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贯彻执行GA和GA两个标准过程中一些重点问题的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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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贯彻执行GA和GA两个标准过程中一些重点问题的处理
关于在贯彻执行
GA990—2012和GA991—2012
两个标准过程中一些重点问题的处理
一、爆破作业资质认定
(一)非营业性爆破作业资质条件及要求
1、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认定。
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
(2)为本单位合法的生产活动需要进行爆破作业。
不能为本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进行爆破作业;(3)在限定区域内进行爆破作业。
主要是指行政主管机关准许的区域,以本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上限定的区域为准。
不能在限定区域外进行爆破作业;(4)自行实施爆破作业。
2、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是否分级别。
不分级别。
但是,对于煤矿和爆破作业环境复杂、储存量大、开采时间长等大中型非煤矿山要严格民用爆炸物品使用条件,加强爆破作业安全监管。
▲3、对煤矿从事的生产活动是否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认定。
主要是审查煤矿是否取得合法证件及其类型。
煤矿证件分为两类,一类是采矿权类,一类是探矿权类。
审查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采矿权类。
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工商营业执照》;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3)《税务登记证》;(4)《煤炭生产许可证》(省煤监局核发);(5)《采矿许可证》(国土资源部或国土资源厅核发);(6)《安全生产许可证》(省煤监局核发);(7)发改委项目立项批复(省发改委核发);(8)林业部门林地评价批文(省林业厅核发);(9)水利部门水土保持方案批文(省水利厅或市、州水利局核发);(10)环保局环评批复文件(省环保局核发);(11)符合国家现行政策规定,等等。
二是探矿权类。
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工商营业执照》;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3)《税务登记证》;(4)《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国土资源部或省国土资源厅核发);(5)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评审通过的地质勘查设计、安全专篇及矿山地质勘查开工报告;(6)地质勘查单位或者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押运员、保管员,瓦斯检测员等相应特种作业要求人员及证书;(7)林业部门林地评价批文(省林业厅核发);(8)水利部门水土保持方案批文(省水利厅或市、州水利局核发);(9)环保部门环评批复文件(省环保局核发);(10)符合国家现行政策,等等。
不具备以上两类证件之一从事煤矿探矿、开采活动的,均属于非法生产活动。
▲4、对非煤矿山从事的生产活动是否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认定。
主要是审查非煤矿山是否取得合法证件及其类型。
非煤矿山证件分为两类,一类是采矿权类,一类是探矿权类。
审查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采矿权类。
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条件:
(1)《工商营业执照》;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3)《税务登记证》;(4)《采矿许可证》(部、省、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5)《安全生产许可证》(省、市安监局核发);(6)发改委项目立项批复(省、市、县发改局核发);(7)林业部门林地评价批文(省、市、县林业部门核发);(8)水利部门水土保持方案批文(省、市、县水利部门核发);(9)环保局环评批复文件(省、市、县环保部门核发);(10)符合国家现行政策,等等。
二是探矿权类。
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工商营业执照》;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3)《税务登记证》;(4)《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国土资源部或省国土资源厅核发);(5)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评审通过的地质勘查设计、安全专篇及矿山地质勘查开工报告;(6)发改委项目立项批复(省、市、县发改局核发);(7)水利部门水土保持方案批文(省、市、县水利部门核发);(8)环保部门环评批复文件(省、市、县环保部门核发);(9)林业部门林地评价批文(省、市、县林业部门核发);(10)地勘单位或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押运员、保管员,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及证书;(12)符合国家现行政策,等等。
不具备以上两类证件之一从事非煤矿山探矿、开采活动的,均属于非法生产活动。
▲5、对公路、铁路等交通工程建设单位从事的生产活动是否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认定。
(1)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2)总承包单位的中标通知书;(3)施工许可证(公路工程);(4)开工通知书;(5)如项目由总承包单位自行爆破作业的,除上述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总承包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含爆破施工资质)、《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非营业性)》;经安评合格、符合公安部GA838—2009、GA837—2009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6)如项目由总承包单位将爆破施工分包给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的,则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需具备下列条件:
爆破作业单位与总承包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书;爆破作业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破资质证书、《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等等。
▲6、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单位从事的生产活动是否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认定。
(1)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或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初步设计批准文件;项目法人成立的批准文件;有关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项目法人组织机构和主要人员情况;环境评价报告,等);
(2)总承包单位的中标通知书;(3)开工通知书;(4)如项目由总承包单位自行爆破作业,除上述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总承包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含爆破施工资质)、《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非营业性)》等。
(5)如项目由总承包单位将爆破施工分包给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实施,则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需具备下列条件:
爆破作业单位与总承包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书;爆破作业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破资质证书、《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等等。
▲7、对除煤矿等以外其他工程建设业主单位从事的生产活动是否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认定。
除煤矿、非煤矿山、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外,其他工程主要包括土(房)建平场工程,金属爆炸破碎、切割,爆破拆除,烟窖、农田基本建设,各类排险工程等一般临时性工程。
审查的具体内容是:
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发包单位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村社、乡镇,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的文件、证明等);
(2)发包单位与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签订的爆破施工承包合同;(3)爆破作业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破资质证书、《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等等。
▲8、关于非营业性、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审批。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5吨及以下民用爆炸物品仓库逐级报市(州)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批,并报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备案。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和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5吨以上大中型民用爆炸物品仓库逐级报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审批。
民用爆炸物品仓库经公安机关审批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日常监管。
9、对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仓库的认定。
按照GA990的规定,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原则上应当有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仓库。
未通过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仓库,不得作为核定的依据。
仓库必须专有专用,不能租用、合用。
确因地理因素、民用爆炸物品使用量不大等特殊情况需要几家单位共同投资建设仓库的,事前须由市(州)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报省厅治安管理总队同意。
但该仓库各储存间应当独立使用,并不得再行出租。
对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井下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因不属于公安机关监管范围,且民用爆炸物品使用量有明确限制,因此,在核定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时,井下仓库不作为非营业性爆破作业仓库认定。
10、对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要求。
核发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时,原则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无论是初级、中级或者是高级,不能少于1人。
三年行政许可有效期满需要换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的,煤矿和较大规模非煤矿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中级不少于1人,初级不少于1—2人。
11、关于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是否可以接受爆破作业服务。
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的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自行实施爆破作业,或者委托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爆破作业。
但接受爆破作业服务后,不得再从事与民用爆炸物品相关的购买、运输、储存和爆破作业等活动。
对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在限定区域自行实施爆破作业的单位,要依法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
但是,各地不得以爆破服务“一体化”为由,强制其符合条件的单位接受爆破作业服务。
对符合核发资质条件的单位是否接受爆破“一体化”服务,由相关单位自主选择。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委托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进行爆破作业服务后,其法人仍然承担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的监管职责。
12、对不能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但因合法的生产活动需要进行爆破作业活动的处理。
对因合法的生产活动需要使用民用爆炸物品进行爆破作业,但因自身原因限制不能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的单位,可以委托依法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进行爆破作业,而不能委托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的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进行爆破作业活动。
13、对煤矿、非煤矿山在探矿期间和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进行爆破作业活动的处理。
煤矿、非煤矿矿山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作。
在探矿期间和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基建期间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可以由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非营业性)》的地质勘探单位或者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提供爆破作业服务。
(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要求
14、对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认定。
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依法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3)能承接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和/或安全评估和/或安全监理。
15、对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级别划分与从业范围的认定。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根据资质等级的不同,能对应承接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和/或安全评估和/或安全监理。
但是,同一爆破作业项目不能同时承担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和安全监理。
同时,也可以只申请与设计施工和/或安全评估和/或安全监理爆破作业项目相对应的爆破作业资质。
16、关于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分支机构的设立。
分支机构一般为分公司、子公司、项目部等。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但是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全国有效。
公司所属分公司、项目部均可持有公司合法有效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但所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的法律后果一律由公司承担。
子公司也可以依法向子公司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申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但必须符合GA990的规定要求。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项目部等不能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
鉴于我省现有爆破作业单位普遍存在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少等实际情况,除国有爆破作业单位已经成立的分公司外,其他民营爆破作业单位原则上不批准成立分公司。
。
17、成立的子公司分别申请爆破作业许可证,公司已申报的有资格人员是否还可以同时作为其子公司的人员进行申报。
公司已申报的有资格人员,在公司成立子公司时,不能再次申报,各子公司的有资格人员不得交叉使用。
同时子公司不能使用公司的资质,只能承接与子公司资质等级相对应的爆破作业项目。
18、关于对原建设部门核发的爆破作业资质和爆破服务“一体化”以来市(州)公安机关核发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如何处理。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部门职责分工和管辖权限,原来持有建设部门核发的一级、二级、三级爆破作业资质的单位不能对应申请取得一级、二级、三级爆破作业资质,必须重新申请取得;2010年12月31日前爆破服务“一体化”以来,已经在市(州)公安机关取得营业性爆破作业资质的,只要符合GA990的条件,都可以重新申请取得资质。
各地不得以整合等理由,强行压缩符合条件的单位申请爆破作业资质。
2011年1月1日冻结后违反规定成立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或者分公司,按照新申请资质处理。
19、新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的是否可以直接申请一级、二级、三级资质。
新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的,因为没有相应的爆破作业业绩,只能申请四级资质,不能直接申请一级、二级或者三级。
20、地质勘查单位应当申请非营业性或是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地质勘查单位流动性大,其申请营业性或是非营业性爆破作业资质,由企业自主选择申请类型。
但根据地质勘查单位爆破作业实际,其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更有利于其爆破作业开展。
▲21、使用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是否需要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无论是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或者是营业性、非营业性单位,只要使用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均须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申请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的,由省公安厅核发资质;申请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的,使用单位经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同意后,由市(州)公安机关核发资质。
未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非营业性)》的,一律不得使用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
22、使用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如何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
省内已经开始使用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如需继续使用的,必须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
申请单位可以沿用现在生产企业的名称,也可以重新命名。
只要符合GA990的要求,都可以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资质。
沿用生产企业名称的,其注册资金、净资产、设备净值、仓库、作业业绩、已经取得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证的人员等,可以作为申请作业资质时使用。
23、省外在我省的分公司等爆破作业单位如何取得爆破作业资质。
省外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在我省依托煤矿、非煤矿山等单位进行爆破作业的,须在我省或者省外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方可进行爆破作业。
省外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在我省成立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进行爆破作业的,须在我省或者省外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方可进行爆破作业。
对于分公司使用公司资质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严格控制和管理。
24、对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仓库的认定。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可以有或租用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仓库。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不一定在公司注册所在地必须建有民用爆炸物品仓库,也可以在外地建设,也可以在工程所在地租用仓库。
只要仓库类型有其中之一,并通过安全评价,都可以作为核定资质的依据。
未通过安全评价的民用爆炸物品仓库不得作为自有或租用的仓库进行核定。
▲25、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2009年8月1日起实施的《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的要求,对民用爆炸物品仓库设计、安全技术防范都有明确规定;同时,根据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的《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导则》,民用爆炸物品仓库须由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不合格的不能储存民用爆炸物品。
可移动储存库可以作为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
对于使用可移动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作为仓库的,仍须通过安全评价合格。
▲26、对申请爆破作业资质单位注册资金、净资产、设备净值如何认定。
根据《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请爆破作业资质单位注册资金、净资产、设备净值的认定,应当以具有合法有效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对于股份制企业申请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的,还应当有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
对非营业性单位申请爆破作业资质的,不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等方面情况的报告。
27、对A、B、C、D级爆破作业项目如何认定。
对A、B、C、D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认定,以《爆破安全规程》(GB—2003)对A、B、C、D级爆破作业项目界定的标准为准。
《爆破安全规程》修订后,以新的界定标准为准。
28、关于爆破作业单位近3年已经承担过设计施工爆破作业项目如何认定。
申请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的,只要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均可作为近3年已经承担过的设计施工爆破作业项目业绩计算:
(1)自申请之日起,前溯3年前的当月当日前一个月内公安机关批准完成的爆破作业设计施工项目;
(2)自申请之日前,经公安机关批准还未完成的爆破作业设计施工项目;(3)自申请之日前,经公安机关批准3年内连续爆破作业还未完成的设计施工爆破作业项目,其爆破作业项目业绩按照每年各1件计算。
29、关于爆破作业单位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业绩如何认定。
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业绩的认定,以自公安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近3年实际承担的设计施工业绩为准,并遵从以下原则:
(1)以项目施工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文件为准(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同时提供项目合同书、设计文件、安全评估报告、安全监理报告、完工证明等材料;
(2)非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爆破作业项目不能作为设计施工业绩;
(3)安全评估、安全监理业绩不能作为设计施工业绩;
(4)两家及以上单位联合施工的业绩,以实际承担设计施工的主要责任单位为准,即以相关批文排名第一位的单位为准;
(5)总承包项目的业绩,以实际承担设计施工的主要责任单位为准,即以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为准;
(6)对于整合后新注册成立爆破作业单位的设计施工业绩认定,可以合并计算。
(7)高级别爆破作业项目业绩可以作为低级别爆破作业项目业绩申报。
30、关于对原建设部门核发爆破作业资质单位爆破作业业绩的认定。
对于原建设部门核发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其爆破作业业绩与其核发的资质对应,作为拟申请相对应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的业绩;如果按照GA990的要求不能申请相对应资质,而只能申请低级别资质的,原有业绩可以作为拟申请资质的业绩。
31、关于对超级别爆破作业业绩的认定。
因为历史原因,对于爆破作业单位超级别实施完成的爆破作业项目且未造成较大事故的,公安机关不再追究其超越级别实施爆破作业的责任,其业绩按其实际核定的类别认定。
32、关于爆破作业责任事故等级如何划分。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2)重大事故: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较大事故: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一般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以上事故划分的等级作为爆破作业责任事故划分的等级。
33、关于技术负责人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业绩如何认定。
技术负责人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业绩的认定,以本人在近3年内主持的设计施工项目(设计文件排名第一位)为准,并遵从以下原则:
(1)以项目施工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文件为准(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同时提供项目合同书、设计文件、安全评估报告、安全监理报告、完工证明等材料;
(2)非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爆破作业项目不能作为技术负责人的设计施工业绩;
(3)安全评估、安全监理业绩不能作为设计施工业绩;
(4)两家及以上单位联合施工,其技术负责人的业绩,以实际承担设计施工的主要责任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为准,即以相关批文排名第一位的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为准;
(5)总承包项目的业绩,以实际承担设计施工的主要责任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为准,即以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为准;
(6)对于整合后新注册成立爆破作业单位的多个技术负责人的设计施工业绩不得合并作为某一个技术负责人的业绩计算。
(7)技术负责人的业绩可以带至新单位,但该业绩只能作为该技术负责人的业绩申报,不能作为新单位的设计施工业绩。
(8)高级别爆破作业项目业绩可以作为低级别爆破作业项目业绩申报。
34、公安机关对爆破作业单位申请爆破作业业绩如何出具证明文件。
公安机关对爆破作业单位申请出具爆破作业业绩证明的,只要是属于公安机关批准作业的,均要出具证明文件。
已经批准施工完成的爆破作业项目原先未出具证明文件的,均要补充出具证明文件。
公安机关批准文件须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并有市(州)公安机关分管局领导和治安支队分管领导的签字。
因为历史原因,项目施工曾经由县级公安机关批准作业后现在需要出具证明文件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和分管局领导同时在证明文件上签字证明。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5、关于理学、工学学科范围的认定。
以爆破作业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持有的毕业证书为准。
如理学学士、工学学士、理学硕士、工学硕士、理学博士、工学博士,等。
▲36、关于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职称的认定。
以爆破作业单位毕业于理学、工学学科范围的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持有的国家认可的职称证书为准。
如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等。
▲37、关于技术负责人的认定。
GA990对技术负责人有很高的要求。
技术负责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一定的理学、工学学科范围技术职称;
(2)有一定年限的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经历;(3)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技术人员还需要一定的A、B、C、D级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业绩。
38、对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如何认定。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除必须具有规定数量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外,其他工程技术人员可以是毕业于理学、工学学科范围取得国家认可技术职称的人员,一级、二级、三级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也可以是初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
但是,初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与其它工程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合并计算。
▲39、关于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如何认定。
以持有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高级、中级、初级)、《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为准,但证件所载明工作单位名称必须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
按照《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上述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变更工作单位时,上述人员应当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由原用人单位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爆破作业人员可以将其资格证转入新单位,但必须有与原单位解除合同及与新单位签订合同等方面的证明文件。
▲40、关于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档案冻结时限及流转限制。
无论是营业性或者是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其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档案已经于2012年5月18日起全部冻结。
资质核发期间,以上人员须是本单位已经取得证件人员,对证件所载明工作单位名称与申请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上述人员一律不予认可,对已经吸收的外省、外单位取得证件人员,只要没有按程序重新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的,不得计入该单位相关的实际人数。
上述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爆破作业单位。
但是,确属因为整合、重组的,经核查属实,其相关单位的上述人员应当作为拟申报行政许可单位的相关人员数量计算,并按程序重新办理证件。
▲41、关于我省大中专院校、科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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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贯彻执行 GA 两个 标准 过程 一些 重点 问题 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