提到的“司法权”多指狭义司法权,即虽包括检察权在内、但却明显偏重于审判权,或仅仅指审判权(即以法院为相应机关)而言。
司法权直接满足一定的主要目标所具有的功能,即排除法律运行中的障碍,以维护法律的价值。
司法院的职能是审判,具有独立性、中立性和程序性等特点。
司法权的独立性说明了司法机关及其司法官员在行使司法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司法权的中立性决定了司法权的行使者有较弱的色彩。
它的作用是在不同的社会主体间作出裁决,为社会服务,从为社会服务中获取报酬,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服务机构。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司法权从根本上说是中央事权。
各地法院不是地方的法院,而是国家设在地方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
我们一方面要确立司法独立和正当程序等保证司法公正的制度,另一方面要提高法官等司法活动主体的专业素质和办案能力,实现法制的公平。
公开审判是一个国家民主化的体现,是司法公正的基本保证和前提,审判的透明化使审判活动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使人民群众了解审判活动的程序是否公正。
1.2监督与制约理论
从国家审判权力的角度,所谓监督是指为了保障国家权力的正常运行,监督主体依据法律规定,对监督客体所进行的检查、监察、督促或惩戒活动。
制约是指同一层次的国家权力之间在分权或分立的基础上,彼此约束、限制、牵制,以保障国家权力正常运行的活动。
制约是人们基于对权力的特性及其正负效应的认识而自觉建立起来的一种关系,就是对权力的限制和约束。
监督与制约的联系在于两者的方向和目的相同,它们都是对权力行使的约束、限制和控制,都能起到防止和纠正权力滥用的作用。
但两者又有区别,监督权是外在的权力,监督者并不直接行使监督对象的权力,而是站在权力行使者之外,察看权力享有者对权力行使是否正常、是否合法;而制约权是内在权力,在权力系统中,每一个制约权都在扮演着双重身份,既是权力的直接行使者,又是对其他权力进行制约的制约者。
1.3审判权监督与制约同司法独立的关系
审判独立是指司法机关在法律范围内自主公正地行使司法权,不受来自法院内部或者外部的任何压力、干涉或影响,司法独立是权力分立的必然要求,是区分人治与法治社会的关键所在,也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审判监督是指国家对司法机关审判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进行监督。
法院及其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目的在于确保司法公正,但是独立行使审判权并不意味着法院或法官可以不受任何监督制约任意妄为。
权力没有了制约就会失控,甚至产生腐败,审判权力也不例外,但在监督过程中,监督者既要尊重审判组织和审判人员独立行使审判权,防范法院内外各种不利因素对审判权运行的不当影响或干预,又要监督审判人员在独立行使审判权过程中是否出现以权谋私、枉法裁判、司法腐败的行为。
由此可见,加强对审判权独立行使的监督制约,不仅是实现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现实需要和有效途径,也是加强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必然要求。
作为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如何实现“让民众在每个司法案件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关键就在于处理好审判权独立行使与监督制约之间的关系。
第2章我国审判权运行监督制约的模式
2.1政党监督与制约
政党监督是指政党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工作实施的监察与督导。
政党监督包括执政党监督、参政党监督、在野党监督等,与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的原则不同,在我国执政党是国家权力的主导着,所以执政党监督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执政党对行政活动、审判权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制定和执行党的政策来实现,而不是执政党对国家机关直接发号施令。
政党同一般社团相比,主要区别在于它的政治性。
也就是说,政党是一种以从事政治活动为主要目的的政治团体,其活动受国家宪法保护,有其明确的纲领和严密的组织,有广泛的政治影响,所以政党审判权的监督与其他监督相比具有权威性和政治性。
政党监督同其他监督一样,都具有强制性。
它不是建立在被监督者自愿的基础之上,不管被监督者是否意识到,是否愿意,政党监督都在进行。
加强对执政党的监督和制约是提高我国行政效率和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也是防腐拒变的有效途径。
对于参政党的政治监督,虽然它不能直接改变被监督者的行为,而只能通过监督形成一种强大的政治、舆论的压力,促使被监督者自觉对其行为、政策、态度、作风作出调整,或者引起有权机关的介入以政治权力改变某种违法或不当的行为。
2.2检察机关监督与制约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生效裁判提出抗诉或对生效裁判、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执法活动的法律进行监督提出异议的过程。
列宁曾说过,“检察长的唯一职权和必须作的事情只有一件:
监视全共和国内对法制有绝对一致的了解,既不顾任何地方上的差别,也不受任何地方上的影响”,中国在构建司法体制之初就将检察机关定位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这一监督机制有利于防止或减少刑事诉讼中的违法行为,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等,但检察机关监督仍存在很多缺陷,所以加强检察机关对审判的监督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点之一。
2.3审级监督与制约
我国法院共有四级设置,实行“两审终审制”,审级监督关系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各种关系的基础和主干。
我国宪法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可以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
审级的审判监督程序具有强大的纠错功能,人民法院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判决可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检察机关实行法律监督,行使监督职能可以在相当程度上纠正错判,而且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后如果不服还可以申诉。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定程度上发挥了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作用。
2.4人大监督与制约
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民意代表机构,是国家权力机关,是决策和立法机关,掌握着全国或某一地区大政方针的制定,,对审判权实施个案监督是人大监督权的应有之义,人大监督是保证审判权正确行使和司法公平公正的重要前提和必要手段,在实践中主要以监督纠正个案为主。
在建设法治中国的进程中,有必要完善各种监督制度,尤其是进一步健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机制、程序,确保司法机关有效地履行化解矛盾纠纷、保障社会和谐的宪法职能,实现平安中国和法治中国的目标。
2.5行政监督与制约
行政监督即法院内部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人员和组织对审判工作或司法行政工作所进行的监督、也是法院自身对其工作人员遵守执行法律的情况及其所办理案件情况的监督,其实质是“以权力制约权力”。
根据现行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诉讼法和法院有关制度的规定,法院内部的行政监督由院长监督、庭长监督、监察部门对本院和下级法院工作人员的监督、以及其他司法行政部门对司法行政工作所进行的某一方面的监督构成。
内容包括院长发现裁判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庭长对审判人员工作情况的督促检查、监察组织的纪律监督、财务部门的财务监督等。
行政监督在许多国家或地区的法院都存在,如美国法院有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巡回司法委员会;德国法院有院长以及其他负有监督职责的法官的监督等。
一个有效的内部监督制约功能的充分发挥,能提高司法质量,进而减少其他机构介入处理法院系统内部权力滥用和错误的需要而有助于司法独立,维护审判权威。
2.6舆论监督与制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知情权、言论自由权、监督权和批评建议权。
这些都是新闻媒体监督权的宪法依据,人民行使司法权中很重要的方式就是通过传媒对司法活动和司法人员进行监督,以使其依法、公平、公正地行使司法权,保证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实现。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媒体监督已成为我国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
法院应加强与报刊、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借用媒体监督特有的“开放性、广泛性”的特点,引导媒体加大对法院业务工作的正面宣传,更好地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舆论引导作用。
同时,对媒体关注的重大案件、重要事件,法院应当及时采取新闻发布会、新闻采访团等形式公开审判信息,用权威信息占领舆论高地,营造“法院尊重媒体,媒体引导舆论”的良好氛围,保护媒体的合法监督权,使新闻媒体监督取得更好成效。
第3章审判权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
3.1政党监督与制约
我国的政党监督存在很多问题,首先在法律建设方面,虽然在宪法和部分法律中有部分条文涉及到政党监督方面的内容,但这些法律条文之间的协调性差,缺乏可操作性。
其次在当前,我国的政治监督模式以体制内的监督为主,监督部门繁多,职责不清,形成多头监督,缺乏统一的监督领导核心,如果遇到不宜监督的对象,就出现谁也不愿监督,推诿的现象。
最后,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之间的关系是协商合作、相互监督的关系,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就必须认真对待这种非权力性质的政治监督,在法律上对参政党的政治监督权利规定还很模糊,并不能真正发挥参政党的审判监督作用。
3.2检察机关监督与制约
第一、检察机关对审判权监督的立法过于原则、空泛。
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法院裁判的公正性、合法性及法官是否廉洁进行监督。
虽然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在宪法和法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如何保障诉讼监督权的行使方面却规定的过于笼统,没有具体详实的内容。
但范围仅限于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且这种监督也只限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一种形式,对于审判过程中的“暗箱操作”行为监督缺乏具体法律适用上的可操作性。
除此之外,检察监督权还缺乏刚性的保障措施,在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法律规定的有些监督职权难以行使,有些职权虽然可以行使,但由于缺乏法律手段保障,其实现程度往往取决于受监督者对监督权及监督机关的尊重和配合,致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效果大打折扣。
第二、从检察院、法院的关系来看,检察院拥有控诉权,而法院拥有审判权,两者分庭抗礼,从检察院不诉、法院不能审理的角度说,检察院的控诉权对法院是一种制约,但是制约不等于监督,制约的双方可以是一种平等、平行关系;而监督的双方则只能是上下位关系,监督只能由上位主体针对下位主体而进行,如检察院对警察机关。
因此,检察权虽可制约审判权,却无从监督审判权,检察院对法院的判决认为有错误的,也只能通过行使抗诉权向法院表示不服,并提请纠正,检察院本身并不能直接对判决作出改正,或者指令法院作出改正。
总之检察院对法院的制约是一种程序性制约,而法院对检察是一种实体性制约的角度,检、法之间的互动制约关系,并不完全是一种等位制约关系,在这一互动制约关系中,法院处于上位,检察院出于下位,因此,检察院并不能真正监督法院,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我国的检察监督原则。
3.3审级监督与制约
第一、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上下级法院的关系是监督关系,但目前这种关系已经发生了异化,行政化的倾向十分严重。
无论是各级法院内部,还是上下级法院之间,行政化的管理理念、管理方法和手段,都被运用于法院工作中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
这主要源于体制建构之初对法院功能认识不清以及对司法特性的认识不清,没有遵循司法体制建构的普遍原理来设计我国的法院建构体制,将中国的司法体系设计成与现代法治国家相去甚远的统制型的司法体制,使得法院走向了行政化或官僚化的道路。
遵循行政化的方式来建构司法体制,使得法院行政机关化,上下级法院之间行政层级化。
上诉审法院成为行政意义上的对下级法院实行单向监督与控制的“上级”法院,初级法院基于法院司法等级制的定位使得其甘于从属的地位。
第二、审级监督的问题还有无序化。
比如发回重审标准不统一、程序欠公开、随意性强的问题;案件请示做法不规范、不合法的问题;以工作考核或者业务指导名义扰乱审级关系;申请再审难且审查工作效率低下的问题等。
这些问题同时也强化了下级法院和法官对上级法院和法官的依附性,损害了司法活动应有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在当前我国司法体系内部,还没有形成一个以审判事务和一线法官为中心的科学的管理机制,在上下级法院之间,多种审级监督以外的其他行政性权力缺乏明确定位和界限把握,一旦运用不当,极易成为影响审判功能正常发挥的掣肘。
第三、目前我国是“以两审终审为主体,以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为补充”的审级制度,但不够完善的政策使得两审终审无法终审,审判监督程序导致无限申诉。
依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在审判监督工作中人民法院敢于面对错误,勇于纠正错误,这无疑需要巨大的自我否定的气魄。
但法院主动提起再审程序却备受质疑,因为其违背了诉讼法理,如司法的被动性、应答性,“法院不得对当事人未有所诉求的事项有所作为”等。
这使得司法机关苦苦追求的司法公正的正当性受到质疑。
3.4人大监督与制约
人大对审判权的监督不够规范和全面。
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及一套制度化、规范化的程序,使得人大监督的目的不明,方式欠妥,出现问题较多。
比如,有些地方人大直接调取案卷进行审查,或直接通知案件承办法官去汇报案情,或对正在审理的案件召开有律师参加的座谈会,对案件实体问题进行讨论,甚至有的地方人大机关或人大代表不遵守纪律规定,以人大或人大代表的身份为本人或其亲属涉诉的案件以“监督者”的名义干预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
根据人大的性质、地位、工作方式、工作程序决定了人大不应当也不可能对所有的个案实施监督,只能对部分案件直接进行个案监督,最关键的是人大并不能直接对案件的处理作出决定,也不能硬性要求法院必须如何处理。
司法接受人大的监督但是不会因监督的产生和作用而削弱其自身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它们之间的权威不是此消彼长的关系,而是相得益彰的关系。
3.5行政监督与制约
第一、在监督机构设置上,监督职能配置不合理,监督功能得不到有效发挥。
目前法院内部行使监督职能的部门主要包括纪检组监察室、立案庭、审监庭、审管办等。
这些部门之间,以监察室的监督和审监庭的监督为例,监察室主要对法官个人司法廉洁问题进行监督问责,不监管办案的质量和效率,而审监庭只负责案件的质量问题,不监管承办法官的司法廉洁问题,两个部门之间各管各的,缺乏有机的协调配合,以致对人和对事的监督相互脱节。
第二、在监督人员配置上,监督主体不独立,审判者与监督者角色错位。
立案庭、审监庭等行使监督职能的部门本身就是审判业务部门,个别法官在纠正本院裁判时,容易产生“自己别跟自己过不去”、怕有损法院形象、怕得罪人不利于单位内部团结等思想。
此外,法院法官编制较少,尤其在基层法院因人员有限,廉政监察员往往由办案法官兼任,监察员既要办案又要监督,既当裁判者,又当监督者。
第三、在监督重点上,注重事后监督,事前和事中监督不足。
事后监督是指被监督行为发生之后,对其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目前审判权内部监督机制主要侧重于事后监督。
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属于事后监督,仅在违纪违法问题发生以后或是接到当事人举报以后才开展调查,不能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
第四、规章制度不健全,监督标准和监督手段欠科学。
从诉讼法角度看,法院审判活动不存在暗箱操作的可能性,但因法院管理机制不健全、不规范等问题,监督惩处措施得不到有效落实。
一是有的基层法院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缺乏有效的规范和制约,对违法审判的责任追究不到位,助长了少数法官违法办案的侥幸心理。
二是有的基层法院制定的考核指标欠科学,奖惩机制不落实,工作积极性受到严重影响。
三是一些法院信息化建设滞后,信息公开不及时或不全面,使当事人甚至社会各界对法院是否存在暗箱操作行为产生质疑,使审判机关的公信力大打折扣。
3.6舆论监督与制约
舆论媒体对法院监督某些方面表现不够客观实际。
新闻舆论监督权是一项由公民言论自由权派生出来的权利,在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时,往往从公众的道德情感出发进行评论,带有情感和直觉的因素,而这种评论具有极大的舆论导向性,往往因不客观、不公正等因素的存在,从而给法官审判造成压力,而影响公正审判,对审判独立造成严重冲击。
具体表现为某些媒体对一些尚未起诉到法院的案件过度渲染;对法院正在审理或已经作出裁判的案件,进行或进行夹叙夹议论式报道,或仅凭主观臆断横加指责;有的新闻记者仅站到一方当事人的立场发表片面观点;甚至个别新闻工作者受当事人之邀,图一时之利,按照当事人的意图撰写不实报道,误导社会舆论;而且不少媒体为赢得收视率和点击率,不顾新闻真实性原则,也不讲媒体的社会责任,在案件没有审判前就对涉案人员任意定罪、定性,从而产生了上述的“媒体审判”现象。
而且我国的舆论监督立法严重滞后、管理体制混乱、新闻媒体缺乏独立性,使得这一监督手段没有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第4章 加强审判权监督制约制度建设的措施和对策
4.1完善监督制约保障机制
第一、可以建立由中央到地方的自上而下的独立监督体系。
在法律上要赋予其以独立的法律地位,受中央最高领导层的领导,只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这个监督体系应该有自己的一套监督机制,并且有专门的法律给予保证,这个监督体系的工作严禁受各级政府的影响,在人事和财政上要与各级政府脱钩,这样可以保证监督机构的官员在办案中不受地方政府及其官员的干扰,从而独立、高效、坚决地打击违法乱纪行为。
第二、促进监管科学化、规范化。
加强法院信息化建设,提高审判权监督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既符合新形势下审判监督的现状和实际要求,也是为化解矛盾纠纷、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决策依据,促进司法公正的途径之一。
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等高科技手段,将案件审理中“立案—审判—结案—执行—归档”等各个阶段、各个环节的运行情况,通过信息化监督管理系统,将其置于监督管理部门的直接监督之下,这样,既能促使审判权在法定轨道上公正公开、规范有序地运行,又能实现监督的公正与效率。
在监督措施和方法上,除进行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组织庭审旁听等措施外,还可以通过裁判文书上网、庭审网络直播、微博互动等方式进行监督,实现对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全方位、实时化的监督,满足当事人及社会公众想要更便捷地行使诉权、更直接地监督司法活动的要求,同时也有利于促使法官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恪尽职守,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行为廉洁。
4.2发挥司法机关外部力量对审判权行使的监督
1.加强法院纪检监察监督力量
加强法院纪检监察监督力量,首先对法院工作人员的一切与职务有关的行为进行监督,监督的对象不仅包括普通的办案法官,还应包括院长、庭长;不仅包括从事审判业务的人员,还应当包括综合部门的工作人员,全面防治司法人员谋取私利,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在抓落实上下功夫,减少管理上的盲目性和处理问题的随意性。
其次建立健全法院、法庭领导对合议庭和独任法官的监督机制。
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而不是法官独立审判。
要正确处理放权与监督之间的辨证关系,坚决克服合议庭和独任法官绝对独立审判案件,院、庭领导不能监督他们办案的极端错误思想。
在坚持放权的同时,要建立合议庭和独任法官向审委、院、庭领导报告制度,并细化监督的范围及程序,确保院、庭领导对每一起案件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故意瞒报重要证据或汇报案件不实造成冤假错案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应当形成监督考评制度。
教育与惩戒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教育重在以情感人、以理服人,惩戒重在他律,是较低层次上的要求。
如果只有惩戒而没有教育,不仅无法将廉洁意识内化为法官的内心信念和自我约束力,反而会增加法官的抵触心理;如果没有惩戒等保障措施,教育也无法发挥其应有的功效。
因此,在强化队伍纪律和法官惩戒制度的同时开展有效的思想教育工作,才能保证监督功能得到充分发挥。
我们可以把贯彻执行情况同领导干部述职、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结合起来,根据考核结果兑现奖惩,作为工作实绩评定、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2.强化人大对司法的监督力度
人大与司法之间的关系,一方面,人大需要通过对司法的监督展现出新的职能优势,同时司法也较之于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人大的监督。
另一方面有了人大对司法的充分有效监督,司法就无形中强化了裁判的权威性和正当性,由此也增加了公信力。
对于强化人大对司法的监督力度,可以从以下几点分析:
首先要切实贯彻执行监督法,加强人大监督司法的力度。
人大常委会作为人大的常设机构,应该履行好日常监督职责。
特别是对法院、检察院的司法监督,改进和创新听取工作报告、进行质询等监督方式,增强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人事监督之间的配合与协同,确保形成监督的常规机制和高压态势,促进司法权的依法公正高效行使。
其次,人大作为监督机关,要充分发挥其对检察院的监督职责,依法支持和督促检察院履行监督职责,确保检察院依法、正确行使监督职权,促进司法权的健康良性运行。
还需要强调的是,应强化监督司法工作的民主化和公开化。
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应当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常规性作用,完善代表联络机制,使人大司法监督工作体现出充分的民主化特征。
同时,应将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置于阳光下运行。
这一方面有利于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避免暗箱操作,避免干预司法权的正常行使;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社会公众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监督,避免消极不作为、监督走过场等现象的发生。
3.正确发挥舆论对司法的监督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媒体监督已成为我国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
法院应加强与报刊、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借用媒体监督特有的“开放性、广泛性”的特点,引导媒体加大对法院业务工作的正面宣传,更好地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舆论引导作用。
同时,对媒体关注的重大案件、重要事件,法院应当及时采取新闻发布会、新闻采访团等形式公开审判信息,用权威信息占领舆论高地,营造“法院尊重媒体,媒体引导舆论”的良好氛围,保护媒体的合法监督权,使新闻媒体监督取得更好成效,引导新闻媒体发挥监督“正能量”。
4.3加强法制人员的素质建设
司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正,而公正的前提是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必须保持中立,没有中立就没有公正可言。
这既要求司法人员自身摈弃私心杂念,更要求堵塞一切包括传媒干涉或影响司法独立的渠道,创建一个保证司法人员独立办案的外部环境。
加强法制人员的素质建设迫在眉睫。
首先加强对干警、法官的思想教育。
以深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为载体,加强对法官的思想政治教育,教育法官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切实转变司法作风,从根本上使正确行使好审判权成为法官的自觉行动,使法院队伍永葆政治上的清醒与坚定,自觉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其次要强化法制人员的司法能力训练。
确保业务过硬,不断提高司法队伍严格公正廉洁高效司法的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把握社情民意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
最后要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打造一批廉政文化精品工程,深入推进廉政文化进法院等活动,积极营造“以廉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审判 权力 行使 监督 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