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新闻发布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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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新闻发布会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新闻发布会
实录内容:
主持人:
各位记者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非常高兴在我们农历新年结束的第一个工作日的早上我们能够在政府新闻办发布大厅又和大家见面,我也首先借这个机会对一年以来深圳的各大媒体、中央和驻省的各大媒体以及在座各位记者朋友对我们深圳新闻发布工作给予的报道、支持和帮助表示感谢!
同时也希望在新的一年大家能够一如既往地继续报道、宣传、支持深圳的新闻发布工作。
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围绕这个细则召开一个专题的新闻发布会。
待会儿发布人会对《实施细则》的相关的出台背景、对《实施细则》的一些重点内容向媒体和公众作一个重点解读,今天参加我们发布会的主要领导有市规划国土委薛峰副主任、市城市更新办谭权副主任,此外来自我市各区、各新区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也坐在前排,待会儿他们也可以接受媒体和各位记者朋友提问。
接下来,请市规划国土委薛峰副主任介绍《实施细则》的出台背景、着眼点及主要创新点。
薛峰:
各位来宾,新闻媒体的朋友们:
首先,我代表市规划国土委对大家参加今天《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新闻发布会表示欢迎,并向大家致以新春的祝福。
刚刚
过去的2011年,是我市城市更新工作深入推进、成果丰硕的一年。
按照省市工作部署,我市将城市更新作为促进城市转型,提升城市发展质量的重要抓手,积极主动、扎实有效地推进了各项工作。
去年一年全年形成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五批次;完成47项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新开工更新项目24个,全年累计完成项目投资68亿元;落实了包括6000套保障性住房在内的一大批公益性项目和公共服务设施;去年在广东省"三旧"改造工作考核中,深圳市荣获全省唯一的一等奖,全市城市更新已进入了加速推进阶段。
许勤市长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以城市更新释放发展空间,推动城市发展由依赖增量土地向存量土地二次开发转变",对城市更新工作寄予厚望。
今年1月21日,市政府以2012年1号文的形式正式发布了《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更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城市更新工作高度重视,鼓舞了全市更新工作的干劲。
今天,借新闻发布会的机会,我先向大家介绍一下《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创新点。
一、《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
2009年12月1日,《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正式施行之后,我市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比如《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意见》、《深圳市城市更新提速专项行动计划》等重要文件,以及《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操作基本
程序(试行)》、《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试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操作规则》、《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等配套文件,通过配套文件的规定,形成了较为系统的的城市更新政策体系,对促进和规范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这些配套文件都是在2009年12月1日施行的《更新办法》后出台的,《实施细则》作为《更新办法》的配套性规定,重在对《更新办法》的规定进行细化和补充,其出台背景主要包括:
一是从加强更新工作规范性和提高操作性的角度,需要对《更新办法》中已有的规定进行明确和细化,优化办事程序,规范操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二是针对实施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更新办法》未规定事项作出补充规定,推动实际问题的解决。
三是与国家新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规和文
件保持衔接。
在《实施细则》的起草过程中,我委会同市法制办通过部门意见征求、在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并在《实施细则》的成果中充分吸纳了大家的意见,保障了《细则》制定的科学性。
二、关于《实施细则》的主要创新
《实施细则》体现了以下五方面的创新:
(一)保障公共利益,实现多方共赢。
将社会公益放在第一位,要求城市更新项目,尤其是拆除重建类项目通过用地贡献、拆迁责任捆绑、保障性住房配套等多种方式承担社会责任,发挥城市更新对城市整体品质提升的积极作用。
(二)缩短工作时限,加强进度监管。
《实施细则》建立了项目推进的"倒逼"机制,一方面大幅缩短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时限;另一方面在土地及建筑物信息核查、规划编制、实施主体确认等阶段,对市场主体提出了推进时限要求体现了高效行政与市场效率的要求。
《实施细则》一方面对市区两级政府流程作了明确界定,另外在审批时限上大幅压缩,基本上5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这么一个界定。
还有一个比较新的,以前我们是对政府提出要求,对市场主体没有提出要求,但是现在也提出要求。
因为我们发现一个情况,大家在立项的时候很积极,但是一旦纳入计划盘子后,推进过程中参差不齐,有些推的特别快,有些就放在那里不动,实事求是讲,这两年经济形势有一些困难,包括国内国外局部的金融危机也有一些影响,但是不管怎么说城市更新要推进应该是社会各界共同推进,不能开发主体,把项目纳入政府盘子,放着一直不动,那也是不行,所以《实施细则》对这方面也作出了要求。
(三)强化公众参与,实现规范操作。
通过城市更新意
愿征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公示、已批准计划与规划的公告、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等多种形式,在各个环节实现城市更新的公众参与,保障权利人的知情权、参与权。
城市更新经过这两年的操作,我们也是感觉到实际上相对以前我们其他的规划来讲,在公众参与这块确实比较深入,一个更新项目从头到尾公众都可以参与,这次《实施细则》基本上在好几个环节明确界定了公众怎么参与,每个阶段怎么参与、什么方式参与,应该说《实施细则》做得是比较细的。
(四)坚持市场运行,强化政府引导。
《实施细则》还有一个特点,区分项目类型选择最合理的推进模式,并明确相应的政府定位和管理深度。
《实施细则》里,我们更新是三种类型,综合政治、功能改变、拆除重建,可能大家比较熟悉的是拆除重建这一类,实际上综合整治这些年很多项目是通过综合整治和功能改变推进的。
《更新办法》也是作了一些不同的规定。
在坚持"市场运行"原则的基础上,对于单纯依靠市场力量难以有效推进的项目,适度加大政府组织实施的力度。
这块也是这次《实施细则》相对《更新办法》又作了补充规定,比如说一些非常难啃的骨头,可是存在安全隐患或者环境问题、功能不适合发展要求,但是市场又不太感兴趣,但是从提升城市整体功能,从改善民生角度,在这块是不是政府可以有所作为呢?
我们也留了一个开口,加大政府组织实施的力度。
(五)明确部门分工,实现管理下沉。
现在我们和市区两级的分工非常明确了,市级层面主要负责政策制定、计划和规划的整体统筹,区级层面主要负责项目实施与监管。
包括项目实施主体的选择,这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基本上都落在区里,所以这块应该说通过《实施细则》的发布,以后不太可能出现不知道这件事去哪里办,应该是很清楚了,这是我们《实施细则》第五点。
通过这五点介绍,相信大家可以初步了解我们《实施细则》对《更新办法》是在哪些方面做了进一步深化、细化、补充和完善。
今年是深圳十二五规划实施的关键年、奋斗年、加速年,城市更新工作也是如此。
随着《实施细则》的颁布施行,我们还将通过《更新单元计划申报指引》的修订、信息监管平台的建立等举措,形成保障执行体系,确保《实施细则》的有效实施。
同时在总结实践经验和政策实施效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政策创新工作,推动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再上新台阶,向全市人民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
谢谢大家!
主持人:
谢谢薛主任的发布,下面请城市更新办谭权副主任解读《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谭权: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
刚才薛主任就《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创新点作了介绍,下面我从以下七个方面对《实施细则》内容进行解读。
一、关于《实施细则》的定位
《更新办法》总共七章51条,这次《实施细则》内容非常详实,总共七章77条,31页。
实际上这是对《更新办法》非常全面的细化。
《实施细则》是不是对城市更新的政策作出了重大突破。
从《实施细则》定位来看,并不是这样,重点是《更新办法》一个配套文件,重点对《更新办法》内容进行细化、深化。
重点是按照城市更新三种类型,在操作过程中适用范围、操作程序等内容进行细化。
政策导向上,细则仍然延续了我市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拆除重建三种模式并举方式,大力推进城中村、旧工业区改造、积极推进旧商业区改造,稳步推进旧住宅区改造。
二、关于计划管理
第一,对于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实施细则》吸纳了《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试行)》确立的城市更新单元划定的技术要求和规范,其中比较重要的几项有:
城市更新单元内拆除范围的用地面积应当大于10000平方米;
城市更新单元内可供无偿移交给政府,用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的独立用地应当大于3000平方米且不小于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15%;
全市土地整备规划和年度整备计划确定的政府土地整
备区范围内不划定城市更新单元;
原特区内的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域范围应当整村划定城市更新单元,鼓励其他各区参照执行。
第二,对于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实施细则》对计划申报细化了相关要求。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首先,为了提高效率。
为简化计划体系,实现重心下放,《实施细则》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与"项目实施计划"两层次的计划体系简化成为一个层次,取消了"项目实施计划"的表述,并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的名称简化为"更新单元计划"。
调整之后,更新单元计划实行一次申报和常态申报,符合条件时可随时向有关部门进行申报,及时纳入计划,不受总量限制和年度批次限制。
对于规划已批、具备一定实施条件的项目,由各区政府直接组织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协调实施方案的落实,视为已纳入原有"项目实施计划"。
其次,为统一申报口径,《实施细则》明确,市、区政府相关部门作为计划申报主体的,直接向市规划国土部门进行申报;其他单位作为申报主体的,向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再次,为强化计划的时效,《实施细则》规定,在更新单元计划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土地及建筑物信息核查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报批工作的,主管部门可按照有关程序
进行计划清理,将该城市更新单元调出计划。
三、关于城市更新单元规划
第一,根据《实施细则》,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经批准后,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之前,计划申报主体应当向主管部门申请对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的土地及建筑物信息进行核查、汇总。
城市更新单元内土地和建筑物需完善手续的,应当尽快按照相关程序加以完善。
第二,为简化程序,提高效率,计划申报主体在编制完成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后,直接报送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由规划国土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四、关于实施主体和项目监管
第一,《实施细则》规定,城市更新单元内项目拆除范围内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只有当所有权利主体通过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成立或加入公司、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地产收购等方式将房地产的相关权益转移到同一主体,形成单一主体后,方可由该单一主体向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申请进行实施主体确认。
只有经确认的实施主体才能办理相关规划、用地、建设等手续并实施项目开发建设。
项目未形成单一主体的,不具备供地条件,将无法实施。
第二,《实施细则》明确,在项目实施主体形成之后,由区政府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对实施主体资格进行确认,并与之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明确实施主体应当承担的用地移
交、搬迁补偿安置等义务,以及相应的监管措施。
此外,在项目建成后的规划验收和房地产申请预售阶段,相关部门也将对上述义务的履行情况进行审核。
五、关于旧住宅区改造模式
对于旧住宅区改造,2011年《深圳市城市更新提速专项行动计划》已经进行了相关规范,目前基层反映规范效果明显。
《实施细则》延续了这一规定,以旧住宅区为主的城市更新单元,应当由区政府组织开展现状调研、城市更新单元拟订、意愿征集、可行性分析等工作,由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进行计划申报;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后,由区政府组织制定搬迁补偿安置指导方案和公开招标方案,经占建筑物总面积90%以上且占总数量90%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公开选择市场主体。
市场主体与所有业主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方可形成单一主体。
按照这一规定,全市旧住宅区将优先通过综合整治等方式改善居住环境,对于环境非常恶劣、配套设施极其缺乏确需进行拆除重建的,应当由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前期工作,不再允许开发商自发进驻小区设立各类"改造办公室"、私自发布公告、进行意愿征集、签订改造补偿协议等,计划受理单位也不再受理市场主体上报的旧住宅区改造申请。
六、关于政府组织实施类城市更新项目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
偿条例》正式实施。
为适应国家这一最新规定,同时也创新解决城市更新项目的拆迁难题,《实施细则》在《更新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政府征收、政府收购两类政府组织实施类项目的适用情形及程序。
其中,政府征收的范围是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区域,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理;政府收购有直接补偿、委托市场主体进行补偿、通过捆绑招拍挂方式进行利益分成等三种模式。
对于基于城市规划需要政府强力推进的项目以及由市场开展
搬迁谈判陷入僵局的项目,在综合判断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后,政府可以决定是否组织实施。
七、关于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
为贯彻低碳、绿色的更新理念,《实施细则》细化并严格限定了可以申请进行拆除重建的情形,要求优先通过综合整治、功能改变等不涉及整体拆建的方式进行城市更新,并将综合整治的范围由单一的城中村扩展到各类旧区。
按照市政府的部署,《实施细则》规定,市一级层面由市城管部门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全市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工作,并牵头制定细化的操作政策;区一级层面由各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综合整治类项目,安排与市级建设资金对等的区级建设资金。
以上是对《实施细则》主要内容的七点解读,细则全文将通过深圳市规划国土委门户网站挂出,明日的《深圳特区
报》也将全文刊出。
谢谢大家!
主持人:
谢谢谭主任的发布,下面是30分钟的媒体提问环节。
提问前请申报一下自己的工作的媒体和单位的名称。
记者:
我是晶报的,有两个问题想问一下,一个是第32条,我想问一下,我跑规划国土委这么多年,深圳其实很多的违法建筑,大部分就是因为单栋、零星的房子,已经用了很多年,那些村民自行拆除,这个规定出来后,其实这些需要拆除重建的房子,确实他们一直在等出路,这个政策一出来,好像我感觉又把这些房子出路封死了,我想问一下对这些单独的,不能纳入城市更新的项目,有没有什么样的出路来处理?
这个问题请问陈主任。
第二个问题,城市更新最大阻碍是拆迁和补偿,我看了一下条例、细则,47条有一个模糊的规定,但是不是特别具体。
我提一个我曾经遇到的采访的问题,在南山那边有一个南山区主持的城市更新项目,当时是万科组织的,当时也弄得差不多了,后来因为有原居民反对,就是因为在补偿问题上达不成协议,我就想问一下对这块我们细则也没有特别很详细的规定,会不会有什么东西来弥补这一块,比如中心区怎么一个价格范围,回迁什么价格范围,会不会有一个更明确的细则?
谭权:
我对这个问题作一个回答,您说的第32条零散危房改造,在我们《实施细则》没有包含,城市更新倡导的是
成片地区的改造。
当然,对于零散危房改造我们也予以了关注,目前我们委正在制定针对单栋零散危房拆除重建规划管理办法,这里面有一套明确的流程,办法出台后,今后零散危房报建、产权注销、登记会有一个新的程序,目前正在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二,对搬迁协议里面的内容几个方面,由于深圳市鼓励市场运行,我们保留了也非常重视由权利人以达成协议方式完成搬迁。
同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后,针对有些部分情形下难以推进的情况,目前我们深圳市正在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细则进行细化,市里有关部门正在制定规定。
谢谢!
记者:
我是南方日报的记者,《实施细则》当中第46条提到旧住宅区改造要业主公开选择市场主体,49条提出由区政府职能部门对实施主体资格进行确认,我想问一下谭副主任,这个实施主体确认背后有没有其他条件?
在后续实施过程中政府如何对项目进行相应监管?
谭权:
在我们这次城市更新细则里面,我们特别对更新主体作了规定,重点明确了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确认程序以及后续监管。
这里面我们对实施主体确认有明确的界定条件,主要包含针对城市更新拆除范围内可能会存在多个权利主体,我们必须形成一个单一主体才能开展下一步运作。
具体方式上,包括刚才介绍的几种方式,比如权利主体通过房地
产作价入股方式或者成立公司或者与开发主体要签订搬迁补偿协议。
或者对权利主体所有房产进行收购,主要目的是将房产相关权益转移到单一主体上,由单一主体进行项目实施。
大家比较担心为了防止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实施细则》也加强了相关监管。
我们规定必须由区政府更新职能部门对主体资格确认。
我们充分发挥区政府在一进一出的把关作用,申报项目阶段,什么项目符合方向,由区政府把关。
而重点的项目实施监管方式就是通过区政府和实施主体签订项目监管协议方式落实。
比如要向政府提供公益项目用地,保障性住房,还有搬迁安置协议,这些方面都很复杂,如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没有得到有效监管,可能会影响效果。
除了区政府在实施监管里面,市政府相关部门也要作积极配合,比如项目建成后,进行验收、房地产预售的时候必须做到相应监管内容要落实,比如该移交的应当移交,该建成的应当建成,通过以上措施保证对项目的实施监管。
记者:
我是深圳晚报的记者,请问一下薛峰主任,细则里头就城市更新实施存在的哪些重大问题进行了规范和细化,请举例说明?
还有一个小问题,我看到细则第二条说到市查违和城市更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这个领导小组跟市查违办是不是有交叉或者重叠,有没有什么区别?
薛峰:
《实施细则》哪方面进行了细化,刚才我也讲了几个方面,主要是五个方面。
因为讲过了,就不再重复了。
我举例说明,比如刚才讲到公共利益和多方共赢这块,通过两年运作,这块应该说是城市更新工作对我们这个城市一个很大的贡献。
现在我们通过更新项目往往是这几个方面比较突出,保障性住房配建是强制性的。
《更新办法》出台后,正好是全国范围内提出怎么样解决低收入群体住房问题,提出了保障房建设,《更新办法》在这块主动承担了这部分责任。
所以政府很敏感,很快出台了配建规定,后来在省得到推广,要求参照深圳模式,各个城市结合城市更新工作研究落实。
我们更新项目按照区位,很透明、很公开,一张图一查,你这个项目在什么地方就必须按照怎样配建。
在保障公共利益方面做得比较好。
用地这块也规定的比较死,指标上不小于3000,同时不小于范围的15%。
按照这两个指标来控制,必须无偿移交给政府。
这个是别的项目都没有的特点。
另外通过更新项目还有一个很好做法,利用更新条件对上层次规划一些配套设施进行安排。
我们更新的时候会发现可能上层次规划落实的一些措施不在我们范围内,是在别的范围内,但是别的范围不具备纳入更新条件,而我们这边可以实施更新,所以我们主动把配套设施进行腾挪。
另外一个,对捆绑拆迁责任这块,现在拆迁项目往往会出现两个范围,一个叫拆迁范围,还有自己的改造范围,这个实际上也是更新
的一个创造发明,捆绑责任。
我这个项目可能自己只有3万平米,但是通过捆绑,拆迁范围达到3.5万甚至达到4万,这种情况很普遍。
更新项目,结合周边城市功能或者别的配套设施有一些边角情况,我要求你扩大拆迁范围,拆出来的地,可能原来是政府的市政路,并不是你的。
在保障公共利益方面,更新通过这几年摸索还是有一些很好的做法。
这次在《实施细则》里面也把它稳定下来了。
另外比如这次进行细化和深化,还有刚才讲到的市场运行、政府引导这块,刚才有记者也提到了旧住宅区,在更新办法实施后,我们对这块比较放开,就是跟别的改造类型是一样的,并没有作专门界定。
但是通过这两年运作我们发现出现很多问题,旧住宅区往往区位很好,容积率比较低,所以成了更新改造市场主体争抢的对象。
在这个过程中就出现一些问题,实际上媒体这一两年也关注到这些问题,这中间也有一些报道,对我们也是一个提醒和监督。
另外包括我们所在区的小业主也向我们反映了一些问题,包括我们自己深入住宅区调研也发现一些问题,所以这次在实施细则中间,大家可以看见我们对旧住宅区改造是做出了和别的改造不太一样的界定。
区政府在旧住宅区改造中发挥了很重要的引导作用。
媒体报道的可以关注一下。
实际上现在有些开发商不管力量怎么样,当然有些力量还很不错,但是大家纷纷进入旧住宅区,自己挂一个改造办公室牌子,以后都是不允许,以后都由各区更新主管
部门统一组织开展。
它相对操作客观,由他界定旧住宅区改造计划,并且由他们深入旧住宅区征集意愿,由他们组织业主一起对改造主体进行选拔。
实际上这次细则从体例上,从逻辑关系上是对我们更新办法深化和细化。
针对这两年运行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还有相当一部分做了深化和完善,甚至有一些修补工作。
记者:
我是深圳商报记者,政府实施这块,它的主要出发点是什么?
以前办法没有谈到这一点。
政府实施主要包括哪几个方面?
哪几个情况?
第71条说因拆迁谈判两年未完成的项目,由政府优先纳入,是不是两年谈不下去,政府就收回来,如果谈了两年政府不收的情况,发展商的这个项目怎么办?
薛峰:
政府实施这块从更新办法大家看得出来,更新办法到现在有两年了,实际上在更新办法之前差不多7、8年时间,我们深圳市城市更新工作早就开始了。
只不过那个时候限于政策,我们范围放在城中村改造。
到了后来进入旧工业区改造。
无论更新办法出台之前还是之后,就是包括现在《实施细则》,我们的思想很明确,深圳市的城市更新一定是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市场主要参与城市更新。
这是主要的趋势,也是一个方向。
这次在政府参与这块做了一些规定,也是针对这些年我们以市场主导的更新模式中间出现了一
些问题,但是这些问题是非常局部的问题。
总的讲,这些年
城市更新是非常有效的。
深圳市市场经济这么发达的地方,而且城市更新规模很大,和我们内地一些兄弟城市相比,我们这些年从来没有出现过非常恶性的拆迁纠纷和矛盾。
这实际上是和政府自己的定位很有关系,还是由市场主体来解决这些问题。
但是现在为什么政府有些方面适当介入呢?
主要是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根据城市发展,我们一些重点城市发展地区,但是在市场选择和判断来讲,并没有纳入优先考虑范围,比如前海地区、坪山、光明地区,这些地方如果说,我们现在了解到深圳很多一线品牌开发主体目前兴趣都不是很大。
也可以看得出现在实际上原特区内的四个区主要是罗湖、福田、南山,还有宝安、龙岗两区中心地带仍然是城市更新热点地区。
但是政府随着新区开发,比如一个火车北站要搞,火车东站要搞,但是市场没有太多更新热情,但是政府又要把这部分空间挖掘出来,那怎么办呢?
适当地政府要主动接入,这是配合重点地区推进而来的。
第二,它可能不是城市发展的重大举措,但是出于民生考虑,比如有的地方水浸比较严重,或者原来特区建设的一些海沙楼,确实存在安全隐患,配套不是很好,市场又不是很关注,从民生角度考虑,政府也应当有些介入。
主要是这两类。
这两类放在大的盘子里面他的量是有限的。
总的讲,政府主要力量不是介入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还是引导政策、规划、计划服务这块,但是如果有一些硬的骨头必须要啃,而市场又关注度不
够,适当地政府也要采取一些必要的介入措施。
范围会界定的比较清晰,而且是非常有限的。
您刚才讲的第二个问题,它这个和第一个问题正好是相关的。
拆除重建类项目,在更新单元计划批准已经两年了。
更新项目从开始的计划立项到更新单元批复,这个过程还是比较长的。
比较长倒不是在政府内部操作这块,而是和业主谈判、拆迁补偿协议谈判这方面,还有意愿征集这方面。
如果更新单元规划都已经批准了,就意味着更新项目是完全成立的,就是接下来怎么推动的问题。
批准了两年过后,因为搬迁谈判等等,推不动,而且没有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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