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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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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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章程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章程
(送审稿)
序言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是中国现代会计教育的发源地之一,由“中国现代会计之父”、著名教育家潘序伦先生创办于1928年,时名立信会计补习学校。
1937年获准成立私立立信会计专科学校,并逐步形成了会计教育、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出版社“三位一体”的办学模式。
1952年全国院系调整时,学校并入其他高校。
1980年恢复立信会计专科学校(公立),1992年更名为立信会计高等专科学校,2003年设置上海立信会计学院。
2008年成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2011年获得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资格。
学校恪守“信以立志、信以守身、信以处事、信以待人、毋忘‘立信’、当必有成”的“立信”校训,传承“诚信为本、学验并重”的办学特色,践行“为了每一个学生的终身发展”的核心教育观,立足上海,聚焦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遵循“诚信、实用、开放”的办学理念,构建会计学为重点,管理学、经济学为主体,法学、文学、理学为支撑的学科专业布局,致力于建设国际知名、国内有重要影响、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财经大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保障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为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简称为立信;英文名称为ShanghaiLixinUniversityofCommerce,缩写为SLUC。
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为上海市中山西路2230号。
学校设有两个校区,地址分别为:
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西路2230号和上海市松江区文翔路2800号。
学校网址是。
第四条学校是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上海市人民政府保障学校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并对学校发展给予政策支持;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上海经济社会的建设与发展。
第五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学校的分立、合并以及终止,须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实行中国共产党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七条学校校庆日为每年公历10月20日。
第八条学校校徽为圆形,由“立信”字样和图案组成,且有学校英文名称与创校年份。
校徽标准色为立信红。
第九条学校校歌为《立信校歌》,由潘伯彦作词,丁善德作曲。
第二章办学职能
第十条学校立足上海,服务“长三角”,面向全国,坚持普通高等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强化实践实验教学,加强国际教育,培养具有诚信品质和国际视野的高素质复合型应用人才。
第十一条学校教育以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留学生教育和中外合作教育,适当开展各种层次的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学校依法向学生、学员收取学费。
第十二条学校依法自主制定学科专业建设规划,促进学科专业交叉、融合、创新;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相关规定,有计划调整、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依照相关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
第十三条 学校依据国家和上海市招生政策,依法自主选拔人才。
学校八校,经相关部门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学生的综合竞争力为核心,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健全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四条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学位。
第十五条学校发挥多学科特别是财经学科优势和专业特色,紧紧围绕国家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重点开展应用研究。
第十六条学校积极开展各级各类重点学科建设,自主设置独立建制和非独立建制的科研机构,瞄准学术前沿,建设高水平创新团队,打造学术智库。
第十七条学校崇尚并保障学术自由,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一切学术不端行为。
学校支持师生开展学术研究,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推动学术进步。
第十八条学校弘扬“三位一体”办学传统,密切与社会、行业和企事业单位的联系,构建知识服务平台、共建高水平基地、推进科学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
第十九条学校鼓励教师承接政府、企事业单位的决策咨询研究项目,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决策咨询建议。
学校提供在职学习、岗位培训等,为构筑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服务。
第二十条学校坚持文化引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构建符合时代要求和体现立信特色的大学文化。
第二十一条学校坚守文化育人,营造以诚信为基石的良好校园文化氛围,建设多元文化载体,发挥文化传承作用,促进师生全面发展。
第三章学校成员
第二十二条学校成员包括学生和教职工。
学校成员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遵循校训,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共同为实现学校发展目标而努力。
学校成员根据有关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学校尊重和维护学校成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学校成员的权益保护和救济机制。
第一节学生
第二十三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接受学校培养、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四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公平获得境内外学习、交流和深造的机会;
(四)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以及勤工助学、困难补助或减免学费的机会;
(五)按规定条件、程序选择专业和跨学科、学院(部)选修课程;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校教学活动、学术研究、校园文化、管理服务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和文体活动;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和涉及其权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九)获得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十)获得心理健康指导;
(十一)法律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二)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法律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学校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学校按规定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服务,鼓励学生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组织学生社团,学生社团经学校批准成立,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
学生申诉委员会委员由学生代表、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法律专家组成。
第二节教职工
第三十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
第三十一条学校实行事业单位聘用制。
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实行岗位聘任与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专业技术职务、职级、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岗敬业,提高教学、科研、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育人为本,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四)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维护学术自由。
第三十五条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表现优异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
对违反法律、学校规章制度或合同约定的教职工,予以相应处理、处分或解聘。
第三十六条学校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
根据办学条件,学校稳步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三十七条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工申诉。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委员由教职工代表、校领导、校工会、纪检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和法律专家组成。
第四章组织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三十八条学校坚持推进和完善“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内部治理体系的现代化,保障学校管理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第一节学校党委
第三十九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十条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一条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委书记、副书记按规定程序产生,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的全面工作,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
党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第四十三条中国共产党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校长
第四十四条学校设校长一人,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由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学校设副校长若干人,副校长按规定程序产生,协助校长分管学校的有关工作。
第四十五条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六条校长办公会议是研究决定学校行政重要工作的会议,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副校长主持。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副校长及有关校领导出席会议,按照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方式,决策行政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节学术组织
第四十七条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四十八条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学研究和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校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学校的下列事务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及院(部)学术委员会章程;
(三)依据相关规定,与学术水平评价相关的事项,学术委员会可授权相应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四)依据相关规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事项,学术委员会可向学校提出咨询意见。
第四十九条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校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来自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以及一定比例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青年教师组成。
学校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
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部)主要负责人的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依照民主、公开、自愿原则,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一般为四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五十一条学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五十二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就有关事项设立教学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依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教学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机构,对学校教学工作有关问题进行审议、评议、指导、监督和咨询。
第五十三条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五十四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的评定、授予、撤销;
(二)负责审定优秀学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等工作;
(三)研究论证学校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审定学校其他与学位授予相关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四)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
第五十五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主要从学校相关管理部门以及二级学院(部)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中遴选,每届任期三年,校长担任主席。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与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四节民主管理
第五十六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五十七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规定的以及学校与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八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原则上以二级学院(部)及其他相应的行政组织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各类代表的适当比例,代表名额向一线教师倾斜。
第五十九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开,选举与表决须经全体代表人数的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六十条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认真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执行有关决议。
学校为教职工代表大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十一条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
学校学生委员会是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六十二条学校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形成关于学校管理和发展事项的提案,并提交有关部门处置;
(三)审议学校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校学生委员会成员;
(五)讨论应由学校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三条学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教学单位学生直接选举产生。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两年,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开,选举与表决须经全体代表人数的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六十四条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认真听取意见,并对其提案进行积极回应。
学校为学生代表大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十五条校务委员会是学校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的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六十六条校务委员会一般应包含以下方面的代表:
(一)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单位的代表;
(二)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
(三)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的代表;
(四)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等;
(五)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
第六十七条校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委员可以连任。
校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根据相关规定产生。
第六十八条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
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各群团组织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六十九条学校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五节二级学院(部)
第七十条学校根据教育规律和学科发展规律,结合办学传统与特色,设置二级学院(部),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
二级学院(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接受学校领导与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学校逐步扩大二级学院(部)在人事、财务等方面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发挥二级学院(部)办学主体作用。
第七十一条二级学院(部)党总支(含分党委)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决定,支持行政班子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七十二条二级学院院长(主任)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七十三条二级学院(部)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讨论决定二级学院(部)的重要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由院长(主任)主持,也可以由院长(主任)委托总支(含分党委)书记主持。
二级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出席会议人数须达到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会议做出的决定,须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七十四条二级学院(部)设立院(部)学术委员会。
院(部)学术委员会为院(部)学术审议和重大改革事项咨询的机构,并协助学校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
二级学院设立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为二级学院学位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并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七十五条二级学院(部)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涉及二级学院(部)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须经二级学院(部)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级学院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院级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指导下,参与二级学院民主管理。
第六节其他组织机构
第七十六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学校设置职能部门、研究机构(独立建制)、教辅单位、直属单位等组织机构。
研究机构(独立建制)、教辅单位和直属单位实行行政负责人负责制。
第七十七条职能部门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在学校领导下按相关职能权限对相关工作进行服务、指导、评估。
第七十八条研究机构(独立建制)以承担重大研究项目为抓手,采用开放、灵活的运行机制,致力于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等。
第七十九条学校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与境内外组织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创新合作和交流机制,依法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等。
第八十条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可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内部组织机构,合理调整各组织机构的职能。
第五章经费资产后勤
第八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不断加大办学投入。
第八十二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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