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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关于批准发布《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8]164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
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
二OO二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2]345号)的要求,由卫生部负责修订的《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同时废止。
综合医院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
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的有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卫生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OO八年九月五日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综合医院的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200〜1000张病床的综合医院新建工程项目。
般情况下,不宜建设1000床以上的超大型医院。
确需建设1000床以上医院时可参照执行。
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应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意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和员工的工作条件,做到功能合理、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适用。
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或过于集中建设。
现有综合医院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七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按照立足当前、考虑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根据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和建设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论证、编制工作。
第八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对院区进行总体规划,经批准
后,根据需要和投资可能,可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九条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
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十条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可分为200床、
600床、
700床、800床、900床、1000床九种。
新建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城市总体
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拟建医院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和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状况以及该地区现有医院的病床数量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十二条综合医院的日门(急)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值
区相同规模医院前三年日门(急)诊量统计的平均数确定。
第十三条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应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构成。
承担医学科研和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尚应包括相应的科研和教学设施。
第十四条磁共振成像装置、X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核医学、高压氧舱、血液透析机等大型医疗设备以及中、西药制剂室等设施,应按照地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安排并根据医院的技术水平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用房面积单独计算。
第十五条综合医院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充分利
用城市公共设施或集中建设、统一供应。
第十六条综合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
的规定。
表1综合医院建筑面积指标(m2/床)
建设规模
800〜900床
1000床建筑面积指标
80
83
86
第十七条综合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的比例,宜符合表规定。
表2综合医院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部门
急诊部
门诊部
住院部
医技科室
保障系统
行政管理
院内生活
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153927
4注:
使用中,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综合医院内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
20m2配置。
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2m2的标准另行增加科研用房,并应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配套建设适度
规模的中间实验动物室。
的教学用房配置,应符合表3
的规定。
医院分类面积指标
附属医院
8〜10
教学医院
实习医院2.5注:
学生的数量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临床教学班或实
习的人数确定。
积指标,可参照表4。
名称磁共振成像装置(MRI)正电子断层扫描装置(PET)
X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
X线造影(导管)机血液透析室(10床)体外震波碎石机室洁净病房(4床)小型(1〜2人)
单列项目房屋建筑面积310300260310
400
170高压氧舱
直线加速器核医学(含ECT)中型(8〜12人)大型(18〜20人)
400600
470600核医学治疗病房(6床)钴60治疗机矫形支具与假肢制作室制剂室
230710
120
列大型设备机房均为单台面积指标(含辅助用房面积)2.本表未包括的大型医疗设备,可按实际需要确定面积。
条新建综合医院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
车停车设施。
停车的数量和停车设施的面积指标,按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条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需要配
套建设采暖锅炉房(热力交换站)设施的,应按有关规范执行。
第二十四条健康体检设施及其所需的面积指标,应根据
实际需要报批。
要求,院址应选择在患者就医方便、环境安静、地形比较规整、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位置,并尽可能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施,应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
综合医院的选址尚应充分考虑医疗工作的特殊性质,按照公共卫生方面的有关要求,协调好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第二十六条综合医院的规划布局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布局合理、节约用地。
、满足基本功能需要,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三、功能分区明确,科学地组织人流和物流,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四、根据不同地区的气候条件,建筑物的朝向、间距、自然通风、采光和院区绿化应达到相关标准,提供良好的医疗和工作环境。
五、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在不影响使用功能和满足安全卫生要求的前提下,医院建筑可适当集中布置。
六、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建设用地、道路用地、绿化用地、堆晒用地
用于燃煤堆放与洗涤物品的晾晒)和医疗废物与日产垃圾的存放、处置用地。
床均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综合医院建设用地指标(m2/床)建设规模
800〜900床
1000床用地指标
117
115
113
111
109注:
当规定的指标确实不能满足需要时,可按不超过11m2//床指标增加用地面积,用于预防保健、
单列项目用房的建设和医院的发展用地。
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
70%为基数,按每人30m2,承担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应按每位学生30m2,在床均用地面
积指标以外,另行增加科研和教学设施的建设用地。
用地面积,应在床均用地面
积指标以外,按当地的有关规定确定。
建、扩建综合医院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
第五章建筑标准
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
则,建筑标准应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合理确定。
门急诊楼、医技楼、病房楼等主要建筑的结构形式,应考虑使用的灵活性和改造的可能性。
病房楼不宜设置阳台。
综合医院的各类用房及配套设施,应保证建筑结构的安全,应符合国家有关抗震规范
的要求。
综合医院建筑的色彩设计和室内照明,应符合卫生学要求。
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
要求,尚应考虑服务对象的特殊性,设置无性别卫生间。
的相关标准。
综合医院的门急诊、病房、重诊监护室、手术室、产房等部门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
基本原则。
验室等医疗业务用房的室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室内顶棚应便于清扫、防积尘;照明宜采用吸顶灯具。
二、内墙墙体不应使用易裂、易燃、易吸潮、易腐蚀、不耐碰撞、不易吊挂的材料;
有推床(车)通过的门和墙面,应采取防碰撞措施。
、除特殊要求外,有患者通行的楼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铺
装。
四、所有卫生洁具、洗涤池,应采用耐腐蚀、难沾污、易清洁的建筑配件。
五、不应使用易产生粉尘、微粒、纤维性物质的材料。
产生结露的房间,应采用牢固、耐用、难沾污、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使蒸汽排放顺利、楼地面排
水通畅不出现渗漏。
主要建筑物内,应设置管道井并按需要设置设备层。
主要管道沟应便于维修和通风,
应采取防水措施。
间断供电,并宜设置自备电源。
综合医院应采用双回路供电。
院区内应采用分回路供电方式。
第四十条综合医院的建筑耐火等级和消防设施的配置应遵守国家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综合医院的手术室、产房、放射科、功能检
查科、检验科、有关实验室等用房应设置空调和通风设施。
洁净手术部空气净化设施应符合《医院洁净手术部建设标
准》。
术、行政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信息系统、通讯系统和安全技术
防范系统。
识系统。
综合医院应设置医用气体供应系统。
的排放和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存放与处置应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医疗设备第四十六条一般医疗设备的配置,应根据医院的不同功能、专科特长和所承担医疗保健工作任务,参照有关基本医疗装备配置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应按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和卫生部《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必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原则,充分兼顾技术的先进性、适宜性和可及性,实现区域卫生资源共
享。
第四十八条综合医院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编制。
在评估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等设施的平均建安工程造价,可参照建设地区相同建筑等级标准和结构形式住宅平均建安工程造价的2〜3倍确定。
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物,其建安工程造价可按实际情况适当提高。
第四十九条综合医院工作人员的编制按卫生部有关组织
编制规定确定。
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执行。
县级综合医院主要医疗设备装备品目
、基本配置品目
系统、超声诊断仪、彩色超声诊断仪、内窥镜系统、呼吸机、
牵引床、妇科检查床、产床、母婴监护仪、新生儿黄疸治疗仪、新生儿抢救台、婴儿保温箱、婴儿体重计、裂隙灯显微
镜、检眼镜、眼压计、验光仪、耳鼻喉治疗台、电子测听仪、
胃机、输液泵、注射泵、麻醉机、生物显微镜、血球计数仪、尿液分析仪、电解质分析仪、凝血分析仪、血糖测定仪、血气分析仪、自动生化分析仪、酶标分析仪、洗板机、电子天平、离心机、超净工作台、冰箱、低温冰箱(−40C
−80C)、血库冰箱、恒温培养箱、干燥箱、紫外可见
分光光度计、切片机(含冷冻切片机)、组织包埋机、组织脱水机、X线机、移动式X线机、手术台、无影灯、高频电刀、内窥镜消毒设施、快速消毒器、高压消毒柜、病房单元基本设备、救护车、毁形机、氧气瓶。
、推荐配置品目动态心电分析仪、超声心动仪、动态无创血压监护仪、肺功能分析仪、阴道镜、宫腔镜、妊娠高血压检测仪、新生儿听力筛查检测仪、新生儿经皮测胆仪、眼科超声诊断仪、屈率
、手术显微镜、眼科视野仪、超声洁牙机、光敏固化机、牙科技工装置、手机快速消毒柜、急救担架移动床、短波电疗机、超短波电疗机、五官超短波电疗机、紫外线治疗机、微波电疗机、麻醉气体监测仪、手术对接车、担架推车、血培养分析系统、微生物分析仪、电泳仪、基因扩增仪、高速冷冻离心机、生物安全柜、磨刀机、病理图像分析系统、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洗片机、便携式超声诊断仪、超
声波清洗机、化学气体消毒柜、烘干机、蒸憎水机、医疗废物处置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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