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集体协商指导信息第1期.docx
- 文档编号:26719443
- 上传时间:2023-06-22
- 格式:DOCX
- 页数:23
- 大小:37.17KB
工资集体协商指导信息第1期.docx
《工资集体协商指导信息第1期.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资集体协商指导信息第1期.docx(2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工资集体协商指导信息第1期
2015年工资集体协商
指导信息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目录
第一部分本市经济发展、居民收入及职工收入相关数据
表1:
本市综合信息
(一)
表2:
本市综合信息
(二)
表3:
本市近年来社会平均工资标准
表4:
本市各年度防暑降温费标准
表5:
本市各年度中夜班津贴标准
表6:
本市各年度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标准
第二部分近期工资福利相关文件
文件一: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2014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15年度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103号)
文件二: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22号)
第三部分近期集体协商相关文件
文件一:
《市人力社保局等五部门关于实施“集体合同制度攻坚计划”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5〕77号)
文件二:
集体协商相关表格
《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
《集体合同报审表》
《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
第一部分
本市经济发展、居民收入
及职工收入相关数据
表1:
本市综合信息
(一)
计算单位:
亿元、%
地区生产总值(GDP)
财政收入
消费价格指数
水平
增幅
水平
增幅
2001年
1919.09
12.0
304.52
24.4
103.1
2002年
2150.76
12.7
375.92
18.4
99.6
2003年
2578.03
14.8
451.74
20.2
100.2
2004年
3110.97
15.8
502.17
26.7
102.3
2005年
3905.64
14.9
725.81
26.8
101.5
2006年
4462.74
14.7
926.33
27.7
101.5
2007年
5252.76
15.5
1204.65
30.1
105.2
2008年
6719.01
16.5
1489.89
23.7
105.4
2009年
7521.85
16.5
1805.00
21.1
101.8
2010年
9224.46
17.4
1068.81
统计口径
有变化
103.5
2011年
11307.28
16.4
1454.87
36.1
104.9
2012年
12893.88
13.8
1760.02
21
102.7
2013年
14370.2
12.5
2078.30
18.1
103.1
2014年
15722.5
10.0
2390.02
15
101.9
表2:
本市综合信息
(二)
计算单位:
元、%
最低工资
工资指导线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
失业保险金标准(元)
社会保险缴费比例
月
非全日制
下线
基准线
上线
上限
下限
单位
个人
2001年
412
--
0%
14%
26%
2730
350
302-262
养老:
20%医疗:
11%失业:
1%
生育:
0.8%
工伤:
0.5~2%
养老:
8%医疗:
2%失业:
1%
大额260元
2002年
450
4
5%
11%
20%
3000
600
302-262
2003年
480
4
5%
13%
20%
3500
680
302-262
2004年
530
5
5%
12%
20%
3900
780
302-262
2005年
590
5.6
5%
12%
20%
4400
880
333-300
2006年
670
6.4
6%
13%
22%
5050
980
340-380
2007年
740
7
6%
14%
22%
5720
1100
380-420
2008年
820
7.8
6%
15%
22%
6800
1260
480-520
2009年
820
7.8
6%
15%
22%
7800
1260
480-520
2010年
920
8.7
6%
15%
22%
8380
1425
540-580
2011年
1160
11.6
7%
16%
22%
9380
1720
600-640
2012年
1310
13.1
7%
16%
22%
10560
2006
660-700
2013年
1500
15
7%
16%
22%
11331
2210
660-700
2014年
1680
16.8
4%
13%
22%
12780
2530
760-800
2015年
1850
18.5
14058
2812
840-880
表3:
本市近年来社会平均工资标准
计算单位:
元/人/年
年度
年平均工资
(元/人)
月平均工资
(元/人)
依据
1992年度
3118元
260元
津劳险字(1995)58号
1993年度
4008元
334元
津劳险字(1995)58号
1994年度
5364元
447元
津劳险字(1995)109号
1995年度
6501元
542元
津劳险字(1996)151号
1996年度
7643元
637元
津劳险(1997)155号
1997年度
8238元
690元
津劳险(1998)79号
1998年度
9079元
756元
津劳险(1999)35号
1999年度
10056元
838元
津劳办(2000)136号
2000年度
10996元
916元
津劳局(2001)21号
2001年度
12237元
1020元
津劳局(2002)67号
2002年度
13852元
1154元
津劳局(2003)25号
2003年度
15706元
1309元
津劳局(2004)59号
2004年度
17810元
1484元
津劳局(2005)59号
2005年度
20196元
1683元
津劳局(2006)90号
2006年度
22740元
1895元
津劳社局发(2007)19号
2007年度
26700元
2225元
津劳社局发(2008)40号
2008年度
31200元
2600元
津劳社局发(2009)19号
2009年度
33516元
2793元
津人社局发(2010)8号
2010年度
37540元
3128元
津人社局发(2011)8号
2011年度
42240元
3520元
津人社局发(2012)14号
2012年度
46464元
3872元
津人社局发(2013)14号
2013年度
51120元
4260元
津人社局发(2014)14号
2014年度
56232元
4686元
津人社局发〔2014〕103号
注:
2011年本市社平工资同天津年鉴口径,含劳务派遣人员。
表4:
本市各年度防暑降温费标准
(发放时间为6、7、8、9月,共4个月)
年份
防暑降温费标准(元/月)
依据
2008年
每人2225×3%=67元/月
津政发(2008)17号
津劳社局发(2008)40号
2009年
每人2600×3%=78元/月
津劳社局发(2009)19号
2010年
每人2793×3%=83.8元/月
津人社局发(2010)8号
2011年
每人3128×3%=93.8元/月
津人社局发(2011)8号
2012年
每人3520×3%=106元/月
津人社局发(2012)14号
2013年
每人3872×3%=116元/月
津人社局发(2013)14号
2014年
每人4260×3%=128元/月
津人社局发(2014)14号
2015年
每人4686×3%=140.6元/月
津人社局发(2014)103号
表5:
本市各年度中夜班津贴标准
年份
夜班(单位:
元)
中班(单位:
元)
依据
2008年
10.6元
5.3元
津政发(2008)17号
津劳社局(2008)40号
2009年
12元
6元
津劳社局发(2009)19号
2010年
12.8元
6.4元
津人社局发(2010)8号
2011年
14.4元
7.2元
津人社局发(2011)8号
2012年
16元
8元
津人社局发(2012)14号
2013年
17.8元
8.9元
津人社局发(2013)14号
2014年
19.6元
9.8元
津人社局发(2014)14号
2015年
21.5元
10.8元
津人社局发(2014)14号
表6:
本市各年度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标准
(发放时间为11、12、1、2月,共四个月)
年份
冬季取暖补贴
集中供热补助费
依据
2000年
每季135元
津劳计(1996)431号
2001年
每季135元
每个采暖季共185元
2002年
每季135元
每个采暖季共185元
2003年
每季135元
每个采暖季共185元
2004年
每季235元
每个采暖季共185元
津财行政(2004)35号
2005年
每季235元
每个采暖季共185元
2006年
每季235元
每个采暖季共185元
2007年
每季235元
每个采暖季共185元
2008年
每季335元
每个采暖季185元
津政办发(2008)156号
津财行政(2008)58号
2009年
每季335元
每个采暖季185元
2010年
每季335元
每个采暖季185元
2011年
每季335元
每个采暖季185元
2012年
每季335元
每个采暖季185元
2013年
每季335元
每个采暖季185元
2014年
每季335元
每个采暖季185元
2015年
每季335元
每个采暖季185元
第二部分
近期工资福利相关文件
文件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人社局发〔2014〕103号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2014年度全市职工平均
工资及2015年度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缴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17号),现将2014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15年度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平均工资
(一)2014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6232元,月平均工资为4686元;2014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53520元,月平均工资为4460元,计算计划内破产企业职工一次性安置费以此为准;用于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2564元,月平均工资为6047元。
(二)2015年度工伤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资福利等待遇标准,按4686元计算。
具体标准见《2015年度相关待遇简表》(附件1)
二、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标准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2812元和14058元。
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的农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最低标准为2109元。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6047元。
按照6047元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在6047元与2912元之间选择确定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2912元。
(三)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基数为2912元。
(四)托管中心中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保险缴费基数为2812元。
(五)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2812元。
(六)民政代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险、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缴费基数为4686元。
(七)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4686元为标准计算保值系数;补缴2011年7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个人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201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4260元为标准计算保值系数;补缴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2014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按日加收万分之五保值费;补缴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加收保值费。
1992年12月31日之前在本市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工作,并自1993年1月起在原企业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因企业关停并转、破产退出等原因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中断缴费人员,以及具有本市户籍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毕业生,毕业后从事灵活就业的,按规定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本人申请,记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可不缴纳保值费。
按照历年缴费下限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具体金额详见《2015年度按照历年缴费下限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一览表》(附件2)。
三、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
民政管理退休人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为6575元(含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注资额)。
四、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
(一)民政管理安置在本市的军队退休干部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为9315元,其中6575元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2740元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
(二)中央、外地驻津单位职工、退休人员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分别为3756元和7387元。
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费标准为:
按40%比例缴纳为101400元、按35%比例缴纳为88725元、按30%比例缴纳为76050元。
六、预留社会保险费标准
被依法宣告撤销、解散、破产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用人单位,预留已怀孕女职工生育保险费标准为20184元。
七、有关事宜
2015年度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年记账利率为2.75%;月记账利率为2.29‰。
2015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老农保个人账户年记账利率为2.75%;月记账利率为2.29‰。
2015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年记账利率为0.35%;月记账利率为0.292‰。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执行。
附件:
1.2015年度相关待遇简表
2.2015年度按照历年缴费下限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
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一览表
2014年1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表12015年度相关待遇简表
项目
标准
基础养老金
(6047元+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截至退休时本人缴费年限×1%
过渡性养老金
(6047元×全部平均工资指数)×截至1997年12月31日前本人缴费年限×1%
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686元×50%=2343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4686元×40%=1874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4686元×30%=1406元
伤残五至十级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伤残五级:
4686元×12个月=56232元
伤残六级:
4686元×10个月=46860元
伤残七级:
4686元×8个月=37488元
伤残八级:
4686元×6个月=28116元
伤残九级:
4686元×4个月=18744元
伤残十级:
4686元×2个月=9372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伤残五级:
4686元×18个月=84348元
伤残六级:
4686元×15个月=70290元
伤残七级:
4686元×12个月=56232元
伤残八级:
4686元×9个月=42174元
伤残九级:
4686元×6个月=28116元
伤残十级:
4686元×3个月=14058元
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
4686元×6个月=28116元
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支付的救济费
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
4686元×6个月=28116元
供养直系亲属二人者:
4686元×9个月=42174元
供养直系亲属三人及以上者:
4686元×12个月=56232元
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丧葬费
4686元×2个月=9372元
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补助费
4686元×1个月=4686元
防暑降温费
4686元×3%=140.6元
高温津贴
4686÷21.75天×12%=26元
中、夜班津贴
4686÷21.75天×5%=10.8元
4686÷21.75天×10%=21.5元
2010年1月1日前已参保的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
一档缴费:
4686元×20%=937.2元
二档缴费:
4686元×16%=749.8元
附表2
2015年度按照历年缴费下限补缴灵活就业
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一览表
序号
缴费年度
缴费基数
缴费金额(元)
个人账户(元)
1
1993
150
5898.36
0.00
2
1994
200
7346.64
153.06
3
1995
270
7410.63
771.93
4
1996
240
5432.64
905.40
5
1997
240
4766.85
914.85
6
1998
290
5371.32
2363.40
7
1999
290
5098.56
2157.12
8
2000
350
5551.08
2348.52
9
2001
350
5078.52
2148.60
10
2002
600
6314.88
3307.80
11
2003
680
6627
3313.56
12
2004
780
6701.4
3350.64
13
2005
880
6668.88
3334.44
14
2006
1078
6548.76
2619.48
15
2007
1200
6474.24
2589.72
16
2008
1360
6249.24
2499.72
17
2009
1360
5348.04
2139.24
18
2010
1525
5582.16
2232.84
19
2011
1820
6455.86
2582.33
20
2012
2106
7363.42
2945.36
21
2013
2310
7064.44
2825.77
22
2014
2630
6312
2524.80
23
2015
2912
6988.8
2795.52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5年3月24日印发
文件二: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人社局发〔2015〕22号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天津市
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为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提高低收入职工工资水平,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07号)规定,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680元、每小时9.7元,调整为每月1850元、每小时10.6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16.8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18.5元。
三、本通知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2015年3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5年3月24日印发
第三部分
近期集体协商相关文件
文件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天津市总工会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天津市工商业联合会
津人社办发〔2015〕77号
市人力社保局等五部门关于实施“集体
合同制度攻坚计划”的通知
各区、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近年来,按照国家和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的部署要求,全市大力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覆盖范围不断扩大,集体合同制度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精神,依法推行集体合同和集体协商制度,按照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有关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施“集体合同制度攻坚计划”。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以《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为依据,以集体协商质量为重点,丰富协商内容,强化协商能力,加强过程指导,提升工作实效,确保2015年末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80%,2016年集体协商质量得到显著提升,形成规范有序的劳动关系事项决定机制和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在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和调节劳动关系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促进我市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集体协商分类指导。
根据企业经营状况、职工队伍规模、协商工作基础等不同情况,开展分类指导,增强工作针对性。
对已开展集体协商的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和园区,要以提升协商质量为主,从内容和程序上入手,丰富协商内容,增强协商实效。
对未开展集体协商的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和园区,要以建制为主,制定开展协商计划安排,督促企业方与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
引导女职工较多和职业危害较大的企业开展专项协商,推动签订女职工特殊保护或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二)开展区域行业集体协商。
把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作为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建设的重要途径,在建筑业、餐饮服务业、服装制造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开展行业性集体协商,就主要工种计件单价、劳动定额等事项签订行业集体合同,并逐步向新兴产业和知识密集型产业拓展,在具备条件的区域和产业园区开展区域性集体协商,在遵守劳动法规、开展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规范,并对区域内的小微企业进行制度覆盖。
(三)提升协商队伍能力水平。
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提升基层工会干部队伍能力素质,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工会,并积极在区域、行业建会,与集体协商机制建设同步推进。
加强行业协会、商会等企业组织建设,大力培育企业协商主体,引导企业管理者树立平等协商和民主管理理念,主动履行社会责任。
加强协调劳动关系队伍建设,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工资 集体 协商 指导 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