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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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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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
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引
起草说明
体例:
一、适用范围
二、收费方式
三、代理诉讼案件
四、办理非诉讼业务
五、指导措施
六、附则
(以
一、代理民事诉讼、仲裁案件的计件收费标准和分段按比例收费标准,系参考《辽宁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
下简称“辽宁省标准”和《四川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以下简称“四川省标准”的相关规定;
二、涉及多语种法律服务收费标准,系参考辽宁省标准和四川省标准的相关规定;
三、风险代理收费标准系参考四川省标准的相关规定和学者观点;
四、计时收费标准,系参考四川省标准的相关规定;
五、非诉讼业务及法律顾问收费标准,系参考辽宁省标准和四川省标准的相关规定;
六、政府指导价实行范围,系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
七、防止过分低价,恶意竞争的规定,系参考四川省收费标准的相关规定。
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引
律所管理规则行业指引2016年第1号(总第1号)
(重庆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2016年月日通过)
(7月修改稿)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重庆市律师行业规则制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一)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制
^定。
(二)以下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的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的案件;
2.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放抚恤金、救济金,请求基于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
体性诉讼案件;
3.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
(三)除实行政府指导价外的律师服务收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考虑经营成本、资信水平、法律事务难易程度、律师执业经验,以及律师可能承担的工作量、风险和责任等因素制定本所的收费指南,并根据收费指南与委托人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律师服务费(律师费)。
二、收费方式
(一)律师费采取固定收费、部分固定收费加风险收费(部分风险收费)、无固定收费的完全风险收费(全风险收费)或计时收费方式。
(二)固定收费的,律师费可以单独或综合使用按件计费和按标的额比例计费。
按件计费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或涉及财产关系但无需根据标的额收费的律师服务。
按标的额比例计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律师服务,按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进计算应收律师费。
(三)实行市场调价的律师服务,除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外,原则上都可以采取部分风险收费或全风险收费方式。
部分风险收费(或全风险收费)的,委托人事先仅支付部分(或不支付)律师费,相关费用(委托人应支付第三方的费用,如诉讼费等)由
委托人自付(也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垫付或部分垫付),待代理或办
理法律事务的结果符合双方约定付费条件时,委托人按约定结算
付清律师费及相关费用。
具体付费条件,根据实现代理或办理法律事务目标的难易、律师工作内容的多少等情况,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诉讼或仲裁案件的,一般情况下不应低于争议标的额的5%,但不得高于争议标的额的
30%。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非诉讼业务的,不受此限制。
[条款说明]:
就风险代理收费比例是否设高限,起草组有两种意见。
持不设高限观点一方的理由是,双方协商一致即可,指引无需干涉。
持应设高限一方的理由是,1.重庆市2006年的标准设
定有高限,目前修改过的其他省市的标准中,除四川外,都沿用原来30%的高限;2.有高限才有明确的边界,反而有利于律所争取以高限收费。
(四)计时收费方式适用于所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
务。
计时收费的,律师计时费率为每小时300元-4000元,由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执业年限、资历、经验等确定。
委托人根据律师事务所事先公布的律师计时费率(计时单价),按照律师提供的
有效工作时间据实结算。
有效工作时间指律师直接用于法律服务的实际时间,包括法律检索、研讨、咨询、协商、文件起草等工作在内。
律师代理或办理法律事务的在路途发生的时间减半计算,但每天最高不超过六小时。
两名或两名以上律师承办业务的分别计费。
律师事务所可以要求委托人事先预付一定金额的律师费。
[条款说明]:
重庆市2006年的标准,律师计时费率为每小时200元-2000元。
目前修改过的其他省市的标准中,低限区间为
100元-500元,高限区间为1200元-5000元。
本指引区间相比为中等偏上,符合重庆律师在全国的定位。
(五)律师代理民事或行政诉讼案件,以每一审理阶段(一审、二审、执行、申诉或再审)为一件计算。
代理仲裁案件,以仲裁裁决作出(不包括执行,申请不予执行裁决)为一件计算,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另行约定连续代理或合并计算的,从其约定。
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律师代理本诉或本请求的同时代理反诉或反请求的,另行增加计费,但应按代理一个审理阶段的标准酌减收费。
三、代理诉讼案件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0元〜3万元/件。
[条款说明]:
重庆市2006年的标准为2000元〜6000元,本
指引进行了上调。
相比目前修改过的其他省市的标准,本指引保
持了一致。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进计费:
争议标的额
10万元以下部分
1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
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
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
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
计费比例
5%〜6%(最少5,000元)
4%〜5%
3%~4%
2%~3%
1%~2%
5,000万元以上部分0.5%〜1%
[条款说明]:
舍弃了50万元、增加了5,000万元的分段区间。
各段对应收费比例保留了上下限区间。
相比目前修改过的其他省市的标准,本指引各分段收费比例为中等偏上,符合重庆律师在全国的定位。
3.单独代理申诉、再审、执行或不予执行的,按第三项
(一)条2款标准计费。
同一律师事务所连续代理同一案件不同审理阶段的,可下浮最多不超过30%。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0元-2万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第三项
(一)条2款标准下浮10%-30%执行。
(三)代理仲裁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万元-6万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第三项
(一)条2款标准的1.5-3倍执行。
3.单独代理执行、申请不予执行、撤销仲裁裁决的,按第三项
(一)条2款标准执行。
[条款说明]:
本指引增加了仲裁案件收费的内容,考虑到仲裁案件逐年递增,仲裁律师代理率还高于诉讼案件律师代理率,因此对这一类型业务的律师收费进行规制很有必要。
考虑到仲裁案件的特点,相比诉讼案件,律师收费适当调高。
(四)其他
1.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按第三项
(一)条2款标准上
浮10%-30%,或参照涉外或港澳台地区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标准执行。
如需要律师提供多语种服务的,可上浮
50%-80%执行。
2.代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可以按第三项
(一)条2款标准的1至3倍执行。
[条款说明]:
对于是否通过列举式界定何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起草组有肯定和否定两种观点。
其他省市修改过的标准中,有的采用了列举式。
四、办理非诉讼业务
(一)办理一般非诉讼事务
1.一般法律咨询、简单的合同起草和修改的,每次/件不低于
500元;
2.复杂事务的法律咨询、复杂的合同起草和修改的,每次/件不低于1,000元;
3.正式出具资信调查意见、咨询建议书、律师见证书、律师
审查意见书、律师函等一般法律文书的,每件不低于2,000元;
4.需要开展尽职调查,并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出具尽职调查报
告、法律意见书、律师意见书或其他较为复杂法律文书的,每件
不低于1万元;
5.以上事务采取计时收费的,最少2小时起,按不低于600
元/人/小时标准,据实结算
(二)办理非诉讼专项委托
1.接受非诉讼专项委托,为委托人代理或办理涉及投资、融资、发债、公司设立、改制、重组、并购、破产、解散、清算注销等
事务,需要开展(或参与)尽职调查、设计交易结构(或方案)、
参与项目磋商谈判、起草主要交易文件、按监管部门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服务的,可采取固定收费、部分风险收费、全风险收费或计时收费方式。
2.固定收费的,每件收费不低于3万元,另按涉及财产关系的标的额0.2%-2%增加计费。
3.部分风险收费或全风险收费的,由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协商定价。
4.计时收费的,主要承办律师不低于2000元/人/小时,其他辅助律师不低于500元/人/小时。
[条款说明]:
本指引增加了非诉讼业务收费的内容。
分为一般
和转向两种类型,采取按件、按标的、按时间三种收费模式。
非诉讼业务占比越来越高,因此对这一类型业务的律师收费进行规制很有必要。
(三)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1.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采取固定收费或计时收费方式。
2.固定收费的,以年度为计费单元,根据顾问单位营业规模、法律风险程度,顾问律师经验等因素按照预计花费时间确定律师
费。
原则上顾问律师的预计花费时间,最少以每个月合计工作一
天、每天六小时、每小时300元为最低收费标准核算,每年不低
于2万元/家。
担任大中型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的,每年最低5万
元/家起收费。
对小微企业、非经营性单位、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顾问单位可适当降低收费。
3.计时收费的,按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商定的计时费率据实结
算。
律师计时费率不低于500元/人/小时,委托人应向律师事务所预付不低于半年内预计工作小时总额的顾问律师费。
4.除非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另有约定,固定收费的常年顾问服务内容不得包括代理诉讼或仲裁案件和办理非诉讼业务,律师代理常年顾问单位的诉讼或仲裁案件或办理非诉讼事务,应按本指引规定另行收费。
[条款说明]:
法律顾问业务是律师业务的主要类型之一。
如何规制收费,一直是个难点。
简单按企业类型和规模区分律师收费,无法适应市场的需求。
法律顾问收费和律师提供服务的工作量关联度最大,因此本指引在规定根据企业规模按件收费(2万元/家、
5万兀/家)基础上,引导、鼓励双方米取计时收费,并给出了具体的操作指引。
五、指导措施
(一)律师事务所应按本指引确定的原则、收费方式和最低
收费价格,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收费指南。
律师事务所收费指南应通过网站、微信、印刷品、公告栏等适当方式,向委托人公
开公示或事先告知。
(二)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费时,可根据与委托人有长期合作关系等情况,酌情给予折扣优惠。
折扣优惠后的最低价格不应低于本标准确定的最低收费价格之80%。
(三)法律事务需求单位以邀标、招标、比选或其他合法方式开展律师选聘活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在不违背本标准确定的最低收费价格基础上,本着诚实信用、公正公平原则参与竞聘。
禁止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四)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在委托合同中明确载明收费方式、服务内容、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时间,以及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因履行委托合同发生纠纷的,应首先争取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应约定提请重庆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现行有效规则予以仲裁。
(五)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费应向委托人开具等额、合法、有效的发票。
禁止收费不开票行为。
禁止任何形式的合同外收费行为。
(六)律师事务所或律师违反本指引和其他有关收费的规定,
委托人或其他相关第三人投诉的,按惩戒条例规定程序立案处理
不适用惩戒条例规定处理程序的,经调查核实后,可分别或同时采取如下处理措施:
1.约谈被投诉律师、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责令改正;
2.对被投诉律师、律师事务所给予行业内部通报批评;
3.取消被投诉律师、律师事务所各种评优、评先资格。
[条款说明]:
收费指引应该有一定拘束力,考虑到是律协制定,因此可以在自律措施中寻找依据。
为此,起草组借鉴其他省市的标准,提议对违规者采取上述三个指导措施。
同时对被投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采取双罚原则。
六、附则
(一)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自觉接受相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监督。
(二)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中属于委托人应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包括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调查费等,应由委托人另行单独向第三方支付。
属于律师发生的办案差旅费、跨境通讯费等费用,以及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由第三方收取的费用,不属于法律服务收费,应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经营单位聘请律师代理诉讼或仲裁案件、办理非诉讼业务、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参照本指引执行。
(四)市律师协会每年统计汇总行业相关数据,适时发布本地区律师代理诉讼仲裁案件、办理非诉讼业务和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基本收费数据,以便社会各界公开了解和监督律师行业服务,不断改善和提高律师行业服务水准。
[条款说明]:
既然是市场化收费,那么提供法律服务市场的收
费基础信息显得尤为重要。
这是重庆律协的一个创举,相信能够为建立公平、合理、有序的律师收费市场环境有所助力。
(五)本指引自重庆市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由
重庆市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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