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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旱评估标准
干旱评估标准
1 总 则
1.0.1为加强对抗旱工作的指导,统一干旱评估方法,规范干旱评估工作,特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包括农业旱情旱灾评估和城市干旱等级及预警两部分。
生态干旱评估因条件不成熟,暂未列入本标准。
农业旱情旱灾评估主要适用于因干旱引发的种植业、牧业受旱、受灾程度的评估。
城市干旱等级及预警主要适用于因供水不足导致城市干旱而进行的干旱等级划分和干旱预警评估
1.0.3在干旱评估中,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
2 术 语
2.0.1干旱
因供水量不足,导致工农业生产和城乡居民生活遭受影响,生态环境受到破坏的自然现象。
从形式上可分为农业干旱、城市干旱和生态干旱。
2.0.2农业干旱
因水量不足,不能满足农作物及牧草正常生长需求而发生的水分短缺现象。
2.0.3城市干旱
城市干旱是指城市因遇特枯水年或连续枯水年,造成供水水源不足,实际供水量低于正常供水量,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的现象。
2.0.4旱情
干旱的表现形式和发生发展过程,包括干旱历时、影响范围、受旱程度和发展趋势等。
2.0.5旱灾
干旱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经济、居民生活和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
3 农业干旱评估分区
3.1一级分区
3.1.1 根据气候类型和地理位置,将全国划分为六个一级区。
3.2二级分区
3.2.1根据灌溉状况和农牧业特点,在一级区内划定三种农业区:
1.灌溉农业区:
指有灌溉工程设施和条件的农业种植区(包括水田和水浇地);
2.雨养农业区:
指没有灌溉工程设施和条件的农业种植区;
3.草原牧业区:
指以草原畜牧业为主的区域。
3.2.2按照上述分区方法,全国划分为6个一级区、16个二级区。
见表3.2.2。
表3.2.2 全国农业旱情与旱灾评估分区及编码
一级区
二级区
编码
东北区
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及内蒙古东部
灌溉农业区
I-1
雨养农业区
I-2
草原牧业区
I-3
西北区
包括陕西、宁夏、甘肃、青海、新疆及内蒙古的中西部
灌溉农业区
II-1
雨养农业区
II-2
草原牧业区
II-3
黄淮海区
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河南、山西以及江苏和安徽的淮河以北地区
灌溉农业区
III-1
雨养农业区
III-2
草原牧业区
III-3
长江
中下游区
包括湖北、湖南、江西、浙江、上海以及江苏和安徽的淮河以南地区
灌溉农业区
IV-1
雨养农业区
IV-2
西南区
包括四川、重庆、云南、贵州、西藏
灌溉农业区
V-1
雨养农业区
V-2
草原牧业区
V-3
华南区
包括广东、广西、福建、海南
灌溉农业区
VI-1
雨养农业区
VI-2
4 农业旱情评估
4.1农业旱情等级划分
4.1.1根据干旱缺水程度,将农业旱情划分为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四个等级。
4.2农业旱情评估
4.2.1农业旱情评估包括基本旱情评估和区域综合旱情评估两部分:
1.基本旱情评估用于作物受旱和播种期耕地缺墒(水)情况的确定。
2.区域综合旱情评估用于县级和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农业综合受旱程度的判别。
4.2.2基本旱情评估方法有:
土壤墒情法、降水量距平法、连续无雨日数法、缺水率法、断水天数法等。
见表4.2.1。
4.2.3区域综合旱情评估方法采用受旱面积比率法。
见表4.2.1。
基本旱情评估
区域综合
旱情评估
二级分区类型
雨养农业区
灌溉农业区
草原牧区
受旱面积比率法
水浇地
水田
适用评估方法
土壤墒情法;
降水量距平法;
连续无雨日数法
土壤墒情法;
降水量距平法;
连续无雨日数法
缺水率法;
断水天数法
降水量距平法
4.3农业旱情评估步骤
4.3.1农业旱情评估首先要进行基本旱情评估,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区域综合旱情评估。
4.3.2基本旱情评估:
1.在二级分区内选择适合本地区的评估方法。
对雨养农业区和灌溉农业区中的水浇地作物旱情及播种期耕地墒情的评估,应优先采用土壤墒情法,没有墒情监测点的地区可选择降水量距平法或连续无雨日数法。
对水田的旱情评估,按缺水率法或断水天数法进行。
2.根据上述评估方法统计出受旱面积和耕地缺墒(水)面积。
3.草原牧区旱情按牧业旱情评估规定的方法进行。
4.3.3区域综合旱情评估:
根据基本旱情评估所得出的受旱面积,按受旱面积比率法评估区域农业综合旱情。
4.4农业旱情评估方法与分级
4.4.1土壤墒情法
1.计算公式:
(4.4.1)
式中 W—土壤相对湿度〔%〕;
?
—土壤平均含水量;
Fc—土壤平均田间持水量。
2.不同季节农田测墒深度按表4.4.1-1确定
表4.4.1-1 不同季节农田测墒深度表
播前及苗期
发育前期
发育中期
成熟期
0~20cm
0~40cm
0~60cm
0~60cm
3.土壤墒情监测点的选取应有代表性,在评价土壤墒情时应取评价区内各墒情监测点的平均值。
4.旱情等级划分按表4.4.1-2。
表4.4.1-2 土壤墒情旱情等级划分表
干旱等级
轻度干旱
中度干旱
严重干旱
特大干旱
土壤墒情(%)
60>W≥55
55>W≥45
45>W≥40
W<40
4.4.2降水量距平法
1.计算公式:
(4.4.2)
式中 Dp—计算期内降水量距平百分比〔%〕;
P—计算期内降水量〔mm〕;
—计算期内多年平均降水量〔mm〕。
计算期内的多年平均降水量宜采用近30年的平均值。
2.计算期确定:
应根据不同季节选择适当的计算期长度。
夏季宜采用1个月,春、秋季宜采用连续2个月,冬季宜采用连续3个月。
3.旱情等级划分按表4.4.2。
表4.4.2 降水距平百分比旱情等级划分表
季 节
计算
时段
轻度干旱
中度干旱
严重干旱
特大干旱
夏季(6~8月)
1个月
-20>Dp≥-40
-40>Dp≥-60
-60>Dp≥-80
Dp<-80
春秋季(3~5月、
9~11月)
2个月
-30>Dp≥-50
-50>Dp≥-65
-65>Dp≥-75
Dp<-75
冬季(12~2月)
3个月
-25>Dp≥-35
-35>Dp≥-45
-45>Dp≥-55
Dp<-55
4.4.3连续无雨日数法
连续无雨日数法适用于尚未建立墒情监测点的雨养农业区和水浇地主要作物需水关键期的旱情评估。
旱情等级划分按表4.4.3。
表4.4.3 连续无雨日数旱情等级划分表 (单位:
天)
评估时段
区号
轻度干旱
中度干旱
严重干旱
特大干旱
春季
(3~5月)
秋季
(9~11月)
I-2
15~30
31~50
51~75
>75
II-2
15~30
31~50
51~75
>75
III-2
15~25
26~45
46~70
>70
IV-2
10~20
21~45
46~60
>60
V-2
10~20
21~45
46~60
>60
VI-2
10~20
21~45
46~60
>60
夏季
(6~8月)
I-2
10~20
21~35
36~50
>50
II-2
10~20
21~35
36~50
>50
III-2
10~20
21~30
31~45
>45
IV-2
5~10
11~20
21~30
>30
V-2
5~10
11~20
21~30
>30
VI-2
5~10
11~20
21~30
>30
冬季
(12~2月)
I-2
-
-
-
-
II-2
20~30
31~60
61~90
>90
III-2
15~30
31~50
51~80
>80
IV-2
15~25
26~45
46~70
>70
V-2
15~25
26~45
46~70
>70
VI-2
15~25
26~45
46~70
>70
4.4.4缺水率法
1.计算公式:
(4.4.4)
式中 Dw—缺水率〔%〕;
W—计算期内可供灌溉的总水量〔m3〕;见附录B第4.4节说明
Wr—同期灌溉总需水量〔m3〕,见附录B第4.4节说明。
2. 计算期按1个月为单元。
3.缺水率法主要用于水田插秧前受旱情况的评估。
其旱情等级划分按表4.4.4。
表4.4.4 缺水率旱情等级划分表
干旱等级
轻度干旱
中度干旱
严重干旱
特大干旱
缺水率(%)
-5>Dw≥-20
-20>Dw≥-35
-35>Dw≥-50
Dw<-50
4.4.5断水天数法
断水天数法适用于水稻生长期干旱缺水的评估。
旱情等级划分见表4.4.5
表4.4.5 断水天数旱情等级划分表
干旱等级
轻度干旱
中度干旱
严重干旱
特大干旱
断水天数
(天)
南方
春秋季
7~10
11~15
16~25
>25
夏季
5~7
8~12
13~20
>20
北方
5~9
10~14
15~22
>22
4.5区域综合旱情评估及旱情等级划分
4.5.1区域综合旱情是指县级和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农业综合受旱情况,其旱情等级评估采用受旱面积比率法。
1.计算公式:
(4.5.1)
式中 I—受旱面积比率〔%〕;
A受旱—受旱作物的(含缺墒、缺水)面积〔hm2〕;
A受旱=雨养农业受旱面积+灌溉农业受旱面积;
A耕地—耕地面积〔hm2〕。
2.旱情等级划分按表4.5.1。
表4.5.1 区域综合旱情等级划分表
干 旱 等 级
轻度干旱
中度干旱
严重干旱
特大干旱
受旱面积比率I
(%)
全 国
5
10
20
I>30
省 级
5
20
30
I>50
市(地)级
10
30
50
I>70
县(市)级
20
40
60
I>80
5 牧业旱情评估
5.1牧业旱情评估
5.1.1牧业旱情评估采用降水量距平法。
5.1.2降水量距平法按公式4.4.2计算。
5.1.3计算期确定:
夏季(6~8月)应为1个月;春秋季(3~5月、9~11月)应为2个月。
5.1.4牧业干旱等级划分按表5.1.4。
表5.1.4 牧业干旱等级划分表
干旱等级
轻度干旱
中度干旱
严重干旱
特大干旱
降水量距平百分比
草甸草原
>400mm
-30>Dp≥-50
-50>Dp≥-65
-65>Dp≥-80
Dp<-80
典型草原
=250~400mm
-35>Dp≥-50
-50>Dp≥-65
-65>Dp≥-80
Dp<-80
6 农业旱灾评估
6.1农业旱灾等级划分
6.1.1根据农业受旱成灾的程度,将农业旱灾划分为轻度旱灾、中度旱灾、严重旱灾和特大旱灾四个等级。
6.2农业旱灾等级评估
6.2.1农业旱灾等级采用综合减产成数法评估。
计算公式:
C=I3×90%+(I2-I3)×55%+(I1-I2)×20% (6.2.1)
式中 C—综合减产成数〔%〕;
I1—受灾(减产1成以上)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用小数表示);
I2—成灾(减产3成以上)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用小数表示);
I3—绝收(减产8成以上)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用小数表示)。
6.2.2农业旱灾等级按表6.2.2划分。
表6.2.2 农业旱灾等级划分表
旱灾等级
轻度旱灾
中度旱灾
严重旱灾
特大旱灾
综合减产成数(%)
10 20 30 C>40 6.3农业旱灾直接经济损失评估 6.3.1农业旱灾直接经济损失应包括下列三部分: 1.作物减产造成的损失,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牧草等; 2.农村人(畜)饮水困难造成的损失; 3.农业抗旱救灾增加的投入。 6.3.2作物减产损失计算公式: (6.3.2) 式中 P1—作物减产损失〔元〕; C粮、C经、C草—分别为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林草作物的综合减产系数(用小数表示); Y粮、Y经、Y草—分别为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林草作物正常年份的亩均产值〔元/hm2〕; A粮、A经、A草—分别为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林草作物当年的播种面积〔hm2〕。 6.3.3农村人(畜)饮水困难损失计算公式: (6.3.3) 式中 P2—农村人(畜)饮水困难损失〔元〕; Rd—因旱增加农村临时饮水困难人数〔人〕; Sd—因旱增加农村临时饮水困难牲畜数〔头〕; WR—解决一人饮水困难平均需要运送的水量〔m3/人〕; WS—解决一头牲畜饮水困难平均需运送的水量〔m3/头〕; T—平均运送每立方米水的成本〔元/m3〕。 6.3.4农业抗旱救灾增加投入计算公式: (6.3.4) 式中 P3—农业抗旱增加的投入〔元〕; Ei—采取抗旱措施消耗的第i种材料、燃料等〔吨〕; PEi—第i种材料、燃料等的单价〔元/吨〕; Gj—采取抗旱措施使用的第j种设备的时间〔台班〕; PGj—第j种设备的台班费〔元/台班〕,包括设备折旧和维修费用; Hk—采取抗旱措施投入的人力和时间〔人? 日〕; PHk—平均人员工资〔元/人? 日〕。 6.3.5农业旱灾直接经济损失计算公式: (6.3.5) 式中 P—农业旱灾直接损失〔元〕 P1—作物减产损失〔元〕; P2—农村人(畜)饮水困难损失〔元〕; P3—抗旱救灾增加的投入〔元〕。 7 城市干旱等级 7.1城市干旱指标 7.1.1城市干旱指标采用城市干旱缺水率。 7.1.2城市干旱缺水率是指城市日缺水量与城市正常日供水量的比值,计算公式如下: (7.1.2) 式中 —城市干旱缺水率(%) —城市正常日供水量(万立方米) —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万立方米) 7.2城市干旱等级 7.2.1依据城市干旱缺水率将城市干旱分为四个等级,即特大干旱、严重干旱、中度干旱、轻度干旱,见表7.2.1确定。 表7.2.1 城市干旱等级划分标准 城市干旱 判别指标 干旱等级 特大干旱 严重干旱 中度干旱 轻度干旱 城市干旱 缺水率(%) Pg>30 20<Pg≤30 10<Pg≤20 5<Pg≤10 8城市干旱预警 8.1预警指标 8.1.1城市干旱预警指标采用城市供水预期缺水率。 8.1.2城市供水预期缺水率是指预期内城市缺水总量与该时段内城市正常应供水总量的比值,计算公式如下: (8.1.2) 式中: =1,2,3,4….. —城市供水预期缺水率(%) W—预期内城市正常应供水总量(万立方米) w1—预期内水库(湖泊)可供水量(万立方米) w2—预期内河道(河网)可供水量(万立方米) w3—预期内地下水可供水量(万立方米) w4—预期内其它水源可供水量(万立方米) 其中,“预期”一般可选择计算日至下一个来水季节前,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个时间段,并加以说明。 8.2预警等级 8.2.1依据城市供水预期缺水率将城市干旱预警划分四个等级,即Ⅰ级预警(特大干旱)、Ⅱ级预警(严重干旱)、Ⅲ级预警(中度干旱)和Ⅳ级预警(轻度干旱),按表8.1.1确定。 表8.1.1 城市干旱预警等级划分标准 城市干旱 预警指标 预警等级 Ⅰ级预警 (特大干旱) Ⅱ级预警 (严重干旱) Ⅲ级预警 (中度干旱) Ⅳ级预警 (轻度干旱) 城市供水预期缺水率(%) Py>30 20<Py? 30 10<Py? 20 5<Py? 10 附录A 干旱评估标准用词说明 A.0.1降水量距平 计算期内降水量与多年同期平均降水量的差值。 A.0.2降水量距平百分比 降水量距平值与多年同期平均降水量的百分比。 A.0.3连续无雨日数 在作物生长期内连续无有效降雨的天数。 有效降雨指: 春季的3~5月份和秋季的9~11月份,一日雨量大于3毫米的降水;夏季6~8月份一日雨量大于5毫米的降水。 A.0.4缺水量 某一时段内可供总水量与同期总需水量之差。 A.0.5缺水率 缺水量与总需水量的百分比。 A.0.6土壤墒情 田间作物根系层土壤的湿度状况。 A.0.7土壤含水量 一定体积土壤中所含有水分的百分比,又称为土壤含水率。 通常有重量含水量和体积含水量两种表示方法。 A.0.8田间持水量 田间土壤能稳定保持的最高含水量。 A.0.9根层土壤平均含水量 作物根系吸水层深度内各层土壤含水量的平均值,按公式(A.0.9)计算: (A.0.9) 式中 ? 平均—根层土壤平均含水量〔%〕; ? ? —第i层土壤的含水量〔%〕; h? —第i层土壤的厚度〔cm〕; H—作物根层深度〔cm〕。 A.0.10根层土壤平均田间持水量 作物根系吸水层深度内各层土壤田间持水量的平均值,按公式(A.0.10)计算: (A.0.10) 式中 Fc平均—根层土壤平均田间持水量〔%〕; Fc? —第i层土壤的田间持水量〔%〕; 其余符号意义同前。 A.0.11受旱作物 因供水不足使作物正常生长受到明显抑制,造成长势不良的作物。 A.0.12受灾面积 农作物产量因受旱而比正常年份减少10%以上的面积。 A.0.13成灾面积 农作物产量因受旱而比正常年份减少30%以上的面积。 A.0.14绝收面积 农作物产量因受旱而比正常年份减少80%以上的面积。 A.0.15正常年份 指旱、涝、病虫害等自然灾害较轻的年份。 A.0.16减产成数 与正常年份相比农作物单产减少的比例计算按公式: (A.0.16) 式中: Y当年为当年的农作物单产〔T/hm2〕;Y正常为正常年份的农作物单产〔T/hm2〕。 正常年份农作物单产等于前3年同种作物单位面积产量的平均值。 A.0.17综合减产成数 不同程度受灾面积农作物减产比率的综合平均值。 附录B 干旱评估标准条文说明 3 农业干旱评估分区 农业旱情和旱灾的分布特点受气候、地形、水资源条件和农业生产状况等多种因素影响。 我国地域辽阔、自然气候条件跨越湿润区、半湿润区、半干旱区和干旱区,年降雨量从东南沿海的大于2000mm逐渐下降到西北内陆区的不足50mm。 不同地区农业生产条件差别很大,农业受旱的原因、发展趋势和造成的危害也各不相同。 因此,对农业旱情和旱灾的评估需分区进行。 干旱评估分区的基本原则是: (1)考虑气候和水资源特点,使分区基本能够体现干旱分布规律; (2)考虑农业类型,使旱情评估能够为农业生产服务;(3)考虑行政分区,使旱情和旱灾的统计和评估具有可操作性。 3.1一级分区 长期以来,我国农业旱情和旱灾的监测、统计、上报是以省(市、自治区)及其下属的县(市、区)等行政区为单元开展的。 因此,确定一级分区时,在首先考虑气候、地理位置和水资源条件的前提下,尽可能按照省(市、自治区)界限分区,本规范一级分区中,内蒙古、安徽和江苏三省(市、自治区)由于地理位置限制跨了两个一级区。 3.2二级分区 不同农业类型区旱情和旱灾评估重点是不同的。 例如: 雨养农业区对气象干旱非常敏感,而水文干旱对其影响较小;有灌溉条件的农业区则受气象干旱影响较小,受水文干旱影响较大。 因此,干旱评估的二级分区按农业类型划分。 考虑到草原牧区旱情特点与农业区有所不同,将草原牧业区单列为一类。 灌溉农业区指有灌溉工程设施和条件的农业种植区,包括引河水灌区、水库灌区、井灌区和井渠结合灌区;雨养农业区指没有灌溉工程设施和条件的农业种植区,采用抗旱点种、坐水种和小型集雨灌溉的地区也属于雨养农业区;草原牧业区主要指没有灌溉工程设施和条件的天然草原牧区,有灌溉条件的人工灌溉草地应属于灌溉农业区。 4 农业旱情评估 4.1农业旱情等级划分 根据干旱缺水的严重程度,将农业旱情划分为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四个等级。 有些地区习惯采用小旱、中旱、大旱、特大旱,可对应转换为本标准规定的四个旱情等级。 4.2农业旱情评估 农业旱情评估分为基本旱情评估和区域综合旱情评估两部分。 基本旱情评估方法考虑了气象干旱、水文干旱和土壤干旱等不同形式干旱的影响,针对不同耕地类型提出了降水量距平、连续无雨日数、缺水率、土壤墒情、断水天数等评估方法。 在实际运用中,可根据情况选择其中一种。 有墒情监测的地区,应以土壤墒情法为主。 区域综合旱情评估考虑了自然因素,也包含抗旱因素。 采用受旱面积比率法主要考虑简便易行,容易被各地接受。 4.3农业旱情评估步骤 按二级分区规定的分区先进行基本旱情评估,以此为依据统计出不同类型区的受旱面积,再根据受旱面积进行县级和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综合旱情评估。 4.4农业旱情评估方法与分级 土壤墒情是判定作物受旱程度的主要指标之一。 由于不同质地的土壤保墒性能不同,为使评价指标具有通用性和可比性,采纳通用的土壤相对湿度法。 对于雨养农业区在墒情监测点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可采用降水量距平法或连续无雨日数法。 降水量是评价农业受旱程度的基本指标之一。 考虑到各地以往的使用习惯,本标准采用了降水量距平和连续无雨日数两种评估方法,在实际操作中可任选一种。 降雨对农业旱情的影响有持续性,旱情严重程度与前期雨量大小和分布有关,用降水量距平法评价农业旱情时,须选择适当的计算期,春秋季节采用相对较长的时段计算,夏季应采用相对较短的计算时段。 本标准把灌溉农业区耕地分为水浇地和水田两种类型。 鉴于水浇地与雨养农业区耕作种植相近,对其旱情判别可采用雨养农业区的方法。 水田区在水稻插秧前可用缺水率法评估旱情。 缺水率是指某一时段内可供灌溉的总水量与灌溉总需水量差值的百分比。 可供灌溉的总水量可以为河道、蓄水工程、地下水能供给的水量之和,也可以是单一形式的可供水量,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选定。 各类形式的可供水量计算请参考相关资料。 某一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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