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T 3500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规范监督工作用表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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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T3500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规范监督工作用表1
SH/T3500—2016
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程序和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石油化工、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等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GB50252工业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SH/T3503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交工技术文件规定
SH/T3508石油化工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SH/T3543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技术文件规定
SH/T3903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监理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mainresponsibleorganizationforprojectquality
在石油化工建设工程中,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3.2
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projectqualitysupervisionagency
受主管部门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的独立法人单位(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如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等。
3.3
监督组supervisionteam
由质量监督机构派驻工程项目承担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组织。
3.4
监督工程师supervisionengineer
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年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取得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岗位证书,负责实施监督工作、由相应监督文件签发权的人员。
3.5
监督大纲projectqualitysupervisionguideline
监督组开展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3.6
监督计划书projectqualitysupervisionplan
针对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3.7
SH/T3500—2016
检查监督supervisionandinspection
由质量监督机构组织的检查活动。
3.8
质量行为qualitybehaviors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活动。
3.9
停监点holdpoint
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所监督工程项目的特点,针对对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有重大影响、或可能对后续工程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的工序交接点和重要部位而设定的,需要作业方停止作业进程,经监督人员检查认可后才能继续作业的质量控制点。
3.10
抽查与复测randominspectionandretest
质量监督机构利用监测仪器(设备)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对工程实体实施抽查、监测的一种监督活动。
3.11
工程中间交接projectintermediatehandover
工程施工安装结束、由单机试车转入联动试车阶段,施工单位按单项或系统工程向建设(生产)单位办理工程交接的一个必要程序。
3.12
监督档案supervisiondossier
质量监督机构在对工程实施监督过程中形成的、需要归档管理的监督资料。
4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及受理
4.1工程建设项目应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4.2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
4.3建设单位申报的同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a)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b)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及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依法应当实施监理的,还应当提供监理合同及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c)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授权书;
d)建设单位项目管理组织机构设立文件及项目负责人授权书。
4.4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可按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填写。
4.5质量监督机构应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如有问题,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和补充。
4.6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相关质量监督手续后,质量监督机构签发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注册通知书。
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注册通知书可按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填写。
5项目监督组织及其设施
5.1项目组织机构
5.1.1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受监工程项目的内容及规模,选派相应质量监督人员组建项目监督组,监督组不得少于2人。
5.1.2监督组组长应由质量机构任命,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项目质量监督实行监督组长负责制。
5.2监督人员职责
SH/T3500—2016
5.2.1监督组长职责
a)负责监督组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质量监督机构汇报项目监督情况;
b)确定监督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c)组织编制监督大纲,审批监督计划书;
d)主持召开质量监督交底会;
e)审核工程施工开工报告、工程中间交接证书、工程交工证书;
f)组织检查各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g)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h)组织编写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i)组织整理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5.2.2监督工程师职责
a)参与编写监督大纲,负责编写监督计划书并进行监督交底;
b)负责监督工作的具体实施,定期向监督组长报告监督工作情况;
c)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d)负责监督资料的收集、归档。
5.3监督设施
5.3.1建设单位应向监督组提供能够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及办公设施。
5.3.2监督组应配备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的监测设备和仪器。
6监督大纲及监督计划书
6.1监督大纲及监督计划书编制
6.1.1监督大纲和监督计划书应根据工程特点、项目管理模式、工期等,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编制。
6.1.2监督大纲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工程项目概况;
b)监督工作重点;
c)监督起止时间;
d)监督依据;
e)监督的组织机构;
f)监督方法;
g)监督内容。
6.1.3监督计划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专业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内容;
b)停监点的设置和巡查的主要内容;
c)抽查和复测得主要项目;
d)需抽查的主要质量证明文件和过程记录资料。
6.1.4监督大纲应有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监督计划书应由监督组长批准。
6.2质量监督交底
6.2.1监督大纲交底会应在现场开工作业前进行,由监督组长主持,各工程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质量负责人参加。
6.2.2监督计划书交底应在相应专业工程开工之前进行,监督计划书交底会应由专业监督工程师主持,各工程质量负责主体专业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检查人员参加。
6.2.3工程质量监督交底记录可按本规范附录A填写。
SH/T3500—2016
7工程实体阶段的质量监督
7.1一般规定
7.1.1监督组应采用停监点检查、巡监检查、抽查与复测、资料审查等方式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并做好工程质量监督记录。
工程质量监督记录可按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填写。
7.1.2当监督组对各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时,相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应提供满足监督工作要求的便利条件。
7.1.3监督组与各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之间的工作联系,宜采用监督工作联系单的形式。
监督工作联系单可按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填写。
7.1.4监督组在监督过程中,发现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问题,应及时签发工程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
责任单位整改完成后,监督组应根据其报送的工程质量问题整改回复单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工程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和工程质量问题整改回复单可按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填写。
7.1.5对因违法违规需纳入不良记录或需进行行政处罚的行为,监督组应按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进行调查取证,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按规定予以记录并提出处理建议。
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记录可按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填写。
7.1.6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时,监督组应及时向质量监督机构报告,按要求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7.2工程开工的监督检查
7.2.1监督组应对各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的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a)单位资质和项目管理人员资格的符合性;
b)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有效性;
c)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质量控制程序文件已制定;
d)质量控制点制定完成;
e)专业工程开工条件已具备。
7.2.2除执行本规范7.2.1条外,对建设单位还应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a)已向其他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提供与工程有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
b)不得有明示或暗示其他责任主体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c)采购供应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d)合同中关于工程质量等内容的符合性。
7.2.3除执行本规范7.2.1条外,对勘察、设计单位还应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a)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工程;
b)除有特殊要求的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c)已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做出详细说明。
7.2.4除执行本规范7.2.1条外,对施工单位还应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a)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工程;
b)施工技术文件已编制、审批,并满足指导施工的要求;
c)现场物资的准备、特殊过程能力的鉴定应满足开工要求。
7.2.5除执行本规范7.2.1条外,对监理单位还应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a)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b)派驻项目施工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的资格、人数、专业应满足工程管理的要求;
c)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无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d)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及进行质量控制的有关文件应满足工程监理的要求。
7.2.6除执行本规范7.2.1条外,对质量检测单位还应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a)不得转让检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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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工艺方法、仪表设备、质量控制措施应满足检测项目的要求。
7.3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
7.3.1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7.3.1.1在工程实体的形成过程中,监督组应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的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a)单位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变动和到位情况;
b)工程质量控制程序执行情况、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c)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人、机、料、法、环等要素的配置和状态;
d)工序交接和质量验收过程的符合性;
e)质量技术资料和验收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
f)质量信息管理的及时性、有效性。
7.3.1.2除执行本规范7.3.1.1条外,对建设单位还应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a)不得要求施工单位无图纸、无施工方案而进行施工;
b)不得有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行为;
c)不得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
d)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e)“见证取样”制度执行与监管情况;
f)工程分包的监管。
7.3.1.3除执行本规范7.3.1.1条外,对勘察、设计单位还应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a)设计变更的及时性和符合性;
b)对勘察、设计文件中所存在的问题的处理。
7.3.1.4除执行本规范7.3.1.1条外,对施工单位还应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a)施工过程中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执行情况;
b)施工过程质量检验、工序管理、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c)施工过程中原材料、构配件、设备在使用或安装前应按标准或设计文件要求进行质量检验或复验情况;
d)施工过程资料的形成与整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e)工程分包的管理。
7.3.1.5除执行本规范7.3.1.1条外,对监理单位还应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a)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的执行;
b)平行检验、巡检、旁站等监理活动;
c)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检查验收;
d)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
e)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f)工程监理资料的形成与整理;
g)工程分包管理。
7.3.1.6除执行本规范7.3.1.1条外,对质量检测单位还应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a)工艺方法、质量控制措施的落实和执行;
b)不得弄虚作假及隐瞒相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违规行为;
c)检测资料的形成与管理。
7.3.2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
7.3.2.1停监点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a)停监点报验宜提前48小时告知监督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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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在监督组检查前,有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应检查确认,备齐所需资料,并按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填写工程质量监督停监点报验单;
c)监督组收到工程质量监督停监点报验单后,应安排相关专业的监督人员按时进入现场检查,并在报验单上签署意见;
d)停监点未经监督人员检查确认或检查发现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7.3.2.2施工过程中,监督人员应按监督计划书和工程实际情况,到施工现场有重点地巡监检查。
7.3.2.3监督组应对但不限于下列情况进行抽查和复测,抽检和复测可有监督组实施,也可由监督组委托的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实施:
a)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实体有严重质量缺陷的;
b)停监点未通知监督组就继续施工的;
c)工程质量控制资料不完整、不真实的;
d)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验、复试或验收而擅自用于工程的;
e)监测检验比例没有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
f)见证资料或见证过程不符合规定的。
7.4工程中间交接的监督检查
7.4.1监督组应检查工程中间交接的组织形式、内容、程序及验收标准。
7.4.2监督组应按SH/T3508的要求,对工程中间交接资料审核后在工程中间交接证书上签署意见。
8试车阶段的质量监督
8.1监督组应对未完工程的施工质量和质量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监督组应对投料试车过程中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实施监督。
9工程交工验收阶段的质量监督
9.1监督组应监督有关责任主体质量检测单位及时收集、整理交工资料。
施工过程技术文件应符合SH/T3543的规定;交工技术文件应符合SH/T3503的规定;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应符合GB50252或SH/T3508的规定;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应符合GB50300的规定;监理资料应符合SH/T3903的规定。
9.2监督组应抽查交工技术文件,并在工程交工证书上签署意见。
10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10.1工程中间交接后三个月内,监督组应完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编写。
10.2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工程概况和监督工作概况;
b)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行为的检查情况;
c)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情况;
d)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施工管理资料抽查情况;
e)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f)各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的不良记录;
g)工程中间交接、试车及工程交工验收阶段监督情况;
h)监督结论;
i)监督工程师会签。
10.3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由监督组长组织项目监督工程师编写,报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
SH/T3500—2016
11监督资料管理
11.1监督资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b)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注册通知书;
c)监督大纲、监督计划书及质量监督交底记录;
d)质量监督专题会议纪要;
e)工程质量监督记录;
f)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记录;
g)监督工作联系单;
h)工程质量监督停监点报验单;
i)工程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回复单;
j)工程质量监督抽检或复测记录、检验报告;
k)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l)工程施工开工报告、工程中间交接证书、工程交工证书;
m)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11.2监督组应及时整理、分类汇总监督资料,并应按规定组卷,形成项目监督档案。
11.3质量监督机构应对项目监督档案的完整性,与档案管理要求的符合性进行审查。
11.4验收合格的项目监督档案有监督组向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移交手续。
11.5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规定保存监督档案。
SH/T3500—2016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监督工作用表
序号
名称
编号
页次
1
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SH/T3500—A01
9
2
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注册通知书
SH/T3500—A02
15
3
工程质量监督记录
SH/T3500—A03
16
4
工程质量监督交底记录
SH/T3500—A04
17
5
监督工作联系单
SH/T3500—A05
18
6
工程质量监督停监点报验单
SH/T3500—A06
19
7
工程质量问题整改通知书
SH/T3500—A07
20
8
工程质量问题整改回复单
SH/T3500—A08
21
9
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记录
SH/T3500—A09
22
SH/T3500—2016
SH/T3500—A01
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
申报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公章)
填报日期:
SH/T3500—2016
填表须知
1.本表格必须如实填写。
申报单位应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如内容较多(如:
分包单位较多)表格填写不下时,可按本表格模式执行修改,扩大容量,也可以采用“附页”方式进行补充。
3.表格第三项:
“总承包单位情况”的填写
(1)工程项目的建设方式不采用总承包模式时,此项不填写;
(2)施工总承包不在本项内填写。
4.表格第六项:
“施工单位情况”的填写
施工单位包括: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
5.表格第七项:
“其他需说明的内容”的填写
(1)建设单位有引进装置时,应在本栏内填写外方的负责范围;
(2)需要向质量监督机构特别说明的其他事项,在本栏填写。
6.本表采用手写填报时,应字迹工整清晰,采用黑色或蓝色碳素墨水。
一、建设项目及有关单位概况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项目法定代表人
工程地点:
项目负责人:
项目规模及基本构成:
工程概算:
万元
其中:
建筑工程投资:
万元
安装工程投资:
(含主材费、设备费和安装工程费)万元
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中交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二、设计文件批复情况
可研报告批准文号、日期及批准单位:
基础设计批准文号、日期及批准单位:
三、总承包单位情况
总承包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总承包合同:
合同价:
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
项目经理:
总承包模式和范围:
续表
分包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合同号:
合同价:
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
分包项目经理:
分包范围:
分包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合同号:
合同价:
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
分包项目经理:
分包范围:
四、勘察、设计单位情况
勘察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勘察合同号:
合同价:
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
项目负责人:
勘察范围:
设计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设计合同号:
合同价:
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
项目负责人:
设计范围:
五、监理单位情况
监理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监理合同号:
合同价:
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
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范围:
监理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监理合同号:
合同价:
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
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范围:
六、施工单位情况
施工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施工合同号:
合同价:
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
项目经理:
施工范围:
施工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施工合同号:
合同价:
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
项目经理:
施工范围:
七、其他需说明的内容
八、质量监督机构审查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月日
注:
本表一式二份,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各一份。
SH/T3500—A02
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注册通知书
:
由你单位负责的工程,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现已完成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准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监督注册号为:
。
我站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规定,对参与该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工程实体质量、有关工程质量的技术文件和资料进行监督检查;对预定的工程质量停监点、工程中间交接与交工验收实施监督;并有权对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核实,报有关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欢迎对我站及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
监督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质量监督机构)(公章)
年月日
注:
本表一式二份,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各一份。
SH/T3500—A03
工程质量监督记录
编号:
工程名称
单位名称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情况记录
存在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检查人:
年月日
注:
本表由质量监督机构留存。
SH/T3500—A04
工程质量监督交底记录
□《监督大纲》□《监督计划书》
编号:
工程名称
会议地点
会议时间
主持人
监督交底记录
参加单位
签到
监督组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检测单位
注:
本表由质量监督机构留存。
SH/T3500—A05
监督工作联系单
编号:
工程名称
专业
单位名称
事
由
内
容
监督工程师:
监督组长:
单位(章)
年月日
接收单位
收件人
年月日
注:
本表一式二份,质量监督机构、接收单位各一份。
SH/T3500—A06
工程质量监督停监点报验单
编号:
工程名称
专业
监督组:
停监点,经等单位检查已经具备报验条件(附自检记录),现予以报验。
质量负责人:
报验单位:
(章)年月日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检查意见:
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
单位:
(章)年月日
监督检查组意见:
□合格。
□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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