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去世职工子女情况的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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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去世职工子女情况的说明
已去世职工子女情况的说明
1.如何写子女状况证明
独生子女证明
(一)
(单位)职工(男)与(单位)职工(女)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女),姓名,性别。
年月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该独生子女父母现婚姻关系(续存、离异)。
离异者,有无再婚(有、无);再婚者,现女方(初婚、再婚)曾生育子女数(个)。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男方单位(盖章)(再婚家庭)女方单位(盖章)年月日年月日
独生子女证明
(二)
(单位)职工(女)与(单位)职工(男)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女),姓名,性别。
年月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该独生子女父母现婚姻关系(续存、离异)。
离异者,有无再婚(有、无);再婚者,现男方(初婚、再婚)曾生育子女数(个)。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女方单位(盖章)(再婚家庭)男方单位(盖章)年月日年月日
2.如何写子女状况证明
独生子女证明
(一)(单位)职工(男)与(单位)职工(女)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女),姓名,性别。
年月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该独生子女父母现婚姻关系(续存、离异)。
离异者,有无再婚(有、无);再婚者,现女方(初婚、再婚)曾生育子女数(个)。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男方单位(盖章)(再婚家庭)女方单位(盖章)年月日年月日独生子女证明
(二)(单位)职工(女)与(单位)职工(男)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女),姓名,性别。
年月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该独生子女父母现婚姻关系(续存、离异)。
离异者,有无再婚(有、无);再婚者,现男方(初婚、再婚)曾生育子女数(个)。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女方单位(盖章)(再婚家庭)男方单位(盖章)年月日年月日。
3.员工亲属去世公司规定流程怎样写
职工直系亲属去世全国各地的工会组织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例如:
1、《浙江理工高校关于办理殡仪事宜的规定》:
(1).退职厅(局)级干部的直系亲属亡故,中共浙江理工高校委员会,浙江理工高校,党委、校长办公室送花圈。
(2).退职副高、副处以上干部的直系亲属亡故,浙江理工高校和原工作单位送花圈。
(3).其他退职教职工的直系亲属亡故,其所在工作单位送花圈。
凡教职工的直系亲属(仅限于教职工本人的父母、配偶或子女)去世的,学校发放慰问金1000元。
2、我们单位退休管理站对待去世人员家属的待遇是:
送花圈,同时补助1000元现金。
所以你要去你们本人亲属所在地的单位工会组织去询问落实详细实施方法。
4.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参考如下法条享受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根据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给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给亲属抚恤金根据职工本人工资的肯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供应次要生活来源、无劳动力量的亲属。
标准为: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添加10%。
核定的各供给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给亲属的详细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给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状况适时调整。
调整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给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供应次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给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丢失劳动力量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丢失劳动力量,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丢失劳动力量,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5.因工死亡职工供给亲属范围规定的注释
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给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供应次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给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丢失劳动力量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丢失劳动力量,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丢失劳动力量,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丢失劳动力量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因工死亡职工供给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历,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给亲属的劳动力量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力量鉴定委员会担任。
本方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6.工会职工死亡后其供给直系亲属如何确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给亲属范围规定第1条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给亲属范围,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07条第1款第2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给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3条上条规定的人员,依托因工死亡职工生条件供次要生活来源,并有以下情形之1的,可按规定申请供给亲属抚恤金:
(1)完全丢失劳动力量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6)工亡职工子女已死亡或完全丢失劳动力量,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丢失劳动力量,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7.因工死亡职工供给亲属范围如何界定
1,被供给人员范围,是指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其中: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被供给人员应具备的条件,是指依靠死亡人员生前供应次要生活来源,在供给者死亡当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完全丢失劳动力量的;
(二)配偶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四)父母均已死亡或者完全丢失劳动力量,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五)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丢失劳动力量,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六)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丢失劳动力量,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能否可以处理您的问题?
8.民政局职工因病死亡,家属子女父母有什么待遇
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给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给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
一、《劳动保险条例》第14条:
工人与职员及其供给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
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三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给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给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给者得到受供给的条件时为止。
具体方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给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给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
具体方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丢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甲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费及供给直系亲属抚恤费。
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丢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乙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补助费及供给直系亲属救济费。
丁、工人与职员供给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供给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
死者年龄在十周岁以上者,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二分之一;一周岁至十周岁者,为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三分之一;不满一周岁者不给。
二、《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六章关于死亡待遇的规定
1、其次十二条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依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甲款的规定,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3个月作为丧葬费,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每月付给供给直系亲属抚恤费:
其供给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25%;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40%;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50%。
此项抚恤费付至受供给者得到受供给的条件时止(供给条件见第十一章的规定)。
2、其次十三条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丢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依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给直系亲属救济费:
其供给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3、其次十四条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完全丢失劳动力,其供给直系亲属具有工作力量而该企业需人工作时,行政方面或资方应尽先录用;受其供给的子、女、弟、妹有入该企业所办学校就读的权利。
4、其次十五条全家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其共同供给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丧葬补助费应由其中一人领取,不得重领。
特殊说明:
对于非因公死亡的赔偿,假如地方有规定的,根据当地法规政策执行。
没有相关规定的状况下,按195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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