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消防验收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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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消防验收标准
浙江消防验收标准
一、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一)耐火等级
主控项目:
1、多层民用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构件名称
耐火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墙
防火墙
不燃烧体
3.00(h)
不燃烧体
3.00(h)
不燃烧体
3.00(h)
不燃烧体
3.00(h)
承重墙
不燃烧体
3.00(h)
不燃烧体
2.50(h)
不燃烧体
2.00(h)
难燃烧体
0.50(h)
非承重外墙
不燃烧体
1.00(h)
不燃烧体
1.00(h)
不燃烧体
0.50(h)
燃烧体
楼梯间的墙、电梯井的墙、住宅单元之间的墙、住宅分户墙
不燃烧体
2.00(h)
不燃烧体
2.00(h)
不燃烧体
1.50(h)
难燃烧体
0.50(h)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不燃烧体
1.00(h)
不燃烧体
1.00(h)
不燃烧体
0.50(h)
难燃烧体
0.25(h)
房间隔墙
不燃烧体
0.75(h)
不燃烧体
0.50(h)
难燃烧体
0.50(h)
难燃烧体
0.25(h)
柱
不燃烧体
3.00(h)
不燃烧体
2.50(h)
不燃烧体
2.00(h)
难燃烧体
0.50(h)
梁
不燃烧体
2.00(h)
不燃烧体
1.50(h)
不燃烧体
1.00(h)
难燃烧体
0.50(h)
楼板
不燃烧体
1.50(h)
不燃烧体
1.00(h)
不燃烧体
0.50(h)
燃烧体
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烧体
1.50(h)
不燃烧体
1.00(h)
燃烧体
燃烧体
疏散楼梯
不燃烧体
1.50(h)
不燃烧体
1.00(h)
不燃烧体
0.50(h)
燃烧体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不燃烧体
0.25(h)
难燃烧体
0.25(h)
难燃烧体
0.15(h)
燃烧体
2、高层建筑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构件名称
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耐火等级
一级
二级
墙
防火墙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3.00
承重墙、楼梯间的墙、电梯井的墙、住宅单元之间的墙、住宅分户墙
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2.00
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不燃烧体1.00
不燃烧体1.00
房间隔墙
不燃烧体0.75
不燃烧体0.50
柱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2.50
梁
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1.50
楼板、疏散楼梯、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烧体1.50
不燃烧体1.00
吊顶
不燃烧体0.25
难燃烧体0.25
(二)建筑幕墙设置
主控项目:
1、窗间墙、窗槛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当其外墙面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烧材料。
2、无窗间墙和窗槛墙的玻璃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0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
3、玻璃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二、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一)防火间距
主控项目:
1、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护间距(m)
建筑类别
高层建筑
裙房
其它民用建筑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高层建筑
13
9
9
11
14
裙房
9
6
6
7
9
2、多层建筑: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6
7
9
三级
7
8
10
四级
9
10
12
注:
(1)两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屋面15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且不开设门窗洞口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相邻的两座建筑物,当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不设置天窗、屋顶承重构件及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的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3)相邻的两座建筑物,当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7.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4)相邻两座建筑物,当相邻外墙为不燃烧体且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未设置防火保护措施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面积之和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25%;(5)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6)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一般项目:
相邻建筑必要的防火间距内不应被临时搭建的工棚、库房等建、构筑物或可燃物品占用。
(二)消防车道
主控项目:
1、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2、当高层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
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
3、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多层建筑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高层建筑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
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
4、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高层建筑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距离不宜超过80m。
5、消防车道路面、扑救作业场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一般项目:
消防车道上不应有影响车辆通行的障碍物。
(三)消防车登高扑救面
主控项目:
1、扑救作业场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2、扑救面场地的长度、宽度负偏差不应大于规定值的5%且不大于500mm,其坡度不宜大于3%。
)
一般项目:
消防登高扑救场地上不应有影响消防车停靠和操作的障碍物。
(四)平面及空间布置
主控项目:
1、建筑总层数、高度、面积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无擅自加层、增高、扩大建设面积等。
三、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一)防火、防烟分区
主控项目:
1、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允许正偏差不应大于规定值的5%。
(注:
a、防火分区内设有甲级防火门的水泵房、消防风机房以及桑拿浴室的洗浴部分、厕所、室内游泳池、消防水池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b、防烟楼梯间及其前身、消防电梯前室及合用前室、设置有防火门的封闭楼梯间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c、敞开连廊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
)
2、高层建筑防火分区面积:
建筑类别
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m2)
一类建筑
1000
二类建筑
1500
地下室
500
注:
(1)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1.00倍,当局
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0倍计算。
(2)一类建筑的电信楼,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50%。
3、多层建筑防火分区面积:
耐火等级
最多允许层数
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备注
一、二级
按GB50016-2006第1.0.2条规定
2500
1.体育馆、剧院的观众厅,展览建筑的展厅,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
2.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超过3层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
三级
5层
1200
1.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和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超过2层或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
2.商店、学校、电影院、剧院、礼堂、食堂、菜市场不应超过2层或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
耐火等级
最多允许层数
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备注
四级
2层
600
学校、食堂、菜市场、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院等不应设置在二层。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
500
/
注:
(1)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
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4、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5、地下汽车库,每个防火分区面积不应超过2000m2。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喷淋系统时可增加一倍。
一般项目:
1、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m2。
2、防烟分区的划分:
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00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0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
(二)防火墙、隔墙和楼板及变形缝、伸缩缝
主控项目:
1、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
其它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当管道为难燃及可燃材质时,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取防火措施。
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
2、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3、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当水平间距小于2.00m时,应设置固定乙级防火门、窗
4、跨越防火分区的变形缝、伸缩缝应采用不燃材料填塞密实。
一般项目:
1、防火墙、防火门、防火卷帘下的管线、管沟处的空隙应用不燃材料填塞密实。
2、管道穿越防火分区隔墙、楼板处,与墙、楼板及套管的间隙应用不燃材料填塞密实;大于等于DN100的排水塑料管道穿越防火分区隔墙、楼板时,应设置阻火圈或防火套管;电气桥架在穿越防火分区隔墙、楼板时,桥架与墙、楼板的间隙应用不燃材料填塞密实,且应用不燃材料在桥架内将电缆、导线之间的空隙封堵严密。
3、墙体上嵌有箱体时应在其背部采用不燃材料封堵,并满足墙体相应耐火极限要求。
(三)电梯井和管道井等竖向井道
主控项目:
1、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2、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
电梯井的井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它洞口。
电梯门不应采用栅栏门。
3、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
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四)防火门、防火窗
主控项目:
1、防火门、防火窗应划分为甲、乙、丙三级,其耐火极限:
甲级应为1.20h、乙级应为0.90h、丙级应为0.60h;
2、防火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在关闭后应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
3、用于疏散的走道、楼梯间和前室的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
双扇和多扇防火门还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
4、常开的防火门,当发生火灾时,应具有自行关闭和信号反馈的功能。
一般项目:
1、防火门及其配件安装牢固,门扇启闭灵活,关闭严密;闭门器、顺位器、密封条等配件满足使用要求。
2、门框与墙体间缝隙填嵌密实,门扇与门框结合紧密,门框、门扇表面无破损,密封条安装顺直,与门结合牢固、紧密。
(五)防火卷帘
主控项目:
1、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当不具备时,其卷帘两侧应设独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系统保护,系统喷水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0h。
2、防火卷帘应具有机械操作控制、手动控制和联动控制等功能,运行正常,关闭严密,手动控制和联动控制信号应向消防控制中心反馈。
3、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火灾确认后应一降到底。
用于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当烟感报警后防火卷帘下降至距地面1.8m处停滞,温感报警后,下降到底。
并向消控中心反馈信号,其控制功能、信号反馈均应正常。
3、防火卷帘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和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以悬挂钢梁和钢构架的方法安装的防火卷帘,钢梁和钢构架及封堵材料的防火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一般项目:
1、防火卷帘应设置门楣和箱体,导轨和卷轴应安装在相应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构件上,该构件应满足卷帘承重要求,导轨、传动装置、控制机构安装牢固。
2、导轨滑动平直,卷帘在导轨内运行平稳、顺畅,无卡塞。
四、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一)疏散楼梯间和楼梯
主控项目:
1、一类建筑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以及塔式住宅,均应设防烟楼梯间。
2、裙房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
3、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
高层建筑
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m)
医院病房楼
1.30
居住建筑
1.10
其它建筑
1.20
注:
室外楼梯可作为辅助的防烟楼梯,其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
4、防烟楼梯间前室的面积:
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m2,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0m2
5、疏散楼梯间首层与地下层出入口处应采用隔墙、乙级防火门隔开,首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通过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扩大的前室)到达室外,扩大前室与其它部位连通处必须用乙级防火门隔开;层数不超过4层且不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的建筑,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不超过15m处。
6、公共建筑楼梯间及前室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居住建筑内的可燃气体管道不应穿过楼梯间,当必须局部水平穿过楼梯间时,应采用穿钢套管保护。
一般项目:
楼梯间及其前室应畅通,不应有影响人员疏散的突出物和障碍物。
(二)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门
主控项目:
1、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门的宽度:
高层建筑
每个外门的净宽(m)
走道净宽(m)
单面布房
双面布房
医院
1.30
1.40
1.50
居住建筑
1.10
1.20
1.30
其它
1.20
1.30
1.40
2、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应畅通,不应有影响人员疏散的突出物和障碍物;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3、安全疏散距离及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
(高层建筑)
高层建筑
房间门或住宅户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m)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
医院
病房部分
24
12
其它部分
30
15
旅馆、展览楼、教学楼
30
15
其它
40
20
(多层建筑)
名称
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m)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
耐火等级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托儿所、幼儿园
25
20
/
20
12
/
医院、疗养院
35
30
/
20
15
/
学校
35
30
/
22
20
/
其他民用建筑
40
35
25
22
20
15
注:
A、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小于30m。
B、敞开式外廊建筑的房间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可按本表增加5mC、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和本表注1的规定增加50%。
D、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计算:
住宅应为最远房间内任一点到户门的距离,跃层式住宅内的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段总长度的水平投影尺寸计算。
4、人员密集场所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用门,或设有门禁系统的居住建筑疏散用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要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
(三)避难层
主控项目:
1、避难层的设置,自高层建筑首层至第一个避难层或两个避难层之间,不宜超过15层;
2、通向避难层的防烟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但人员均必须经避难层方能上下;
3、避难层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员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0人/m2计算;
4、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但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
5、避难层应设消防电梯出口;
6、避难层应设消防专线电话,并应设有消火栓和消防卷盘;
7、封闭式避难层应设独立的防烟设施;
8、避难层应设有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00h,照度不应低于1.00lx。
(四)消防电梯
主控项目:
1、下列高层建筑应设消防电梯:
一类公共建筑;塔式住宅;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高度超过32m的其它二类公共建筑。
2、高层建筑消防电梯的设置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m2时,应设1台;当大于1500m2但不大于4500m2时,应设2台;当大于4500m2时,应设3台。
3、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4、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具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前室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5、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计算确定。
6、消防电梯手动按钮迫降、联动控制迫降及信号反馈功能均应正常。
7、消防电梯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经过长度小于等于30.0m的通道通向室外。
一般项目:
1、消防电梯轿厢的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2、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2.00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
五、建筑工程内部装修
主控项目:
1、建筑吊顶、墙面和地面等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2、现场阻燃处理的木质材料、纺织织物、复合材料、应由施工单位抽样送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其它装修材料及现场进行阻燃处理所使用的阻燃剂应当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3、建筑内部装修不应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和数量。
4、开关、插座、配电箱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材料基座上,安装在B1级以下的材料基座上时,必须采用具有良好隔热性能的不燃材料隔绝;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压汞灯、镇流器等不应直接设置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各类灯具的发热表面不得靠近B1级以下材料,当靠近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5、建筑内部装修不应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
一般项目:
1、公共场所内建筑制品、织物、塑料/橡胶、泡沫塑料类、家具及组件、电线电缆六类产品应使用阻燃制品并加贴阻燃标识。
2、装饰不能遮挡、覆盖消火栓箱、手动报警按钮、喷头、火灾探测器以及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安全出口标志等消防设施。
六、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一)消防水源
主控项目:
1、消防用水可由城市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
利用天然水源时,其保证率不应小于97%,且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2、高层建筑必须设置室内、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利用天然水源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的消防用水量,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3、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合用的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消防水池应有防污染措施。
3、消防水池的储水量包括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应设供消防车取水用的取水口、取水栓或取水井,其尺寸应满足消防车取水、检修以及水泵正常工作的要求。
4、取水口或取水井处应有供消防车停靠取水的场地;当采用室外消火栓作为消防车从水池吸水的连接口时,两个连接口的间距应满足消防车吸水管的布置、安装、检修以及水泵正常工作的要求。
规范要求: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或取水井,其水深应保证消防车的消防水泵吸水高度不超过6.00m。
一般项目:
室内或室外消防水池取水口、取水井和取水栓应有明显的固定标志,取水口宜设有防止杂物进入的防护措施。
(二)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
主控项目:
1、室外消火栓给水管网的布置形式及其供水能力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规范要求: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其进水管不宜少于两条,并宜从两条市政给水管道引入,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发生故障时,其余进水管应仍能保证全部用水量。
2、室外消火栓设置数量及压力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规范要求:
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GB50045-95第7.2.2条规定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经计算确定,每个消火栓的用水量应为10--15L/s。
3、室外消火栓产品质量和各项性能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要求。
一般项目:
1、室外消火栓的设置位置应便于消防车停靠取水,消火栓四周应无影响取水的障碍物。
2、室外消火栓设置形式、标识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三)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主控项目:
1、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应当设置的部位无漏设。
规范要求:
高层建筑必须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多层建筑下列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厂房(仓库);2、体积大于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楼、展览建筑、商店、旅馆建筑、病房楼、门诊楼、图书馆建筑等;3、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它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4、超过5层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楼、教学楼、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等其它民用建筑;5、超过7层的住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当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
消防竖管的直径不应小于DN65。
(注: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层、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小于等于3000m3的丁类厂房和建筑体积小于等于5000m3的戊类厂房(仓库),粮食仓库、金库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
2、室内消火栓给水管道的数量、管径、消防竖管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消火栓平面布置合理,应设置在走道、楼梯附近等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保证每一个防火分区同层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
如规范规定可采用1支水枪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的,从其规定。
3、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消防水泵的流量、扬程、数量以及安装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4、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消防储水量、补水设施、水位显示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规范要求:
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储水量:
一类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8m3;二类公共建筑和一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12m3;二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0m3。
5、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不能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静压要求时,需设置增压设施的,应设置增压泵,其流量、扬程以及气压罐的容积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功能满足使用要求,系统稳定可靠。
6、室内消火栓栓口的静水压力、出水压力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规范要求:
当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07MPa;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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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 消防 验收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