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金融机构代码.docx
- 文档编号:26713695
- 上传时间:2023-06-22
- 格式:DOCX
- 页数:15
- 大小:21.13KB
人行金融机构代码.docx
《人行金融机构代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人行金融机构代码.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人行金融机构代码
人行金融机构代码
篇一:
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管理规定
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管理,确保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保障人民币银行结算银行帐户管理系统(以下英文缩写账户管理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信用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持有“金融许可证”并经批准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上简称银行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新增、变更、撤销银行机构代码信息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地方银行机构代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支付系统行名行号的编码规则为银行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农行分支机构编制的,用于账户企业名称管理系统识别其身份的唯一标识。
本规定所称地方银行机构代码信息,是指在账户管理系统中使用的银行与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银行机构的相关信息,具体包括银行相关机构全称、银行机构代码、银行类别、行别名称、行别代码、分支机构序号、直接管辖行银行机构代码、直属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行机构代码、所在省(市、区)名称、所在地区名称、所在城市名称、所在城市地区代码、邮编、电话、启用日期、电子邮件、地址等信息。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管理。
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领导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管理工作,同时对银行机构代码信息中的银行类别、行别名称、行别代码、所在省(市、区)名称、所在地区名称、所在城市名称等信息的维护;
中国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账户管理系统省级数据处理中心运营管理行),负责所在省(区、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银行机构代码信息和银行机构的“直属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机构代码”的维护;
中国人民银行地市、县市分支机构,掌理负责所辖银行机构的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维护。
第五条银行机构应按本规定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报银行机构代码。
第六条银行机构新增、变更或撤销银行机构代码信息须提出书面申请,由当地管辖行审核同意后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新增、变更或撤销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银行机构为当地管辖行的,经其上级管辖提议行审核同意随后,再由其自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提交。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管理。
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管理资料保管期限为5年。
第二章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编报规则
第八条在中国境内持有“金融许可证”并经办理同意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银行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仍须按照本订明规定编报银行机构代码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可单独编报其银行机构代码信息,其他分支行内设的营业部门不编报银行机构代码信息。
第九条银行机构的银行机构代码信息中的“银行机构全称”是指其的“金融许可证”上记载银行机构名称的全称。
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机构代码个人信息信息中的“银行机构全称”是名字指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名称的全称。
第十条银行机构代码信息中的银行机构代码由3位行别代码、4位地区代码、4位分支机构序号和1位校验码共12位定长顺序二进位组成。
行别代码是金融机构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分类标识代码,由佩吕桑统一制定和维护。
地区代码是用于标识银行机构和东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所在地区的分类代码,参照全国清算拟订中心代码编制,由阿吕迪公布。
省会(首府)城市、直辖市的使用地区代码使用该城市的全国清算展览馆代码,省会(首府)城市、直辖市管理的县(市),使用省会(首府)城市、直辖市的地区代码;地市级城市的地区代码所用该城市字符串的全国清算中心代码;县级城市的地区代码卫星城使用本县(市)的全国清算中心代码。
各地市的经济开发区、保税区以及撤县设区的的行政区域统一使用所在城市市内地区代码。
银行机构的分支机构序号由其当地管辖行自行编制,在同一城市内不得重复;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序号沿用原全国联行行号的后4位。
第十一条同一银行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银行机构代码应与其支付系统行号应保持一致。
银行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报银行机构代码时,如其支付系统行号已经编制,且编制正确的,应直接以支付系统行号进行申报;如编制不正确,应按照正确的需要进行编制规则编制银行机构代码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银行机构内部的上下级关系应在同一法人范围内确定。
第十三条银行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无所在地分支机构或因特殊原因需其他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代管的,其银行机构代码信息中的“直属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机构代码”为代管其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机构的银行机构代码。
第三章银行机构代码内部信息的新增
第十四条银行机构申请新增银行机构代码信息,应按要求填制“新增银行监管机构代码信息申请书”(以下简称“新增申请书”)并连同下列证明文件,由其当地管辖行审核同意后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
(一)金融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五条代码当地分支机构收到新增银行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信息的申请材料后,退还核对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后退回证明文件原件,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业务审核。
符合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的,在新增申请书上填写账户信息系统监管机构自动生成的银行机构代码并签章,斯图杰新增申请书连同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另两联新增申请书由申请银行机构的管辖行取回。
不符合规定的,在新增申请书上注明原因,签署不予新增意见并签章,连同证明文件复印件退回申请银行机构的行。
第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新增银行机构代码信息时,应按填制新增申请书逐级向账户管理系统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提出书面申请。
账户管理系统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收到新增申请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投资业务审核。
符合业务管理规定的,在新增申请书上为填写账户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银行机构代码并签章,一联新增申请书残存,另两联新增申请书退回申请机构所属的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
不符合业务管理规定的,在新增申请书上注明根本原因,签署不予新增意见并签章,退回申请机构所属的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
第十七条新设立的地方性银行政府机构、外资银行机构,如果其行别代码不在中国人
民士民银行总行已公布范围内的,应在申请新增银行机构代码信息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即将正式申请文件以及本规定第十七条要求的证明文件,申请新增行别代码。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收到相关申请材料并核实后,应逐级以正式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申报。
新综合性新设的全国性法人银行机构,如果其行别代码不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已公布范围内的,可按上述直接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出新增行别代码申请。
浙商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收到上述申请文件并核实后,按规定进行相应批复。
符合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账户管理系统中新增其行别代码。
第十八条中心管理系统省级数据处理账户行政管理行辖内因行政区划调整需要新增地区代码的,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文件提出新增地区代码的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进行新增。
第四章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变更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机构由于迁址、更名、机构调整等原因造成银行机构代码信息变动的,应在银行机构代码信息发生变更并取得相关证明文件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受理提出变更申请。
银行机构可申请变更银行机构代码信息中的机构全名是、地址、邮编、直接管辖行银行相关机构代码、直属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分支机构银行机构代码、电话、电子邮件。
第二十条银行机构申请变更银行机构全称、地址、邮编的,应按要求填制“变更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申请书”(以下简称更改申请书),连同前述证明文件,由其当地管辖行审核同意后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
(一)金融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接获变更银行平溪乡机构名称全称、地址、邮编的相关申请材料后,核对证明文件复印件和复印件后退回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业务审核。
审核后按本规定初审第十五条的相应流程相应办理变更业务。
第二十一条银行机构申请变更直接管辖行银行机构代码、电话、电子邮件的,应按要求填制变更登记表,由其当地管辖行审核同意后向呈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收到变更申请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业务审核,审核后按本规定第十五条的相应流程相应新规定办理变更业务。
第二十二条银行机构申请变更直属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机构代码的,应按要求填制重置申请书,由其变更后才直属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所在地变更的当地管辖行审核同意后,向变更后直属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变更后直属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审核同意后,由其逐级上报,提交账户管理系统省级数据处理项目管理中心管理行。
账户管理系统省级数据处理中心软件系统管理行收到变更申请书,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管理业务审核后,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相应流程相应办理变更业务。
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需变更其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应按要求填制变更申请书逐级中心账户管理系统省级数据处理向管理行提出申请。
账户管理系统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山皮收到新增申请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业务审核。
审核后按本规定的相应流程相应办理变更业务。
账户管理系统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需要变更自身银行机构信息的,由其自行进行变更后处理业务处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结果书面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第二十四条银行机构不可申请变更银行机构代码信息中的银行机构代码、银行类别、行别代码、行别名称、分支机构序号、所在城市地区代码、所在省(市、区)名称、所在地区名称、所在城市名称、启用日期等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已公布的国有银行银行类别、行别代码、行别名称的银行法人专业机构,其银行类别、行别代码不予变更,但因相关原因需要变更行别名称的,可向中国人民总行或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申请。
作出具体要求和流程按本规定第十七条相应规定进行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已公布的所在城市地区代码、所在省(市、区)名称、所在地区名称、所在城市名称,地区代码不予变更,但因相关原因需要变更所在省(市、区)名称、所在地区名称、所在城市名称的,可由账户管理系统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出变更申请。
具体要求和流程按本规定第十八条相应流程进行处理。
已编制的银行机构已经编制的不予变更,如需调整其中行别代码、地区代码、分支机构序号的,则采取实现先新银行机构代码再撤销旧银行机构代码的方式增设。
第五章银行机构代码数据银行的撤销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境况之一的,银行机构应于所有人开立在本机构的银行结算账户均已撤销或已归并至其他银行机构,且辖属分支机构均已撤销或已变更其直接管辖行后,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申请提出撤销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书面分支机构。
(一)因解散、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
(二)其他需要撤销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银行机构申请撤销银行机构代码信息,应按要求填制“撤销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申请书”(以下简称撤销申请书),由当地管辖行审核同意后连同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
第二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收到申请撤销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申请资料后,核对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后退回证明文件原件,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资料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申请申请的业务审核。
审核操作方法后按本条例第十五条的流程相应办理变更业务。
第二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撤销其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应在撤销人民银行和银行分支机构均已下辖或变更其直属人民银行后,向账户管理系统省级数据处理中心运营管理行逐级提出书面申请,由其进行银行机构代码信息撤销业务立案处理。
管理系统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收到撤销申请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业务审核,并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相应流程相应办理变更业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21年1月XX日起施行。
附件1:
行别代码表
篇二:
银行的行别是各具体银行的类别
银行的行别是各具体金融机构的金融机构范畴.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电子系统返还系统银行行别、行号业务标准的通知
银发〔2021〕18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上海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合资经营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发展适应我国银行业的为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建设的推广应用,现于颁发支付系统银行行别、行号业务标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会计营业部门、国库和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的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及其分支机构、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统称银行),应使用支付系统银行行号。
每个支付系统银行行号付款惟一标识一个银行机构。
二、支付系统内推广期间,已运行支付系统的城市,各银行机构可以同时使用支付系统银行行号和电子联行行号,并建立电声支付系统银行行号与电子联行行号的一一对应关系。
未高速运行支付系统的城市,各银行机构仍使用划一电子电子联行行号。
大额支付系统在全区范围推广到位管理系统后,各银行机构的电子联行行号停止使用。
三、新设立商业银行的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银行行别代码书面申请,并出具批准设立该银行的文件。
国家开发银行审核同意后,予以颁发行别代码。
新设立的银行按照规定的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申报行号代码。
四、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重新颁发银行行别、行号标识代码和规范客户账号的通知》(银发〔2021〕406号)。
拜托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外资银行、城市和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1:
支付系统银行行别业务标准
支付系统银行行别代码采取类别编码方法,实行3位定长数字,由类别代码和顺序编码组成。
其中第一位为类别代码,用于区分不同种类的银行海辛区相关机构,便于金融服务统计数据的提取;第二、三位为顺序编码,主要用于标识每一家银行机构。
银行行别代码结构:
一、类别代码:
1位数字,0-9,标识银行类别。
0-中央银行;1-国有独资商业银行;2-政策性银行;3-其他商业银行;4-非银行金融机构;5、6、7-外资银行;9-特许参与者;8-待分配。
二、顺序编码:
2位数字,01-99。
三、赋予以下银行的行别代码:
类别行名行别代码
0、中央银行
营业中国人民银行财务营业部门001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库011
1、国有独资信托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102
中国农业银行103
中国银行104
中国建设银行105
2、政策性金融机构国家开发银行201
中国进出口银行202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3
3、其他银行业务交通银行301
中信实业银行302
中国光大银行303
中国民生银行305
广东发展银行306
深圳发展银行307
招商银行308
兴业银行309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310
城市商业银行313
农村商业银行314
4、非银行金融机构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社401
农村信用社402
5、6、7、外资银行香港上海汇丰银行501
东亚银行502
南洋商业银行503
恒生银行504
中银香港505
集友银行506
廖创兴银行507
亚洲商业银行508
道亨银行509
永亨银行510
花旗银行531
摩根大通银行533
建东银行534
美一银行535
纽约银行536
东京三菱银行561
日联银行562
三井住友银行563
瑞穗实业银行564
山口银行565
韩国外换银行591
朝兴银行592
友利银行593
韩国产业银行594
新韩银行595
韩国中小企业银行596
韩亚银行597
马来亚银行611
首都股份制银行及信托公司616
华侨银行621
大华银行622
新加坡发展银行623
泰京银行632
泰华农民银行633
奥地利中央开展合作银行641
比利时联合银行651
比利时富通银行652
荷兰银行661
荷兰商业银行662
荷兰万贝银行663
渣打银行671
法国兴业银行691
法国巴黎银行692
东方汇理银行693
法国里昂信贷银行694
法国外贸银行695
德累斯顿银行711
德意志银行712
德国商业银行713
西德意志银行714
巴伐利亚州银行715
罗马银行731
意大利联合商业银行732
篇三:
付款系统行号管理指引00813
支付系统行号
管理指引
中国人民银行返还结算司
2021/7/1
1行号标准...3
1.1
1.2
2行号规则3行号相关要素.4行号管理相关主体及职责8
2.1
2.2
2.3
2.4支付系统的直接参与者、特许参与者9支付结算处9支付结算司9清算总中心9
3行号管理的内容10
3.1
3.2
3.3
3.4新增参与者...10参与者加入、退出系统..10参与者变更...10撤销参与者...10
4行号系统用户管理10
4.1
4.2
4.3
4.4申报行用户...11审查行用户...11行号管理部门用户11清算总中心公家机关主管125
6
7行号申报流程12行号申报原则12加入系统.14
7.1
7.2
7.3
7.4追加直接参与者及特许参与者14新增间接参与者15单独也已加入大额支付系统的直接参与者加入小额支付系统18参与者加入网银系统内19
8变更21
8.1
8.2
8.3直接参与者变更为间接参与者21间接参与者变更为间接参与者24网银系统参与者变更属性28
8.4
8.5
8.6
9反向参与者隶属关系变更29网银系统代理接入银行机构其代理清算行33其他变更34退出系统.35
9.1
9.2
9.3
9.4直接参与者选择退出大、小额支付系统.35参与者解散网银系统36撤销直接参与者及反之亦然特许参与者37撤销间接参与者38
1行号标准
支付系统行号是支付系统中用以识别参与机构的数字编码。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国保监会加入支付系统的参与监管机构,应按支付系统行号标准编制支付系统行号,并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行号系统)申报行号信息,确保行号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1.1行号规则
支付系统行号由12位定长数字组成,结构如下:
XXXXXXXXXXXX
行别代码地区代码分支机构序号校验码
○行别代码:
表示参与者所属机构的可选类别,使用三位定长数字,商业机构由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业务主管政府部门统一编制。
○地区代码:
则表示参与者所在城市代码,使用九位定长数字,执行《全国清算中心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3497-92)的标准。
其中,省会(首府)特大城市和直辖市内管理的县(市),使用所属省会(首府)城市、直辖市的地区代码;县市级城市使用该城市地区代码;地市级城市以下的县(市),其地区代码一律使用本县(市)级城市代码。
○分支机构序号:
用以区分银行监管机构在同一地区的不同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使用四位定长数字,由直接参与者自行编制;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会计营业部门序号由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编制;国库统一分支机构序号由人民银行国库业务主管部门部门编制。
○校验码:
一位数字,采用双模算法。
在行号系统录入前11位行号后,系统可自动分解成校验码。
1.2行号相关要素
1.2.1参与者属性
1.2.1.1大、小额支付系统参与者属性
?
大、小额缴付系统参与者属性?
表示参与机构接入大些、小额支付系统的方式,分为直接参与者(包括直接参与人行、直接参与国库、直接参与商业银行)、间接参与者(包括间接参与者、代理间接参与者)、特许参与者(本指引所称特许参与者专指特许或者参与者,包括开户专营直接参与者、无户特许直接参会者)。
直接参与人行是指直接与支付系统连接的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含)以上分支行。
直接参与国库是指直接与支付系统所称连接的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含)以上分支库。
直接参与商业银行是指直接与支付系统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个人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间接补办参与者是指委托直接参与者通过支付系统办理业务的机构。
其中,代办间接参与者是直接委托直接参与者办理业务且与所属指参与者分属不同行别的机构。
特许参与者是指直接与支付系统连接办理特定业务的机构。
根据其是否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清算账户,可分为开户特许直接参与者和无户特许直接参与者。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金融机构 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