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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复习资料
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1.0.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2.0.1工程量清单
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2.0.4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2.0.6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
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2.0.7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2.0.8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2.0.9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分包,发包人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保管
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2.0.16规费
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2.0.17税金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2.0.24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限价。
2.0.25投标价
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合同价。
2.0.26签约合同价
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的合同总金额。
2.0.27竣工结算价(合同价格)
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工程变更、索赔和价款调整,是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
3.1.3招标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3.1.4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1.5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2.2下列影响合同价款的因素出现,应由发包人承担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
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
3.2.3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并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按下列规定实施。
1.材料、工程设备的涨幅超过招标时基准价格5%以上由发包人承担。
2.施工机械使用费涨幅超过招标时的基准价格10%以上由发包人承担。
3.2.4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3.2.5不可抗力发生时,影响合同价款的,按本规范第9.11条的规定执行
4.1.2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4.1.5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本规范和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4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拟定的招标文件;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其他相关资料。
5.1.1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5.1.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5.2.1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与复核:
1本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8其他的相关资料。
5.2.4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3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5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
5.3.1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当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5.3.8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3%的,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
5.3.9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修改公布的招标控制价的,且最终招标控制价的发布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足十五天的,应当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6.1.3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6.1.4投标人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
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6.2.1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
1本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3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4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8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9其他的相关资料。
6.2.2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招标文件及其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综合单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2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6.2.4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3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总额;
5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7.1.1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8.2单价合同的计量
8.2.1工程计量时,若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
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8.2.2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
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的,则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8.2.3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
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双方均同意核实结果时,则双方应在上述记录上签字确认。
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发包人的计量核实结果。
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核实结果无效。
8.2.4如承包人认为发包人的计量结果有误,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
面意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
发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对承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承包人。
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
8.2.5承包人完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工程量后,发包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
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
发承包双方应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
9.1.1以下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1.法律法规变化;
2.工程变更;
3.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4.工程量清单缺项;
5.工程量偏差;
6.物价变化;
7.暂估价;
8.计日工;
9.现场签证;
10.不可抗力;
1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2.误期赔偿;
13.施工索赔;
14.暂列金额;
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9.1.2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施工索赔)后的14天内,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若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
9.1.3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
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如有疑问,应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
发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包人。
如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
9.1.5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施工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
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若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
9.2.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
9.3.1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此时,该项目单价的调整应按照本规范第9.6.2条的规定调整。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非招标工程: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9.3.2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
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
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
该情况下,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
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规范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本规范第9.3.1条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9.4.2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实际施工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
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调整的合同价款。
9.6.2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条规定的工程变更
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的原则为:
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9.7.3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可调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如没有约定,则按照本规范第9.7.1条规定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施工机械台班单
价变化超过10%,则超过部分的价格应予调整。
9.7.4执行本规范第9.7.3条规定时,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
期用于调整的价格或单价: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或单价,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或单价,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9.7.5承包人在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前,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能阐明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数量和
新单价的书面报告。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3个工作日内核实
9.11.1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
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14.2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损失,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
承包人逾期未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索赔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发包人正式提交索赔通知书。
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要求,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继续提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索赔要求,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9.14.3承包人索赔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发包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如果发包人逾期未作出答复,视为承包人索赔要求已经发包人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办理。
9.14.4承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以下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
1.延长工期;
2.要求发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
3.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的预期利润;
4.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9.14.8发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以下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
1.延长质量缺陷修复期限;
2.要求承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
3.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10.1.1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宜高于合同价款的30%。
承包人对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0.2.2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10.2.3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的,发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10.3.1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向承包人预付总承包服务费的20%,分包进场后,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10.4.2承包人应在每个计量周期到期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一式四份,详细说明此周期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额,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程的价款。
支付申请的内容包括:
1.累计已完成工程的工程价款;
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工程价款;
3.本期间完成的工程价款;
4.本期间已完成的计日工价款;
5.应支付的调整工程价款;
6.本期间应扣回的预付款;
7.本期间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8.本期间应支付的总承包服务费;
9.本期间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10.本期间应支付的、应扣除的索赔金额;
11.本期间应支付或扣留(扣回)的其他款项;
12.本期间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11.1.1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前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并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11.1.2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审核完毕
11.2.1承包人应根据办理的竣工结算文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
该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竣工结算总额;
2.已支付的合同价款;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4.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12.2.2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
12.2.3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
12.2.4发包人未按照本规范第12.2.3条规定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
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签发后56天内仍未支付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11.3.3在保修责任期终止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通用安装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
1总则
1.0.1为规范工程造价计量行为,统一“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项目设置和计量规则,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发承包计价活动中的工程量清单编制和工程量算。
1.0.3通用安装工程计量,应当按本规范进行工程量计算。
1.0.4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量计算等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1.0.5通用安装工程计量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0.4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本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4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其他相关资料。
3.0.7《通用安装工程计量规范》与《市政工程计量规范》相关项目划分界线如下:
1本规范电气设备安装工程与市政工程路灯工程的界定:
厂区、住宅小区的道路路灯安装工程、庭院艺术喷泉等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按通用安装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相应项目执行;涉及到市政道路、庭院等电气安装工程的项目,按市政工程中“路灯工程”的相应项目执行。
2本规范工业管道与市政工程管网工程的界定:
给水管道以厂区入口水表井为界;排水管道以厂区围墙外第一个污水井为界;蒸汽和煤气以厂区入口第一个计量表(阀门)为界;
3本规范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与市政工程管网工程的界定:
给水、采暖、燃气管道以计量表井为界;无计量表井者,以与市政碰头点为界;室外排水管道与市政管道碰头井为界;厂区、住宅小区的庭院喷灌及喷泉水设备安装按本规范相应项目执行;市政庭院喷灌及喷泉水设备安装按国家标准《市政工程计量规范》管网工程的相应项目执行。
附录D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③设备安装未包括地脚螺栓、浇注(二次灌浆、抹面),如需安装应按《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量规范》相关项目
编码列项。
①普通灯具包括:
圆球吸顶灯、半圆球吸顶灯、方形吸顶灯、软线吊灯、座灯头、吊链灯、防水吊灯、壁灯等。
D.15其他相关问题,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电气设备安装工程”适用于10kV以下变配电设备及线路的安装工程、车间动力电气设备及电气照明、防雷及接地装置安装、配管配线、电气调试等。
2、本附录中的电线、电缆、母线均按设计要求、规范、施工工艺规程规定的预留量及附加长度应计入工程量。
附加长度表如下:
附录E建筑智能化工程
附录I消防工程
附录J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
⑩管道工程量计算不扣除阀门、管件(包括减压器、疏水器、水表、伸缩器等组成安装)及附属构筑物所占长度;方形补偿器以其所占长度列入管道安装工程量。
J.10其他相关问题,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管道界限的划分。
1)给水管道室内外界限划分:
以建筑物外墙皮1.5m为界,入口处设阀门者以阀门为界。
与市政给水管道的界限应以水表井为界;无水表井的,应以与市政给水管道碰头点为界。
2)排水管道室内外界限划分:
应以出户第一个排水检查井为界。
室外排水管道与市政排水界限应以与市政管道碰头井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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