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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精选盐湖钾肥案例分析
【最新精选】盐湖钾肥案例分析
盐湖钾肥合并案例分析一、两“盐湖”的背景介绍
盐湖集团和盐湖钾肥所处的地理位置,在我国西部青海省的察尔汗。
察尔汗,在蒙古语里的意思是盐泽——名副其实,察尔汗是中国第一、世界第二(仅次于美国盐湖城盐湖)的大盐湖,盐资源总储量达600多亿吨。
有人做了这样一个折算:
如果用这里的盐架一座厚6米、宽12米的盐桥,足可以从地球通到月球上去。
1958年,为了改变我国没有钾肥的困难局面,国家正式决定在青海上钾肥工业,建立钾肥生产基地。
1996年,盐湖集团在当地原有钾肥厂的基础上改制成立,成为青海省的大型国有控股企业。
次年,盐湖集团又作为主发起人,发起设立了盐湖钾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主营氯化钾的开发、生产和销售。
由于彼时我国证券市场的计划经济和行政管理的色彩较为浓厚,对企业发行股票实行额度管理、指标管理,主要注重企业的赢利能力。
所以,成立盐湖钾肥时,盐湖集团是将所属的全部氯化钾生产经营车间全部划入其中,而涉及到的无形资产——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及动力供应包括水、电等均留在集团内部。
二、两“盐湖”合并的原因
公开资料中对“两盐湖合并”的动因表述为以下几点:
1、整合盐湖资源,实现双方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2、减少关联交易,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
3、集中资源,促进盐湖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循环利用,通过建立完整的产业链,进一步提
高公司的综合实力和抵抗风险的能力;
4、缩短管理链条,减少决策程序,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探究其本质原因,其实可以归结为:
两“盐湖”关联交易众多,同业竞争明显的弊端引发股东的不满,随着政策和市场的变化,盐湖集团整体上市不可避免。
两盐湖的产生背景和性质造成了两“盐湖”生产的产品存在上下游关系,关联交易突出。
以2007年为例,盐湖钾肥和盐湖集团仅水电、编织袋的关联交易额就近亿元。
而盐湖钾肥向盐湖集团其他子公司采购生产氯化钾所需药剂的交易额近5000万元——这个价格在国内没有可以参照的市场价格,完全由盐湖集团定价。
此外,盐湖钾肥的部分产品通过中化化肥(中化化肥后为盐湖钾肥的第二大股东,全国最大的钾肥经销商之一)销售,2007年的销售额超过11亿元,将近其总销售额的33%。
除了关联交易众多,两“盐湖”间还存在着同业竞争。
2003年,盐湖钾肥和盐湖集团共同出资设立了“盐湖发展”,其中前者出资5.6亿元获50.91%的股权,成为第一大股东。
后者则出资5.4亿元获49.09%股权,为第二大股东。
但是,盐湖发展生产的氯化钾品种与盐湖钾肥的完全一样,并无偿使用盐湖钾肥“盐桥”牌商标,又通过盐湖钾肥的销售网销售产品,两者存在着明显的竞争关系。
盐湖集团也就通过持有盐湖发展的股份,间接攫取了盐湖钾肥的部分利益。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弊端,早已引发了盐湖钾肥其他股东等各方的不满,但是盐湖集团对把资产装入盐湖钾肥,即整体上市的态度是回避,甚至是抗拒的。
早在几年前的股东大会上,一些股东提议盐湖钾肥全部收购盐湖发展,但作为盐湖钾肥的大股东——盐湖集团从自身利益考虑,并不予以采纳。
然而,随着政策的要求和市场的变化,盐湖集团也意识到整体上市不可避免。
三、两“盐湖”合并的路径
按照一般的思路,盐湖集团若整体上市,其路径是:
对盐湖集团注入盐湖钾肥的资产进行估值,然后参照盐湖钾肥的股价,换成相应的股份由盐湖集团持有即可。
而这时的情况是,钾肥的需求大增,而两“盐湖”的矿藏丰富,盐湖钾肥以自有的氯化钾基地为主营业务,“坐地敛财”式的经营模式令市场热血沸腾,股价水涨船高—从2005年的每股不足10元,到2006年末近20元,2007年最高近80元。
这里存在两个问题:
其一,提高注入资产的估值的程度是有限的;其二,在市场的追捧下盐湖钾肥的股价越高,盐湖集团注入资产能换取的股份就越少,盐湖钾肥过高的股价势必将稀释盐湖集团整体上市后的权益。
这时,两“盐湖”背后的终极大BOSS——青海省国资委发挥作用了。
一直以来,青海省国资委在盐湖集团乃至盐湖钾肥的日常经营中举足轻重,甚至盐湖钾肥的董事会在开会之前,会先征求盐湖集团、青海省国资委的意见,按其意见来通过决策项目。
对盐湖集团整体上市,青海省国资委的态度是:
一要保证国资在吸并后的盐湖钾肥中控股,二要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毕竟,“国资系统是以净资产来考核管理者”。
彼时除了有盐湖钾肥这个“靓壳”之外,青海省还有一个连续两年亏损,处于退市边缘的壳资源——S*ST数码。
当这南辕北辙的两者摆一块,一条绝世重组路径就诞生了~盐湖集团的整体上市不采用简单的资产注入,而是先由盐湖集团借壳S*ST数码“镀金”,变身为上市公司之后,再来与盐湖钾肥解决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等问题。
四、两“盐湖”合并的方案
2008年12月26日,盐湖钾肥提出吸收合并盐湖集团。
当时推出的合并预案的主要内容为:
一是每3股盐湖集团换1股盐湖钾肥;二是合并预案对对合并方案持异议的盐湖集团提供了现金选择权,即其股东可以33.02元/股,将股票卖给第三方;三是盐湖钾肥股东若对合并方案有异议,其有出售股票请求权。
2009年6月,距2008年12月公布的第一稿合并方案半年之后,盐湖钾肥先是大比例现金分红,随后两“盐湖”再次停牌,确定新的换股比例—这次的比例是1:
2.9。
在最终确定的方案中,盐湖钾肥的换股价格有42.36%的风险溢价,为73.83元/股;盐湖集团的换股价格为25.46元/股。
双方的换股比例为1:
2.9,即每2.9股盐湖集团股份换1股盐湖钾肥股份。
盐湖集团异议股东的现金选择权下调至25.46元,同时保留盐湖钾肥异议股东的收购请求权,价格仍未确定。
截至2009年6月30日,盐湖钾肥总股本为7.67亿股。
如果按1:
2.9实施合并,盐湖钾肥将新增10.58亿股,注销盐湖集团持有的2.35亿股之后,盐湖钾肥的总股本将达到15.9亿股。
1:
2.9和此前的1:
3的换股方案,虽然仅差0.1,但二者换股的实际差距是:
前者比后者多换了3526万股盐湖钾肥的股票。
此次合并的成本显然要大大低于市场的预期,这充分显露出了盐湖集团的高明之处:
第一:
先借壳抬高身价再合并,压缩换股比例;
第二:
利用采矿权收费,调整合并双方的利润,继而影响股价,进一步降低换股比例。
盐湖集团借壳S*ST数码时,相关机构出具的评估是,盐湖集团全部股权价值在108亿元至116亿元之间,最后借壳的估值也就是106亿元。
然而借壳后,盐湖集团的股价飙升,以股价乘以股本,市场给出的估值高达900多亿元。
所以,如果当初盐湖集团的资产直接注入盐湖钾肥,那么只能以100亿左右的评估值进入,“镀金”后却可以堂而皇之地以900多亿的市值作为合并的基础了。
2007年10月盐湖集团取得国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之后,当年便开始向盐湖钾肥收取矿产资源使用费近60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这项收费是没有经过盐湖钾肥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由于金额不大,市场并没有给予太多关注。
而到了2008年5月,盐湖集团和盐湖钾肥这次将费用提高到了3亿多元,额度之大令人咂舌。
并且,盐湖钾肥在2008年的上半年就对使用费计提了2.56亿的成本。
此举异于常理,因为即便按月均摊,盐湖钾肥上半年也只需计提1.55亿的费用,这里却多计提了1亿元。
在2008年6月25日盐湖钾肥和盐湖集团启动合并双双停牌后,相继出的半年报中的矿产资源使用费,让各方大跌眼镜——通过使用费这一项的调整后,盐湖钾肥净利润少于盐湖集团,两者的净利润分别为5.1亿元、7.7亿元。
然而盐湖集团的钾肥权益产能不到盐湖钾肥权益产能的80%,股本在4倍左右。
2008年12月26日,盐湖钾肥复牌。
当天,《青海盐湖钾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氯化钾产品上调资源税的提示公告》发布,随后盐湖钾肥股价累计下跌八个跌停板。
这里的问题在于提示性公告的内容是自2008年10月1日就已经实行的资源税上调信息。
早就知道的信息为什么在12月25日议案表决没有通过之后,复盘的当天才公布,资源税的上调直接影响盐湖钾肥的生产成本,属《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重大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这一连串的动作都暗示着,盐湖集团、青海省国资委可以通过各种手段来影响盐湖钾肥的利润。
种种举动都隐约透露了这么一点,盐湖集团宁愿暂时以打压盐湖钾肥股价的代价,来获得在其中长期的权益。
五、两“盐湖“合并中的现金选择权问题
在两“盐湖“合并过程中,拥有现金选择权的是盐湖集团的股东,而盐湖钾肥的股东无法拥有现金选择权。
下面从法律依据和交易原理方面进行分析。
1、盐湖集团
从法律依据来分析,根据公布的吸收合并方案,盐湖钾肥换股吸收合并盐湖集团的换股方案可以概括为:
“换股吸收合并的换股比例确定为2.9:
1”,“盐湖集团股东可以以其持有的投反对票的盐湖集团相应股份按照25.46元/股的价格全部或部分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
”
从交易原理来分析,盐湖钾肥吸收合并盐湖集团的2.9:
1的换股方案包含两个过程。
第一个过程是盐湖钾肥作为购买方,向盐湖集团的股东购买其所持有的盐湖集团的股份,假定每2.9股的盐湖集团股份购买价格为A元;第二个过程是盐湖钾肥向盐湖集团的股东出售盐湖钾肥的股份,其出售价是每股盐湖钾肥的股份为A元。
在这两个过程中,要约方均为盐湖钾肥,受要约方均为盐湖集团的股东,后者自然享有主动权。
如果盐湖集团的股东愿意成为盐湖钾肥的股东,由于其出售2.9股盐湖集团股份的价格与购买一股盐湖钾肥股份的价格相等,可以抵消,所以在这个一卖一买的过程中,双方无需相互支付现金对价,只要用2.9股盐湖集团的股份换一股盐湖钾肥的股份,彼此就以“以物易物”的方式完成这一买一卖两个过程。
但如果盐湖集团的股东不愿意成为盐湖钾肥的股东,不购买盐湖钾肥的股份,在此种情况下,盐湖钾肥要想完成对盐湖集团的收购,就只能向盐湖集团的股东支付现金对价,否则就不能实现收购的愿望。
因此,现金选择权是被收购方异议股东当然的权利。
2、盐湖钾肥
从交易原理上作同样的分析,我们却不能得出盐湖钾肥作为收购方其股东享有当然的现金选择权的结论。
首先,从交易主体方面讲,盐湖钾肥的股东不是交易主体。
第一,在购买盐湖集团股份的过程中,交易的主体是出售方盐湖集团的股东和购买方盐湖钾肥。
第二,在出售盐湖钾肥
的股份这一过程中,交易的主体分别是出售方盐湖钾肥和购买方盐湖集团的股东。
在这两个过程中,盐湖钾肥的股东并不是任何一个过程的当事人,不享有交易主体的任何权利。
更何况在这两个过程中,要约方均是盐湖钾肥,连其本身在整个交易过程中都不享有主动权,更何况其股东了。
其次,盐湖钾肥的股东持有的盐湖钾肥的股份,不是本次交易的对象,其持有者自然无法获得对价。
因此,从交易的原理来分析,盐湖钾肥的股东是无法拥有现金选择权的。
从法律依据来分析,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盐湖钾肥股东的现金选择权要求也很难得到法律上的支持。
《公司法》相关规定主要集中于下列两条: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分析上述两条规定,不难发现二者的不同,《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公司的股东来说是授权性规范,对公司是强制性规范。
它为股东赋予了权利也为公司设定了义务,并为股东实现权利提供了保障措施。
而第一百四十三条却不同,这一规定对于公司来说是授权性规范,是赋予公司在此种情况下可以回购公司的股份的权利,对公司而言不是强制性的,因而也没有为股东提供任何实现权利的保障。
尽管盐湖钾肥的流通股股东提出的现金选择权要求法律根据不充分,但是其行为并不是无理取闹。
由于公司的股东是通过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的大小来行使表决权的,因此公司的大股东就有可能利用其持股的优势谋求自身利益,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从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总结
上市公司的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定向增发等方式,向大股东或特定对象输送利益,甚至掏空上市公司谋求私利已经是目前上市公司治理上的痼疾。
之所以如此,就是中小股东由于持股比例低而分散,无法发出强有力的声音。
这就要求中小股东联合起来,采用征集投票权等方式,共同发出自己的声音,以制衡大股东。
此次的盐湖钾肥合并案还拷问着我国的行政许可制度、采矿权流转制度、公司重组中的信息披露和停复牌制度。
采矿权获得的条件或标准是什么、矿产资源使用费的出让价和转让价到底是什么关系、如何理解采矿权转让行为的范围、停牌期间对信息披露应当做出怎样的要求、上市规则如何严格停复牌标准、规定停牌期限等都是该案暴露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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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精准扶贫工作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市委扶贫工作文件精神,根据《关于扎实推进扶贫攻坚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快精准扶贫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情况,经乡党委、政府研究确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
“立下愚公志,打好攻坚战”,从今年起决战三年,实现全乡基本消除农村绝对贫困现象,实现有劳动能力的扶贫对象全面脱贫、无劳动能力的扶贫对象全面保障,不让一个贫困群众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掉队。
总体要求:
贫困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幅高于全县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以上,遏制收入差距扩大趋势和贫困代际传递;贫困村基本公共服务主要指标接近全县平均水平;实现扶贫对象“两不愁三保障”(即:
不愁吃、不愁穿,保障其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
年度任务:
2015,2017年全乡共减少农村贫困人口844人,贫困发生率降至3%以下。
二、精准识别
(一)核准对象。
对已经建档立卡的贫困户,以收入为依据再一次进行核实,逐村逐户摸底排查和精确复核,核实后的名单要进行张榜公示,对不符合政策条件的坚决予以排除,确保扶贫对象的真实性、精准度。
建立精准识别责任承诺制,上报立卡的贫困户登记表必须经村小组长、挂组村干部、挂点乡干部、乡领导签字确认,并作出承诺,如扶贫对象不符合政策条件愿承担行政和法律责任,确保贫困户识别精准。
(二)分类扶持。
通过精准识别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分为黄卡户、红卡户和蓝卡户三类,第一类为黄卡户,是指有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收入在贫困线边缘的贫困户;第二类为红卡户,是指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家庭贫困程度比较深的贫困户;第三类为蓝卡户,是指年老体弱或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和五保户。
优先扶持黄卡户,集中攻坚扶持红卡户脱贫,对蓝卡户则通过保障扶贫来保障其基本生活。
(三)挂图作业。
根据贫困户的实际情况,分三年制定脱贫规划。
乡里将根据各村情况对每年精准脱贫任务落实到户到人,建立台账,并用图表标注清楚,挂图作业,脱贫一户销号一户,做到“贫困在库,脱贫出库”。
三、精准施策
针对贫困村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实际情况,分清类别,分类施策,强化措施,扎实推进各项扶贫政策落实到实处。
在抓好贫困村公共设施和服务方面的建设同时要抓好对贫困户的帮扶,做到精准施策。
(一)推进基础设施扶贫
1(对“十三五”扶持贫困村25户以上的所有自然村,由规划所牵头负责进行村庄建设规划。
2(重点解决“最后一公里”的问题。
着力解决贫困群众最需要、最期盼的交通、电力、水利、就医就学等方面“最后一公里”的问题,让贫困群众享受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到2015年完成2个贫困村25户以上自然村水泥路建设,确保到2016年底新一轮贫困村中25户以上自然村全部通水泥路;在调查摸底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保到2016底全面完成农村贫困户土坯房和危旧住房的改造任务;灌溉渠系建设和小山塘除险加固改造主要倾向贫困村,提高灌溉能力,到2017底基本解决贫困村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和生产用水困难问题;每年安排贫困村至少一个“一事一议”项目,以帮助解决路、桥、水等问题。
(二)推进产业扶贫
1(培育壮大特色富民产业。
大力发展高产油茶、白莲、等特色种植业和特色养殖业,鼓励支持贫困户依据当地资源禀赋发展“一村一品”富民特色产业。
为贫困户发展种养业优先立项和优先提供苗木和
种苗。
每年通过产业扶持贫困户50户以上,到2020年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每户都有一个长效增收的主业。
乡财政筹集资金,重点打造空坑——XX扶贫产业带,带动全乡贫困群众发展扶贫产业。
2(筹集精准扶贫到户资金。
县乡筹集精准帮扶到户资金,对贫困户发展产业给予奖补,或提供小额贷款担保、贴息、补助农业保险,以及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等。
县财政每年从产业扶贫资金中,切出一半以上用于精准扶贫到户,发展了扶贫产业的贫困户,经验收合格后每户获得一次性扶持资金5000元,按规划分批实施,5年内全覆盖;另外切除部分资金,用于贫困户精准扶贫发展产业贷款贴息。
3(积极探索“四位一体”的产业扶贫新模式。
指导贫困村选择一个适合当地发展的高效产业;组建一个支撑有力的合作组织;设立一个产业贷款风险补偿金,为条件成熟的贫困村安排20万元产业扶贫专项资金,作为贫困户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由合作商业银行按1:
8放贷;创建一个部门配合的帮扶机制,县委农工部、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蔬菜局等相关部门在贫困村产业选择、合作社组建、技术培训推广、市场开发等方面会给予大力支持,共同推进。
4(创新产业发展服务体系。
鼓励贫困农户以土(林)地经营权作价入股方式,参与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农场和联户经营等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对贫困户创办的家庭农场和有贫困户参与的合
作社,县财政将重点给予资金扶持。
广泛推行“千村万户老乡工程”,力争2,3年覆盖黄卡、红卡贫困户,带动贫困户增收致富。
(三)推进搬迁扶贫
(正确引导。
对地处边远、生存和发展条件较差、就地扶贫难以奏效的贫困户,坚持群众自愿、规模适度、梯度安置的原则,稳步推进贫困人口向县城工业园、县城次中心、中心圩镇或中心村有序搬迁转移。
2(整合资源。
积极整合资源支持搬迁移民集中安置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搬迁移民集中安置点的道路、通水、通电、学校、幼儿园、卫生所、文化等公共设施。
3(扶持政策叠加。
搬迁移民户可同时享受搬迁移民扶贫补助和农村危旧房、土坯房改造补助,对特别困难的搬迁户,进一步提高建房补助标准,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一对一”帮扶;搬迁移民户除享受移民安置各项扶持政策外,迁出地的土地、山林、水面等承包经营权不变;帮助其解决后续发展问题,实现稳得住、奔小康能致富。
(四)落实智力扶贫政策
1(优先支持贫困村发展教育。
加强贫困村学校规划,优先立项解决贫困村薄弱学校改造,同步实现标准化和现代远程教育,新招聘的老师优先安排到贫困村小学任教,每年安排优秀小学教师到贫困村小学轮流支教,让贫困村的小学生能就近享受优质教育资源。
优先支持
贫困村利用闲置校舍改建公办幼儿园、村小增设附属幼儿班、学前教育巡回支教点项目。
2(加大贫困生资助力度。
落实好现有国家济困助学政策,逐步提高贫困生资助标准。
公办幼儿园、村小附属幼儿班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学前教育的保教费减半;对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在上级规定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500元;择优录取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到县属中学上学,除享受国家规定的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补助和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外,每人每学年再给予1000元的生活补助,并免除学杂费、住宿费;对考取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每人一次性补助8000元;为当年被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录取的贫困家庭大学生办理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3(大力实施职业教育和就业培训。
继续实施“雨露计划”,支持职业学历教育,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参加中、高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在校期间每人每年给予2000元的补助;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参加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有关部门颁发职业技能证书的扶贫对象,给予每人1000元培训补助;为贫困户免费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此项工作由县扶贫和移民办组织实施。
面向农村贫困家庭定向培养人才,今年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报考“三定向”的加20分录取;从2016年起,县里将切出20%的“三定向”招生指标,专门用于招收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并根据当年招生考试情况确定具体加分标准。
(五)推进劳务扶贫
1(公益性岗位安置贫困户就业。
2(鼓励能人创业扶贫。
凡通过创业带领贫困户家庭成员就业,经当地就业部门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优先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
3(解决贫困户进企业务工。
积极帮扶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农民工进企业务工,解决贫困家庭收入来源问题。
(六)推进保障扶贫
1(落实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逐步提高低保、“五保”补助标准,扩大低保覆盖面,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做到“应保尽保”。
(完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全面推进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让其享受基本养老金保障。
(健全医疗保障制度。
对所有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县内住院给予特殊政策倾斜。
(完善临时救助制度。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临时救助,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七)推进社会扶贫
县工业园管委会将牵头联合县工信委、县扶贫和移民办在企业界开展主题为“全民扶贫,邀您同行”结对帮扶活动,积极组织工业企业自愿参与到贫困村开展结对帮扶活动。
激励和引导“爱心协会”等社会力量参与扶贫,争取社会各界参与结对帮扶等扶贫攻坚工作。
四、精准帮扶
进一步完善精准扶贫机制,搭好精准扶贫的平台,实现扶贫方式由过去大水“漫灌式”向精准“滴灌式”转变,真正扶到点上、扶到根上。
突出抓好“七个到村到户”:
(一)产业到村到户。
每个贫困村都要根据当地的资源禀赋围绕富民产业,选择一个符合当地实际的特色产业,引导贫困户通过参与产业发展,实现增收致富。
(二)项目到村到户。
根据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脱贫项目,找准脱贫路子,做到能种则种,能养则养,能外出务工则外出务工。
贫困村要根据当地产业特色,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为贫困户发展产业提供服务。
(三)柚苗到村到户。
县委农工部将安排专项资金、县农业局负责购买调运柚苗,给每户贫困户免费发放20株以上柚苗,扶持贫困户种好“摇钱树”。
(四)资金到村到户。
对建档立卡的贫困户逐户制定发展目标、落实脱贫项目和帮扶资金,做到专项扶贫与行业扶贫、社会扶贫并举,专项扶贫资金要全部落实到贫困村、贫困户,行业扶贫资金、涉农部
门项目资金要向贫困村、贫困户倾斜,与扶贫资金捆绑使用,实现贫困户精准扶贫全覆盖。
(五)干部帮扶到村到户。
进一步加大干部挂点帮扶贫困村和结对帮扶贫困户工作力度。
实施“四个一”组合式扶贫:
每个贫困村都安排有一个以上县领导、一个以上县直单位、一个以上工业企业和一笔专项扶贫资金,实行挂点帮扶。
要按照“交朋友、摸实情、找路子、扶资金、促增收”的思路,继续推行科级以上领导干部“1+2”结对帮扶工作,即每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每年扶助3户黄卡、红卡贫困户,按“一户一策”发展一项扶贫产业,增加贫困户家庭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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