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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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2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内部财务管理体制
为规范企业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结合本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厂内部财务管理实行在厂长领导下,各级职能部门分级管理,权责分明,科学管理,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二条 厂长在财务管理中的权责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根据市场经济规律及省局下达发电计划,领导确定厂发展规划及与之相适应的厂财务目标和预算方案,并为实现目标和预算方案进行生产经营全过程组织和管理,确保资产的保值与增值。
2、根据厂的规划和生产经营需要,确定财务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变更,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
3、在执行国家政策、法令前提下,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关系,正确处理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拟订职工报酬和利润分配方案。
4、接受财政、税务、审计部门对厂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和检查。
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汇报财务运行状况。
第三条 财务科是财务活动的日常管理部门,在厂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工作由科长组织领导,科长对厂长直接负责。
第四条 财务科长在内部财务管理中的权责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的各项财税法规和制度。
2、建立和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使各项财务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据可查。
3、根据厂经营目标,组织编制财务年度计划,经厂部审定后,落实各有关部门成本、费用、利润指标。
4、合理筹措资金,加速资金周转,增加资金利用率。
5、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开支范围和标准,加强财务监督。
6、正确核算材料、产品成本,正确进行销售、利润的核算,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算并及时交纳各种税收,按时编制企业财务决算。
7、负责财务会计体系的业务建设,不断提高财会人员业务水平,并对财务人员进行业绩考评。
第五条 厂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财务科搞好财务管理工作,根据财务管理要求填报各种原始记录和报表,并接受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物资管理部门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按期编制物资供应计划,实行比价采购,降低采购成本,积极处理积压物资,压缩库存,降低资金占用。
第七条 劳动工资部门严格执行工资管理制度,按照财政局、劳动局核定工资额合理使用,同时编制费用计划和各种费用定额,以不断降低单位产品的工资含量,提高劳动生产率。
第八条 动力设备部门要加强设备管理,提高设备利用率,建立固定资产台帐,按时向财务部门提供设备更新及大修理计划,加强核算大中小修理成本。
第九条 总务部门要建立房屋、建筑物、低值易耗品台帐,定期进行核对,合理控制办公用品和低值易耗品的发放。
第十条 基建部门划清房屋、建筑物日常维修支出和投资性支出,按时编制并向财务科提供大修计划和拆搭建计划,协助财务做好预决算审计。
第十一条 下属独立核算企业接受厂财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及时办理财务结算,如期编制有关报表,报送财务科。
第二章 内部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一 原始凭证的管理及填报要求
第一条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量、质量、设备利用、存货的收、发、领、退以及各项财产物资转移、毁损等各环节的原始记录凭证必须根据生产经营状况设计,以满足生产经营的要求。
第二条 厂内部各种原始凭证在增减或变动时应由各扎口部门负责设计或变更,并报厂部批准后印制。
第三条 厂内的空白原始凭证,由各扎口部门负责保管、发放,用过的有效原始凭证应按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
第四条 原始凭证填写必须内容真实,数字正确,字迹清晰,并按联次及时、完整地传递和报送。
第五条 财务凭证由财务人员填制。
1、费用报销、材料采购由厂长签字后交财会人员按有关规定审核,填制内部凭证,由出纳收付。
2、财务转帐凭证、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及其他销售凭证由财务科各有关岗位填制,审核后装订。
3、各银行往来结算凭证由财务科负责及时取回,并转有关部门,经有关部门审核无误并办理有关手续后转财务科填制会计凭证入帐。
凡需拒付的银行托收凭证,由有关部门提出拒付理由及时交财务科,由财务科负责向银行办理拒付手续。
4、医药费报销根据有关规定,经医务室、工会、财务共同审核。
其中付款额度每笔在500元以上的,由分管厂长签字后,才能报销。
5、职工因公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另开收据,不得退还原借款单据。
二 定额管理制度
第六条 原辅材料消耗定额
1、原辅材料消耗定额由生产办负责制订、修订和日常管理。
2、原辅材料消耗定额需保持先进性、合理性,一般每年修订一次,如有重大的工艺改革影响消耗定额的先进合理性时,应作个别的变动和修订。
第七条 工时定额
1、工时定额由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制定、修订和日常管理。
2、工时定额需保持先进合理,一般每年修订一次,如有重大工艺改革,定额人员需正确及时地进行测定、制订。
3、费用定额由财务负责制订,差旅费开支标准由财务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或修订,经厂部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所有定额一经颁布,各部门需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动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办理有关手续,经批准后方能使用。
三 计量制度
第九条 企业物资的购进、领用、运输、转移、产品入库、销售等各环节均要按照计量准确、手续齐全、传递及时、资料完整、情况明晰的要求进行交接。
第十条 所有进出本厂的物资,必须有计量单据和质量合格证(废料除外)。
第十一条 企业计量手段的配备由各部门提出购置申请,经计量管理部门技术审定并编制采购计划,厂长批准才能办理。
第十二条 企业的计量器具验收由计量部门负责。
1、组织计量器具的入库验收工作。
2、搞好计量器具的发放、审签、登记工作。
3、计量器具的封存、停用、报废等工作。
4、正确使用计量器具,定期做好计量器具验证工作,使计量检测的数据精确无误。
四 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企业所有财产、物资需定期盘点,做到帐、卡、物三相符。
1、固定资产中的机器、设备由各分场技术设备员每年组织盘点一次。
2、固定资产中的仪表、仪器、计量器具由热工、电气分场组织每年盘点一次。
3、固定资产中的房屋、建筑物由总务科、基建科组织每年盘点一次。
4、企业的计算机,由计算机管理部门负责每年进行盘点。
5、企业的家电、办公用具由总务科每年组织盘点。
6、企业的仓库储备物资由各仓库每季进行盘点。
第十四条 所有盘点的财产与物资均需编制盘点清册,按时报财务科。
第十五条 财务科将所有盘盈、盘亏、毁损的情况进行汇总,并对重大的盘盈、盘亏、毁损进行调查,按审批权限办理手续,及时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六条 企业财产物资的调入、调出、收发、领退、盘盈、盘亏、毁损、报废均须按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投出、出租,需经厂长批准并经生产办、财务科、供应科办理有关手续后才能实施。
五 价格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外购原辅材料价格实行部门、厂部二级管理,外购价格提高必须征得厂部同意,才能进行采购。
第十九条 电价由财务科根据原辅材料的价格、工资、费用上涨的因素进行成本测算。
上网电价略高于当期实际成本,控制在3-5%。
测算结果上报董事会,决定出厂电价。
六 财务预算编制
第二十条 财务计划的编制依据
1、省下达发电任务。
2、成本计划。
3、管理费用计划。
4、财务费用计划。
5、营业外收支计划。
6、国家有关税收政策。
第二十一条 财务计划内容
1、财务计划编制说明。
2、利润及利润分配计划表。
3、营业外收支计划表。
4、财务收入计划表。
5、其他业务利润计划表。
第二十二条 财务计划划分为年度计划和季度计划两种,编制年度计划应分季编制,季度计划应分月编制。
第二十三条 财务计划除销售收入与利润指标外,应包括计划期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帐款周转率等有关指标。
七 财务分析制度
第二十四条 财务分析按月进行,次月的十日前结束。
第二十五条 财务分析方法采用比较分析法和典型事例分析法二种。
1、比较分析法主要运用会计报表和管理报表进行分析。
⑴、分析期实际数与计划数进行比较,以找出实际与计划差异,结合特殊事例或典型事例分析查找方向。
⑵、分析期与前期或连续数期项目余额的对比,从差异变化中发现问题,查找原因,寻找途径。
⑶、与行业平均指标或先进企业指标对比,以确定企业在同行业中所处位置,从而找出同先进水平的差距。
2、典型事例分析,主要根据比例分析中所示的差距,影响计划完成程度,进行详细剖析,以寻找解决途径。
第二十六条 财务分析需召开有关的专业分析会议,并按月拟写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包括比较分析、事例分析内容及建议等。
八 内部稽核规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有会计凭证、帐册、报表均属内部稽核范围。
第二十八条 内部稽核工作由财务科负责进行。
第二十九条 内部稽核从经济业务的合法性、合理性、会计核算资料的正确性、规范性、及时性、内部手续的完整性等方面全面进行。
第三十条 在稽核中发现不合法、不正确、不规范、不完整等内容,稽核人员应督促有关人员及时进行纠正。
第三十一条 对在稽核过程中未发现、未纠正的差错,稽核人员与差错的直接责任者负有同样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稽核后的会计凭证按有关规定进行妥善保管,对到规定时间可销毁的凭证应办理有关手续,经批准后实施。
九 发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在发票购买和使用时,必须加盖单位名称、税务登记号码、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字样的印章。
第三十四条 购买发票时,必须填写“购买发票申请表”,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填写领购簿、票种、购买日期、数量、起讫号码、领购人签章、核发税务机关(章)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万元版、十万元版专用发票使用期限按税务机关规定,三个月内更换,填写销号单,并在领购簿上进行销号,由税务机关签章。
第三十六条 填写发票时,应按顺序填开,全部联次一次复写,内容真实、项目齐全、字迹清楚,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第三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票时,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才能开具红票。
第三十八条 妥善保管发票,每天下班前将发票一律放入派出所保险箱,同时保管好销号的发票,对到规定时间可销毁的发票应办理有关手续,经批准后进行销毁。
第三十九条 按税务机关规定,按月填写专用发票、普通发票领、用、存报表,及发票使用明细表。
第四十条 发票如发生丢失,即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台公告,声明作废。
第三章 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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