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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讲义1
民法学教案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论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词源
1.民法概念的起源:
民法的概念起源于古罗马。
罗马法分为市民法与万民法。
罗马法的市民法----调整罗马市民之间关系的法律;类似于今日的内国法。
罗马法的万民法----调整罗马市民与异邦人之间、异邦人与异邦人之间关系的法律。
类似于今日的涉外法。
比起市民法,万民法实际更具有今日民法的特点,已经有了今日民法概念的雏形。
现代民法的概念:
现代民法的概念形成于人类社会进入工业化时代以后。
但国际社会尚无同一的、公认的定义。
大陆法系国家----多数不通过定义的方式给民法下定义;少数国家定义为私法。
公有制国家----通过民法调整对象给民法下定义。
二、中国民法的定义与特点
1、《民法通则》第2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
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合同法》第2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
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
2、特点:
主体的平等性
调整内容:
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实质:
法律规范
三、民法概念的区分
(一)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
1.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所有调整平等主体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法规范的总称--包括:
民法典、民事单行法、民事特别法、其他法律规范中涉及的民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即民法典。
民法典指以一定体例编撰、以法典方式命名的民法典。
(二)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广义民法:
与“民商合一”体例相联系,与“私法”同义。
狭义民法:
与“民商分立”体例相联系,为“私法”之一部。
理解:
民商合一的国家:
民法--涉及国家权力不直接介入的整个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领域,与私法意义相同;存在于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的国家
民商分立的国家:
商法--商人、商业组织的地位及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民法商法并列,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别法。
公法与私法
公法的概念--以政治、公共秩序和国家利益为内容,以权力为核心,以命令和服从为特点;
私法的概念--以民事主体的利益为内容,以权利为核心,以平等、自愿为特点。
(三)民法与民法学
民法:
一国法律体系中独立的法律部门,所涉及之范围较窄。
民法学:
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所涉及之范围较宽。
知识积累:
(理解内容)民事基本法、民事单行法与民事特别法
*民事基本法--民法典。
我国尚未制定、编撰民法典,仅指定了《民法通则》;《民法通则》不是民法典,但起到了民法典的作用,是我国的民事基本法;
*民事单行法--指依据民事基本法制定的,规定某一方面或某几方面民事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如:
合同法、专利法、商标法、继承法,等;
*民事特别法--依据民事单行法制定的,对民事单行法作出具体规定或实施规定的法律。
如,专利法实施条例、商标法实施条例等。
从法律效力上看:
(从上往下)民事基本法效力最高,是制定民事单行法和民事特别法的依据;民事单行法的效力低于民事基本法,高于民事特别法。
从法律适用上看:
(从下往上)民事特别法的适用优先于民事单行法;民事单行法优先于民事基本法。
特别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单行法;单行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基本法。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对象概述
法律调整社会关系
不同的调整方法决定不同性质、特点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一)人身与人身关系(画图)人格:
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利益要素―――人格关系如:
生命、健康、肖像、名誉、隐私等
身份:
人的社会地位或者家庭地位身份关系
如:
荣誉、父母、子女、夫妻等
人身关系:
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1、主体地位平等
2、与人身不可分离
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4、用民事方法保护人身关系(举例违法开电子游戏,同学打架)
三、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一)财产与财产关系
财产:
人体之外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可得支配的事物
有形财产:
物
无形财产:
著作、专利、商标、商号、商业秘密等
财产关系:
基于财产的支配与流转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
主要是财产所有关系,经济性质属于所有制范畴(静态)
财产流转关系:
指财产由一人、组织向另一人转移而发生的关系。
(动态)
(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1、主体地位平等
2、体现主体的自主自愿
3、以实现主体之私利为目的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是私法
1、私法学说的起源
古罗马,乌尔比安:
公法“有关罗马国家的稳定”;
私法“涉及个人的福利”。
2、民法是私法,决定于民法调整对象的性质
3、民法是私法,体现在民法的调整方法上
二、认识民法是私法的意义
1、正确选择市民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部门
调整对象的性质调整方法法律部门
2、有助于强化对于民事权利的保护
私法权利本位
3、有助于处理好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画图见笔记上图1)
私法公法
权利权力
保护私权,限制公权
第五节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区别
一、民法与经济法的区别(见书27页,见图3)现在国家宏观政策向西部偏移,属于哪种性质?
资本主义国家:
经济法以国家对于自由经济的干预为背景
社会主义国家:
经济法以计划经济体制为背景
(一)调整对象不同
(二)调整方法不同
(三)法律本位不同
二、民法与劳动法的区别(见书上28页)
(一)调整对象不同
民法:
侧重于“一般”合同的自愿订立、
诚信履行,并不强调劳动合同的特殊性。
劳动法:
强调劳动合同的特性,侧重于劳动者
利益的保护。
(二)调整方法不同
民法:
侧重于任意性,强调自治。
劳动法:
侧重于强制性
三、民法与社会保障法
民法起点公平主体:
平等、自愿以有偿为主诚信竞争
后果不问
社会为失败者、弱势者提供保障(举打工买房子的例子主体:
不平等、强制单向支付保障法
四、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书28)(公务员考试热)
五、民法与婚姻法的关系
第六节民法的渊源
一、民法渊源的含义
渊源:
法的表现形式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表现形式
二、民法渊源的具体种类
(一)制定法
1、宪法中的民法规范
2、民事法律:
我国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
3、其他法律中的民法规范
4、行政法规
5、地方法规
6、行政规章
(二)对民法规范的解释性文件如,最高院司法解释?
(三)国家政策讨论:
国家政策能否直接作为法的渊源?
政策的合法化,法律化过程:
部分先富带动共同富裕(知识扩充,政策制定&决策)
(四)习惯
(五)判例讨论:
大陆法系国家判例,能否作为法的渊源?
(六)法理为各国立法通例。
但是我国法律未将之作为法的渊源。
第七节民法体系与民法学体系(P17)
一、民法的立法规范文件体系(民法的渊源体系
(一)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
(二)民事单行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等
(三)民事特别法《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破产
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土地管理法》等
二、民法的内容体系
总则概括规定—主体—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
分则人格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亲属—继承—民事责任
三、民法的法理逻辑结构
四、民法学体系
(一)以民法规范性文件内容为基础的民法学体系
二)以民法主要制度构建民法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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