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相关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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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相关政策
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相关政策
一、政策环境
民营医院是指由社会资本出资兴办的医疗机构。
一直以来,中国对医疗机构实施国有管理,国有公立医院由当地卫生部门直接管辖,设立民营医院必须经当地卫生部门批准。
虽然政策没有限制民营医院的设立,但各地卫生部门出于种种原因很少批准民营医院的设立申请。
自20XX起中国开放医疗市场,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医疗机构后,民营医院逐渐步入快速发展的轨道,但依然面临着医XX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继续教育,以及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难题。
直到20XX新医改以来,一系列政策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民营医院进入的政策壁垒逐渐消除。
历年来出台的主要政策包括:
〔一20XX出台《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建设结构合理、覆盖城乡的医疗服务体系。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规范社会资本包括境外资本办医疗机构的准入条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
〔二20XX出台《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
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
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
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非公立医院在医XX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有同等待遇,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XX。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确定公立医院转制的范围、条件、程序和配套政策措施,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院;
〔三20XX出台《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
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合理确定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
进一步改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
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税收和价格政策,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XX点范围,改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外部学术环境,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土地政策,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变更经营性质的相关政策。
〔四20XX出台《"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
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新增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大力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2015年,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达到总量的20%左右。
〔五20XX出台《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大力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完善财税价格政策:
符合条件、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其专科建设、设备购置、人才队伍建设纳入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近年来发布的一系列政策表明,总体而言,国家大力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以各种形式参与兴办医疗机构,包括单独设立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等,逐渐消除非公立医院和公立医院在财税政策、医XX点、科研立项等领域的政策差别,并在新设卫生资源时政策向社会资本倾斜。
二、合作模式
社会资本参与兴办医疗机构有两种方式:
一是与公立医院合作开办;二是单独申请设立。
一般而言,由于可以借助公立医院的医疗资源,社会资本与公立医院合作开设医院的难度较小。
社会资本单独申请设立时,拟新设医疗机构必须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对医疗资源的要求,操作难度较大。
以公民身份参与医疗机构设立时,为方便后期管理,建议首先以公民为代表人设立一家医疗投资管理公司。
〔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是否均以公司为载体?
非营利性在民政局申请吗?
主要有四种模式:
模式一:
参与公立医院重组改制
20XX出台的《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提到: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确定公立医院转制的范围、条件、程序和配套政策措施,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院;"
在省级卫生部门确定公立医院转制名单后,社会资本可根据各地规定参与公立医院转制,如有社会资本完全持有公立医院所有权,并可与当地政府协商将医院变为营利性。
该模式下,社会资源直接接受公立医院的医疗资源,医院的运营基本不受所有制改变影响,有望在短期内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
但是,目前北京市的公立医院改革重点放在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等行政体制改革,暂未启动公立医院的所有制改革。
模式二:
与公立医院合作扩建营利性分院<公立医院是否可向分院出资?
>
20XX出台的《"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提到:
"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城市,可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
鼓励社会资本对部分公立医院进行多种形式的公益性投入,以合资合作方式参与改制的不得改变非营利性质。
"
针对有扩建需求的公立医院,社会资本可与公立医院签署合作协议,共同申请新设医疗机构,获批后新建医院。
社会资本可与当地政府协商与公立医院采用不同的营利性质,要求医院定期向社会资本分红。
该模式下,可直接将公立医院的部分医疗资源分配至新建医院,新设医院较易获得软件设施。
但是,由于新建医院建筑物有较长的建设期,回收投资和实现收益需要较长的时间。
模式三:
单独申请设立医疗机构
社会资本可参照本文第二部分的规定和方式申请设立独资民营医疗机构,由社会资本投资拿地和建设医院,并按设立条件购置相关设备、招聘相关人员。
社会资本单独设立医疗机构时,获取土地是关键一步,20XX北京市出台《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若干政策》〔京政办发〔201235号中提到:
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合理用地需求。
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
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按划拨方式用地,也可以按协议出让或租赁的方式取得用地;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有偿方式用地,经国土等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公立医院改制或上市涉及用地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社会办医疗机构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该模式操作难度较大,原因是:
首先,没有确切可靠的医疗资源来源和医院运营体系;其次,医院建设期较长,投资期限长,投资风险大。
三、北京医疗机构注册相关规定和方式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XX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中华人民XX国卫生部令第35号,在北京注册医疗机构有如下要点:
〔一设置条件
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均可申请设置医疗机构,设置条件为:
一是符合《北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2-2015》〔附件1;二是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设置医疗机构的各项规定〔参考附件2。
〔二受理机构
100张床位以上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的设立申请由北京市卫生局受理审批。
〔三提交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一式两份>;
2、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要求提交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9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10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11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12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13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14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15申请设计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3、选址报告:
〔1选址的依据;
〔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4占地和建筑面积。
4、建筑设计平面图;
5、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6、名称预先核准书〔营利性机构名称经卫生局同意后由工商局出具,非营利性机构由卫生局批准后到民政局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7、所在居委会或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医疗机构设置意见;
8、医疗机构设置用地需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前置审核意见;
9、医疗机构所在区县卫生局初审并签署意见。
〔四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复核、审批
四、投资额度和融资方式
总投资额估算〔确定拟设立医院等级,参照基本标准配置要求估算成本
融资来源〔公立医院是否可出资,与民营合资设立医院?
附件1:
北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2—2015年>
前 言
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是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赋予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定责任和义务,是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逐步缩小在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服务利用和健康水平等方面存在的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不同群体之间的差异,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战略目标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编制《北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对于合理配置北京医疗资源,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促进医疗服务公平、可及和有序具有重要意义。
《规划》编制的目的是:
进一步优化北京市医疗资源配置,为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医疗机构设置提供准入依据,为政府确定涉及医疗机构建设的重点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及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规划》编制的范围是:
全市除中医医疗机构<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部队医疗机构<含军队和武警医疗机构>以外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中医医疗机构和部队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分别由中医主管部门、军队和武警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划另行制定。
《规划》编制的重点是:
明确"十二五"时期医疗机构设置的规划目标和原则;确定"十二五"时期医疗机构的床位配置标准、分类调整措施和相关政策保障。
《规划》编制的主要依据是:
《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XX-2020年>》、《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卫生发展改革规划》、卫生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和相关法规。
"十二五"时期全市医疗机构设置的各项规划、建设活动和管理行为,应符合本项规划的相关要求和规定。
本规划到期后将根据北京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5年进行一次调整。
第一部分 规划背景
一、资源现状
截至20XX底,全市拥有医疗机构9537家<包括村卫生室但不包括驻京部队医疗卫生机构>,编制床位99246张;卫生技术人员181938人,包括执业<助理>医师69749人,注册护士72812人。
按常住人口计算,每千人口拥有编制床位4.92张<实有床位4.69张>,执业<助理>医师3.46人,注册护士3.61人。
医疗资源配置高于全国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平均水平。
全市医疗机构按举办类型分:
公立医疗机构6286家,均为非营利性,编制床位86356张;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3251家,编制床位12890张,其中营利性医疗机构2573家,编制床位7583张;非营利性医疗机构678家,编制床位5307张。
按医疗机构级别分:
三级医疗机构52家,编制床位41146张;二级医疗机构116家,编制床位33222张;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369家,编制床位24878张。
按医疗机构类别分:
医院569家,编制床位89420张,其中综合医院323家,编制床位58591张;专科医院121家,编制床位19475张;中医医院<包括中医、中西结合和民族医院>117家,编制床位11129张;康复医院和护理院8家,编制床位225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1904家,编制床位6302张;妇幼保健院<所、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和疗养院49家,编制床位3524张;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护理站、急救中心<站>4184家,均不设置床位。
二、问题分析
北京市医疗资源丰富,但医疗服务体系建设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反映在医疗资源分布相对不均衡、结构不合理、整体使用效率不高、分级有序的医疗服务体系尚未形成等方面,群众"看病难"问题依然存在。
<一>医疗资源分布相对不均衡
由于历史原因,多数面向全国服务、床位规模较大、承担国家级医疗中心职能的大医院均集中在中心城区发展,使中心城区医疗资源相对密集,郊区县和新城医疗资源相对稀少。
考虑中心城区大医院外地患者就诊比例高的现状,面对本市常住人口服务的医疗资源分布仍相对不均衡,既影响了医疗资源利用的公平性和可及性,也不利于中心城区人口和产业的疏解,更造成中心城区交通、环境和能源压力日益增大。
<二>医疗资源结构不合理
一是各层次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之间分工不清,导致三级医院等大医院超负荷运转与大量基层医疗服务资源利用不足现象并存。
二是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发展不均衡,多元化办医格局尚未形成,不能满足群众的多层次医疗服务需求。
三是康复医院和护理院等中间性医疗机构发展严重不足,无法及时、有效地分流大医院康复期病人和需要长期护理的病人,影响了医疗服务体系的整体效率。
<三>医疗资源整体使用效率不高
20XX底,全市医疗机构编制床位使用率为76.02%,平均住院日12.9天,整体使用效率不高。
三级医疗机构和郊区二级医疗机构的编制床位使用率已分别达到92.55%和89.65%,平均住院日分别为11.5天和15.3天,仍有潜力可挖。
一级医疗机构和城区二级医疗机构的编制床位使用率仅为45.72%和69.96%,平均住院日分别为13.8天和14.1天,需进行结构调整。
三、规划需求
"十二五"时期是北京坚持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
深入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战略和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加快推进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对北京市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做好北京市医疗资源的空间布局、结构优化和体系完善等整体规划工作意义重大。
<一>城市发展定位对医疗服务提出更高要求
随着北京市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进程的不断深入,国际国内来往交流更加密切,境内外人口流动规模和范围将进一步扩大,对北京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在技术质量、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同时,随着北京市城市功能区域的划分、产业空间布局的调整、中心城区人口的疏散和迁移,重点功能区和城市发展新区建设步伐不断加快,作为公共配套服务重要内容的医疗服务设施,其配置相对滞后的矛盾逐步凸显,需要在医疗资源配置中进行统筹规划,以适应城市发展需要。
<二>人口结构变化和医疗保障水平提高使医疗服务需求快速增长
截至20XX底,北京市常住人口已达2018.6万人,其中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占常住人口比例为14.5%,老龄人口比例有所增长。
全市有1901万人参加了各类医疗保险,占常住人口的942%,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大。
人口结构的变化及医疗保障水平的提高使群众潜在就医需求得到进一步释放。
自20XX起,全市医疗服务总量保持持续增长态势,20XX各类医疗机构的总诊疗服务量已达1.62亿人次,住院服务量已达201万人次,总诊疗服务平均年增长9.7%,出院患者平均年增长8.7%,且增长趋势依旧。
<三>经济社会发展进步需要医疗服务供给满足多层次需求
20XX,北京市地区生产总值已达16000.4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2903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4736元,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和支付能力有了大幅提高,市民更加关注自身健康。
同时,随着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进程,北京市高端产业和高素质人才的聚集不断增加,不同人群对医疗服务的需求将日益呈现多层次、多样化和个性化的趋势。
北京市医疗资源配置在重视强基层、保基本的基础上,还应体现出多元化服务的要求,进一步推动形成多元化的办医格局,以有效满足不同层次的就医需求。
<四>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与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应符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要求。
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明确提出要构建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结构优化、层次分明、功能完善、富有效率的医疗服务体系,探索建立不同层次医疗服务的分工协作机制,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和分级有序医疗服务体系。
医疗资源的配置要遵循上述要求,科学规划不同类别医疗机构的功能、规模、布局和服务衔接机制,以实现对医疗需求的有效规划和引导,最大限度地提升医疗服务效率,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切实缓解"看病难"问题。
第二部分 设置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和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要求,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坚持立足北京市情和功能定位,科学规划、合理配置医疗资源的规模、结构和布局,提高医疗服务体系的整体效率,推动健康公平和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医疗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规划目标
<一>构建层次分明、功能互补,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的分级有序医疗服务体系。
建立区域医疗中心和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和护理院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分工协作的区域医疗服务体系。
区域医疗中心和专科医院负责急、危、疑难重症患者的医疗服务;康复医院和护理院负责疾病恢复期患者的康复治疗、慢病终年卧床和临终关怀患者的医疗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提供"六位一体"<社区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的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常见病、慢性病、多发病的诊治,社区康复和护理等。
通过形成治疗、康复、护理紧密衔接的服务机制,实现"大病小病分开、急病慢病分治"的服务效果。
<二>促进形成公立医疗机构和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协调发展的多元化办医格局。
坚持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共同发展,按照"一视XX、扶优扶强、促进与规范并重"的原则,在规划设置上给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形成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有序竞争、协调发展的格局,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医疗服务需求。
三、规划原则
遵循"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城乡统筹,均衡发展;提升水平,注重内涵;公平可及,保障健康"的总体原则,坚持"大北京、大卫生"理念,实现"增加总量、盘活存量、提高质量"。
<一>增加总量。
根据人口规模变化情况,按照床位配置标准合理增加医疗资源总量。
1.增量医疗资源主要满足区域医疗中心、康复医院和护理院以及供需矛盾突出的薄弱专科发展需要。
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新增医疗资源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
2.除已批准立项的项目外,新建、迁建和扩建医疗机构的单个院区床位规模不得超过1000张。
<二>盘活存量。
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对区域内存量资源进行布局调整和结构优化。
3.积极推进城市资源密集区的优质医疗资源向郊区县、新城和资源薄弱地区转移和发展。
重点向通州新城、顺义新城等优质资源不足的重点新城和规划有外迁人口安置区、大型住宅居住区等区域倾斜。
4.除位于交通不便的山区、半山区镇<乡>卫生院可根据需求保留一定规模床位外,缩减使用效率低下的医疗机构床位规模,缩减的床位指标重点用于满足区域医疗中心、康复医院和护理院发展需求。
<三>提高质量。
严格控制中心城区公立医院规模,加强医疗机构内涵建设,着力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
5.除已立项和续建项目外,"十二五"时期,城市五环路以内不再新举办和扩建各级公立综合医院,以提高整体使用效率和技术服务水平为主要方向,重点改造陈旧老化的基础设施,将医院"做精、做强"。
6.对公立综合医院以增加床位规模为建设依据的扩建项目,将设置效率指标下限。
编制床位使用率低于85%的公立综合医院不得扩建。
四、配置标准
<一>公立医疗机构。
为保障基本医疗服务,全市公立医疗机构编制床位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4.5张,并按照综合性、专科性和中间性医疗机构分类设定。
1.综合性医疗机构:
包括综合医院、设置床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镇<乡>卫生院。
从城乡统筹考虑,编制床位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3张。
每区县至少设置1所三级综合医院。
2.专科性医疗机构:
包括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所列各类别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院,编制床位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1张。
3.中间性医疗机构:
包括康复医院和护理院,编制床位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0.5张。
<二>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全市各类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编制床位配置标准应达到每千人口1张。
综合以上标准,本市医疗机构总编制床位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5.5张。
上述配置标准中,公立医疗机构每千人口4.5张的床位配置标准为上限标准,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每千人口1张的床位配置标准为下限标准。
五、资源调整
各区县要根据规划原则和配置标准,按以下要求对本辖区医疗资源进行调整。
<一>公立医疗机构。
1.综合性医疗机构:
<1>优化综合性床位资源配置。
对资源密集地区,应严格控制床位规模,并通过资源结构优化和转移等方式使为本辖区常住人口服务的床位规模逐步稳定在配置标准上;对资源适宜地区,应维持现有床位规模不超过配置标准,并着重进行资源结构优化,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对资源不足地区,应通过引入资源密集区资源和增加资源等方式使床位规模逐步接近配置标准,满足辖区服务人口医疗需求。
<2>重点加强区域医疗中心建设。
区域医疗中心是指在本市范围内按照30万至50万人口规模设置,为辖区居民提供急、危、疑难重症诊疗服务的综合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规划设置。
区域医疗中心适宜床位规模为600-1000张,应为学科设置齐全、服务能力强、地理位置能够有效覆盖服务人口的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
对规划为区域医疗中心的医疗机构,政府在基本建设、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上给予重点支持。
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标准参照京政办发〔2008〕19号中的《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试行>》执行,建设用地纳入政府规划。
学科建设参照三级综合医院相应设置标准执行。
承担本市区域医疗中心职能的医院应根据辖区服务人口规模和医疗服务需求,动态配置床位资源保证辖区服务人群的住院需求,并建立与周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定向转诊机制,推进分级有序就医模式的实施。
<3>做好其他综合性医疗机构的资源配置。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镇<乡>卫生院的设置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卫生事业发展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5〕24号>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门诊部、卫生所、医务室等不设床位综合性医疗机构设置,由各区县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按照区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有关规定执行。
急救中心<站>的设置按照北京市有关文件执行。
2.专科性医疗机构:
专科性医疗机构面向全市服务,床位资源全市统筹,根据需求变化动态调整。
"十二五"时期对部分重点专科医疗资源配置提出以下基本原则,具体实施细则依据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的各专业规划有关内容执行。
<1>精神病专科资源配置。
在三级综合医院和区域医疗中心设立精神心理科,承担常见精神疾病患者、伴有严重躯体疾病患者和妊娠期精神疾病患者的诊疗任务。
加强区县级精神专科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强化精神病专科医师的培养。
按照本市三级甲等精神专科医院承担技术服务共建责任的区县分组,规范精神病患者的收治和转诊范围。
<2>传染病专科资源配置。
传染病专科医疗机构要向大专科、小综合的方向发展,既做大做强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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