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0米以上建筑设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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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米以上建筑设计规范
关于印发《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
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
为保障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设防水平,提高其抗御火灾能力,我局组织制定了《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加强性技术要求》”),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落实以下工作要求:
一、强化属地管理。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建设工程所采取的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由各总队组织专家评审研究确定。
二、严格专家评审。
各总队应在落实《加强性技术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灭火救援能力情况,对建筑构件耐火性能、外部平面布局、部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和避难、防火构造、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防火性能、自动消防设施及灭火救援设施的配置及其可靠性、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建筑电气防火等消防设计容进行全方位技术审查,确保所采取的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能够切实增强超高层建筑火灾时的自防自救能力。
专家评审意见应当明确、具体,不得提出模棱两可、无法实施或需要另行解释的原则性意见,不得采取任何变通方式规避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严禁以管理性措施替代或减少标准规定的防火技术措施。
本通知下发之日以前,建筑高度超过250米的民用建筑消防设计已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并已按程序形成专家评审意见的,可按专家评审意见容进行审核,但应鼓励建设单位积极按照《加强性技术要求》对原消防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公安部消防局
2018年4月10日
附件一:
《建筑高度大于250m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
附件二:
《建筑高度大于250m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条文说明
【附件一】
建筑高度大于250m民用建筑
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
第一条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高层主体部分(包括主体投影围的地下室)的防火设计。
裙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16的规定。
第二条 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除应符合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16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承重柱(包括斜撑)、转换梁、结构加强层桁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2 梁以及与梁结构功能类似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3 楼板和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50h;
4 核心筒外围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5 电缆井、管道井等竖井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6 房间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疏散走道两侧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7 建筑中的承重钢结构,当采用防火涂料保护时,应采用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
第三条 防火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的核心筒周围应设置环形疏散走道,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2 建筑的电梯应设置候梯厅;
3 用于扩大前室的门厅(公共大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周围连通空间分隔,与该门厅(公共大堂)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4 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相邻区域分隔;
5 防烟楼梯间前室及楼梯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酒店客房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电缆井和管道井等竖井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6 防火墙、防火隔墙不得采用防火玻璃墙、防火卷帘替代。
第四条 酒店的污衣井开口严禁设置在楼梯间,应设置在独立的服务间,该服务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区域分隔,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污衣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顶部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洒水喷头和火灾探测器以及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排烟口;
2 应至少每隔一层设置一个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洒水喷头;
3 检修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 污衣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第五条 用作扩大前室的门厅(公共大堂)不应布置可燃物,其顶棚、墙面、地面的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建筑外墙装饰、广告牌等应采用不燃材料,不应影响火灾时逃生、灭火救援和室自然排烟,不应改变或破坏建筑立面的防火构造。
第六条 除广播电视发射塔建筑外,建筑高层主体的安全疏散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楼梯不应采用剪刀楼梯;
2 疏散楼梯的设置应保证其中任一部疏散楼梯不能使用时,其他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仍能满足各楼层全部人员安全疏散的需要;
3 同一楼层中建筑面积大于2000m2防火分区的疏散楼梯不应少于3部,且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有1部独立的疏散楼梯;
4 疏散楼梯间在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出口。
当确需利用首层门厅(公共大堂)作为扩大前室通向室外时,疏散距离不应大于30m。
第七条 除消防电梯外,建筑高层主体的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部可用于火灾时人员疏散的辅助疏散电梯,该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灾时,应仅停靠特定楼层和首层;电梯附近应设置明显的标识和操作说明;
2 载重量不应小于1300kg,速度不应小于5m/s;
3 轿厢应设置消防专用分机;
4 电梯的控制与配电设备及其电线电缆应采取防水保护措施。
当采用外壳防护时,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现行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关于IPX6MS的要求;
5 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16有关消防电梯及其设置要求;
6 符合上述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可兼作辅助疏散电梯。
第八条 避难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难区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的要求,并应按不小于0.25m2/人计算;
2 设计避难人数应按该避难层与上一避难层之间所有楼层的全部使用人数计算;
3 在避难区对应位置的外墙处不应设置幕墙。
第九条 在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不燃性实体墙,且在楼板上的高度不应小于0.6m;当采用防火挑檐替代时,防火挑檐的出挑宽度不应小于1.0m、长度不应小于开口的宽度两侧各延长0.5m。
第十条 建筑周围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5m。
消防车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场地,消防车道和救援操作场地下面的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不小于70t的重型消防车驻停和支腿工作时的压力。
严寒地区,应在消防车道附近适当位置增设消防水鹤。
第十一条 建筑高层主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地的长度不应小于建筑周长的1/3且不应小于一个长边的长度,并应至少布置在两个方向上,每个方向上均应连续布置;
2 在建筑的第一个和第二个避难层的避难区外墙一侧应对应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3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25m和15m。
第十二条 在建筑的屋顶应设置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
第十三条 建筑高层主体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可燃气体燃料。
第十四条 室消防给水系统应采用高位消防水池和地面(地下)消防水池供水。
高位消防水池、地面(地下)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分别满足火灾延续时间的全部消防用水量。
高位消防水池与减压水箱之间及减压水箱之间的高差不应大于200m。
第十五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设计参数应按现行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GB50084规定的中危险级Ⅱ级确定;
2 洒水喷头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不应采用隐蔽型喷头;
3 建筑外墙采用玻璃幕墙时,喷头与玻璃幕墙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m。
第十六条 电梯机房、电缆竖井应设置自动灭火设施。
第十七条 厨房应设置厨房自动灭火装置。
第十八条 在楼梯间前室和设置室消火栓的消防电梯前室通向走道的墙体下部,应设置消防水带穿越孔。
消防水带穿越孔平时应处于封闭状态,并应在前室一侧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九条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避难层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室外进风口应至少在两个方向上设置。
第二十条 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场所中,自然排烟口的有效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场所地面面积的5%。
采用外窗自然通风防烟的避难区,其外窗应至少在两个朝向设置,总有效开口面积不应小于避难区地面面积的5%与避难区外墙面积的25%中的较大值。
第二十一条 机械排烟系统竖向应按避难层分段设计。
沿水平方向布置的机械排烟系统,应按每个防火分区独立设置。
机械排烟系统不应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合用。
核心筒周围的环形疏散走道应设置独立的防烟分区;在排烟管道穿越环形疏散走道分隔墙体的部位,应设置280℃时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第二十二条 水平穿越防火分区或避难区的防烟或排烟管道、未设置在管井的加压送风管道或排烟管道、与排烟管道布置在同一管井的加压送风管道或补风管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
排烟管道严禁穿越或设置在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
第二十三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的消防联动控制总线应采用环形结构;
2 应接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3 旅馆客房设置的火灾探测器应具有声警报功能;
4 电梯井的顶部、电缆井应设置感烟火灾探测器;
5 旅馆客房及公共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且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房间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
6 疏散楼梯间每层应设置1部消防专用分机,每2层应设置一个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
7 避难层(间)、辅助疏散电梯的轿箱及其停靠层的前室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信号应接入消防控制室,视频监控系统的供电回路应符合消防供电的要求;
8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建筑的首层。
第二十四条 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
应急电源应采用柴油发电机组,柴油发电机组的消防供电回路应采用专用线路连接至专用母线段,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h。
第二十五条 消防供配电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电梯和辅助疏散电梯的供电电线电缆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耐火时间不小于3.0h的耐火电线电缆,其他消防供配电电线电缆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耐火时间不小于3.0h的耐火电线电缆。
电线电缆的燃烧性能分级应符合现行标准《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31247的规定;
2 消防用电应采用双路由供电方式,其供配电干线应设置在不同的竖井;
3 避难层的消防用电应采用专用回路供电,且不应与非避难楼层(区)共用配电干线。
第二十六条 非消防用电线电缆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非消防用电负荷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二十七条 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及其前室、辅助疏散电梯及其前室、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避难层(间)的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用独立的供配电回路。
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5.0lx;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10.0lx。
建筑不应采用可变换方向的疏散指示标志。
【附件二】
建筑高度大于250m民用建筑
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
条文说明
第一条 高层建筑一般由高层主体部分及其附属的多层裙房部分构成。
本技术要求主要针对民用建筑中高层主体及其投影围的地下室部分的防火设计。
裙房可以不执行本技术要求,但应执行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16。
当附属建筑为高层建筑时,附属建筑的防火设计也要符合本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在现行标准相关规定基础上的加强性要求。
本技术要求未涉及的其他防火要求,仍要执行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一旦发生火灾往往延烧时间长,扑救难度大,其主要承重构件必须具备较高的耐火性能;电缆井、管道井等竖井的完整性如受到破坏,也将导致火灾在建筑部迅速蔓延,而变得难以控制。
为了进一步提高建筑的防火安全和疏散救援安全,通过调研上海中心大厦、民生银行大厦等国超高层建筑案例,综合考虑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需求、现有技术条件、经济合理性等因素,在现行标准对民用建筑构件耐火极限要求的基础上,参考美国《建筑结构类型标准》NFPA220等标准的规定,提高了若干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要求。
(1)承重柱(包括斜撑)、梁、核心筒等是超高层建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力条件较为严酷,此类构件若在火灾下出现破坏或者失效的情况,会严重影响建筑的整体稳定性。
因此,将承重柱(包括斜撑)的耐火极限提高到4.00h,将梁、与梁结构功能类似的构件以及核心筒外围墙体的耐火极限提高到3.00h,将楼板和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提高到2.50h。
由于转换梁、结构加强层桁架为超高层建筑关键受力构件,其作用等同于承重柱,如转换梁等构件失效后,与之相连的支撑柱也将失效。
因此,要求转换梁、结构加强层桁架与承重柱具有相同的耐火极限。
(2)建筑核心筒的外围墙体是指与环形疏散走道或其他非核心筒空间交界处的分隔墙体。
(3)超高层建筑的核心筒设置有大量的电梯井、管道井等竖井,这些竖井容易成为火灾和烟气在竖向蔓延的通道。
竖井井壁的耐火极限提高到2.00h,可以防止火灾通过这些竖井蔓延至核心筒外。
(4)提高房间隔墙、疏散走道等防火分隔墙体的耐火极限,能够为人员提供更加安全的疏散环境。
(5)超高层建筑中的钢结构主要应用于承重柱和梁等具有较高耐火极限要求的受力构件,采用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进行防火保护有利于提高构件的耐火性能。
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技术成熟,可靠性高,已广泛应用于双子塔、民生银行大厦等多项工程。
第三条 本条进一步明确了超高层建筑核心筒、电梯厅、门厅(公共大堂)、厨房、防烟楼梯间的分隔要求,特别是对墙体上开设的门窗的防火要求以及防火墙和防火隔墙的做法进行了加强。
(1)核心筒
超高层建筑的核心筒通常包含疏散楼梯、电梯井、通风井、电缆井、卫生间、设备间等功能。
加强核心筒防火分隔对于防止火灾在建筑部竖向蔓延,保证人员疏散安全和外部救援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在核心筒周围设置环形疏散走道,可以更好地将楼层上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区域与核心筒相互分隔,避免了因这些区域与核心筒直接相连,而导致安全出口在火灾时不能使用等问题,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建筑的防火安全性能。
(2)电梯厅
建筑的电梯井在火灾时易成为火势沿竖向蔓延扩大的通道,因此要设置候梯厅,避免将电梯直接设置在使用功能空间。
(3)门厅(公共大堂)
超高层建筑的门厅(公共大堂)是建筑人员集散的主要区域。
绝大部分建筑的疏散楼梯、消防电梯、辅助疏散电梯的出口都需要利用门厅(公共大堂)作为扩大的前室来通向室外。
因此,不仅要严格控制该场所的火灾荷载,而且要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来降低其他部位着火对门厅(公共大堂)的影响。
(4)厨房
厨房火灾危险性较大,对厨房的防火分隔在现行标准规定的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相应要求。
(5)防烟楼梯间和竖井等
现行规对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均要求采用乙级防火门,电缆井等竖井井壁上的检查门采用丙级防火门。
本条结合国际滨江金融中心、市国际金融广场A1#楼、长江航运中心项目1#塔楼等工程实践,将建筑高度大于250m建筑楼层进入防烟楼梯间前室的门、竖井上的检查门统一要求采用甲级防火门,以进一步降低火灾在建筑部竖向蔓延的危险。
结合中心等工程实践,要求酒店客房的门采用乙级防火门,将火灾控制在房间,降低火灾蔓延的危害和影响。
(6)防火玻璃墙、防火卷帘
防火玻璃墙的可靠性不仅与玻璃本身的耐火性能有关,而且取决于固定框架的安装情况;对于C类防火玻璃,还取决于冷却水保护系统是否维护良好、水源是否可靠以及能否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等条件。
因此,本条明确建筑的防火墙、防火隔墙不能采用防火玻璃墙替代,以提高防火分隔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防火卷帘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存在防烟效果差、可靠性低等问题。
因此对于超高层建筑,要求防火墙、防火隔墙不应采用防火卷帘替代。
第四条 污衣井一般为不锈钢筒体,污衣从每层开口投入,通过重力输送至底层出口到收纳室或洗衣房。
现行标准要求建筑的竖井应每层进行防火分隔,但污衣井是一个从下至上完全贯通的井道,通过污衣投入门与各层连通,因使用功能的需要无法逐层进行分隔,因此应采取措施防止火势通过污衣井沿竖向蔓延。
另外,污衣井属于隐蔽空间,根据其构造和烟气蔓延特性,需在其上部设置火灾探测器和排烟口,以便早期发现火情,同时尽快排除烟气。
第五条 建筑外墙上设置的装饰、广告牌等,一旦发生火灾,容易导致火势沿建筑外立面蔓延扩大,因此应采用不燃材料。
同时装饰、广告牌不应遮挡建筑外窗等,以便于火灾时建筑排烟、人员逃生和外部灭火救援。
第六条 建筑的高度越高其疏散距离越长,进入楼梯间的人员越多,导致楼梯间的人员拥挤,疏散时间长。
根据美国对一些高层建筑的疏散演练和火灾事件中人的疏散行为和时间调查,对于正常的成年人而言,当楼梯间的人员密度为2人/m2时,向下行走的速度为0.5m/s;当为4人/m2时,行走速度将为0。
因此,疏散楼梯宽度和数量的增加将会大大缩短人员的疏散时间,但实际上,疏散楼梯的数量和宽度还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
本条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做出此规定。
对于超高层建筑的疏散,各国都做出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如美国《国际建筑规》(2015年版)规定“建筑高度大于128m的超高层建筑,应在规规定的疏散楼梯数量的基础上增加1个疏散楼梯,该楼梯不应为剪刀楼梯”。
又如英国《建筑条例2010-消防安全-批准文件B-卷2》(2013年版)规定,建筑高度大于45m的建筑,要在设计上采取加强性措施来保证疏散的安全,比如考虑1部疏散楼梯在无法使用的情况下,其余疏散楼梯仍能满足全部人员疏散的要求。
剪刀楼梯间是将两部楼梯叠合设置在建筑的同一个位置,在同等总疏散宽度和梯段宽度的条件下,非剪刀楼梯间的分散性明显优于剪刀楼梯间,更符合现行标准有关安全出口应当分散设置的基本原则,因此,本规规定超高层建筑不允许采用剪刀楼梯,以确保楼层上的人员在火灾时具有至少两个方向的疏散路径。
由于我国规目前未明确各种用途场所的使用人员密度值,难以统一设计疏散人数,故以楼层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为基数作了增加疏散楼梯的规定。
超高层建筑的疏散楼梯间通常设置在核心筒部,在首层往往无法直接通向室外,需要通过门厅或公共大堂通向室外。
门厅和公共大堂在满足第三条第3款和第五条的要求的情况下,可以为人员提供相对安全的疏散过渡区,但疏散距离要控制在不大于30m。
第七条 利用电梯进行疏散,各国都开展了长时间的研究,目前还存在一定的争议,但对在一定条件下可使用电梯进行辅助疏散的看法基本趋于一致。
目前,美国、英国等的建筑规对高层建筑利用电梯进行辅助疏散作了一定的规定。
我国部分已建成和在建的超高层建筑也在利用电梯进行辅助疏散方面进行了尝试,积累了一定经验,如上海中心大厦、上海环球金融中心、平安国际金融中心、天津周大福金融中心、北京中国尊等。
本条结合消防电梯及其设置要求,规定了辅助疏散电梯的设置要求。
辅助疏散电梯平时可以兼作普通的客梯或货梯,但需要制定相应的消防应急响应模式与操作管理规程,确保辅助疏散电梯在火灾时的安全使用。
辅助疏散电梯停靠的特定楼层指避难层,以及根据操作管理规程需要在火灾时紧急停靠的楼层。
第八条 根据各地工程实践,本条明确了避难层中设计避难人数的计算围,并提高了避难区人均使用面积的计算指标。
有关要求比美国建筑规规定的0.28m2/人略低。
通向避难区的疏散走道或联系走道的面积不计入人员的避难面积。
在避难区对应位置的外墙处不应设置幕墙的规定主要为便于对避难区展开救援,方便特殊情况下,救援人员直接进入避难层开辟阵地。
同时,防止火势和烟气通过幕墙的空腔进入避难区,提高避难层的防火安全性。
避难层的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16第5.5.23条的规定。
第九条 本条是在综合分析国外规及国部分超高层建筑层间防火措施的基础上作出的规定。
美国《国际建筑规》(IBC2015版)第705.8.5条规定,3层以上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其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914m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竖向防火分隔,或出挑宽度不小于762mm的防火挑檐。
《澳大利亚建筑规》NCC(2015版)规定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整体高度不小于900mm且楼板上部高度不小600mm的竖向防火分隔,或出挑宽度不小于1100mm的防火挑檐。
国部分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中也都采取了较为严格的层间防火措施,如:
省部分建筑工程采取在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高度不小于1.2m且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墙体作为竖向防火分隔;省采取在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高度1.2m的实体墙,且楼板以上的墙体高度不低于800m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省采取在楼板以上设置高度不小于800mm的实体墙;省采取在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高度不低于1.2m、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市采取在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楼板上设置高度不低于800mm的实体墙等等。
第十条 本条是依据我国当前装备的重型消防车的实际情况作出的规定,主要考虑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灭火救援时需要出动重型消防车,增加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有利于消防车的快速调度和通行。
根据消防车相关资料,78m登高平台消防车总重为50t,101m登高平台消防车总重为62t。
因此,为确保重型消防车到达现场后能够安全展开救援作业,要求消防车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场地,消防车道和救援操作场地下面的结构、管道和暗沟等,能承受不小于70t的重型消防车驻停和支腿工作时的压力。
第十一条 超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出动的消防车一般为对登高操作场地有较高要求的大型消防车,因此对于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超高层建筑,提高了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和设置方向要求,便于从不同方向对建筑进行灭火救援,如国际中心、绿地中心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均不小于建筑周长的1/3。
在避难层外墙一侧对应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有利于救援避难层的人员。
第十二条 本条为在现行标准规定基础上提出的加强性措施,为超高层建筑部人员提供在特殊情况下的逃生路径。
原则上应在建筑屋顶设置直升机停机坪,确因建筑造型等原因难以设置时,应设置可以确保直升机安全悬停并进行救助的设施。
第十三条 在建筑使用燃气具有较大的火灾危险性。
对于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为有效防燃气事故所带来的危险,除在裙房必须设置的燃气锅炉房、燃气厨房等场所外,在建筑高层主体和主体投影围的地下室,不允许使用燃气。
第十四条 美国消防协会《消防竖管和软管系统标准》NFPA14第9.1.5条规定,消防给水系统的供水可采用市政直接供水、消防水泵供水和重力水箱供水等方式。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标准》NFPA13第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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