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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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暂行)
黑龙江省教育厅
2011年5月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建设标准…………………………………………………2
第一节建设规划标准………………………………………2
第二节建设用地标准………………………………………4
第三节园舍建筑标准………………………………………5
第三章设施设备配备标准………………………………………8
第四章教职工配备标准…………………………………………12
第五章保教管理标准……………………………………………13
附件:
1.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园舍建筑有关标准………………16
2.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玩教具配备基本标准……………17
3.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22
4.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卫生保健器械配备基本标准……23
5.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隔离室设备配备基本标准………24
附录:
术语说明……………………………………………………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
见》(国发〔2010〕41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黑政发〔2011〕20号)精神,加强幼儿园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优化幼儿成长环境,满足广大城市居民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全面提高黑龙江省城市幼儿园办园整体水平,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9月11日国家教委令第4号)、《幼儿园工作规程》(1996年3月9日国家教委令第25号)、《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教基〔2001〕20号)、《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教基字1988年〔108〕号)、《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1987〕城设字第466号)、《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和《幼儿园教玩具配备目录》(国家教委1992年12月)、《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劳人编〔1987〕32号)等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城市幼儿园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估城市幼儿园办园条件的基本标准。
标准中规定的基本办园条件是本省城市(含县城驻地,下同)举办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标准,经济发达地区以及新建实验性、示范性、有特殊要求的幼儿园,办园条件指标可适当提高,以充分满足幼儿园保教工作的特殊需要。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举办的各类幼儿园。
各地在使用本标准时,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分类要求,分层指导。
新建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规划指标要求,改建或扩建幼儿园应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四条本标准中基本建设和设施设备配备分为必备指标和选配指标。
必备指标是城市幼儿园办园必须达到的基本标准,选配指标是城市幼儿园根据实际需求选择添加的指标。
第五条中外合作幼儿园(所)、民办幼儿园(所)及其他招收并实施学前儿童教育的机构参照此标准执行。
第二章建设标准
第一节建设规划标准
第六条幼儿园布局
幼儿园布局应根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第七条园址选择
(一)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周边绿色植被丰富、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地段。
(二)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站等。
(三)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网吧、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场、垃圾及污水处理站、公安看守所以及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通讯发射塔(台)等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毗邻。
(四)符合其他有关安全、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第八条建设规模
(一)新建住宅区应规划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
原则上每5000人口的住宅小区应配建1所规模为6—9个班的幼儿园;每10000人口的住宅小区应配建1所规模为9—12个班的幼儿园。
(二)幼儿园规模应以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确定,不宜过大,以6—12个班为宜。
幼儿园规模原则上不应超过12个班
。
(三)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
小班(3周岁)20—25人;中班(4周岁)26—30人;大班(5周岁)31—35人。
有条件的幼儿园可设早期教育中心,托儿班(2周岁)每班16—20人,亲子班(18个月)每班10—15人。
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适当酌减。
第九条规划和建设
(一)新建、改扩建的幼儿园,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先规划后建设。
(二)幼儿园(包括依托中小学举办的幼儿园)应因地制宜,独立设置,应有围墙(或安全隔离设施)、大门和传达(警卫)室,以防止外来人员和车辆随便进入。
(三)幼儿园建设规划应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方便使用管理,避免相互干扰,有利于人流疏散。
(四)园内建筑间距及园内建筑与园外相邻建筑的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标准及规划、消防、抗震、卫生、环保等有关规定。
建筑耐火等级,楼房应不低于二级,平房应不低于三级。
抗震等级应与当地中小学校舍抗震设防等级相同。
幼儿园总平面布置应保证有良好的建筑朝向、日照和通风。
幼儿活动室、寝室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3小时,室外活动场地应保证有一半以上面积在冬至日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五)幼儿园建筑应合理组合,建筑形式和风格力求体现儿童特点。
园内绿化用地应结合使用功能、特点及建筑景观等要求,与园舍建筑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充分体现儿童化、生态化、教育化、立体化等特点,形成优美的育人环境和人文景观。
(六)园内主要道路应根据通行和消防要求建设。
园内道路布置应便捷通畅,道路的高落差处宜设坡道,主要道路宽度及转弯半径应符合消防车辆通行要求;主要出入口的位置不宜设在交通主干道,应有利于交通疏散。
园门外道路必须留有缓冲带及家长接送幼儿时停留的空间。
(七)室外给排水、燃气、电力、通讯等管线,应根据总平面布置的要求合理设计。
污水应接入城市污水排放系统;应按照防火规范要求设置消防栓;用电负荷应留有余量;室外管线应采用地下管暗设;安全、防噪声、防火与疏散、给水与排水、采暖与通风、燃气、电气、通讯等要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
(八)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必须确保师幼安全,应具有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的能力和应对措施。
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第二节建设用地标准
第十条建设用地组成
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园舍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化用地三部分。
新建幼儿园用地应留有足够的发展空间。
(一)园舍建筑用地
1.园舍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基底占地、建筑物周围通道。
建筑密度不宜大于30%。
2.幼儿园建设用地应按容积率计算(即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之比)。
(二)室外活动场地
包括共用活动场地、分班活动场地。
共用活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场地、活动器械场地、30m直跑道、沙池、戏水池、饲养区、种植区等,生均不少于1.5㎡。
其中游戏场地包括硬化场地及草地、沙土地(塑胶场地)等软场地。
分班活动场地生均不少于1.5㎡。
(三)绿化用地
包括集中绿地、种植园地以及房前屋后、道路两侧的零星绿地。
生均不应低于1.5㎡。
有条件的幼儿园要扩大绿化面积,绿地率不低于30%。
绿地中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第十一条建设用地面积
根据《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教基字1988[108号])的有关规定,从我省省情和经济发展水平出发,本着既要保证幼儿园保教工作及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勤俭办园、提高园舍使用率的原则制定。
根据幼儿园的不同规模,其用地面积和生均用地面积标准不宜低于表2-2-1的规定指标。
表2-2-1建设用地面积和生均用地面积指标表(m2)
规模
项目
6班(180人)
9班(270人)
12班(360人)
必备
指标
选配
指标
必备
指标
选配
指标
必备
指标
选配
指标
园舍建筑用地
2409
598
3275
887
4102
1079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
540
—
810
—
1080
—
集中绿化用地
270
—
405
—
540
—
合计
3219
598
4490
887
5722
1079
生均用地面积
17.89
3.33
16.63
3.29
15.90
3.00
第三节园舍建筑标准
第十二条园舍建筑组成
幼儿园园舍建筑由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生活用房组成。
(一)活动及辅助用房包括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共用活动用房。
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间等。
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间尽量做到成套设置。
其中活动室与寝室也可合并设置。
共用活动用房包括多功能活动室和专用活动室。
专用活动室一般设置科学发现室和图书阅览室,有条件的幼儿园可依据实际情况设置建构室、美工室、音乐室、亲子活动室等。
(二)办公及辅助用房包括办公室(园长室、财务室、档案室、教师办公室、后勤办公室等)、图书资料室、会议室、保健及隔离室、活动器械储藏室、总务储藏室、门卫室、教职工卫生间等。
有条件的幼儿园可设网管(监控)室、晨检兼接送室。
(三)生活用房包括厨房(前处理间、主副食加工间、配餐间、消毒间和主副食库)、开水及消毒间、炊事员更衣休息室、洗衣房、其他生活用房等。
寄宿制幼儿园应设淋浴室。
(四)本建设标准未包括室内游泳池、民防工程、连接廊、自行车棚、花房及教职工机动车停车场地等,对上述建筑物及场地有需要的,可另行增加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
第十三条园舍建筑面积
园舍建筑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指标可参考表2-3-1,生均建筑面积应不低于8.8平方米。
表2-3-1园舍建筑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指标表(m2)
指标
规模
必备指标
选配指标
建筑面积
生均
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
生均
建筑面积
6班(180人)
2028
11.27
377
2.10
9班(270人)
2829
10.48
559
2.07
12班(360人)
3605
10.02
680
1.89
(一)办园规模小于6班时,可参照6班的生均指标适当提高。
办园规模大于12班时,可参照12班的生均指标适当降低。
寄宿制幼儿园可在本建设标准各类用房面积指标基础上增加或扩大保健室、隔离室、浴室、洗衣房、更衣休息室、教工卫生间、厨房、教师值班室等。
(二)本建设标准各类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均按240mm厚计算,大于240mm时,建筑面积可相应增加。
(三)黑龙江省位于高寒地域,幼儿园宜结合园所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共用活动用房的间数和面积,每增加1㎡室内面积可相应减少2㎡室外游戏场地面积。
第十四条园舍用房面积
(一)活动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2-3-2的规定。
表2-3-2活动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表(m2)
用房名称
每间
使用
面积
必备指标
选配指标
6班
9班
12班
6班
9班
12班
间数
面积
间数
面积
间数
面积
间数
面积
间数
面积
间数
面积
活动室
50
6
300
9
450
12
600
—
—
—
—
—
—
寝室
50
6
300
9
450
12
600
—
—
—
—
—
—
卫生间
15
6
90
9
135
12
180
—
—
—
—
—
—
衣帽及教具
储藏室
9
6
54
9
81
12
108
—
—
—
—
—
—
多功能活动室
—
1
120
1
120
1
150
—
—
—
—
—
—
专用活动室
40
2
80
3
120
3
120
1
40
2
80
2
80
使用面积合计
—
—
944
—
1356
—
1758
—
40
—
80
—
80
建筑面积合计
—
—
1573
—
2260
—
2930
—
67
—
133
—
133
注:
1.平面利用系数K=0.6。
2.全日制幼儿园,活动室与寝室合并设置时,其面积按不低于两者面积之和的80%计算。
(二)办公及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2-3-3的规定。
表2-3-3办公及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表(m2)
用房名称
必备指标
选配指标
6班
9班
12班
6班
9班
12班
办公室
75
112
139
—
—
—
资料兼会议室
20
25
30
—
—
—
教具制作兼陈列室
—
—
—
12
15
20
保健及隔离室
20
20
28
—
—
—
晨检兼接送室(选配)
18
21
24
配电室
8
10
12
网络控制室(选配)
—
—
—
10
10
10
储藏室
36
42
48
门卫室兼教职工值班室
12
12
12
—
—
—
教职工卫生间
12
12
12
—
—
—
使用面积合计
175
223
269
48
56
66
建筑面积合计
292
372
448
80
93
110
注:
必备指标和选配指标平面利用系数K=0.6。
(三)生活用房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2-3-4的规定。
表2-3-4生活用房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表(m2)
用房名称
必备指标
选配指标
6班
9班
12班
6班
9班
12班
厨房
77
90
101
—
—
—
教职工餐厅(选配)
—
—
—
15
20
25
开水、消毒间
8
10
12
—
—
—
炊事员更衣休息室
13
18
23
—
—
—
洗衣房(选配)
—
—
—
8
10
12
淋浴室(选配)
—
—
—
15
20
25
其它生活用房
—
—
—
100
150
200
使用面积合计
98
118
136
138
200
262
建筑面积合计
163
197
227
230
333
437
注:
必备指标和选配指标平面利用系数K=0.6。
第十五条园舍建筑标准
(一)幼儿园园舍建设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二)新建幼儿园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先规划后建设,必须满足各项用地指标、城市建设规划和使用功能的要求,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应有适当的超前性。
(三)幼儿园活动室及辅助用房的层数应为三层及以下(托班、小班用房宜在二层以下,中班、大班用房宜在三层以下),办公及辅助用房和生活用房的层数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园舍建筑设计、建筑结构、建筑材料等应根据园舍的使用要求、发展需要和当地抗震、防雷电等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的相关规范要求确定,建筑内装修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23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和《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的规定,达到安全、环保、适用。
(五)幼儿园园舍建设其它有关标准要求见附件1。
第三章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第十六条总体要求
(一)园内设施设备应适应不同年龄幼儿的身心发展水平和个体差异,满足保育、教育和幼儿主动活动的需求,克服小学化、成人化倾向。
(二)园内应安装安保设施、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并设有易于幼儿识别的标识和意外事故紧急出口和通道。
室内过道设置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装修及新添置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
(三)幼儿园的供电系统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所使用的电源插座应为安全型,并安装在幼儿不能触及的位置。
环境布置及所使用的物品不能有突出的尖角,儿童使用家具的边角应为圆弧形。
幼儿活动区域的窗台边不得放置幼儿可攀爬的物体。
(四)室外活动场地上的大中型运动器械应固定安装在软质地面上,器械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五)各地可参照本标准要求,利用各种安全、环保的自然物和废旧材料自制玩教具。
幼儿园禁止接受生产企业的试用产品。
(六)招收特殊儿童的幼儿园,应考虑特殊儿童的需要。
特殊儿童所需要的具有医疗及康复功能的器械与玩具,应在教师指导、监护下使用。
(七)符合国家其它有关规范、强制性标准和规定。
第十七条玩教具配备
玩教具配备标准依据《幼儿园教玩具配备目录》(国家教委1992年12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见附件2。
有条件的幼儿园可结合办园特色增配相应的玩教具。
第十八条室外设施设备
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应设置活动器械以及玩水池、玩沙池、种植园地、饲养区等场地所需设施,面积大小与办园规模相适应。
沙池深度为0.3-0.5m,池中沙不得使用工业用沙,水池蓄水深度不超过0.3m,水应经常更换,保持清洁卫生。
活动器械包括具有攀、爬、滑、钻、荡、平衡、投掷等功能的运动器械,3岁以下婴幼儿以配备单一功能运动器械为主,运动器械上的装饰物不能遮挡教师和儿童的视线。
禁止使用全封闭的滑梯和通道。
室外活动场地应具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第十九条室内设施设备
幼儿园应根据各类用房的不同功能,按需配备防暑、取暖和消毒设施,并安装遮光窗帘(不得使用红色)。
(一)活动室:
活动室内宜按教学区、活动区、生活区设置。
活动室地面以木质为宜,天花板和墙面宜进行吸音处理。
教学区应配备儿童桌椅、钢琴(或电子琴)、磁性黑板、钟表、电视机、DVD、录音机等。
有条件的幼儿园可配备计算机、视频展台、数码照相机、摄像机等设备。
活动区应根据幼儿发展的需要和认知水平选设角色游戏区、表演区、建构区、美工区、益智区、图书区、科学区、自然观察区等,配备足够的操作材料和幼儿图书,并随幼儿发展水平、季节变换和教育内容及时更换。
玩具柜采用开放式,其大小、高度与幼儿人数、身高相适应,便于幼儿自由取放。
生活区应配备饮水、消毒设备。
每班配备保温桶、水杯柜、消毒柜等。
保温桶应具备锁定装置。
每生一杯(无毒、不易碎、耐高温),并有明显区分标记。
活动室配备的幼儿桌椅应符合《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标准》GB/T3976-2002(见表3-1)。
幼儿桌桌面长度应保证每位幼儿占有0.50—0.55m,宽度为0.35—0.50m。
桌椅使用环保材质,无棱角,应与幼儿身高相适宜,每班不必强求同一标准。
表3-1桌椅型号及尺寸与幼儿身高范围对应表(cm)
桌椅
型号
课桌尺寸
座椅尺寸
幼儿身高
适应范围
桌面高
桌下
净空高
座面高
座面
有效深
座面宽
靠背上缘
距座面高
靠背下缘距座面高
幼1号
52
≥450
29
29
27
24
13
113—
幼2号
49
≥420
27
27
27
23
12
105—119
幼3号
46
≥390
25
25
25
22
11
98—112
幼4号
43
≥360
23
23
25
21
10
90—104
幼5号
40
≥330
21
21
23
20
9
83—97
幼6号
37
≥300
19
19
23
19
8
75—89
(二)寝室:
幼儿寝室应分班使用。
寝室内配备供幼儿午休的单层固定床,每生一床;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配置叠放收藏的硬板床。
床的长度应符合幼儿身高要求,床间通道不得小于60cm。
如大班确需使用双层床时,需配备固定式双层床,总高度不应高于120cm,四周设高度不低于30cm的护栏,且只能沿墙体处摆放。
幼儿床铺具体规格见表3-2。
寄宿制幼儿园应设置专用寝室,配备固定式单层床、不同照度的灯具和幼儿专用衣橱、被褥等,设有教师值班设施。
表3-2幼儿园幼儿床铺基本尺寸标准(cm)
年龄
2周岁
3周岁
4周岁
5周岁
床铺标准
高度
30
30
35
40
宽度
60
70
70
70
长度
130
130
140
150
(三)卫生间:
包括盥洗室和厕所,并应分间或分隔,通风良好,地面应防滑、易清洗。
盥洗室配备与儿童身高、数量相适应的梳洗镜、洗手盆和防溅水龙头。
幼儿每人一巾,毛巾之间要有合理间隔,并以安全方式悬挂。
应有幼儿无法直接接触到的清洁用具、消毒用品存放处,并有专用标志。
厕所采用水冲式,配置适量的幼儿座便器或沟槽式便池,沟槽式便池应设置幼儿扶手。
按班设置的卫生间应配备大便器4个以上、小便器2个以上或者便槽3.0m以上;集中设置的卫生间应配备大便器8个以上、小便器5个以上或者便槽6.0m以上。
洗手龙头按幼儿人数1:
6或者1:
7设置,污水池1个。
提倡男女分厕。
严禁在盥洗室安装煤气、燃气热水器。
(四)多功能活动室:
多功能活动室应具备开展体育、艺术、游戏活动、全园集会、观摩教学等综合性功能。
应根据使用功能配备多媒体设备(投影仪或实物展台、计算机等)、音响设备、音乐舞蹈活动设施(钢琴、壁镜等)及会议所需的设施设备。
(五)专用活动室:
应按其功能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和活动材料。
科学发现室应配备操作台和材料柜,提供水源及用于开展各种探索活动的玩教具、操作材料。
图书阅览室应配备图书、杂志、音像读物等,并配备数量足够的开放式书架及桌椅。
幼儿图书应以绘本为主,达到幼儿人均8册以上,复本不超过5册,且每年及时更新。
教师专业用书不少于50种,报刊杂志不少于10种,其中学前教育杂志不少于5种。
建构室应配备中大型结构材料及材料柜,留有足够空间,便于开展大型主题建构活动。
美工室应配备画架、画板、纸张、笔、颜料等各种美术工具(包括泥工工具),并提供水源。
有条件的可以设置涂鸦墙、作品欣赏区及儿童作品展示区。
音乐教室应配备壁镜、把杆、乐器、录音机、电视机、DVD、计算机等。
体能教室应根据需要配备攀、爬、滑、钻、荡、平衡、投掷等运动功能的设施设备。
有条件的可配备乒乓球、篮球等运动设施。
第二十条办公设备配备
办公设备配备标准见附件3。
第二十一条卫生保健设备配备
卫生保健设备包括必要的体检、简易外伤处理器械、常见外用药品和卫生消毒设备。
卫生保健器械及隔离室设备配备标准分别见附件4、附件5。
第二十二条生活设施设备配备
生活设施设备包括卫生用具、食堂设施设备等。
食堂应配备蒸饭车、和面机、冰箱、烤箱等必要的设备及防蝇、防鼠、防尘、防腐、防蛀、消毒设施,并符合《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要求。
有条件的幼儿园可设置专用儿童餐厅,餐厅内应配备与儿童人数、身高相适应的儿童餐具、桌椅及洗刷设施。
第二十三条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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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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