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矿山竖井各大系统安全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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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矿山竖井各大系统安全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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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矿山竖井各大系统安全检查表
1-安全管理检查表
年月日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依据
检查人员
检查结果
1
依法生产经营
1、具有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安全许可证;
2、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
3、依法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进行生产开采,不越界、越层开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6、2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2条
2
安全组织机构
1、矿山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但应签订救护协议。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3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应当制定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管理维修制度、危险爆炸物品管量制度、交接班制度、顶帮管理制度、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出入矿井挂牌考勤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4
矿井图纸
1、矿山企业应具有的图纸有:
矿山总平面布置图、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提升运输系统图、通风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井上下供配电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
2、有具备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的矿山地质报告及附图;有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矿山开采设计方案及附图;
3、上列图纸应随生产的发展,每年至少填绘一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条;
1-安全管理检查表(续)
年月日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依据
检查人员
检查结果
5
安全措施
1、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2、矿山有矿井年度灾害预防的处理计划、井下避灾路线标志;
3、矿山有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价、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4、矿山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
(二)款;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6
人员素质培训
1、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考核合格;
2、特种作业人员必要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3、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4、新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5、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7
安全投入
矿山企业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投入;
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矿山企业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8
安全检查、隐患处理和灾害预防
1、矿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根据生产安全情况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
检查及时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2、对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8、33、38条。
2-开拓开采安全检查表
年月日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依据
检查人员
检查结果
1
开拓方式
设计矿山采用单一竖井开拓。
《初步设计》
2
矿山安全出口
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应不小于30m。
大型矿井,矿床地质条件复杂,走向长度一翼超过1000m的,应在矿体端部的下盘增设安全出口。
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均应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应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井巷的分道口应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
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均应熟悉安全出口。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1.3条
3
采区安全出口
每个采区(盘区、矿块),均应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经上、下巷道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安全出口应稳固,并根据需要设置梯子。
《金属非金属安全规程》第6.2.1.2条
4
平巷人行道设置
行人的水平运输巷道应设人行道,其有效净高应不小于1.9m,有效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人力运输的巷道,不小于O.7m;
——机车运输的巷道,不小于O.8m;
——调车场及人员乘车场,两侧均不小于;
——井底车场矿车摘挂勾处,应设两条人行道,每条净宽不小于1.0m。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1.8条
2-开拓开采安全检查表(续)
年月日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依据
检查人员
检查结果
5
竖井梯子间要求
竖井梯子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梯子的倾角,不大于80°;
—上下相邻两个梯子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大于8m;
—上下相邻平台的梯子孔错开布置,平台梯子孔的长和宽,分别不小于O.7m和O.6m;
—梯子上端高出平台1m,下端距井壁不小于O.6m;
—梯子宽度不小于O.4m,梯蹬间距不大于O.3m;
—梯子间与提升间应完全隔开。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1.6条
6
平巷掘进作业
采掘作业必须严格按照采掘设计进行。
用装岩机、耙斗装岩机、铲运机、装运机或人工出碴之前,应检查和处理工作面顶、帮的浮石。
钻眼应采用湿式作业,缺水地区或湿式作业有困难的地点,应采取干式捕尘或其它有效防尘措施;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2.1.1、、条
7
天井掘进作业
用吊罐法掘进天井,应遵守下列规定:
——上罐前,检查吊罐各部件的连接装置、保护盖板、钢丝绳、风水管接头,以及声光信号系统和通讯设施等是否完善、牢固,如有损坏或故障,经处理后方准作业;
——吊罐提升用的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小于13,任何一个捻距内的断丝数不超过钢丝总数的5%,磨损不超过原直径的10%;
——吊罐应装设由罐内人员控制的升、降、停的信号操纵装置;
——信号通讯、电源控制线路,不应和吊罐钢丝绳共设在一个吊罐孔内;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4.2条
2-开拓开采安全检查表(续)
年月日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依据
检查人员
检查结果
7
天井掘进作业
——升降吊罐时,应认真处理卡帮和浮石;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并站在保护盖板内,头部不应接触罐盖和罐壁;升降完毕,立即切断吊罐稳车电源,绑紧制动装置;
——不应从吊罐上往下投掷工具或材料;
——天井中心孔偏斜率应不大于%;
——吊罐绞车应锁在短轨上,并与巷道钢轨断开;
——检修吊罐应在安全地点进行;
——天井与上部巷道贯通时,应加强上部巷道的通风和警戒。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4.2条
8
井巷支护
在不稳固的岩层中掘进井巷,应进行支护。
在松软或流砂岩层中掘进,永久性支护至掘进工作面之间,应架设临时支护或特殊支护。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5.1条
9
井巷检查
对所有支护的井巷,均应进行定期检查。
井下安全出口和升降人员的井筒,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地压较大的井巷和人员活动频繁的采矿巷道,应每班进行检查。
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6.1条
10
防坠
竖井与各中段的连接处,应有足够的照明和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栅栏或金属网,并应设置阻车器,进出口设栅栏门。
栅栏门只准在通过人员或车辆时打开。
井筒与水平大巷连接处,应设绕道,人员不得通过提升间。
天井、溜井、通风井和漏斗口,应设有标志、照明、护栏或格筛、盖板。
在竖井、天井、溜井和漏斗口上方作业,以及在相对于坠落基准面2m及以上的其他地点作业,作业人员应系安全带,或者在作业点下方设防坠保护平台或安全网。
作业时,应设专人监护。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7.1、、条。
2-开拓开采安全检查表(续)
年月日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依据
检查人员
检查结果
11
采矿方法
设计对厚度大于5m的矿体采用分段空场法(阶段矿房法)的采矿方法进行回采,对个别地段厚度小于5m的矿体采用浅孔留矿法。
《初步设计》
12
矿块结构
矿块沿矿体走向布置,设计矿块长度50m,矿房长度40m,房间矿柱宽度8~10m,分段高度8~10m,顶柱高度6~8m,局部矿体厚度大于12~15m的矿体采用垂直走向布置。
《初步设计》
13
悬拱处理
采场放矿作业出现悬拱或立槽时,人员不应进入悬拱,立槽下方危险区进行处理。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2.1.6条
14
采空区处理
采用留矿法、空场法采矿的矿山,应采取充填、隔离或强制崩落围岩的措施,及时处理采空区;较小、较薄和孤立的采空区,是否需要及时处理,由主管矿长决定。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2.1.10条
15
分段法采矿安全要求
采用分段法采矿,应遵守下列规定:
——除作为回采、运输、充填和通风的巷道外,不得在采场顶柱内开掘其他巷道;
——上下中段的矿房和矿柱宜相对应,规格也宜相同。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2.2.3条
16
采场支护
矿房回采前对上、下盘围岩及顶柱中进行长锚索支护。
《初步设计》
2-开拓开采安全检查表(续)
年月日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依据
检查人员
检查结果
17
顶板管理
应建立顶板分级管理制度。
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应有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2.1.8条
18
废弃井巷管理
报废的井巷和硐室的入口,应及时封闭。
封闭之前,入口处应设有明显标志,禁止人员人内。
报废的竖井、斜井和平巷,地面入口周围还应设有高度不低于1.5m的栅栏,并标明原来井巷的名称。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6.5条
19
爆破作业一般规定
井下爆破作业必须有《爆破设计方案》,并按方案进行施工
所有爆破人员,包括爆破、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有关规定;
井下爆破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工要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爆破后,应进行充分通风,保持地下爆破作业场所通风良好;
地下爆破可能引起地面塌陷和山坡滚石时,应在通往塌陷区和滚石的道路上设置警戒,树立醒目的标志,防止人员误入;
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破材料;
井下爆破工作面所用炸药、雷管应分别存放在加锁的专用爆炸材料箱内,严禁乱扔、乱放;爆破器材应放在顶板稳定、支架完整、无机械电器设备的地点。
井下爆破必须符合《爆破安全规程》第5.3.1条中的其它有关条款的规定。
《爆破安全规程》第5.3.1条。
2-开拓开采安全检查表(续)年月日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依据
检查人员
检查结果
20
地下采场爆破
地下采场爆破:
(1)浅孔爆破采场,应通风良好,支护可靠,留有安全矿柱,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安全出口。
特殊情况下不具备两个安全出口时,应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装药前应检查采场顶板,确认无浮石、无冒顶危险方可开始作业。
(2)深孔爆破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一将通往爆破区的沿途井巷封好并用栏杆隔离,在人行井内架设牢固的梯子;撬尽过往通道的浮石;检查井口、巷道支护情况;在天井和巷道内按规定方式架设装药操作台,同时准备移动梯子和木板;
——巷道中应设有通往爆破区和安全出口的明显路标,并设联通爆破作业区和地表爆破指挥部的通讯线路;
——验收合格的深孔应用高压风吹干净,标明废孔,列出深孔编号。
地下深孔爆破装药、填塞,除遵守5.1.4和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装药开始后,爆区50m范围内不应进行其他爆破;
——现场加工起爆药包应选择不受其他作业影响的安全地点;
——现场装药、填塞,应由专职或兼职爆破员进行;
——需要回收的装药操作台、人行梯子等物,应在起爆网路联接完成、并经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检查无误后,由专人从工作面开始向起爆站方向依次回收。
回收操作应注意防止损坏起爆网路。
《爆破安全规程》第5.3.4条
2-开拓开采安全检查表(续)
年月日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依据
检查人员
检查结果
21
井巷掘进爆破
爆破贯通巷道,两工作面相距15m时,只准一个工作面掘进,并在双方通向工作面的安全地点派出警戒,等人员全部撤离安全地点后,方准起爆;天井掘井到上部贯通处附近时,不应采取从上而下的座炮贯通法;
间距小于20m的两个平行巷道中的一个巷道工作面需进行爆破时,应通知相邻工作面人员撤到安全地点;
独头巷道掘进工作面爆破时,应保持工作面与新鲜风流之间的畅通,爆破后作业人员进入工作面之前,应进行充分通风,并用水喷洒爆堆;
天井掘进,装药前应在通往天井底部出入通道的安全地点派出警戒,确认底部无人时,方准起爆;
井下爆破必须符合《爆破安全规程》第5.3.2条中的其它有关条款的规定。
《爆破安全规程》第5.3.2条。
22
爆破器材井下贮存
——井下爆破器材库除设专门贮存爆破器材的硐室和壁槽外,还应设联通硐室或壁槽的巷道和若干辅助硐室;
——贮存雷管和硝化甘油类炸药的硐室或壁槽,应设金属丝网门;
——贮存爆破器材的各硐室、壁槽的间距应大于殉爆安全距离。
《爆破安全规程》第6.5.4.1、、条。
23
爆破器材地面运输
车辆必须经过检查,并设标有“危险”字样的黄旗和信号灯;
炸药材料应用帆布覆盖、捆紧;
严禁用自翻车、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运输,爆破器材运输不得在人员密集地和房室建筑群停留或通过;
运输爆破器材装车高度不得超出车缘。
雷管箱不得倒放或立放,层间必须垫软垫;
地面运输爆破器材应符合《爆破安全规程》第7.3.1、条有关其它的规定。
《爆破安全规程》第7.3.1、条。
2-开拓开采安全检查表(续)
年月日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依据
检查人员
检查结果
24
爆破器材竖井运输
在竖井、斜井运输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
——事先通知卷扬司机和信号工;
——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内,不应运输爆破器材;
——除爆破人员和信号工外,其他人员不应与爆破器材同罐乘坐;
——用罐笼运输硝铵类炸药,装载高度不应超过车厢厢高;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不应超过两层,层间应铺软垫;
——用罐笼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升降速度不应超过2m/s;用吊桶或斜坡卷扬运输爆破器材时,速度不应超过1m/s;运输电雷管时应采取绝缘措施;
——爆破器材不应在井口房或井底车场停留。
《爆破安全规程》第7.3.6.1条
25
爆破器材井下人力运送
在井下或夜间,应携带完好的矿用蓄电池、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
不应1人携带雷管和炸药;雷管和炸药应分别放在专用背包(木箱)内,不应放在衣袋里;
领到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不应乱丢乱放;
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破器材数量不得超过:
雷管5000发,拆箱(袋)运搬炸药20kg,背运原包装炸药一箱(袋),挑运原包装炸药二箱;
用手推车运输爆破器材时,载重量不应超过300kg,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滑、防摩擦和防止产生火花等安全措施。
《爆破安全规程》第7.3.6.4条
3-通风防尘安全检查表
年月日
序号
项目
检查内容
依据
检查人员
检查结果
1
井下空气要求
井下采掘工作面进风流中的空气成分(按体积计算),氧气应不低于20%,二氧化碳应不高于%。
入风井巷和采掘工作面的风源含尘量,应不超过m3。
井下作业地点的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接触限值应不超过GBZ2的规定。
进风巷冬季的空气温度,应高于2℃;低于2℃时,应有暖风设施。
不应采用明火直接加热进入没井的空气。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4.1.1、、、条
2
通风系统
设计矿山采用单翼对角抽出式通风系统,新鲜风流由东翼竖井、井底车场、石门、底盘沿脉、穿脉及天井进入采场,污风由上中段回风巷道和回风井用主扇风机抽出地表。
《初步设计》
矿井应建立机械通风系统。
对于自然风压较大的矿井,当风量、风速和作业场所空气质量能够达到6.4.1的规定时,允许暂时用自然通风替代机械通风。
采场形成通风系统之前,不得投产回采;
矿井主要进风风流,不得通过采空区和塌陷区,需要通过时,应砌筑严密的通风假巷引流。
主要进风巷和回风巷,应经常维护,保持清洁和风流畅通,不应堆放材料和设备。
采空区应及时密闭。
采场开采结束后,应封闭所有与采空区相通的影响正常通风的巷道。
矿井通风系统的有效风量率,应不低于60%。
通风构筑物(风门、风桥、风窗、挡风墙等)应由专人负责检查、维修,保持完好严密状态。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4.2.1、、、、条
3
主扇
正常生产情况下,主扇应连续运转。
当井下无污染时,主扇可适当减少风量运转;当井下完全无人作业时,允许暂时停止机械通风。
每台主扇应具有相同型号和规格的备用电动机,并有能迅速调换电动机的设施。
主扇应有使矿井风流在l0min内反向的措施。
当利用轴流式风机反转反风时,其反风量应达到正常运转时风量的60%以上。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4.3.1、、条
3-通风防尘安全检查表(续)
年月日
序号
项目
检查内容
依据
检查人员
检查结果
4
局部通风
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应安装局部通风设备。
局扇应有完善的保护装置。
局部通风的风筒口与工作面的距离:
压入式通风应不超过l0m;抽出式通风应不超过5m;混合式通风,压入风筒的出口应不超过l0m,抽出风筒的人口应滞后压人风筒的出口5m以上。
人员进入独头工作面之前,应开动局部通风设备通风,确保空气质量满足作业要求。
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时,局扇应连续运转。
风筒应吊挂平直、牢固,接头严密,避免车碰和炮崩,并应经常维护,以减少漏风,降低阻力。
停止作业并已撤除通风设备而又无贯穿风流通风的采场、独头上山或较长的独头巷道,应设栅栏和标志,防止人员进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4.4条
5
防尘
凿岩应采取湿式作业。
缺水地区或湿式作业有困难的地点,应采取干式捕尘或其他有效防尘措施。
湿式凿岩时,凿岩机的最小供水量,应满足凿岩除尘的要求。
爆破后和装卸矿(岩)时,应进行喷雾洒水。
凿岩、出碴前,应清洗工作面10m内的巷壁。
进风道、人行道及运输巷道的岩壁,应每季至少清洗一次。
接尘作业人员应佩戴防尘口罩。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4.5条
4-提升运输安全检查表
年月日
序号
项目
检查内容
依据
检查人员
检查结果
1
罐笼要求
垂直深度超过50m的竖井用作人员出入口时,应采用罐笼或电梯升降人员。
用于升降人员和物料的罐笼,应符合GBl6542的规定。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3.3.1、条
2
乘罐要求
同一层罐笼不应同时升降人员和物料。
升降爆破器材时,负责运输的爆破作业人员应通知中段(水平)信号工和提升机司机,并跟罐监护。
罐笼的最大载重量和最大载人数量,应在井口公布,不应超载运行。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3.3.4条
3
过卷保护装置
竖井提升系统应设过卷保护装置,过卷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提升速度低于3m/s时,不小于4m;
—提升速度为3~6m/s时,不小于6m;
—提升速度高于6m/s、低于或等于10m/s时,不小于最高提升速度下运行1s的提升高度;
—提升速度高于10m/s时,不小于10m。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3.3.21条
4
提升系统安全检查
提升系统的各部分,包括提升容器、连接装置、防坠器、罐耳、罐道、阻车器、罐座、摇台(或托台)、装卸矿设施、天轮和钢丝绳,以及提升机的各部分,包括卷筒、制动装置、深度指示器、防过卷装置、限速器、调绳装置、传动装置、电动机和控制设备以及各种保护装置和闭锁装置等,每天应由专职人员检查一次,每月应由矿机电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并将检查结果和处理情况记录存档。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3.3.23条
5
提升有关规定
所有升降人员的井口及提升机室,均应悬挂下列布告牌:
—每班上下井时间表;
—信号标志;
—每层罐笼允许乘罐的人数;
—其他有关升降人员的注意事项。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3.3.28条
4-提升运输安全检查表(续)年月日
序号
项目
检查内容
依据
检查人员
检查结果
6
信号装置
井口和井下各中段马头门车场,均应设信号装置。
各中段发出的信号应有区别。
乘罐人员应在距井筒5m以外候罐,应严格遵守乘罐制度,听从信号工指挥。
提升机司机应弄清信号用途,方可开车。
罐笼提升系统,应设有能从各中段发给井口总信号工转达提升机司机的信号装置。
井口信号与提升机的启动,应有闭锁关系,并应在井口与提升机司机之间设辅助信号装置及电话或话筒。
竖井提升信号系统,应设有下列信号:
—工作执行信号;
—提升中段(或装矿点)指示信号;
—提升种类信号;
—检修信号;
—事故信号;
—无联系电话时,应设联系询问信号。
竖井罐笼提升信号系统,应符合GB16541的规定。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3.3.25、条
7
制定装置
提升设备应有能独立操纵的工作制动和安全制动的两套制动系统,其操纵系统应设在司机操纵台。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3.5.13条
8
检测检验
主要提升装置,应由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按规定的检测周期进行检测。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3.5.25条
9
电机车
运输
使用电机车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每班应检查电机车的闸、灯、警铃、连接器和过电流保护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均不应使用;
—电机车司机不应擅离工作岗位;司机离开机车时,应切断电动机电源,拉下控制器把手,取下车钥匙,扳紧车闸将机车刹住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3.1.11条
4-提升运输安全检查表(续)
年月日
序号
项目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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