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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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唐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少数民族、信教群众、宗教团体和宗教教职人员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民族宗教方面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编制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
需要获得唐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信息公开服务工作的申请人,请阅读《公开指南》。
申请人可以在唐山市政府办公信息网站(
)上阅读《公开指南》,也可以到《公开指南》查阅场所(市档案馆、市图书馆)领取。
一、唐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信息分类
唐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信息分为三类:
一是主动公开的信息。
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是依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三是不予公开的信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唐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公开信息编排体系
(一)唐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公开信息使用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储存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序
号
单
位
类
别
公开内容
公开形式
公开时限
公开范围
公开程序
责任部门
详细信息
(二)编排体系描述
1、公开内容。
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2、公开形式。
公开形式是指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类。
3、公开时限。
公开时限指信息公开的期限。
分为常年公开、及时公开、限时公开。
4、公开范围。
公开范围指信息公开的界限。
如:
面向全社会、面向申请人等。
5、公开程序。
简要描述审核程序,如:
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其他单位审核后公开。
6、责任部门。
责任部门指本部门内具体负责提供该信息的具体机构名称。
三、政府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信息。
信息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开,并根据需要采取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1、主动公开范围。
市民宗局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唐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信息公开目录》。
2、主动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开两种公开形式。
网址:
http:
//202.99.185.36。
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地点:
市档案馆;市图书馆。
3、主动公开时限。
信息形成或变更后,市民宗局将自信息公开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对公开信息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市民宗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市民宗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受理机构。
市民宗局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
市民宗局办公室;办公地址:
唐山市东旭国际中心1208房间;邮政编码:
063000;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8:
30-12:
00,下午1:
30-5:
30;联系电话:
2802497;传真号码:
2802064;电子邮箱:
tsmzj_bgs@。
2、公开范围。
申请人需要市民宗局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四条关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3、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唐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式样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
《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也可以在唐山市政府办公信息网站上下载。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
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的方式。
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唐山市政府办公信息网站上填写电子版,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申请。
申请人通过网络下载或到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单位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做好记录。
市民宗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的受理流程。
审查。
本单位受理机构受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
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公开权利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及时登记,并根据受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答复。
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答复申请。
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市民宗局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第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第二,申请内容含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将可以公开的部分提供给申请人;
第三,属于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四,不属于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的掌握机关名称及联系方式;
第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4)收费标准及减免规定。
本单位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并将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收费的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市民宗局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5)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唐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信息公开机构
唐山市民宗局信息公开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信息(见下表)。
唐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表
机构
名称
办公
地址
办公时间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民宗局办公室
东旭国际中心1208
上午8:
30-12:
00
下午1:
30-5:
30
2802497
2802064
tsmzj_bgs@
五、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民宗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收到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民宗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2014年10月21日
唐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公
民
姓名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人或其他组织
机构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信息
法人代表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电话
联系地址
邮编
联系人电子邮箱
传真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申请时间
年月日
所需信息情况
所需信息的
内容描述
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申请请提供相关证明
□不申请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
(可多选)
□纸面
□电子邮件
□光盘
□磁盘
获取信息的方式
(可多选)
□邮寄
□快递
□电子邮件
□传真
□自行领取
若本机关无法按照制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选填部分
所需信息
编号
需信息的用途
唐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为确保我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特制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一)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机关各处室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三)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共信息平台、机关网站、机关政务公开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四)各处室制作的政府信息,经主管领导同意后,交办公室统一公开;重要信息要经过局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公开。
(五)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
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
为确保我局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唐山市政府关于政府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我局依申请公开规定。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并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二)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了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单位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就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
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四)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五)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六)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收取任何费用。
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三、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各处室在履行职责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机关办公室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机关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1名机关行政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办公室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1、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2、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3、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由信息产生的处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2、由信息产生处室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3、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4、机关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九条不同单位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单位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的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条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各单位负责保密审查的机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二条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四条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机关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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