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幸福美丽新村规划编制办法和技术导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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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幸福美丽新村规划编制办法和技术导则
四川省“幸福美丽新村”规划编制办法和技术导则
四川省“幸福美丽新村”规划编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省幸福美丽新村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编制水平,加快“业兴、家富、人和、村美”的幸福美丽新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镇规划标准》和《村庄整治规划编制办法》以及《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结合四川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幸福美丽新村规划编制,应当遵守本办法。
幸福美丽新村是指保留、整合及新建的各种规模的农村居民聚居点。
已公布的历史文化名村和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村的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及其他相关规定编制。
第三条 编制幸福美丽新村规划,应当遵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据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并与土地利用等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 幸福美丽新村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编制成果应当在村内予以公示,并经村民大会讨论同意通过,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后由镇(乡)人民政府予以公布实施。
第五条 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村民大会和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同意,镇(乡)人民政府可对幸福美丽新村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涉及规模、布局等重大变更的,应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六条 幸福美丽新村规划编制单位应具备相应规划编制资质,编制人员应熟悉农村情况。
第二章 规划编制要求
第七条 编制幸福美丽新村规划要按照“业兴、家富、人和、村美”的基本要求,坚持一切从农村实际出发,以保障村民基本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收、改善人居环境、提升村庄风貌为主要目的,以耕读文明为魂、村落民居为形、田园风光为韵,把幸福美丽新村建设成为记得住乡愁、留得住乡情的乐园。
(一)产业发展与增收规划
综合评价村域发展条件,分析经济社会发展和自然环境状况,明确产业发展方向,确定各类产业发展重点与空间布局;提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农民就业增收措施。
(二)村域聚居点布局规划
依据上位城乡规划,结合劳动力转移趋势,确定村域总人口;充分结合村民意愿,统筹规划布局村民聚居点;明确人均建设用地标准,合理确定聚居点的规模。
(三)村域基础设施规划
以改善村民对外出行条件为目的,确定对外公路、居民点主要联系路的走向与建设标准;统筹规划村域内给排水、电力电信、能源、水利、环卫等基础设施。
(四)村域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明确村域内“1+6”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设标准和空间配置。
第十六条 聚居点建设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现状用地分析
根据《城乡用地评定标准(CJJ132-2009)》,分析评定聚居点建设用地条件,明确洪灾、地震断裂带和地质灾害等的位置,确定可建设用地。
(二)现状建筑分析
对现状建筑的年代、质量、风貌及文化价值进行综合评价,明确保留、拆除建筑的位置与数量。
若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需明确建筑四至界线和保护范围。
(三)建筑总平面布置
充分尊重民意,按照“小规模、组团式、微田园”的要求,依据保留、拆除建筑,结合当地村民居住习惯和地形条件布置住宅建筑与院落,体现错落有致,望得见山、看得见水。
按照“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环境优美,便民利民”要求,布置公共服务设施建筑。
(四)环境及建筑风貌规划
提倡本土绿化种植,提出庭院、宅间和路侧等绿化美化措施,积极推广“微田园”做法。
按照“简便易行、简约实用”的要求,提出村民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风貌建设指引,统一风格、色彩、高度等,彰显地方特色。
(五)道路交通规划
明确对外交通与内部道路位置、走向、宽度及平面和竖向控制;明确活动场地、集中晒坝、停车场位置及范围。
(六)市政工程规划
确定供排水、电力电信、能源、有线电视等设施的位置、规模以及管线工程建设要求;确定环卫、公厕、沼气池等设施的位置、配建标准和建设方式。
(七)村民住宅选型
提供多种农户住宅及其它主要建筑选型方案,包括标准层平面和建筑风格示意。
(八)综合防灾规划
确定抗震设防等级、工程设防标准,提出抗震、消防、防洪、地质灾害防治等措施。
(九)投资估算
制定建设项目实施表,明确项目名称、内容、规模、建设要求,估算总投资量。
第四章规划编制成果
第十七条 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说明书、规划图纸和基础资料汇编。
调查研究和分析资料应归入基础资料汇编,作为附件。
第十八条规划说明书应当包括:
现状调查与分析、规划思路与目标、村域产业发展与增收规划、村域聚居点布局规划、村域基础设施规划、村域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聚居点建筑总平面布置规划、聚居点环境及建筑风貌规划、聚居点道路交通规划、聚居点市政工程规划、聚居点村民住宅选型、聚居点综合防灾规划、投资估算与实施建议等。
第十九条规划图纸应当包括:
(1)区位关系图
(2)村域综合现状图(比例1:
5000~1:
50000)
(3)村域产业布局规划图(比例1:
5000~1:
50000)
(4)村域聚居点布局规划图(比例1:
5000~1:
50000)
(5)村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比例1:
5000~1:
50000)
(6)聚居点综合现状图(比例1:
500~1:
1000)
(7)聚居点用地分析图(比例1:
500~1:
1000)
(8)聚居点现状建筑分析图(比例1:
500~1:
1000)
(9)聚居点总平面布置规划图(比例1:
500~1:
1000)
(10)聚居点道路、管线、环卫及竖向工程规划图(比例1:
500~1:
1000)、
(11)聚居点综合防灾规划图(比例1:
500~1:
1000)、
(13)聚居点住宅选型及其他建筑方案示意图
(14)聚居点鸟瞰效果图及重要节点景观效果图
第二十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必要的分析图,也可以对上列图纸进行拆分表达,但必须保证图纸内容不得缺少。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四川省“幸福美丽新村”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1总则
1.1目的、原则和要求
1.1.1为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对四川省幸福美丽新村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指导,按照“业兴、家富、人和、村美”的基本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镇规划标准》、《村庄整治规划编制办法》和《村庄整治技术规范》以及《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结合四川实际,特制定本导则。
1.1.2按照“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指导思想,幸福美丽新村规划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因地制宜、节约集约、循序渐进,合理安排各项用地和空间布局,统筹考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严格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传承和弘扬地方文化,防止大拆大建,防止破坏特色景观和传统风貌,以低成本投入、低资源消耗的方式切实改善当地村民生产生活条件和人居环境。
1.1.3编制幸福美丽新村规划,除执行本导则外,还应符合现行的国家、省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应当以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镇(乡)总体规划为指导,与产业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相关部门相协调。
1.2规划内容和范围
1.2.1幸福美丽新村规划包括村域发展规划和聚居点建设规划。
1.2.2规划范围分为村域行政辖区范围和聚居点建设规划范围两个层次。
2调查研究
2.1调查阶段
2.1.1幸福美丽新村规划编制前,应委托具有测绘资格的单位和具有相当资格的测绘人员进行测量。
编制幸福美丽新村规划时应采取实地踏勘、入户问卷调查、召开村民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对现状进行认真调查研究。
调查研究可分为调查准备、初步调查、深入调查和补充调查四个阶段。
2.1.2调查准备
在实地调查之前,应先与市(县)及镇(乡)人民政府的专门协调机构联系,取得地形图、航空影像图、上位规划和相关规划等基础资料,通过资料整理初步确定调查的方向并准备调查问卷。
2.1.3初步调查
分为现场踏勘与村民访谈两部分,现场踏勘应着重调查村域范围内产业发展、用地类型、用地权属、农房建设、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及灾害发生情况等内容;应分别组织乡镇干部、村干部和村民代表进行座谈,村民代表应包括不同收入水平的农户,编制人员应入户调查并填写调查问卷。
2.1.4深入调查
初步方案编制中,重点针对产业发展、聚居点布局、农房建设、村容环境建设、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进行深入调查,征求村民和相关部门意见。
2.1.5补充调查
针对各方对规划方案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补充调查,核实项目建设可行性(包括选址、规模、成本、资金落实),根据实际情况可多次进行补充调查。
2.2研究内容
深入调查并认真研究,全面了解村庄地理位置、与周边村镇关系、人口与面积、经济发展水平、村民收入情况、地形地貌、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自然资源、景观资源、历史文物遗迹及民俗风情等,分析村域产业发展现状、土地利用现状和建设条件、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现状、村容环境现状,研究现状村民住宅建设情况以及院落布局、建筑功能布局、建筑风貌等方面的特点和演变趋势,找出产业与收入、土地利用与环境保护、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住宅建设与风情风貌、乡村环境与公共空间以及防灾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找准村民关注和迫切希望解决的问题。
3村域规划
3.1村域总人口规模
依据上位规划,结合人口自然增长率、城镇化水平、经济发展水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速度等因素,确定村域总人口规模。
3.2村域聚居点规模与布局
3.2.1聚居点按规划常住人口的数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
特大型规划常住人口大于1000人、大型规划常住人口601~1000人、中型规划常住人口201~600人、小型规划常住人口50~200人。
3.2.2从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和满足城镇建设需要出发,按照安全、方便、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分类、分步、分期地进行布局调整,把居民点整合与空间调整有机地结合起来。
同时,充分考虑区位、地形地貌、区域性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条件、农业产业结构特点和合理的耕作半径等因素,并依据上位规划要求,结合现状居民点分布和相应的人口规模以及近远期人口发展,科学布局聚居点,明确聚居点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注重体现村域聚居点空间布局特色。
3.3村域产业布局
坚持“产村相融”,按照产业发展与聚居点布局互动协调发展的要求,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统筹的原则,充分研究村域产业发展的方向和模式,合理安排生产用地,提出各类产业发展重点与空间布局,重点培育和发展有一至二个农民致富增收的主导或特色产业,明确产业优先发展区域和特色产业基地,为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提供发展空间。
3.4村域公共服务设施
基本生活公共设施包括文化教育、行政管理、医疗卫生、体育设施等公益型设施。
基本生活公共设施配套要按聚居点规模分级配套的原则,提出配套的内容和标准,配套水平与聚居点规模相适应。
完善村级“1+6”公共服务设施(村级组织两委+便民服务中心、农民培训中心、文化体育中心、卫生计生中心、综治调解中心、农家购物中心)的配置,并与村民住宅同步规划、建设和使用。
以旅游为特色产业的幸福美丽新村,可结合实际,安排游人中心、接待中心等旅游服务设施。
3.5村域市政基础设施
基础设施包括道路、给水、排水、供电、电信、广电、能源利用、水利、环境卫生设施和防灾设施等方面。
按照“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环境优美,便民利民”要求,坚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先行,遵循区域共享共建、无缝衔接的原则,提出配套内容和相应标准,建设标准适应经济发展和改善村民生产生活条件的需要。
3.6村域生态环境保护
加强生态环境建设,保护农村弱质生态空间,对自然湿地、主要湖泊、水源地和其它生态敏感区等应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禁止或控制建设活动。
4聚居点建设用地标准
4.1一般规定
4.1.1聚居点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含生产附属设施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工程设施用地、公共绿地等。
院落周边的园地、林地等环境用地属农用地,不计入建设用地。
4.1.2规划的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建设用地比例、宅基地指标和建设用地选择四部分。
4.2建设用地选择
4.2.1符合上位规划,应满足镇(乡)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聚居点新建、扩建和撤并的原则和要求。
4.2.2以规模大、区位好、基础设施配套的现有聚居点整治、扩建为主,以新建聚居点为辅,集中改建或新建的聚居点应统一规划、分步建设。
4.2.3有条件靠近中心镇和集镇建设的聚居点应尽量靠近布置,或创造便利的对外交通,以便与城镇共享基础设施,减少重复建设。
4.2.4应充分结合自然环境条件,布局在水源充足、水质良好、便于排水、通风和地质条件适宜的地段。
4.2.5应注意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相协调,保护耕地,充分利用荒地、薄地,不占和少占良田、好土和林地。
保护农村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实现节约集约用地。
4.2.6建设用地应避开山洪、风口、滑坡、泥石流、洪水淹没、自然疫源地、地震断裂带和地下采空区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以及生态敏感的地带。
4.2.7建设用地应避开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埋藏区,区内的现有聚居点建设应符合相关专业规划确定的禁建区、限建区和各级各类保护区的要求。
建设用地应避免被铁路、重要公路和重要基础设施穿越,避开基础设施廊道控制区,避免沿过境公路展开。
4.3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4.3.1聚居点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所在市(州)、县的耕地状况、结合实际确定,宜按人均80~130平方米控制。
以非耕地为主建设的聚居点,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100~130平方米;对以占用耕地建设为主的聚居点,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80~100平方米。
4.3.2对现有聚居点进行规划时,其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在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基础上,按下表规定的幅度进行调整。
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m2/人)
规划调整幅度(m2/人)
<80
增0~20
80~100
可增减0~15
100.1~120
可减0~15
120.1~150
可减0~20
>150
应减至130以内
注:
规划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对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的增减数值。
4.4建设用地比例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占建设用地比例(%)
特大、大型
中、小型
R
居住用地
50~60
55~70
C
公共设施用地
6~12
3~8
S
道路广场用地
8~15
7~13
G1
公共绿地
5~8
1~5
四类用地之和
69~95
66~96
注:
邻近旅游区、旅游性及现状绿地较多的聚居点,其公共绿地所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可大于表中比例上限。
4.5宅基地指标
4.5.1宅基地按一户一宅建设,山区或丘陵地区人均不得超过60平方米;平原地区人均不得超过50平方米;超过5人/户按5人计。
山区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可做适当调整。
4.5.2人均耕地不足1亩的,人均宅基地不得超过45平方米;人均耕地大于1亩的,不得超过60平方米。
具体按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5住宅建筑
5.1住宅建筑布局
5.1.1住宅建筑应布置在大气污染源的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下风侧以及水污染源的上游,与生产劳动地点联系方便,又不互相干扰。
5.1.2住宅建筑布局应尊重现有村落格局,保护有保留价值的传统民居建筑和院落街巷空间,避免大拆大建,严格按照“宜聚则聚,宜散则散”的建设方式,严格遵循打破“夹皮沟”、打破“军营式”的布局原则,顺应地形与基地现状,采取“聚合成组、散中穿插、田园渗透”的布局形式,灵活布置住宅建筑。
5.2新建住宅设计
5.2.1应贯彻“一户一宅”政策,并根据主导产业特点选择相应的住宅建筑类型。
以第一产业为主的聚居点以低层独院式联排住宅为主;以第二、三产业为主的聚居点积极引导建设多层公寓式住宅,限制建设独栋独户的住宅。
旅游型聚居点的住宅应考虑旅游接待需求。
5.2.2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美观和节地、节能、节材、节水的原则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
5.2.3住宅平面设计应充分征求村民意见,尊重村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特点,户型设计多样,居、食、储、卫等功能空间划分明确、合理。
5.2.4住宅建筑风格应应适合农村特点,体现历史文化特色、民族特色,具有乡土气息和地域风貌,并与原有建筑和周边环境统一协调。
风貌设计应吸取优秀传统民居元素,并进行创新和优化,创造适合本地的建筑风貌特色;宜以坡屋顶为主,并注意平屋顶、平坡屋顶结合等方式的运用,增加多样性,并结合辅助用房及院墙形成错落有致的建筑整体。
5.3保留住宅整治
5.3.1对现状住宅建筑的年代、质量、风貌、历史文化价值进行综合评价,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确定需保留的住宅建筑,并进行修复、改造、整饰。
5.3.2按照所在地区抗震、抗风、防火等设防标准,加固或局部拆建危旧房,对于具有传统建筑风貌和历史文化价值的住宅应进行保护性修缮。
5.3.3改造住宅的主要功能用房,改水、改厨、改厕;改建附属用房(如农机具和农作物储藏间、加工间、家禽饲养等),结合庭院灵活布置,实现寝居分离、食寝分离和人畜分离,在满足健康生活的前提下,方便生产。
5.3.4在保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本着节约成本、美观耐用的原则,按照“统一风貌、传承文脉、彰显特色”的要求,整饰保留住宅的外观,统一色彩、风格;注重保留有特点的传统建筑元素和构件;尊重原有建筑结构形式,避免大面积平改坡、坡改平;积极推广符合工程质量要求新型建筑材料和地方建筑材料。
5.4技术指标要求
5.4.1建筑朝向:
应充分结合当地村民居住习惯和地形条件,尽可能做到南北朝向或背山面野。
5.4.2建筑间距:
住宅日照间距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房屋间距旧村落改造不得小于南侧建房高度的1.25倍,新建聚居点建房不得小于1.4倍;应按规范合理布置消防通道;建筑物间距的计算一般以建筑物外墙之间最小垂直距离为准;住宅与农业生产用房间距不应小于50米。
5.4.3建筑密度、容积率:
低层住宅建筑密度不超过30%,容积率不高于0.6;多层住宅建筑密度不超过25%,容积率不高于1.1。
5.4.4建筑高度:
保持宅基地标高(±0.000)的统一性;原则上不超过三层,层高2.8-3.3米,不应超过3.3米,净高不宜低于2.5米;底层层高可酌情增加,但不应超过3.4米;属于风景保护和古村落保护范围的聚居点,建筑高度应符合保护要求。
6公共服务设施
6.1设施布局
6.1.1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公益型和商业型两种类型。
公益型公共服务设施是指行政管理、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商业型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日用百货、集贸市场、饭店旅店、便民服务、娱乐场所等公共服务设施。
6.1.2除教育和医疗保健机构应独立选址外,其他公共设施宜相对集中布置,体现集聚规模、使用方便、节约用地、保持特色的原则,形成公共活动和景观中心;商业金融和集贸设施宜设在入口附近或交通方便地段;学校宜设在阳光充足、环境安静的地段,小学、初中应结合县教育部门有关规划进行布点;以旅游为特色产业的聚居点,游人中心、接待中心等旅游服务设施宜布置在村口或结合公共设施中心布置。
应结合公共服务设施中心或村口布置公共活动场地,满足村民交往活动的需求。
6.1.3社会保障设施用地应布置在环境好,相对安静的位置,有条件的可与相邻村联合设置。
市场设施用地的选址应有利于人流和商品的集散,并不得占用公路、主要干路、车站、码头、桥头等交通量大的地段。
6.1.4公共服务设施应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与村民住宅同步建设和使用。
规划可预留用地,为远期建设留有余地。
6.2配置标准
6.2.1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水平应与聚居点人口及等级规模相适应。
规模较小的可按服务半径共享配套设施。
6.2.2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类别
建筑名称
配置要求
特大、大型
中、小型
行政管理
管理用房
建筑面积100~200平方米左右,含警务、社保、医保等用房
建筑面积100~200平方米左右,含警务、社保、医保等用房
教育
托幼(儿)园
生均占地面积10平方米左右
--
小学
生均占地面积为13~18平方米
生均占地面积为13~18平方米
医疗卫生
卫生站
建筑面积50~100平方米
建筑面积50平方米
社会保障
敬老院
按人均0.1~0.3平方米的标准设置
--
文化体育
文化活动室
含科技服务点,建筑面积100~200平方米
含科技服务点,建筑面积50~100平方米
图书馆
建筑面积为50~100平方米
--
全民健身设施
结合小广场、集中绿地设置,用地面积一般不少于420平方米
小型运动场(篮球场)420平方米
商业服务设施
市场设施
占地面积50~200平方米
--
放心店
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
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
邮政、储蓄代办点
结合商业服务建筑设置
--
6.2.3“1+6”村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设施名称
注释
特大、大型新村
中、小型新村
备注
村委会
建筑面积约100-150平方米
●
●
可合并设置
综合调解中心
建筑面积约50平方米左右
●
△
村民培训中心
建筑面积100-150平方米
●
---
卫生计生中心
(含卫生室、计生服务)
建筑面积50-100平方米
●
●
中小型可只设卫生室
文化体育中心
(含图书室、文化活动室、体育活动室)
建筑面积100-300平方米
●
●
体育健身运动可户外设置,
便民服务中心
提供代办、就业、社保等服务,
建筑面积50-100平方米左右
●
---
中小型可设流动性便民服务点
农家购物中心
(含农家超市、农资店)
建筑面积50-200平方米左右
●
△
中小型可只设农家超市。
备注:
●必设△可设---不设
6.2.4商业服务型公共设施,可根据市场需求设置。
公共设施除满足功能要求和方便村民的活动外,必须与环境相协调,注重特色空间的营造,风貌允许与住宅建筑有所差异,但应体现地方特色。
7生产设施
7.1工业建筑及附属设施
7.1.1工业建筑及附属设施应选择在靠近电源、水源,对外交通方便的地段。
协作密切的生产项目应邻近布置,相互干扰的生产项目应予以分隔。
7.1.2工业建筑及附属设施布局应符合以下规定:
(1)无污染或少污染的工业产业可选择在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用地附近。
(2)轻度污染的工业产业应选择在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上风侧及河流的下游,并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3)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应按环境保护的要求进行选址,并严禁在该地段内布置居住建筑;对已造成污染的工业产业必须治理或调整,重点工业企业废水依法排放,稳定达标率达100%。
7.2农业生产设施
7.2.1结合产业基地、居民点的分布,合理配置为生产劳动服务的农机站以及晒场、打谷场、堆场、饲养场等作业场地,选址应方便田间运输和管理。
7.2.2大中型饲养场地的选址,应满足卫生和防疫要求,宜布置在常年盛行风向的侧风位、夏季主导风向下风向以及通风、排水条件良好的地段,并应与村民生活区保持适当的卫生防护距离。
8景观环境
8.1河道水系景观
8.1.1尽量保留现有河道水系,并加以整治和疏通,保护河道周边环境卫生,无乱挖、乱采与乱堆现象,严禁采用填埋方式废弃、占用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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