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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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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协议
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协议
篇一:
名义股东协议书
协议书
名义出资人(以下简称甲方):
实际出资人(以下简称乙方):
协议签订地: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以甲方名义投资入股公司
(以下简称目标公司)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照
执行:
一、目标公司的概况:
目标公司系出资人向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丹阳市界牌镇。
目标公司注册资本为
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中记载的股东
为:
、。
其中以甲方名义出资元,占目标公司%的股权,但实际出资人为乙方。
二、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以甲方名义所持有的目标公司的
股份,其实际出资人为乙方,甲方为该股权的名义出资人(显名出资人),乙方为该股权的实际出资人(隐名出资人)。
甲
方在公司注册成立时未出任何资金,以其名义持有的股权,全部系乙方实际出资形成。
三、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为目标公司的实际股东,承担投资风险,享有投资收益;乙方享有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所应享有的所有者资产受益、收取股息和其他股权财产利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管理者等全部股东权益,并承担全部股东义务。
四、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甲方为目
标公司的名义股东,不承担投资风险、经营风险等一切股东义务。
五、甲乙双方均知晓本协议第一条所述及的目标公司其他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的关系。
六、甲乙双方一致确认,自目标公司注册、成立以来,乙
方有权且实际均由乙方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以股东名义向公司主张权利;甲方无权且甲方未曾以股东身份参
与公司管理也未曾以股东名义向公司主张过权利。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署时生效。
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篇二:
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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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
股东地位认定及法律责任分析
张能宝
实践中,某些公司投资人由于种种原因,不愿意以自己的真实身份参与公司,但为了通过投资享受公司经营收益,就以另一人的名义冠名于公司,使另一人成为公司形式意义上的股东,投资人自己则在幕后实际享有股东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该投资人即是实际股东,另一人则为名义股东。
虽然这种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并存的现象在实践中大量存在,但由于实际股东不具名,而形式上具有股东资格的人又未出资且没有成为公司股东的意愿,这种表里不一的股东关
系可能导致很多法律纠纷产生。
新公司法虽在第三十三条和
第一百二十六条对股东地位的认定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对
如何处理实践中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并存下的复杂法律关系,却没有进一步的规定。
笔者试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一、处理原则一一形式主义规则与实质主义规则兼顾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对该问题进行处理时,应充分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及地区的做法,既要坚持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又要考虑具体的事实情形,综合分析,形式与实质兼顾。
1.形式主义规则
形式主义规则强调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不要求探求股东背后的真实情况,避免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并存的股东资格冲突对公司法关系和第三人法律关系造成混乱,从而保护交易安全。
该规则特别坚持,在涉及第三人利益保护的情况下,处理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纠纷应坚持以形式主义作为首要标准。
按照形式主义规则的要求,应以对外公示的材料作为确认股东资格的基本标准。
2.实质主义规则
实质主义规则主张探求与公司构建股东关系的真实意思
人,而不以外在表示行为作为判断股东资格的基础。
该规则要求,无论名义人是谁,事实上作出出资行为并有加入公司意愿者应成为权利义务的主体。
可以发现,形式主义规则和实质主义规则在处理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并存情况下的法律关系时各有侧重,但如果孤立
地坚持某一规则,则又会有失偏颇。
因为,如何保护真正的权利人与如何保护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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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第三人,在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并存情况下,始终是一对恒久的矛盾,必须妥善解决。
笔者认为,在有第三人存在的情况下,为了维护交易安全的需要,应优先保护第三人利益,采用形式主义规则;但实质主义规则更多地考虑了当事人的真意,在不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为了追求真实,实现权利义务平衡,则应当采用实质主义规则。
二、建议
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并存下的法律关系主要分为三个层
次:
1.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2.实际股东、名
义股东与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法律关系;3.实际股东、名义股东
与第三人(主要是股权受让人、股权质权人、股东的债权人、公司的债权人等)之间的法律关系。
笔者以实际股东是否以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为标准,对以上三个层次的法律关系性质及责任承担进行分析。
(一)实际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情形
1.实际股东为了规避法律禁止设立公司的规定,冒用他人名
义,名义股东根本不存在或者根本不知情。
如果公司有效成立,由于名义股东的缺位,实际股东必定亲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的其他股东也必定知晓实情,而公司登记或股东名册中记载的不过是形式意义上的股东。
对该情形应作如
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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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一层法律关系中,如果名义股东真实存在,其名义被实际股东盗用,实际股东对名义股东构成侵权,应当依据民法通则、侵权法等确定法律责任;相反,如果名义股东根本不存在,就缺少建立相关法律关系的主体,此种冒用不会在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间产生任何法律关系,但实际股东制造虚
假身份,应当依照刑法或行政法予以处理。
在第二层法律关系中,如果公司有效成立,应按照实质主义规则,确认实际股东的股东身份,令其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被冒
名者不承担任何股东责任。
如果由此而导致公司出现一人公司情形的,应当按照新公司法有关规定处理;如果违背了一人公司的规定而不能成立公司的,应由实际出资人对利害关系
人承担无限责任。
在第三层法律关系中,如果公司成立有效,应依据实质主义规则处理,名义股东与第三人的交易行为应认定是实际股东的交易行为,由实际股东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如果公司成立无效,应由实际出资人对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这种责任与被冒名人无关。
2.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就出资、股东资格的承担等达成协议,名义股东同意实际股东使用其名义在工商登记或股东名册中进行记载,但自己并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实际股东亲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的其他股东也知晓该实情。
对该情形应作如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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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一层法律关系中,应按照实质主义规则,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的合同规则处理,但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在第二层法律关系中,如果公司成立有效,应按照实质主义规则,确认实际股东具有股东资格。
但如果实际股东隐名出资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应认定其行为无效,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责任按法律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处理。
在第三层法律关系中,如果公司成立有效,应按照形式主
义规则,认定名义股东对公司外第三人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如果公司成立无效,仍应由该名义股东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二)名义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情形
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达成协议,名义股东同意实际股东使用其名义在工商登记或股东名册中记载,同时自己代替实际
股东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使股东权利,但名义股东本身没有成为股东的意愿,其行使股东职责的意思表示也是出于实际股东授权。
与此同时,公司的其他股东并不知晓该名义股东不是公司的真实股东,其名义背后有真实的持股人。
篇三:
挂名,显名,隐名股东协议书
挂名股东协议
甲方:
乙方:
甲方投资成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乙方
作为挂名股东,是公司工商登记的名义上的出资人。
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作为公司实际出资人,享有公司资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二、乙方作为公司名义上的出资人,没有实际出资,承认
在公司验资报告中的资金及公司经营过程中所有投入的资
金属于甲方所有,乙方不主张权利。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权由甲方行使,甲方确保公司的经营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依法纳税及履行其他应
尽义务。
四、公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与乙方无关,因公司
经营活动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五、乙方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享有知情权。
六、公司需要变更股东时,乙方应予积极配合。
七、本协议争议管辖法院为公司所在地。
协议经甲乙双方
签字后生效,一式五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身份证号:
日期:
身份证号:
日期:
身份证号:
日期:
乙方:
身份证号:
日期:
配偶:
身份证号:
日期:
身份证号:
日期:
配偶:
身份证号:
日期:
隐名出资协议
隐名出资人(甲方):
住址:
联系电话:
住址:
联系电话:
住址:
联系电话:
显名出资人(乙方):
李志胜,住址:
联系电话:
蒲兴耀,住址:
联系电话:
1.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年月日在工商局注册成立,企业性质:
个人独资,注册资本:
,住所地:
2.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实际已向该公司出资人民币。
3.公司目前由乙方、自愿接受甲方委托,以显名出资人
身份,登记于工商登记材料及其他材料中。
乙方、名义上
在公司出资分别为元、元,并自愿接受甲方委托担任公司
负责人。
4.公司以乙方名义出资,出资资金来源均为甲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隐名、显名出资法律关系,以及确定双方各自作为隐名出资人和显名出资人的权利、义务,现双方就下述协议内容达成一致,并谨遵照执行:
一、出资来源
1.甲方作为公司的唯一实际出资人,拥有全部对公司的投资
权利和所有权,为公司的隐名出资人、实际投资人、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对外经营行为产生的投资风险,对外承担责任,
同时绝对自主地享有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权、支配权和所有
权。
2.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以个人名义成为公司名义出资人,为
公司的显名出资人。
乙方不对公司的经营投资风险承担责
任,同时也对公司的利润分配不享有任何分配权、支配权和所有权。
3.乙方持有的公司的出资资金均来源于甲方。
乙方没有对公司实际投入任何以货币或实物形式反映的等价资本金。
二、公司具体经营事务的管理、决策
1.甲方作为公司的隐名出资人、实际投资人、实际控制人,对该公司的全部经营事务,享有管理、控制和最终决策的权
利。
甲方具体负责公司的各项经营事务,并实际行使出资人各项权利,掌管公司的各种印鉴。
2.乙方作为公司的显名出资人,不负责公司的具体经营事务。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1.1权利
(1)甲方享有公司中乙方名义下的各项出资人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经营决策权利和利润分配权利。
(2)甲方有权随时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随时调整公司,
包括但不限于合并重组、分立、解散、清算等事宜。
(3)甲方有权自己或派专人掌管公司的公章、财务印鉴、财务账册等。
(4)在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随时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有权要求乙方将所持的显名股东权无条件的过户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
1.2义务
(1)甲方有义务完成对公司的出资,确保资本金到位。
(2)甲方对公司的经营风险和投资风险独立承担责任。
(3)甲方应当保证公司各项经营行为的合法性,以实际控制人身份对公司对外的各项经营事务承担最终法律责任。
(4)甲方实际负责公司对外与各法律主体,包括法人及自然人的交往,同时实际负责对公司的内部人员的聘用和解聘事宜。
2乙方权利义务
1.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合法经营,不得因甲方非法经营导致乙方承担责任,有权拒绝甲方要求签署违法文件。
(2)乙方在按照甲方要求行使股东权利所产生的必要费
用,有权要求
甲方承担。
(3)乙方不承担公司的投资风险,也不承担公司的法律风险。
如对外因甲方行为导致公司的显名股东即乙方需要承担责任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实际发生损失,可以向甲方追偿。
(4)乙方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如对外甲方行为导致
公司法定代表人即乙方须承担责任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由
甲方承担,如乙方实际发生损失,可以向甲方追偿。
2义务
(1)乙方完全认可甲方的隐名出资人、实际投资人、实际控制人身份。
(2)乙方不享受和不参与公司的利润分配,乙方也不在公司领取工资、奖金,与公司不发生劳动合同关系。
(3)乙方不参与公司的具体经营决策事务,不参与该公司管理。
(4)乙方不得对外宣称自己为公司的实际出资人,未经甲
方同意,不得擅自以此身份对外签订任何合同。
乙方不得利用公司显名出资人身份对外牟取私利,不得利用该身份从事
对该公司存在任何竞争性或者损害性的行为。
(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进行转让、质押或者施加其他财产负担。
(7)因乙方自身债务或者其他行为,导致乙方公司被查封、冻结、拍卖、变卖或者转让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讨全部损失。
(8)乙方应当积极维护公司的商誉以及甲方声誉,不得作出任何对外可能诋毁和损害公司商誉以及甲方声誉的行为。
(9)服从甲方实际出资人的安排。
(10)乙方担任负责人期间,未由甲方授权或者同意情形
下,不得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署任何文件,不得对外以公司名义作出任何行使的承诺或者担保。
如因乙方上述行为导
致公司损失的,甲方以及公司均有权向乙方要求赔偿。
四、协议终止以及违约责任
1.协议终止
本协议因下述原因终止:
(1)公司解散、清算、注销、吊销的终止情形;
(2)甲、乙任何一方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协议任何一方要求终止或者解除协议的;
(4)其他协议终止的法定情形发生的。
2.协议终止后,需要将乙方显名出资人持有的资产,应当重
新由甲方隐名出资人持有或者指定他人持有。
3.如本协议由任何一方提出解除或者终止的,本协议应当解
除或终止。
如因一方重大违约造成对方损害的,损害方有权
要求损害赔偿。
五、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争取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迅速解决,若经协商仍未能解决,均可向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
六、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须双方协商后由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才正式生效,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协议内容以变更后的内容为准。
七、协议生效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于甲乙双方签署之日,立即生效。
甲方(签字):
公民身份码年月曰公民身份码年月曰
公民身份码年月曰
乙方(签字):
公民身份码年月日配偶:
月日
公民身份码年
年月日
公民身份码年月日配偶:
公民身份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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