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与实务 期末复习资料 电子商务专业湖南工商大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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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复习总结
一、品质的含义及其重要性
(一)含义
商品品质(qualityofgoods)是指商品的内在质量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反映。
外观形态主要表现为商品的造型、花色、款式、味觉、色泽、透明度等等;内在质量包括商品的物理和机械性能、化学成分、生物学特征、内在结构和性能等等。
(二)商品品质的重要性
品质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一项主要交易条件,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基本依据。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
卖方交货必须符合约定的质量,如卖方交货不符约定的品质条件,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也可要求修理或交付替代货物,甚至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
(三)对进出口商品质量的要求
对出口商品的质量要求:
1、交货品质必须符合合同规定。
2、在国际市场上,用户不仅要对品质进行评价,而且还要对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评价。
3、针对不同市场和不同消费者的需求来确定出口商品质量。
4、不断更新换代和精益求精。
5、适应进口国的有关法令规定和要求。
答案:
我方不应同意对方的要求。
因为,合同中规定的复验期内,越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说明货物质量得到越商认可。
而半年后镰刀全部生锈的原因不是镰刀本身的内在缺陷,而是镰刀与空气中的氧发生了氧化作用引起的,是一种自然现象。
故尽管我方留存的复样也存在类似现象,我方也不能同意对方的要求。
根据《UCP600》第600号出版物37条C款规定:
商业发票中的货物描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相符。
由此可见本例所述情况与《UCP600》的规定相悖,如当地市场价格下跌,买方完全可以借与原合同规定不符向卖方要挟,尽管我们给的是好货,对方也会籍以拒收或索赔。
所在我们在工作中千万要防止出现这种双重损失的做法。
[案例]
A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青霉素油剂,合同规定该商品品质“以英国药局1953年标准为准”,但货到目的港后,发现商品有异样,于是请商检部门进行检验。
经反复查明,在英国药局1953年版本内没有青霉素油剂的规格标准,结果商检人员无法检验,从而使A公司对外索赔失去了依据。
此案说明在进口贸易中,一定要认真制定商品品质条款,如需要用标准来说明商品品质时,为了便于安排生产和组织货源,通常以采用我国有关部门所规定的标准成交为宜。
此外,也可根据需要和可能,酌情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或出口国规定的品质标准。
但要密切注意各种标准修改和变动的情况,以免引起争议,造成损失。
案例
广东省XH县传统盛产柑橘,并形成了一种优质品种叫“XH柑”,品质上乘,享誉东南亚。
XH县某公司与港商A签定了一份出口大宗柑皮的合同,合同中品质条款仅规定“XH种柑皮”。
货物发运后,港商A提出异议,称这些柑皮不全是XH县当地出产的,因为他已经派人对该县作了调查,即使全县出产的柑橘也无法剥出这么多的柑皮。
我方公司认为,合同仅规定“XH种柑皮”,即只要是XH品种的即可。
A商则坚持必须是XH县当地种植的才能算数。
双方各执己见,最后中方为了维护双方业务关系而赔偿结案。
案例分析:
订立合同的品质条款时应尽量做到准确严密,过分笼统往往会造成事后对合同含义的不同理解而引起纠纷;
中方应坚持自己的立场,按照传统业务习惯应理解为XH品种的柑橘,不应草率答应对方的无理要求,给自己造成损失。
某邮局通过美国一公司驻中国办事处进口一台柴油发电机,合同注明“全新产品”。
到货后检验发现机器表面锈蚀严重,商检确定系80年代产品,但内部电机、定子、转子状态良好,证明从未使用。
我方要求美方赔偿损失,双方争执不下,最后以40万美元成交(原价70万美元)。
分析:
合同条款含义不明,双方对“全新”的理解不一致,我方注重的是性能先进,对方则注重机器未曾使用。
案例分析
中国某公司从国外进口小麦,合同规定:
数量200万公吨,每公吨100美元。
而外商装船时共装运了230万公吨,对多装的30万公吨,我方应如何处理?
如果外商只装运了180万公吨,我方是否有权拒收全部小麦?
[分析]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如果买方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它必须按合同价格付款。
本案例中,我方对外商多交30万公吨,可以拒收也可以全部收下,还可以只收下其中的一部分,如果我方收取多交小麦的全部或一部分,要按每公吨100美元付款。
[分析]
如果外商只装运了180万公吨,我方无权拒收全部小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
如果卖方交货数量少于约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使如此,买方也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在本案例中,外商只比合同规定少交20万公吨,尚未构成根本性违约,我方只有权要求外商在交货期内补交,没有权拒收全部小麦,如在补交期间,外商给我方带来不合理的开支,我方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某公司向国外某客商出口50吨小麦,卖方实际交货时多交了2吨,买方可做出如下()的决定。
A、收取52吨货物
B、收取多交货物中的1吨
C、拒收52吨货物
D、拒收多交的2吨货物
三、计算重量的方法
1、毛重(GrossWeight)
凡商品本身重量加包装的重量称为毛重。
2、净重(NetWeight)
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即除去包装后的商品实际重量(净重=毛重--皮重),国际上有下列几种做法:
(1)按实际皮重(ACTUALTARE或REALTARE)计算。
即指包装的实际重量,它是指对包装逐件衡量后所得的总和。
(2)按平均皮重(AVERAGETARE)计算。
是指从全部商品中抽取几件,秤其包装的重量,除以抽取的件数,得出平均数,再以平均每件的皮重乘以总件数,算出全部包装重量。
(3)按习惯皮重(CUSTOMARYTARE)计算。
是指按市场已公认的规格化的包装计算皮重,即用标准单件皮重乘以总件数即可。
(4)按约定皮重(COMPUTEDWEIGHT)计算。
是指按买卖双方事先约定的皮重作为计算的基础。
3、公量(ConditionedWeight)
是指用科学仪器抽去商品中的水分,再加上标准的含水量求得的重量。
这种方法适用于经济价值高,而含水量极不稳定的商品,如棉花、羊毛、生丝等。
公量的计算公式为:
公量=干量+标准含水量
实际重量(1+标准回潮率)
=-----------------------------------------
1+实际回潮率
有关公量的计算1:
该厂出口生丝公量10公吨,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标准回潮率是11%。
检测10千克生丝,用科学仪器抽出水分后,净剩8千克的干净重。
问该厂出口生丝的实际重量是多少?
4、理论重量(TheoreticalWeight)
对于某些按固定规格生产和买卖的商品,只要其规格一致,每件重量大体是相同的,一般可以从其件数推算出总量。
如马口铁、钢板等。
5、法定重量(LegalWeight)和实物净重(NetNetWeight)。
所谓法定重量是商品重量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物料,如销售包装等的重量。
而除去这部分重量所表示出来的纯商品重量,则称为实物净重。
答:
因为单证不符。
在使用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时,银行议付是以信用证规定的金额为限,如果议付金额超出信用证金额,就会遭到银行拒付。
在上述交易中,虽然合同规定数量可增减10%,但由于买方在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金额为8000美元,没有相应规定约量,故而会遭到银行拒付。
信用证是一个自足文件,在遇到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不符时,出口方在发货前应要求进口方按合同规定修改信用证条款,或按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或金额发货。
某公司出口中东电风扇1000台,L/C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
装运时发现有40台严重损坏,临时更换又来不及。
为确保质量,业务员决定少交这40台风扇,即少交合同数量的4%,认为符合UCP500的规定,但是遭到银行的拒付。
为什么?
分析:
UCP600的规定并不适用于整件计价的货物。
若大米100公吨,即使不规定溢短装,也可增减5%。
但若合同规定大米100公吨,麻袋包装,每包100公斤,共1000包,则不能增减。
(三)进出口商品的包装的意义
保护、美化商品,有的商品包装是商品生产过程的延续。
合同中的包装条款是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
提供约定的或通用的商品包装,是卖方的主要义务之一。
《公约》:
卖方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如无约定,则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无此种通用方式,按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案例:
2002年我出口公司出口到加拿大一批货物,共值人民币128万。
合同规定用塑料袋包装,每件要使用英、法两种文字的贴头(粘纸)。
但我公司实际交货时,因塑料袋无货擅自改用纸袋代替,并只使用有英文贴头。
货运到后,加拿大商人为了适应当地市场的销售要求,不得不雇人重新更换包装和贴头,后向我方提出索赔,我方理亏认赔。
问我方受损原因是什么?
分析:
本案例中,我出口公司的错误有二:
1、擅自更换包装材料,合同规定用塑料袋包装而我公司擅自改用纸袋包装代替;2、未按合同规定使用贴头,合同规定每件用英、法两种文字的贴头,我公司只使用英文贴头。
根据CISG规定,卖方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我公司违反了此规定,应给予外商赔偿。
运输标志:
ShippingMark
又称唛头,由简单的几何图形加上字母、数字和文字构成。
作用:
便于装卸、运输、储存过程中对商品的识别、点数,防止错发错运。
主要内容:
收、发货人的名称缩写或代号;目的港口或目的地名称;件号、批号。
案例:
国内某出口公司与日本某公司达成一项出口交易,合同指定由我方出唛头。
因此,我方在备货时就将唛头刷好。
但在货物即将出运时,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上又指定了唛头。
请问:
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
分析:
我方可以通知买方要求其修改信用证,使信用证内容与合同相符,如买方同意改证,卖方应坚持在收到信用证修改通知后再对外发货;或者我方在收到信用证以后,按信用证规定的唛头重新更换包装,但所花费的额外费用应由买方负担。
切记,在收到信用证发现与合同不符后,不要做出既不通知买方要求其改证也不重新更换包装而自行按原唛头出口的错误行为。
案例:
菲律宾某公司与上海某自行车公司洽谈进口中国“永久”自行车100辆,采用定牌生产,但要求我方改用“箭”牌商标,但在包装上不得注明:
“MADEINCHINA”字样。
请问,我方是否能接受?
处理时要注意什么?
分析:
我方不应接受。
因为根据我国有关规定:
采用定牌生产时,除非另有约定,在我国出口商品和/或包装上均需标明“中国制造”字样。
在处理此项业务中,应认真调查对方的资信情况,以防上当,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某公司出口自行车1000辆,合同规定木箱包装,L/C规定包装条件为PackedinwoodencaseC.K.D.。
出口方对C.K.D.的含义不明,但未加注意,按以往习惯将自行车半拆卸后装入木箱,单据照L/C原样照打,但货到目的港后遭海关罚款并多交关税,买方由此提出索赔。
C.K.D.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缩写,英文全称为completeknockdown,即全部拆成散件。
而该公司的实际装船是按照S.K.D.,英文全称为semiknockdown,意为半拆卸。
该公司未弄清C.K.D.的含义即装船,违反了L/C的要求,构成违约。
如不能做到,事先应提出改证。
且该公司的做法造成买方被迫多交关税,损失较大,理应赔偿。
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Tradeterms),又称交货条件、价格术语。
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来表明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划分问题的专门用语。
FOB FreeonBoard(…namedportofshipment),即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习惯上称为装运港船上交货,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货物丢失或损坏的风险。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FOB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买方必须:
(1)受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据,支付货款;
(2)负责租船订舱并与运输方签订运输契约,支付运费,并按规定将船名、装货地点和装船时间及时通知卖方。
(3)负责货物装运港装上船后起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4)承担交货后所涉及的各项费用,包括办理货物进口所应交纳的关税和其他费用。
(5)由买方负责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
船货衔接
•如果船只按时到达,而卖方货未备齐,则卖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空舱费和滞期费;反之,如果买方延迟派船,由此引起的卖方仓储费的增加应由买方负责。
•在具体业务中,卖方也可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或投保,但这纯属代办,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如卖方不能完成买方之委托,如定不到舱位风险由买方负担,买方不得因此而向卖方提出任何异议或借以撤销合同。
装船通知
•买方在租船定舱以后,应及时就承运货物船名、航次、装运地点与交货时间向卖方发出详细通知,以便卖方做好装船准备。
买方卖方
•《2010通则》规定:
卖方交货后应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并且,卖方在买方的请求下必须向买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以便买方能及时办理保险,否则,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卖方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卖方买方
我与美商达成的合同中采用的术语为FOB上海,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为2001年3-4月份,可是到了4月30日,买方指派的船只还未到达上海港,问:
1、货物在5月2日因仓库失火而全部损失。
发生灭失的风险应由谁负责?
2、船于5月2日到达并装运,由此为保存货物而发生的额外费用由谁负担?
1买方。
如果买方延迟派船,由此引起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2买方。
如果买方延迟派船,由此引起的卖方仓储费的增加应由买方负责。
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茶具,买方要求公司代为租船,费用由买方负担。
由于公司在约定日期内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不同意更换条件,以致延误了装运期,买方以此为由提出撤销合同。
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买方的要求不合理.
在FOB条件下,由买方负责租船定舱.
在具体业务中,卖方可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或投保,但这纯属代办,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如卖方不能完成买方之委托,如定不到舱位风险有由买方负担,买方不得因此而向卖方提出任何异议或借以撤销合同。
某公司从美国进口特种异型钢材200公吨,每公吨按900美元FOBVesselNewYork成交,支付方式为即期L/C并应于2月28日前开达,装船期为3月份。
我方于2月20日通过中国银行开出一张18万美元的信用证。
2月28日美商来电称:
“信用证金额不足,应增加1万美元备用。
否则有关出口税捐及各种签证费用,由你方另行电汇”。
我方接电后认为这是美方无理要求,随即回电指出:
“按FOBVessel条件成交,卖方应负责出口手续及费用,这在《INCOTERMS》中已有规定”。
美方回电:
“成交时未明确规定按《INCOTERMS》办理,应按我方商业习惯和《1941年修正本》”。
我方只好将信用证金额增加至19万美元。
本案双方争执的最终结果是:
因此时国际市场钢材价格上涨,我方又急需此批钢材投产,只好同意美方的要求。
美方要求是否合理?
•分析:
本案问题出在我方业务员不了解美国的FOBVessel与《通则》中的FOB的不同之处,不了解两者在出口清关手续及费用负担上的区别。
FOBVessel规定,应由买方支付出口捐税及各种签证费用。
在实践中,买方如不想承担上述费用,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FOBNEWYORKSubjectToINCOTERMS”。
买卖双方主要义务
卖方必须: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按装运港的习惯方式交到卖方自己所派船只,完成交货。
(2)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和其他官方批准文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4)承担交货前所涉及的各项费用,包括办理货物出口所应交纳的关税和其他费用。
还要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
•买方必须:
(1)受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据,支付货款;
(2)负责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后的起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3)承担交货后所涉及的各项费用,包括办理货物进口所应交纳的关税和其他费用。
(4)投保并支付保险费。
“充分的通知”
时间上是“毫不延迟的”。
内容上是“详尽”的,能够满足买方在目的港收取货物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办理保险)的需要。
我国某公司以CFR条件进口一批大豆,在约定日期未收到卖方的装船通知,却收到卖方要求该公司支付货款的单据。
过后我方接到货物,经检验部分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丢失。
问该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采用CFR贸易术语,卖方应该在货物装船以后发出“充分的通知”。
(时间上是“毫不延迟的”;内容上是“详尽”的,能够满足买方在目的港收取货物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办理保险的需要。
)按照有关法律和惯例的规定,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而卖方未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使买方漏保,那么卖方不能以风险在船舷转移为由免除责任。
因此,在该案例中,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相应责任。
•
1、CIF的含义——是指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但其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运费;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均转移给买方。
另外,卖方还须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2、适用范围——海运或内河运输
•3、价格主要构成——出口总成本+主运费+保险费
买卖双方主要义务
•卖方必须:
•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按装运港的习惯方式交到卖方自己所派船只,完成交货。
•
(2)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和其他官方批准文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4)承担交货前所涉及的各项费用,包括办理货物出口所应交纳的关税和其他费用。
还要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
•(5)投保并支付保险费。
•买方必须:
(1)受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据,支付货款;
(2)负责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后的起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3)承担交货后所涉及的各项费用,包括办理货物进口所应交纳的关税和其他费用。
9、保险的有关规定
第一,出口方投保的保险金额,按照国际惯例,一般都是按CIF货价加10%。
第二,具体险别。
按照“通则”的解释,“双方的责任都是最低责任”。
(平安险)应买方要求,并由买方负担费用,卖方须在可能情况下投保战争、罢工、暴动和民变险。
第三,保险时应以合同货币投保。
第四,出口方转让保险单。
在实际业务中,为了明确责任,我外贸公司在与国外客户洽谈交易采用CIF术语时,一般应在合同中具体规定保险险别、投保加成、保险金额,以防发生争议。
•
CIF租船订舱与装船通知
•按CIF术语买卖双方的责任划分,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装运出口。
如果卖方不能及时租船或定舱,而不能按合同规定装船交货,即构成违约,从而需要承担被买方要求解除合同及/或损害赔偿的责任。
•根据《2010年通则》,卖方只要按通常条件租船定舱,使用合适装运有关货物的通常类型的轮船,经习惯行驶的航线装运货物。
因此,买方一般无权提出的关于限制载运船舶的国籍、船龄、船型、船级以及指定装载某船或某班轮公司的船只等要求。
在能够办到,又不增加额外费用的情况下,卖方可灵活掌握考虑。
•关于装船通知问题,各国解释不一,一般来说,为了便于买方了解货运情况,及早做好接货准备,卖方可在装船后发出装船通知。
FOB、CIF与CFR的相同点:
—都属于象征性交货
—都属于装运合同(适用于水上运输)
—风险的划分都是以装运港船舷/船上为界
FOB、CIF与CFR的区别:
—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不同
—买卖双方承担的费用不同
—价格构成不同
我方按CIF条件进口一批床单,货物抵达后发现床单在运输途中部分受潮,而卖方已如期向我方递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并要求我方支付货款。
问我方能否以所交货物受潮而拒付货款并向卖方提出索赔?
CIF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术语,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
这意味着只要单据齐全(主要是提单、保险单和商业发票)和正确(符合合同要求),卖方提交单据即推定为履行交货义务,买方凭单据履行付款义务。
也就是说,买方凭单付款而不是凭实际交货付款,即使在卖方提交单据的时候,货物已经发生灭失或损坏,但只要单据是正确的、齐全的,买方仍须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反之,如果卖方所交单据不正确或不齐全,买方有权拒付,即使所交货物与合同完全相符。
因此,在本案例中,我方必须凭卖方提交的全套合格单据支付货款。
至于床单在运输途中部分受潮,应追究原因,向相关当事人索赔。
按CIF贸易术语出口。
卖方按合同的规定装船完毕后取得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单据。
但是,载货轮船在启航后第二天就触礁沉没,买方闻讯后提出拒收单据,拒绝付款。
试问,卖方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
买方必须收取单据,并支付货款。
因为以CIF术语达成交易,货物风险和费用的划分点在装运港船舷/船上,买方承担越过船舷/船上以后的风险。
CIF贸易术语下交货属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据交货,买方凭单据付款。
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齐全且正确,买方无权拒收拒付。
某公司按CIFLondon向英国出口一批季节性较强的货物,双方在合同中规定:
买方必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轮船不得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
如货轮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
如货款已收,卖方必须将货款退还买方,如此签约是否正确?
不正确。
CIF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货物风险和费用的划分点在转运港船舷/船上。
卖方负责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船上以前的风险和费用,而买方负责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船上以后的风险和费用。
合同中要求卖方负责货物于12月2日货轮驶抵目的港,延长卖方责任至目的港,有违CIF术语的责任划分,对卖方不利。
80年代,有一出口商同国外买方达成一交易,合同约定的价格条件为CIF,当时正值海湾战争,装有出口货物的轮船在公海上航行时,被一发导弹误中而沉。
由于卖方投保时没有加投战争险,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
问:
买方为此向卖方提出索赔是否合理?
不合理。
在CIF术语下,卖方负责投保,但其要求如下:
在买方没有提出要求的情况下,卖方无需投保战争险。
A公司与欧洲某进口商签定一份皮具出口合同,CIF鹿特丹,向PICC投保一切险,货物到达后经检验表面全部货物湿、霉、沾污、变色,损失10万美元。
据分析货损的主要原因是生产厂家未将皮具的湿度降低到合理的程度。
试问:
保险公司是否应负责赔偿?
进口商是否要支付货款?
出口商应如何处理?
1、保险公司不需要赔偿。
A公司虽向PICC投保一切险,但保险公司是对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遭受的海上风险和一般外来风险承担责任,货物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失无需承担责任。
2、进口商不需要支付货款。
虽然CIF属于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据交货,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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