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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者后悔权论文
南开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考试卷
2014-2015年度秋季学期期末《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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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中心:
专业:
市场营销
姓名:
邓辉学号:
成绩:
___________
一、请同学们在下列题目中任选一题,写成期末论文。
1、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研究
2、全口径预算管理法律制度研究
3、预备费法律制度研究
4、政府预算信息主动公开法律制度研究
5、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法律制度研究
6、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功能
7、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研究
8、证券监管“老鼠仓”法律问题研究
9、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形态研究
10、论消费者的后悔权
二、论文写作要求
论文写作要经过资料收集,编写提纲,撰写论文等几个步骤,同学们应结合课堂讲授内容,广泛收集与论文有关资料,占有一定案例,参考一定文献资料。
三、最终提交论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论文题目:
论文题目应为授课教师指定题目,论文题目要求为宋体三号字,加粗居中。
2、正文:
正文是论文主体,应占主要篇幅。
论文字数一般在2500-3000字。
论文要文字流畅,语言准确,层次清晰,论点清楚,论据准确,有独立见解。
要理论联系实际。
引用他人观点要注明出处,论文正文数字标题书写顺序依次为一、
(一)、1、
(1)①。
正文部分要求为宋体小四号字,标题加粗,行间距为倍行距
3、参考文献,论文后要标注清楚参考文献附录(不少于3个),参考文献要注明书名作者、(文章题目及报刊名称)版次、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页码。
序号使用〔1〕〔2〕〔3〕……。
参考文献部分要求为宋体小四号字。
四、论文提交注意事项:
1、论文一律以此文件为封面,写明学习中心、专业、姓名、学号等信息。
论文保存为word文件,以“课程名+学号+姓名”命名。
2、论文一律采用线上提交方式,在学院规定时间内上传到教学教务平台,逾期平台关闭,将不接受补交。
3、不接受纸质论文。
4、如有抄袭雷同现象,将按学院规定严肃处理。
论消费者后悔权
【摘要】消费者在冷却期制度中所享有的权利即为后悔权。
赋予消费者后悔权,主要是出于对消费者交易过程中交易公开、信息充分、契约自由等目标的追求。
消费者后悔权的行使并不是没有任何交易类型的限制,笔者认为仅对远程交易、上门推销的交易以及消费信贷交易予以适用。
我国在借鉴消费者后悔权时,应特别注意根据我国的国情对消费者后悔权的适用前提、适用范围、适用期限、适用程序作出恰当的规定。
【关键词】后悔权;冷却期;公平;消费者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loo1—2338(20l0)o3—0189—04
一、后悔权概述
在指定的一定时间内,消费者有权撤回已经订立的合同即为后悔权。
国内有学者称其为解除权、撤销权、要约撤回权[1],国外一般翻译为取消权、撤销权、撤回权、否认权,其实质是一种合同撤销权。
合同撤销权是一种法定的实体权,属于形成权的一种,即得依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内容变更或消灭。
具体来说,消费者从接受要约之日起一定时间内有撤销合同的权利,这样由于消费者的单方决定,整个合同的生效可能被推迟。
如果消费者决定撤销合同,合同无效;如果消费者在此期限内无所表示,一旦后悔权期限到期,合同将被履行。
各国立法者规定后悔权一般是出于这样的构想:
由于情景垄断、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导致消费者成为市场中的弱势方,为避免消费者过早地被合同所约束,以至于没有时间充分地考虑其合同利益,法律以强制性规范对某些合同的成立规定了一定的时间,强令消费者在订立合同之前“踌躇再三,权衡利弊”[2]。
所以,后悔权权利实质的背后离不开一般的消费者保护的立法理性。
(一)公平交易
传统的消费者保护法律理论认为,经营者往往实力雄厚,掌握了丰富的信息知识和经济实力。
而消费者与此相比较,往往以个体、分散的形式出现,以及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等条件,无论从经济实力来说,还是在法律知识、商品买卖的手段以及对该商品的认识方面,与经营者之间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无法与之相抗衡。
鉴于这种双方力量的不平等性,不能从民法上所体现出来的抽象的人与人之间平等的合意出发,而应从消费者的具体特性出发,进行特别的立法[3],使消费者先于经营者得到法律的保护,实现实质的公平正义。
在特定的交易性质下,不适当的经销方式如上门推销,滥用消费者的无知和弱势,使得市场存在着严重的风险。
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矫正双方在经济实力上实质的不平衡,立法者通过引进强制性规则来重新调整环境。
立法者为增强消费者相对于经营者的弱势谈判地位,通过防范由于冲动、毫无防备而进入合同的危险,制定一些特殊规则以达到消费者保护的目的,后悔权即是立法者赋予消费者对抗不公平商业做法的有效措施。
这些强制性规则的引入,重新分配缔约各方之间的交易成本,恢复平等的市场,达到公平交易的目的[4]。
(二)信息公开
赋予后悔权的另一个假设或前提就是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在信息的占有上是不平等的。
传统的消费者保护理论同样认为,消费者进人市场时占有的信息是不完全的。
在消费性合同中,经营者对其所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具有深厚的专业知识,消费者尽管可能通过广告、宣传、说明等途径对商品或服务的信息有一定的了解,但其所获取的信息终究是有限的。
交易条件是否公开,对消费者而言有着重大的意义[5]。
而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可以弥补消费者在信息占有上的不对称,消费者通过对商品的实际使用而不是经营者的告知而获得该商品对自己正确和有用的信息,并在获取这些充分信息后作出是否购买商品的决定,纠正了传统上市场信息不对称和信息滞后的问题,并促使经营者更好地行使信息公开的义务。
(三)契约自由
如果前面两项假设成立,即交易不公平和信息不公开,方有下面讨论契约自由的余地。
赋予消费者后悔权从表面上看是与严格遵守合同的原则相违背的,似乎阻碍了交易的安定性与确定性,被很多学者批评为违背了合同法的重要支柱——契约自由原则。
然而我们应该看到,在适用后悔权的交易中,订立合同的当事人虽然在法律地位上平等,可是在经济地位上并不平等,由于前面讨论的情景垄断、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原来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地位完全平等、可以讨价还价的基础上的契约自由遭到严重的破坏,合同中处于弱者地位的一方的自由受到限制。
自由缔约的结果往往也是不公正的,结果是契约自由被滥用。
故有必要对合同严格遵守的契约自由原则进行修正补充。
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自由,而绝非绝对的自由,我们所要关注的是交易的结果,而不是交易的形式。
后悔权制度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又一修正,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如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话,在裁判上就认可了这个协商的效力,并且法律尽量保护合同的成立与履行。
然而在许多国家的消费者保护法中的后悔权制度,却规定在一定的期间内,如消费者反悔,不问理由与原因,可以解除合同。
后悔权的实质是当权利与权利之间出现倾斜时,通过赋予消费者更多的权利来对抗经营者,最终的目的是要达到双方在实质上的平衡。
如下几种情形下,根据交易性质消费者可行使后悔权:
1.一是上门推销的交易。
上门推销是指销售发生在消费者的家门口(居住或工作地点)或远离卖方的正规的专业销售场所。
德国在《门到门买卖撤销条例》中规定:
对于上门推销的交易,消费者享有撤销权,以抵制直接市场的风险[6]。
英国《1974年消费信贷法》第67条规定:
授予消费者对在家里或在消费者工作场所订立的处于执行期间的各种合同的取消权[7]。
美国《消费信贷保护法》规定如果求售和销售发生在消费者住宅内,消费者可以在72小时内撤销交易,消费者不需要说出改变主意的任何理由[8]。
对于上门推销的交易做出这种限制的原因在于:
首先,挨户交易具有某些听众受制的性质,在推销员的花言巧语下,消费者很有可能会失去正常判断的理性;其次,消费者不能选择商家,也就不能货比三家,就更可能用不公平的价格买不需要的东西;再次,挨户推销员比在固定地点销售的人更不需要对消费者保持信誉,而且较少受到监督。
所以,赋予上门推销交易下的消费者后悔权尤为必要。
2.二是远程交易。
远程交易的特性是交易的双方之间没有身体上的接触,如面对面的交谈,或手把手的验货。
法国根据1988年7月6日法律第1条规定:
远程买受人,即从外地以订货或邮购的方式购买商品的人有权在收到其订货后7天内,将其购买的商品退给出卖人并要求其退还货款[9]。
瑞典《远距离合同法》规定:
对于电视购物、邮购和网上购物等远距离购物,消费者享有l4天的“后悔权”。
在这期间消费者可以任意换货或退款,并且商家必须在30天内执行完退款[10]。
对于远程交易做出限制的原因在于:
首先,在远程交易中,消费者不能直接面对面地谈妥交易的条件,对于卖方开出的条件,消费者只能全部接受或全部不接受,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其次,消费者对于远程交易中所预购买的商品,只能靠广告得知,而不能现场观察,挑选商品,在卖主没有进行充分公开的场合或公开了虚伪情报的场合,往往是消费者受到欺骗;最后,货款不能及时当面结清。
所以,立法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可以使消费者减少购买的风险。
3.三是消费信贷交易。
消费信贷是指消费者为了个人消费目的而有偿使用对方的资金或延迟付款的一种信贷方式。
英国《消费信贷保护法案》规定:
合同签订后7天之内放贷人必须在第二份合同副本里通知消费者他有撤销权,收到第二份合同副本5天内消费者可以用书面形式撤回合同,信贷合同\因而被撤销[11]。
德国《消费信贷法》第7条规定:
消费者有权在一个星期内撤销意图订立协议的声明而不必给予任何的理由,这一撤销的权利必须以警示方式向消费者提出并由消费者签署,如果未给予此种警示则一星期的撤销期间将不开始计算。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可以在一年的期限内以书面声明形式废止信贷协议[12]。
日本《分期付款销售法》规定:
消费者在缔结契约后的4天内可以撤销自己的承诺而不必负违约责任[13]。
对于消费信贷做出限制的原因,有学者认为:
由于消费信贷的标的物往往是房产、汽车等大件商品,所以对其规定冷却期不但是对消费者的保护,同时也有利于降低银行和销售者无法讨回债款的风险[14]。
其实,这并不是各国规定消费信贷合同可以适用后悔权的主要原因,主要原因则是因为消费信贷交易繁琐,专业性很强,非普通消费者所能轻易了解,消费者极有可能因透露的信贷信息过于专业或不全面而造成理解上的误区,并在交易双方之间引起纠纷,有时甚至对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严重的损害。
所以规定后悔权可以让消费者将不同银行提供的信贷条件进行充分的比较,并仔细研究后再作出决定,这才符合后悔权的立法本意。
所以,消费信贷交易中消费者行使后悔权可以撤销的并不是买卖合同,而是消费信贷合同。
二、对我国确立后悔权制度的几点思考
赋予消费者后悔权,是现代消费者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西方国家消费者保护法共同内核之。
对于这种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成果,我们有必要予以借鉴。
笔者赞同在我国《消法》的修订中,对消费者的后悔权予以规定。
(一)关于后悔权的适用前提
正如前文在描述后悔权权利时所提到的,后悔权是无条件解除合同的权利,不以消费者过失的存在为前提,所以,后悔权的行使须坚持无因性原则。
在我国《消法》修改讨论过程中,有观点认为我国无需建立后悔权制度,只要用好现有的法律法规就可以达到行使后悔权的目的。
笔者以为不然。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只有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也就是说,《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撤销权必须在符合特定的情形下才能够行使,这与后悔权的无条件行使是根本不同的;其次,在三包制度中,三包制度适用的范围是经营者销售国家规定、与消费者约定或者向消费者承诺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的商品,并且只有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才可以适用三包制度,所以三包制度不仅在适用商品的种类上还是在适用商品的质量上都是有要求的,这和后悔权制度不问缘由的退货是不同的;再次,在实践中,已有许多商家执行七个工作日内无条件退货的规定,但这毕竟是商家的营销策略,没有法律的强制效力。
总之,后悔权应是无条件解除合同的权利,不以消费者过失的存在为前提;况且,对过失有无的认定可能会产生纠纷,不利于对消费者的保护,也违背了后悔权的立法本意和所期望达到的目的。
后悔权的适用是有限制的,并不是所有交易类型都可以适用后悔权制度。
诚如上文所讨论,上门推销的交易、远程交易、消费信贷交易由于其特殊的交易性质可以适用后悔权制度。
但即使出于交易性质考虑,赋予上述三类交易中消费者后悔权,但为了避免因消费者行使后悔权而产生一些对抗的消极后果(如经营者提高商品价格),立法应该允许经营者限制消费者在某些场合行使后悔权。
如购买食品或其他非耐用商品,因为这些商品储存期短或无法保存,无法适应后悔权行使的期限,所以消费者不可以行使后悔权。
(二)关于后悔权的适用期限
国内许多学者建议后悔权的行使期限以7天为宜,其多是借鉴国外做法的结果,笔者对此不表示反对。
但笔者认为关于后悔权的适用期限还应该根据实践的操作效果予以细化,而不是一刀切。
一方面,一个冷却期期限应该让消费者有足够的时间来收集和处理他购买商品的相关信息;另一方面,期限太长可能会导致交易成本超过治疗信息不对称问题所取得的好处[15]。
所以,后悔权适用期限不宜太长也不宜太短。
如在上门推销交易中,七天的后悔权期限应该已经足够消费者行使后悔权,但如果是一些特殊的产品,如对于国外已相当成熟的分时度假产品,消费者不太可能在短短的七天内赶往分时度假产品所在地(往往是远在国外的度假胜地)查看分时度假产品的质量,七天的时间远远不够。
所以,国外通常的做法是延长后悔权行使期限。
后悔权期限延长后,一旦消费者行使后悔权,可能给经营者带来更大的损失,对此可以通过要求消费者支付一定比例的租金予以补偿。
总的来说,七天并不是一个唯一的标准,笔者建议我国可根据交易性质确定后悔权的行使期限,如意大利将上门推销的冷却期期限规定为7天,却将远程销售和消费信贷交易规定为10天[16],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同时,对于将来可能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该具备一定的预见能力。
(三)关于后悔权适用的一些程序性问题
后悔权的期限从消费者在要约上签字时开始计算,还是从消费者接触到合同标的物时起算,借鉴国外的规定,同时也是比较合理的方式为:
上门推销与远程销售一般是从消费者收到货物时起算,而消费信贷合同则从合同成立时起算;经营者应以书面形式告知消费者其享有后悔权,同时,为了消费者可以方便、快捷地行使后悔权,经营者必须告知消费者其名称、营业场所、权利行使的期限、后悔权行使的效果等;消费者行使后悔权的附随义务是行使后悔权时要用正式的书面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经营者提出其欲行使后悔权的要求,消费者行使后悔权没有交付费用的义务;经营者在受领消费者行使后悔权的通知书后的一定期限内必须返还从消费者处接受的付款,消费者则要全部返还接受的商品,如果商品被全部使用或过度使用,则消费者不能行使后悔权;至于因为经营者在冷却期限内有妨碍或不当的行为时,法律会给予消费者什么样的救济也是不明确的,由于后悔权纠纷下的标的额较小,通过诉讼的方式不能达到便利快捷地解决问题的目的,且损害不容易认定,期待多额的赔偿也不太可能,所以,如何对后悔权纠纷中的消费者进行救济在各国都是一个难题,我国有必要在立法中作出进一步的规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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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出版社,1995.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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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出版社,1994.345.
[4][15][16]Pamari&Rekaiti,eta1.Cooling--ofPeriodsintlleConsumerLawsoftheECMemberStates:
AComparativeLawandEconomicsApproach[J].JournalofConsumerPolicy,2003,(23).
[5]1985年4月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保护消费者法则》的第二部分规定了各国政府应促进和保护消费者的经济利益,使消费者得到充分信息,并使消费者能够按照个人意愿和需要做出选择等内容。
[6][12][德]马丁汉.勒斯.德国消费信贷及其他私人信贷的法律与实务[A].徐杰,[德]罗伯·霍恩主编.中国与德国——银行法律制度[M].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01.
[7][8][11]周显志,夏少敏英美消费信贷法律制度的历史考察[J].消费经济,2000,
(2).
[10]瑞典:
购物享有“后悔权”[EB/OL].期刊杂志论坛,http:
//qkzz.net/magazine/1003--4196B/2007/11/1741235.htm.
[13]李凌燕.消费信用法律研究[M].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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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严欢欢.冷却期制度研究[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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