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厂建设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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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建设施工合同
污水处理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环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污水处理厂
工程地点:
镇石板河边。
工程内容:
污水厂区主体氧化沟的土建工程:
因设计图纸滞后,承包人按发包人的白图和现场施工员的指导进行施工;工程量按实结算。
主材指:
沙、石、砖、水泥、钢筋、扎丝、涂料、膨胀剂、防水材等由承包人承担各种风险自购。
辅助材料指:
其它所有建设器械和制作及安装所需耗材、工具、脚手架、模板、水电、吊运、车旅生活费等全由承包人承担。
工程建设费(包含材料采购、建造、运输、检测费、验收、售后服务、税收等费用)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黔发改建设[2008]656号
资金来源:
自筹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污水厂区主体氧化沟的土建工程。
第三条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09年7月1日
竣工日期:
2009年9月10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70天
第四条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第五条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壹佰叁拾贰万元整(人民币)¥:
1320000.00元。
第六条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3、补充合同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第八条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第九条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第十条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09年7月1日
合同订立地点:
环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按通用条款第二条执行。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无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国家建筑强制性技术标准》。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无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无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合同签订生效后2个工作日、一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施工图必须妥善保管,不得外借和丢失,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洪平职务:
总监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参照环保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执行。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增加工程量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王华职务:
技术员
职权:
负责本项目的质量监督和工程进度管理、负责办理有关工程变更认可签证单、负责督促安全施工方案及措施的落实、负责协调施工期间工程中甲乙双方有关事项。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无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已具备施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水电用量及场地已可满足施工需要。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具备施工通道,条件能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合同签订生效后根据设计勘察委托书要求,发包方另行安排进行工程地质勘查,并提供准确有效的地质资料;地下管线资料现场交底。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合同签订生效后尽快办理好该施工项目施工所需的由发包人办理的证件、批文。
承包方配合提供相关的相关资料。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承包方进场后根据设计要求自行确定。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由承包方自行确定并组织会审,提前2天通知发包方和监理单位参加。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协调。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协助施工中与周边居民的现场协调工作。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按工程总承包的相关规定为准。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设计变更需满足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展要求。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每月25日前向发包方提交统一格式的上月完成的工程进度表,并提供下月施工计划。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由承包人自己负责。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无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按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负责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乙方负责制定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并承担相关费用。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根据建设部及省黔南州有关现场施工管理及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做到文明施工,清洁施工,工完场清。
严谨建筑材料、土石方等施工中产生的废渣、淤泥运输沿路洒落。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满足当地质检部门的相关工作与资料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正式组织施工前提交,总进度计划同时提交。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按合同通用条款有关规定执行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无。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在约定时间内无条件完成工期,发包方奖励承包方拾万元,反之超过五天,发包方扣罚承包方拾万元工程款。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按合同通用条款有关规定执行
19.工程试车
19.5试水费用的承担:
由承包方承担。
五、安全施工
按合同通用条款有关规定执行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
(1)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施工期间材料涨价风险、投标预算工程量漏算、拆除工程及确保污水厂正常运行而采取的临时措施增加工程费用的风险等各种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无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无。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无条件完成工期,发包方奖励承包方拾万元,反之超过五天,发包方扣罚承包方拾万元工程款。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无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根据工程施工中合同外实际增减工程量进行补减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无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无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25日前提交施工完成工程量报表,发包人在收到完工工程进度根表,即日起一周内核批,作为进度款的支付依据。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根据进度情况支付进度款80%,待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支付15%,工程正常运行一年后支付余下5%。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不采用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不采用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不采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不采用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不采用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不采用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不采用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满足相关质量要求
八、工程变更
若有工程变更由发包方书面通知承包方,并按本合同的约定的有关条款办理。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专用条款2.2,2.3和施工图、设计变更、环保局有关规定执行。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竣工技术资料工程验收前15天提供资料一式四份,其他资料正在工程严峻工验收合格后10天内提供竣工资料一式四份。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无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无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无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
由于承包人致使本工程不能按期竣工的,工期每延期竣工一天,扣违约金5000元;若工期违约金达到壹拾万元(100,000元)则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另行对承包方进行索赔。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如果工程质量未一次性验收达到合格,按工程结算总值的2%罚款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37.争议
37.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时,有双发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1_种方式解决:
(1)请双方协商调解;
(2)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无
分包施工单位为:
无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双方约定由承包人办理相关投保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由承包人办理相关投保
(2)承包人投保内容: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及其他应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无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47.补充条款
如实际施工中有工程量的增加及追加的工程费用,参照《省2004版计价定额》,并需经过甲方、监理和甲方现场负责人同意,另行签订协议。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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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污水处理 建设 施工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