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原理要点复习资料教学提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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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原理要点复习资料教学提纲
1.制定城镇体系规划的基本程序
(1)组织编制机关对现有城镇体系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对原有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审批机关提出修编的申请报告;
(2)经审批机关批准同意修编,开展规划编制的组织工作;
(3)组织编制机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具体编制工作;
(4)规划草案公告30日以上,组织编制单位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5)规划方案的修改完善;
(6)在政府审查基础上,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7)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8)审批机关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9)组织编制机关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
2.制定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基本程序
(1)前期研究,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基础设施的基础能力的支撑条件和建设条件作出评价。
(2)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3)编制工作报告经同意后,开展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的工作。
(4)组织编制机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具体编制工作。
(5)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6)组织编制机关按规定报请总体规划纲要审查。
(7)根据纲要审查意见,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方案。
(8)规划方案编制完成后由组织编制机关公告30日以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9)规划方案的修改完善。
(10)在政府审批基础上,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11)根据规定报请审批机关审批。
(12)审批机关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13)组织编制机关及时公布依法审批的城市和镇总体规划。
3.制定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程序
(1)确定规划编制的内容和要求
(2)组织编制机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具体编制工作。
(3)在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中,应当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充分听取规划涉及的单位、公众的意见。
对有关意见采纳结果应当公示。
(4)组织编制机关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5)规划方案的修改完善。
(6)规划方案报请审批。
(7)组织编制机关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
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城乡规划条件变更审查要点
(1)审查要点:
需要变更规划与设计方案的几种情况:
1)规划条件已批准变更。
2)批准的规划与设计方案受地质条件限制,或影响地下管线、受高压线影响等无法实施,或根据文物、消防、环保、建设等相关部门的要求必须进行变更的。
3)原规划方案实施前或实施中引发重大争议和纠纷,经协商后需要变更方案的。
4)容积率等规定性技术指标不变,建筑布局、造型或立面等需要修改的
5)其他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审查主要内容:
1)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等规定性技术指标变更后是否符合规划条件;
2)规划与设计方案是否符合间距、采光、通风、日照、消防等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地方技术管理规定。
(2)操作要求:
1)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的高度统一,一方面,坚持规划的严肃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另一方面,在不违背原则的前提下尽可能满足建设单位或个人的合理诉求。
2)尊重和保护公众合法权益,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3.变更中各部门协调
为了保证变更后的规划与设计方案仍然符合各相关部门的要求,变更中各部门协调应参照本章第一节“四、建设项目规划与设计方案审查”以及“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部门协调程序和做法。
规划与设计方案的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变更)
建设项目规划与设计方案(包括修建详细规划方案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并批复后,不得随意修改或变更。
确需修改或变更的,必须由相关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由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按程序办理。
《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规定,“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对于涉及改变规划条件的变更申请,应当首先申请变更规划条件;对于未涉及改变规划条件的变更申请,则应当遵循以下程序进行。
城市规划师:
规划与设计方案的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变更)
根据地方规定需要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建设项目规划与设计方案变更应当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后方能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
(1)申请与受理。
1)申请。
建设单位或个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窗口”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或者通过城乡规划公众信息网以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申请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材料:
①《规划与设计方案变更申请表》(规划部门提供的标准文书格式);
②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人)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和委托授权书;
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已颁发的);
④规划与设计方案变更专题报告(说明变更的目的、理由及依据);
⑤原规划与设计方案和批复;
⑥修改方案日照分析报告(根据地方具体规定需要的);
⑦修改方案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根据地方具体规定需要的);
⑧修改后的规划与设计方案(须加盖建设单位印章、设计单位出图章和注册规划师或注册建筑师资格章);
⑨变更规划与设计方案专家咨询(评审)意见(根据地方规定需要的);
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受理。
①依法不能够变更规划与设计方案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不予受理,并发放《建设项目规划与设计方案变更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②申请规划与设计方案及相关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发放《建设项目规划与设计方案补正材料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③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变更申请,发放《建设项目规划与设计方案变更受理通知书》;
④受理后由“窗口”负责人将申请材料录入办公自动化系统,发送至相关业务科室。
(2)公开与听证。
1)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规划与设计方案变更应当向社会公开,广泛征询公众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对方案加以修改完善。
2)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建设项目,在作出规划与设计方案变更决定前,应当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示,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会。
3)应当根据听证笔录,要求建设单位对规划与设计方案作出必要的修改完善。
(3)审查与决定。
1)审查依据:
①规划条件
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③《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质[2003)84号);
④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地方技术管理规定。
2)审查与决定程序:
根据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审查与决定的程序进行。
一般情况下,先经过业务科(处)室初审,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领导复审,重大项目提交局(委)业务会审查通过后,最后由规划部门行政负责人签字颁发。
根据相关规定,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需要人民政府或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的应上报。
(4)颁发与公开。
1)颁发批复:
①需要修改完善的规划与设计方案,发放《建设项目规划与设计方案修改通知书》;
②对于通过审查可以变更的规划与设计方案,颁发《建设项目规划与设计方案变更批复》。
2)批后公开和后续程序: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规划与设计方案变更决定后,应当将变更的规划与设计方案在报纸、网站、局办事窗口予以公开。
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批复的变更方案组织施工图设计,备齐相关资料后可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如该项目原已颁发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先公告撤销并收回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同时颁发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并及时将新发出的规划行政许可决定在报纸、网站、局办事窗口予以公开。
(5)时限。
建设项目规划与设计方案变更并不属于行政许可或审批事项,而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的必备技术审查,其审查时限可参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重要地段项目须进行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的,其时间一般不计入时限。
根据地方规定须上报人民政府或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的,其时间一般不计入时限。
本技术审查时间也不计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时限。
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城乡规划条件变更审查要点和操作要求
(1)审查要点:
符合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规划条件变更的基本前提。
(2)操作要求:
1)对于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根据规定须上报人民政府或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的,经上报批准后方可变更规划条件。
2)申请变更规划条件如果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加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这种变更确实是必要的,就应当先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首先依法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进行修改,这是变更规划条件必须遵循的原则。
变更中各部门协调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进行公示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
土地主管部门依据新的规划条件与建设单位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法依规须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手续的(如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应组织,需补交土地出让金差额的应足额补交。
各地必须高度重视并依法规范和严格规划条件变更程序,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部门间协同机制,有效防止随意变更规划条件,严重危害规划的严肃性和科学性,破坏公平良好的投资环境,滋生腐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行为。
乡村规划实施程序审查要点和操作要求
(1)审查要点:
1)审查建设主体是否符合法定资格,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
2)复核建设项目投资批准、核准和备案文件(按国家投资管理规定需要的)。
3)审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位置和范围、开发强度、建筑退让与间距、建筑风格等是否符合相关的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4)审查是否配套了必要的公共服务和水、电等市政基础设施。
5)审查是否符合交通、环保、防灾、文物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6)审查是否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审查的内容。
(2)操作要求:
1)确认建设项目性质、规模、位置和范围、开发强度、建筑退让与间距、建筑风格等,划定用地红线图。
2)确定建设项目规划与设计方案,划定建筑工程红线图。
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图应当在地形图上标明建设工程的具体位置和周边关系。
许可中各部门协调
城乡规划部门在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过程中应当注意严格保护耕地,建设项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再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同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是土地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前置条件,因此,规划部门应当加强与土地部门的衔接与配合。
此外,还要注意与交通、环保、防灾、文物等主管部门协调。
建设项目总平面图的评析
建设项目总平面图的评析主要以建筑设计和场地设计方案为主,工作阶段一般是项目报建与施工设计的前期,涉及建筑设计、总图设计、道路及市政工程设计等专业。
主要包括:
(1)平面布局:
总平面布局是否满足设计条件所要求的建筑后退红线,(包括地下室位置)、日照间距、开敞空间(包括广场、步行通廊等)、绿化配置等设计要求。
(2)交通组织:
机动车出入口设置、室外人车流线组织是否合理。
是否预留消防疏散通道。
配建停车位和公共停车位布置是否足够,位置是否恰当。
(3)建筑设计:
是否符合高度、体型、色彩和风格等控制要求。
必要的平面图、立面图和三维效果图是否规范齐全。
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选址方案的评析
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选址方案的评析主要以选址条件分析为主,这项工作主要在项目立项阶段的规划选址过程中使用。
涉及与项目紧密相关的专业知识,以及环境、交通及安全影响评价等专业知识。
主要包括:
(1)需求分析:
是否根据项目的特点全面分析了项目所需的区位条件、环境条件、交通及市政支撑条件,以及服务半径、服务人口、安全距离等特殊要求。
(2)供给分析:
是否全面梳理满足项目需求的存量用地的供给条件,包括地形地貌、水文地质、建设现状、土地权属、面积及形状等。
(3)方案比选:
是否在需求和供给分析的基础上进行了必要的多方案比选,包括各影响要素的权重分析、优缺点比较、实施管理难度比较等。
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评析
修建性详细规划主要是在项目立项研究、报建审批和开发设计阶段使用。
评析方案主要以建筑空间设计方案为主,专业涉及规划、建筑设计、总图、道路、园林绿化及水、电、气等配套工程设计等方面。
如:
(1)布局结构:
布局结构是否层次清晰,是否与周边环境相衔接和协调。
建筑空间组合是否有利于安全防卫、日照通风、防噪防尘、人际交往、休闲活动以及经营管理,并符合使用者的工作习惯和生活规律。
是否准确体现了地籍要求。
是否合理划分开敞空间和私密空间、满足动静分区的需要。
(2)道路交通:
道路网络是否层次清晰、分工明确,并与地形地貌紧密结合。
主要出入口、交叉口是否与周边道路相衔接。
道路设计是否满足人车分流等需求。
人行和自行车系统布局是否合理。
是否安排了足够的停车位。
(3)建筑选型:
建筑类别、体型、层数、高度、平面形式等是否与当地气候、历史、民俗等文脉相联系,是否符合人们的审美心理和行为心理。
建筑设计是否与人的尺度结合,并体现多样、协调和可识别性的要求。
标志性建筑或构筑物的设置是否恰如其分。
(4)环境塑造:
是否通过景观界面、轮廓线、视线通廊、空间序列、节点和对景以及地形利用与土方平衡、多层次绿化和植物配置等手法塑造丰富多彩的景观环境。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的评析
这部分的评析主要围绕城市或镇的局部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展开,关注的重点为用地布局和土地开发强度控制的合理性,专业涉及土地利用、道路、给排水、电力电信、供热燃气、环卫防灾等,以及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有关控制土地开发强度方面的内容。
如:
(1)规划衔接:
是否与相邻地区的规划相衔接,并落实总体规划、各项专项规划等上层次规划对本片区的定位、目标和主要设施选址。
(2)用地功能:
是否结合地形地貌、水系植被、建设现状、历史文化等资源条件合理确定布局结构、用地性质及其相容性、道路及停车系统、绿化及步行系统等。
在景观环境的协调和营造上是否有创意,是否体现地方特色。
(3)开发强度:
管理单元和地块划分是否恰当。
容积率的确定是否有利于提供适宜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并优化景观质量,是否与道路交通的疏解能力和工程管网的容量相适应,并充分发挥了土地利用效益。
(4)配套设施:
教育、医疗等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和垃圾站、变电站等市政基础设施的标准是否适当,系统是否完善,种类是否齐全,数量是否足够,分布是否均衡,规模是否合理,选址是否落实。
乡、村庄规划方案的评析
这部分的评析主要针对乡、村庄规划中用地的空间布局方案,村庄则以建设布局方案为主,相当于详细规划的内容;涉及的专业主要包括规划、建筑、道路、给排水、电力电信、供热燃气、环卫防灾等。
如:
(1)建设目标:
是否根据其在城镇体系中的定位和自然地理区位条件,确立合理的建设目标、建设标准和公建配套水平。
(2)用地布局:
是否合理安排宅基地、公共服务设施等各类建设用地和畜禽养殖、农业生产等非建设用地,并有利于耕地、名木古树和历史文化遗迹的保护。
(3)配套设施:
是否合理安排和落实了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商业服务、道路水电、环卫消防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
城市、镇详细规划编制内容和原则要求
评析重点
这部分评析主要是围绕城市和镇总体规划方案中用地布局的有关内容进行。
涉及人、口、社会、经济、历史、文化、生态、地质、土地利用、道路交通、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环卫、防灾等众多专业。
主要包括:
(1)目标定位:
是否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及上层次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和协调,是否准确把握了城市在国家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
城市性质、主要职能和建设目标是否相互匹配,其论据是否充分。
(2)发展规模:
人口规模是否充分考虑了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城市化水平以及土地、水资源、能源等环境条件的制约;是否用科学的预测方法进行了必要的研究和论证。
用地规模的确定是否从现状用地水平、职能需求及资源条件的实际出发,是否坚持了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是否符合基本农田保护政策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等有关规定。
(3)用地布局:
居住、公共设施、工业、仓储、对外交通、道路广场、市政公用设施、绿地、特殊用地等各类用地的空间布局是否有利于提高生活质量和环境质量,有利于繁荣经济,有利于交通组织,有利于历史文化、地方特色、自然景观和风景名胜的保护,有利于分期实施和可持续发展。
各类建设用地比例的确定是否科学合理,是否有利于协调发展。
(4)基础设施:
以道路网络为骨干的综合交通是否构成了良好的体系;城市内部交通是否顺畅、便捷、高效;对外交通是否与区域城镇发展相衔接,符合主要物流和客流的联系方向。
水源和能源的供应、垃圾和污水处理、。
环境治理和保护、防灾和人防、地下空间、重大市政设施选址等是否得到了妥善安排和落实。
(5)空间管制:
是否合理划定“三区”(禁止建设、限制建设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并制定空间管制措施。
是否合理划定“四线”(绿线、蓝线、紫线和黄线)保护范围,并制定保护重点和保护措施。
近期建设的规模、内容、时序、实施步骤和政策措施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一般程序
修改城乡规划的条件
《城乡规划法》考虑到规划实施的动态过程以及实施的复杂性,对规划修改的条件作出了规定,当出现下列五种情况之一时,可以依法进行规划修改。
第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第二,行政区划调整需修改规划的。
第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第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第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村庄规划的主要内容
安排村庄内的农业生产用地布局及为其配套服务的各项设施;
确定村庄居住、公共设施、道路、工程设施等用地布局;
确定村庄内的给水、排水、供电等工程设施及其管线走向、敷设方式;
确定垃圾分类及转运方式,明确垃圾收集点、公厕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分布、规模;
确定防灾减灾、防疫设施的分布和规模;
对村庄分期建设时序进行安排,并对近期建设的工程量、总造价、投资效益等进行估算和分析。
乡驻地规划主要内容
确定规划区内各类用地布局,提出道路网络建设与控制要求;
建立环境卫生系统和综合防灾减灾防疫系统;
确定规划区内生态环境保护与优化目标,划定主要水体保护和控制范围;
确定历史文化保护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及要求,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确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特色风貌保护重点区域范围及保护措施;
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公用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
乡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内容和原则要求
制定乡和村庄规划,要充分考虑农民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居住方式对规划的要求;
合理确定乡和村庄的发展目标与实施措施;
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城乡可持续发展。
制定和实施乡和村庄规划,应当以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为基本目标,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
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科学引导,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坚持以促进生产发展、服务农业为出发点,处理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之间的关系,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改善农民生活质量与水平;
加强农村基础设施、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建设以及公益事业建设的引导与管理;
贯彻“节水、节地、节能、节材”的建设要求,保护耕地与自然资源,促进广大乡村地区的可持续发展。
提出乡产业发展目标,落实相关生产设施、生活服务设施以及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空间布局;
落实规划期内各阶段人口规模与人口分布情况;
确定乡的职能及规模,明确乡政府驻地的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与规划区范围;
确定中心村、基层村的层次与等级,提出村庄集约建设的分阶段目标及实施方案;
统筹配置各项公共设施、道路和各项公用工程设施,制定各专项规划,并提出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防灾减灾、防疫等要求;
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内容
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
对住宅、医院、学校和托幼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
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竖向规划设计。
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镇总体规划编制内容和原则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
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
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
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
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
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
中心城区规划的主要内容
分析确定城市性质、职能和发展目标。
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已建区,并制定空间管制措施。
确定村镇发展与控制的原则和措施;确定需要发展、限制发展和不再保留的村庄,提出村镇建设控制标准。
安排建设用地、农业用地、生态用地和其它用地。
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划定建设用地范围。
确定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人口容量等)。
确定市级和区级中心的位置和规模,提出主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确定交通发展战略和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布局,落实公交优先政策,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
确定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划定各种功能绿地的保护范围(绿线),划定河湖水面的保护范围(蓝线),确定岸线使用原则。
确定历史文化保护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和要求,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紫线),确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范围;研究确定特色风貌保护重点区域及保护措施。
研究住房需求,确定住房政策、建设标准和居住用地布局;重点确定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满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标准。
确定电信、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环卫发展目标及重大设施总体布局。
确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确定综合防灾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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