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自律公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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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自律公约
福建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省保险市场秩序,规范保险营销员业内
流动行为,促进保险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及有关政策法规,制定
《福建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保险营销员(以下简称营销员)是指
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
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
人。
本公约所称业内流动是指营销员与原签约的保险公司
解除委托代理协议,并与另一家保险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的转换过程。
第三条 本公约由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行
业协会)组织制定,并由会员公司共同签署。
签约公司及其
分支机构必须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业内流动
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通过与营销员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明确规定正常流动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为营销员办理展业
备案和展业注销手续。
第五条 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营销员的正常流
动。
营销员提出解除委托代理协议,必须本人向公司递交书
面申请表(附件)。
保险公司收到营销员解除委托代理协议申
请表后,需向营销员说明离司前应结清的相关事项,并于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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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在申请表上签字。
保险公司自收到营销员递交的书面解约
申请之日起,30 日内应办妥营销员离司手续,并在营销员信
息管理系统中申请注销该营销员的《展业证》号。
营销员有下列之一未结清事宜的,保险公司可以延期办
理其离司手续,但应将延期的理由书面通知该营销员,并同
时向省行业协会书面报告,下列事项结清之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保险公司应当申请注销其《展业证》号。
(1)存在有价单证、展业证未交回的;
(2)收取客户保费未交回的;
(3)占用公司财产未归还的;
(4)客户投诉未结案的。
第六条 保险公司与营销员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前,必须
查询营销员信息管理系统。
如该营销员在原公司《展业证》号
未注销的,不得与其签约。
第七条 保险公司与符合条件的营销员签订委托代理协
议后,应于 3 个工作日内在营销员信息管理系统中申请注册
该营销员的《展业证》号。
第八条 保险公司发现解约的营销员在从业期间有严重
违规行为的,新签约公司有责任督促其处理好善后工作。
营
销员不配合的,原保险公司应向省行业协会报告。
第九条 一家保险公司招收另一家保险公司的营销员,
在六个月内,县级以下寿险公司不超过 15 人,财险公司不
超过 5 人;地市级寿险公司累计不超过 25 人,财险公司不超
过 10 人;省级寿险公司全省累计不超过 50 人,财险公司不
超过 20 人。
(注:
保险公司招收与原公司解除委托代理协议
未满 6 个月的营销员同样受本条约束)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营销员业内流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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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以书面形式向省行业协会报备。
如负责人员有变动,保险
公司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将变动后的人员名单报省行业协
会。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在年底前,应对履行本公约情况进
行自查,并向省行业协会提交书面报告。
省行业协会应组织
会员公司之间对履行公约情况进行自律检查,检查结果将通
报各保险公司并呈报福建保监局。
第三章 违约处理
第十二条 违反本公约,经省行业协会查实,作出如下处
理,并呈报福建保监局。
(一)违反本公约第五条,保险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办妥
营销员离司手续,影响营销员业内正常流动的,由省行业协
会强制注销该营销员在原公司的《展业证》号,处以每人次 3
千元违约金。
(二)违反本公约第六条,保险公司招收在原公司未注销
《展业证》号的营销员入司的,处以每人次 1 万元违约金,并
在行业内通报。
(三)违反本公约第九条,一家保险公司违约招收另一家
保险公司营销员,在规定时间内超过规定人数的,处以每人
次 3 千元违约金,并在行业内通报。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发生违约行为的,由省行业协会秘
书处书面通知该公司缴纳违约金,公司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
将违约金汇入省行业协会指定的银行帐户,逾期每日收取
1%的滞纳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省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处理本公约执行过程
中的日常事务。
3
第十五条 本公约由各省级保险公司负责人签字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公约由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签约单位: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签约代表: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签约代表: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签约代表: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签约代表: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签约代表: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4
签约代表: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签约代表:
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签约代表: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签约代表: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签约代表: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签约代表: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签约代表: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5
签约代表: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签约代表: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签约代表: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签约代表:
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签约代表:
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签约代表: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签约代表: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6
签约代表: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签约代表: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签约代表:
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签约代表: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签约代表: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签约代表: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签约代表:
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分公司
7
签约代表:
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签约代表:
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签约代表: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签约代表: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签约代表: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签约代表: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签约代表:
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8
签约代表:
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签约代表:
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签约代表:
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签约代表:
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签约代表:
君龙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签约代表:
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分公司
签约代表:
鉴证单位:
9
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
鉴证单位代表: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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