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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合同
(适用于单笔债权转让)
编号:
兴银赣特资债转字第20170001号
甲方(转让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负责人:
蒋少强
乙方(自然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合同签订地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转让、乙方购买债权事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愿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转让标的
一、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转让的标的债权包括:
1、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洪民二初字第82号判决书中所确认的甲方对债务人江西省昊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拓扑工程有限公司、陈伟、熊衍文、肖军香、付强享有的所有债权及担保权利(包括本案诉讼费用及债务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2、甲方在诉讼过程中垫付的案件立案费6814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73143元,3、甲方为(2014)洪民二初字第82号案件的执行而为上述债务人垫付的土地评估费用28316.5元。
二、截止至2017年3月20日,甲方享有的上述全部转让标的债权(含土地评估费用)项下债权余额合计10941041.16元。
上述转让的全部债权以及担保权利以下统称“标的债权”。
第二条转让款与转让日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支付元转让款,用于购买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全部标的债权。
二、支付账号
乙方应将上述转让款支付至甲方如下收款账户:
户名:
帐号:
开户银行:
1.支付方式按下列第种方式执行:
2.一次性支付。
乙方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全部款项至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收款账户。
3.先存入保证金再支付购买资金。
乙方按以下第种方式支付价款:
4.乙方应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按月/按半月等)将购买标债权的保证金存入在甲方开立的如下保证金账户:
,且每次存入保证金的日期不得晚于,存入金额不得低于元。
剩余购买标的债权的资金于年月日前转入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收款账户。
5.乙方应在年月日前一次性将购买标债权的保证金存入在甲方开立的如下保证金账户:
,存入金额不低于元。
剩余购买标的债权的资金于年月日前转入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收款账户。
6.保证金为活期保证金,按甲方规定计结息,保证金账户内资金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动用。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缴纳保证金或支付转让价款,则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不予退还,甲方直接扣划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债权的本金。
7.转让对价(含已存入的保证金及购买标的债权资金总和)全部划至上述账户之日为转让日,乙方支付全部转让价款后,甲方积极配合乙方办理完成债权转让手续。
第三条标的债权的转移
一、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款后,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标的债权转让至乙方,该标的债权项下的所有权利、义务和风险由乙方承担。
二、自乙方将上述转让价款全部划至甲方后三十日内,甲乙双方应以合法形式通知债务人及相关担保人。
三、标的债权转让后,乙方对受让标的债权进行清收,欲实现所从属转让的抵押权时,甲方须积极协助配合,收回的款项由乙方享有。
第四条债权资料交接
乙方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至甲方后,甲方应在个工作日内将转让标的债权对应的合同及债权凭证移交给乙方。
第五条债权转让后相关责任的划分
一、乙方已对所转让的标的债权的有关情况进行了全面审查,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资信情况、担保情况等,乙方在已知晓受让的标的债权的全部情况下签署本合同,系乙方真实意思表示。
在标的债权转让后,乙方不得以监管政策的规定及变化、债务人不具有偿还能力、债权担保效果及抵押权是否变更、实现等任何事项及理由要求甲方承担责任或要求解除本合同或要求甲方赎回已转让的上述标的债权。
二、标的债权转让后,如果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上述标的债权不能获得全部或部分的清偿,甲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也无需返还已收的转让款项,乙方不得向甲方追索不足的部分。
第六条双方陈述与保证
一、双方签订本合同均已取得了全部合法授权,签署本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乙方系独立的法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法律规定的受让债权的资格。
三、乙方为单位的,签订本合同完全符合乙方有关章程、内部决定以及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
签署本合同也不与乙方之任何章程、合同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以及本公司的政策相冲突或相违背。
四、乙方承诺并保证其不存在如下特殊身份:
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关联人或者关联人等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的,或者受让人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
五、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任何对其资产有约束力的规定或约定,不违反任何乙方与他人签署的担保协议、其他协议以及其他任何对乙方有约束力的文件、约定和承诺的内容。
六、乙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支付转让款。
七、甲方保证在收到全部转让款后,将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标的债权转让给乙方。
第七条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内容负有保密义务,在未取得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之前,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内容向第三方透露或用于其他不正当用途,但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应当进行披露的除外。
第八条文件往来、通讯和通知
一、乙方同意并确认下列地址作为本合同项下甲方通知事项以及诉讼(仲裁)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及证据、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支付令、判决书(裁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通知书等诉讼或仲裁审理以及执行阶段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一)乙方为单位:
1、收件人单位名称:
;
收件人单位地址:
;
邮编:
;联系电话:
;
联系人:
。
2、指定代收人名称(如有):
;
代收人地址:
;
邮编:
;联系电话:
。
(二)乙方为自然人:
1、收件人姓名:
;
收件人地址:
;
邮编:
;联系电话:
。
2、指定代收人(如有):
;
代收人地址:
;
邮编:
;联系电话:
。
(三)乙方同意并确认甲方可采用以下任一电子通讯地址送达:
1、传真接收,号码:
;
2、电子邮件,地址:
;
3、手机短信,接收号码:
。
(四)如上述送达地址有变更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并重新确认送达地址,如未及时通知的,视为未变更,相关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任何文件、通讯、通知及上述法律文书,只要按照上述任一地址发送,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向指定代收人送达视为向本人送达):
(一)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以邮寄之日后的第五个工作日视为送达日;
(二)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其他电子通讯地址,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三)专人送达,以收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
收件人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
三、甲方以在其网站、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的方式发送通知的,以公告发布之日视为送达日。
甲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任何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任何责任。
四、双方约定,双方的单位公章、办公室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收发章及甲方的信贷业务专用章等均是双方通知或联系、法律文书送达、信函往来的有效印章。
第九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或违反本合同项下承诺和保证即构成违约。
一方违约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限期纠正违约事件并采取补救措施。
如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甲方足额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或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及其他约定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双方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终止。
二、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下列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
转让标的债权涉及的合同及债权凭证交接清单
第十二条补充条款
/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署日期:
年月日
附件1:
兴银赣特资债转字第20170001号《债权转让合同》(适用于单笔债权转让)项下:
转让标的债权涉及的合同及债权凭证交接清单
1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洪民二初字第82号判决书
2
土地评估费发票
3
主合同名称:
《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
兴银赣京东流字第20120037号
担保合同名称:
《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
兴银赣京东流抵字第20120037号
担保合同名称:
《个人担保声明书》,编号:
兴银赣京东个保字第20120037-1号至兴银赣京东个保字第20120037-4号
土地他项权证借据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附件2:
债权转让通知
编号:
兴银赣特资债转字第20170001号
根据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签订的编号为兴银赣特资债转字第20170001号的《债权转让合同》,兴业银行已将依法享有的下列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债权及担保权利依法转让给,现以书面形式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请借款人、担保人向受让人履行上述合同义务。
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代为履行清算责任。
序号
原贷款人
借款人
借款合同编号
合同金额
担保人
担保合同编号
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江西省昊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兴银赣京东流字第20120037号
800万元
肖军香、熊衍文、陈伟、付强
兴银赣京东个保字第20120037-1号至兴银赣京东个保字第20120037-4号
特此通知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受让人:
年月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回执
编号为兴银赣特资债转字第20170001号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已收妥,本人/本公司愿意向履行上述合同义务。
借款人/担保人(签章):
年月日
整理丨尼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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