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市规划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ocx
- 文档编号:26696953
- 上传时间:2023-06-21
- 格式:DOCX
- 页数:17
- 大小:30.24KB
我国城市规划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ocx
《我国城市规划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我国城市规划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ocx(1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我国城市规划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城市规划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一、城市规划管理的概念
(一)城市规划的基本概念
城市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
城市规划是综合性、政策性很强的政府职能。
城市规划还是一门跨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综合性的学科。
城市规划真正作为一门重要的科学,是在资本主义发展以后形成的。
1898年英国人霍华德提出田园城市理论。
1933年《雅典宪章》提出城市四大功能:
居住、工作、休憩、交通。
1977年《马丘比丘宪章》提出城市的综合性、多功能,城市与自然的和谐。
面向21世纪的世界城市发展潮流是城市化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城市的多样化。
城市规划肩负着更加艰巨而繁重的任务。
我国城市规划的发展:
1980年召开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1984年《城市规划条例》实施;1990年《城市规划法》实施;1996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城乡规划法》。
我国城市规划发展方向:
在大力加强城市规划对土地及空间资源调控和建设活动管理的同时,既逐步向综合规划发展,又及时注重城市实体形象的塑造。
新时期我国城市规划的基本任务:
“统筹安排城市各类用地及空间资源,综合部署各项建设,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是使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协调发展,核心在协调。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城市规划的定位:
城市规划是国家对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实行宏观调控和具体管理的重要依据和手段。
国家要求“切实发挥城市规划对城市土地及空间资源的调控作用,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城市规划的特性:
高度的综合性、政策性、技术性、专业性、前瞻性、强制性。
城市规划要通过对土地、空间资源及各项建设的管理,处理好十大关系一一近期与远期、局部与整体、需要与可能、城市与区域、平常时期与非常时期、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城市发展与耕地保护、现代化与历史文化保护、旧城改造与新区开发、城市功能与城市形象的关系。
(二)城市规划管理概念
城市规划管理就是根据《城乡规划法》和已批准的城市规划,对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实施行政审查,批准、核发“一书两证”(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城市规划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否符合已批准的规划,以及城市内的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的行政管理活动,是一项综合性、复杂性、系统性、实践性、科学性很强的技术行政管理工作,直接关系着城市规划能否顺利实施。
规划部门通过规划行政权履行规划管理职能,以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
城市规划拥有依法干预城市开发的权力。
准确地说,这是国家法律授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权力,可简称为“城市规划行政权”或“规划行政权”,它来自于国家《城乡规划法》的授权。
我国《城乡规划法》规定了城市规划分级审批制度和“一书两证”设计审批制度以及相应的监督机制。
据此,“规划行政权”主要包括“规划审批权”、“规划许可权”、“规划监督权”规划行政权是城市规划局得以在城市政府行政体制中存在的基础。
根据分级审批原则,城市规划局负责组织审查管辖的建制镇(含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以及城市详细规划,并报市政府审批;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非重要的城市详细规划(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也就是说,规划局的“规划审批权”表现为规划审查权以及己编制分区规划地区的非重要的城市详细规划的审批权。
城市政府及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规划既是城市建设的规范,也是城市规划局依法行政的依据。
已批准的城市规划在行政法学上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这样,规划审批就具有行政立法性质;而对城市规划局来说,大量规划审批工作具有行政立法色彩。
因此,规划审批权是规划局的核心权力,并使规划局有别于其它行政管理部门。
在“一书两证”设计审批制度中,城市规划局依据规划法规和法定城市规划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并据此核发“一书两证”。
“一书两证”是城市建设活动合法及建造的建筑空间转化为“产权空间”的法定依据。
城市规划局针对开发商提出的许可申请核发“一书两证”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执法活动。
城市规划局核发“一书两证”的权力即可称为“规划许可权”。
规划设计条件就是规划许可的标准,依法行政的原则要求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条件核发“一书两证”。
与“一书两证”的内容及其在我国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中的作用相对应,“规划许可权”的行使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一是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阶段的城市规划用地管理;二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
这实际上将“规划许可权”分解为“用地许可权”和“工程许可权”。
二、城市规划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城市规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不适应利益主体多元化的新局面。
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投资多元化等市场机制因素注入的巨大潜力,使我国城市规划与发展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也使我国城乡规划工作必须应对更复杂的局面。
如何切实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法律规范性与权威性,保证城乡建设的协调发展,已经成为我们面临的严峻现实。
其次,相关法规之间相互抵触。
当前在《城市规划法》与《土地管理法》、《水法》、《环境保护法》等法规之间存在着相当多的相互冲突的条款,在实际的城市管理工作中,究竟是依据哪一部法律算是真正的合法行为,就变得模糊了。
第三,业务覆盖面狭窄。
当前的城市规划业务覆盖面下,内容不健全,法规不配套,许多新情况无法无依,存在许多管理盲点,制约了城市的发展。
第四,规划管理机构设置不统一,执法主体不明确。
对城市政府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界定不明,在实际管理中执法主体模糊不清,干扰了规划依法行政。
第五,缺乏程序性保障措施。
目前在城市规划的立法中,对规划实施的监督措施及程序几乎没有规定,也没有对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责任追究作任何实质性的规定。
(二)我国城市规划法规体系存在的缺陷
法规制度的健全完善是城市规划走向法治化的根本保障。
在城市规划法规体系中,《城市规划法》是基本法(主干法),是整个体系的核心,具有纲领性和原则性的特征,因此,法规制度的健全有赖于《城市规划法》的不断完善。
然而,目前施行的《城市规划法》还存在许多不足,致使与其相应的配套法也必然存在相似的缺陷。
(1)首先,作为我国第一部《城市规划法》,由于受制于当时对法治的认识和配套法规均衡的需要,并且为了兼顾全国各地情况的巨大差异性,并为地方立法、编制“条例”留有充分的空间和余地,不可避免地带有“宣言法”的特点,侧重于说明法律的管理原则和立法目标,使得规划法的条文过于原则化。
其次,在现代社会,城市规划编制在很大程度上已经不是一项单纯的工程技术工作,而是某一级政府表述空间发展政策的过程和手段。
《城市规划法》的大量篇幅用于规定规划文件的内容与编制方法,使规划工作技术色彩很浓厚,而模糊了规划工作法律管制的政策意义,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无法在规划领域实行真正的法治。
(2)《城市规划法》没有反映实际编制和管理规划工作量较大的各级地方政府之间以及它们与中央政府之间的法律责任。
城市规划的分级审批管理办法,其本质是为了协调不同级别政府之间的政策行为,但在规划法中没有进一步对下级政府在审批程序中保留的权力及上级政府应有的权利范围和义务做出程序和实体上的规定。
另外,《城市规划法》中也没有明确技术违规和行政失职责任的追究程序和责任人的具体界定。
在实践中更因为难以区分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前任责任与后任责任而无法实施。
前者是由于城市规划的决策往往是以貌似“民主”的形式做出的,如经过“专家讨论”、“四套班子”决定等加以搪塞;后者是由于城市规划决策的超前性和效果的滞后性,结果是造成了损失之后,找不到具体承担责任的官员而不了了之。
决策者责任与权力的严重不对称,以至于城市规划作为公共权力决策过程的草率和随意性愈演愈烈,损失也越来越大。
(3)目前在《城市规划法》中,对规划实施的监督措施及程序几乎没有规定,也没有对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责任追究作任何实质性的规定。
监督检查体系不健全,再加上处罚不力,结果就造成了城市规划方面“违法风险极低”而“执法成本极高”这样一种不对称的局面,以至于违法建筑泛滥成灾,城市规划在许多地方成为一纸空文。
另外,《城市规划法》中缺乏关于严重违法者的刑事责任条款,在刑法中也没有设定相应的罪名,从而使因违法建筑给国家带来巨大损失的责任人未能受到法律的惩罚。
正是因为《城市规划法》对监督实施和责任追究的严重缺乏,以至于一些地方政府领导以权代法,凭主观意志和某些房地产企业的利益,任意违反已定的城市规划,带头违法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在法律史上,一般当实体法的约束度达到极限时,就会采用程序法来约束权力的运行,但是在我国的《城市规划法》体系中,并没有有效的程序法方面的规定。
(4)从我国城市化快速发展阶段的特性来看,作为复杂巨系统的城市所面临的问题,无论在发生的量上,还是在变化的速度方面都是前所未有的,在该阶段所制定的规划法不可避免地带有执行中自由裁量权过大的弊病。
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由于城市规划及其决策的复杂性、动态性、不可预见性,迫使所编制的规划应有足够的灵活性与之适应;二是由于城市规划行政决策过程的技术性很强,地方立法机关一般缺乏制定专业法规和监督实施的专业人才,只能适度制定一些软约束条款,如城市规划的目标、任务和原则等,其它的主要由行政机关相机决策;三是直接用于指导和规范城市建设的详细规划,其编制、审批、调整、实施均集中在城市主管部门,再加上现行规划法规的实体性内容对应严加规范的城市历史街区、生态敏感区等没有明确的强制性条文。
当然,规划管理部门合理的自由裁量不仅是需要的,而且这一权力的大小,自然会与所编制的规划对未来不确定因素的适应性有着成正比的关系。
但是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不仅使规划管理人员在对城市建设实施管理的过程中极易受到利益集团和长官意志的干扰,使城市规划管理在不同程度上变得“有法难依”,而且规划部门手中的裁量权也会受到权力运行的一般规律所支配,使权力自行扩张至自由行的边界为止。
这就会不可避免地产生权钱交易式的腐败,而这类腐败又会进一步勾结上级权力的执掌者进一步扩大自由裁量权的范围。
这样恶性循环的结果,就是城市规划作为一种公共权力的私有化,从而导致城市公共资源(大量地表现为土地和空间资源)转变为一小撮腐败分子的私财。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
我国在城市规划方面的法治进程仍处于跪珊学步的初级阶段,要想推进这一方面的工作,真正确立《城市规划法》作为规范城市市民、政府和社会各界建设、管理城市的“社会契约”地位,为我国正在迅猛发展的城市化铺好健康发展的轨道,确实还需要法律界和规划界同仁们的合作与努力。
(三)当前我国城市规划管理体制中存在缺陷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我国城乡规划管理体制逐步建立、完善的历史过程和实践成效表明,现行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总体上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特征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的基本规律和要求。
但是,我们应看到,我国当前城乡规划管理体制中仍存在着许多问题,其表现为:
1.省级规划管理职能缺位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作为区域规划的一种,在省域范围内可协调各城镇健康发展,实现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共建、各类资源共享、生态环境共保等。
目前,全国大部分省(区)都编制了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但是省域城镇系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并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一些省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办法迟迟不能出台,无法明确实施规划的目标和责任,无法明确规划管理实施的具体程序和内容,区域内违反规划乱建项目的情况仍然存在。
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缺少对政府各部门有效的协调机制,缺乏能够调动各方积极性的、权威性高的、管理手段有力的规划组织协调机构,造成有些省(区)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规划编制与实施中参与不足,配合够。
同时,省级规划管理力量薄弱,缺乏有效的调控手段,造成了对全省城乡规划的导、协调、监督职能缺位。
2.规划管理缺乏上级对下级的有效监督
受现行监督体制的束缚,在规划监实践中常常出现这样一种现象:
“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这种缺乏及时效监督的现象,己经在实践中充分暴露,给了我们不少深刻的认识。
城市规划实施存在事前、事中监督缺位的突出问题。
由于缺乏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效监督,致使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城市规划局盲目服从政府领导做违反规划的决策,随意修改规划和违法审批的现象屡屡出现。
一些城市劳民伤财的“绩工程”、“形象工程”就是在规划管理部门屈从于政府领导个人意志的情况下建成的,造成的损失往往无法弥补。
3.规划决策机制不完善,缺乏有效的公众参与
许多城市的规划决策权集中在书记、市长、五套班子及几个规划专家手上,是少数人闭门造车式的决策。
地方政府和部门规划自由裁量权过大,对行政审批缺乏约束制度和监督机制。
规划主管部门既是规划管理者又是规划编制单位的直接上级和规划的决策方,使得规划编制和实施自始至终囿于规划管理者的单方动作之中。
规划常常仅限于政府和专家之间的交流,普通大众对规划缺乏应有的了解,也缺少对规划的支持和参与,致使随意更改规划、规划服从项目的情况时有发生。
除上述三个方面外,目前还存在规划管理权限分散、规划管理机构不健全、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管理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
(四)城市规划制度建设薄弱
21世纪是城市世纪,意味着新世纪的中国将进入城市发展的崭新时代。
如何健全有效控制和引导城市健康发展的城市规划制度,既是整个城市规划发展体系的核心工程之一,又是实施城市规划的根本保障措施。
有了正确的城市发展战略方针,制度便成了实施城市规划目标的决定因素。
因此,作为城市发展蓝图和综合部署的城市规划,如何加快城市规划制度建设以迎接新城市时代的来临迫在眉睫。
然而,现实的状况不容乐观,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第一,制度建设缓慢。
我国现行的城市规划制度建设滞后于城市化进程,滞后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期的发展需要,仍停留在计划经济的制度中,没有任何整体的、实质性的改革,处于低层面被动适应、或实质上己不适应的状态。
第二,制度覆盖面狭窄。
现有城市规划制度覆盖面小、内容不健全,存在许多管理盲点,制约了城市的发展。
特别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制经济客观上要求城市规划必须依法行政,而目前我国城市规划仍有许多领域无法可依,如如何防范法人违法、领导违法、程序违法,如何使新规划法更具操作性等。
当前,除了仅有的不堪重负的计划经济下的《城市规划法》外,城市规划的许多配套制度和法规仍然与快速发展的城市建设和城市规划需要相差甚远,因而,面对复杂的、充满种种矛盾的城市发展问题,城市规划自然倍觉茫然无措。
第三,制度执行标准低。
由于现行的许多规划制度年代久远,且标准低、质量低,客观上给城市规划的实施带来许多自相矛盾的问题。
要么依据不足、要么合情不合法、要么合法不合情,在具体操作中难以把握、解释不一、众说纷纭。
这种制度状况要应付快速多变的形势发展举步维艰,同时,现有的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也是困难重重,如规划编制制度、审批制度、运行制度、违法违章处罚制度等,除了其自身不完善外,有的根本没有得到实行,仅有的制度也形同虚设。
处于双重矛盾与冲击下的城市规划制度是难以保障城市规划目标实现的,不仅如此许多不合理的制度和规划成果反而为城市的无序开发推波助澜,成了各种违反规划行为的“合法保护伞”。
第四,行政制度需完善。
城市规划是城市政府一项重要的行政行为。
由国情所定,我国城市规划行政行为尤以政府直接干预为主,它贯穿于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的全过程。
由于我国政府任期制的短期性与规划的长期性有着先天的不协调性,两者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自然难免,而冲突的结果往往又以牺牲城市规划为代价。
因为在政府任期内每一届政府都想“大有作为”,要多出、快出“政绩”,而规划往往强调长期一贯性的整体最优化,于是,急功近利与长远规划矛盾不可回避,有时甚至不可调和。
这种状况下城市规划的科学性、法律性无从谈起。
城市规划的悲剧命运在这种无制度约束的强大行政干预下油然而生,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也在这种干预下几乎丧失殆尽。
此外,由于行政制度滞后,致使职能部门在对待城市规划问题时各自为政、无的放矢,职能混乱、机构不健全,部门间争权夺利,部门内互相扯皮、责权不明、互相推诱、效率极其低下,结果导致城市规划部门整体形象不佳,进而成为领导和社会责难的重点。
三、改进我国城市规划管理的对策
(一)提升城市规划工作
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和科学的发展观,按照五个统筹(即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
)的要求,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以及与其相适应的城市规划体系。
这对城市规划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此要寻求解决当前城市规划实施中存在问题的办法:
1.建议修改城市规划法
根据新形式的客观要求,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规则法进行全面的修改与完善,对其适用范围作必要的拓展,相应对其内容也将作大幅度调整与补充。
2.统筹城市发展空间,实现规划布局一体化
城市和乡村本来就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一个整体,其各自发展必须最大限度地相互协调。
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与乡村之间的联系越来越密切,区域协调发展已经成为城乡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城乡规划的目的就是通过城乡空间资源的合理配置,即保障整个国家的安全、卫生、公平和效率,又促进国家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3.改革城市规划管理机制
城市规划管理作为实施城市规划目标、配置城市空间资源和城市发展秩序的宏观引导和调控者,在现代社会要真正发挥作用还要做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调整规划管理模式,抓大放小。
现行城市规划管理效果千家主要表现是宏观失控、微观越位。
规划管理人员的主要精力都用在城市建设具体项目管理的日常活动上,陷入了开会、协调、纠纷、扯皮、批项目、跑现场、赶场子等繁琐任务而不能自拔,因而大大降低了城市规划发展战略研究、宏观规划参谋决策能力、综合服务能力和综合调控协作能力及城市规划管理自身提高和系统改革能力,这是当前我国城市规划管理中的通病。
虽然责任不全在规划部门,但所产生的不良结果和事实却要规划部门承担,这是一个现实而无理却又不得不接受的“规则”,这也是规划部门常遭无端指责而无可辩驳的原因之一。
为此要树立全新的城市规划管理思路和现代管理理念,集中精力抓大事、抓方向,真正发挥政府参谋作用,提高规划管理在城市政府的行政地位,将城市规划管理作为实施城市规划目标和配置城市空间资源重要调控手段之一。
变被动应付管理为主动超前管理、变感性经验人治管理为现代理性法制管理、变注重微观项目管理为宏观战略调控管理,变突击管理为长效管理。
剥离部分微观管理职能,转变管理方法,寓管理与服务中,优化管理环境,提高管理水平和效能。
(2)科学设置规划管理机构,明确界定管理权限。
健全的规划管理机构是搞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首要条件,没有科学的机构设置,管理中的内耗就多,效率低下,从根本上影响城市规划目标的现实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所以在规划法修订中,以法律形式明确界定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名称、职称,使全国形成规范统一的城乡管理机构。
在健全城市规划管理机构网络的同时,更重要的是明确界定规划管理权限。
规划管理权限的划分应立足大局、整体和长远,避免受部门利益、既得利益影响,消除条块分割,坚持以条为主,条块结合,提高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管理上的权威,保证其对城市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市场经济要求依法实施城市规划法,城市各级政府及部门必须严格按法律赋予的权限进行管理。
一方面明确城市政府的规划执法主体,必须将规划管理权集中,绝不能下放、分散;另一方面在科学界定什么是影响城市规划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条件下,将对违法违章建设的强制执行权(拆除权)直接赋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这样有利于执法,有利于消灭违法违章建设,增强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法律的严肃性。
(3)建立有效的规划控制机制。
这里规划控制机制主要指对城市土地的控制。
土地同空气、水等一样,是一项不可再生的资源,是属于全体民众的公共财产。
通过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维护城市规划对城市土地开发,利用的引导、管理功能,增强政府部门的宏观调控能力;通过适当的控制,寻求对土地的合理利用,才能达到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共生,确保城市生活的健康、文化性和城市生活的高效性。
(二)完善规划法规
以《城市规划法》为中心和基本依据,建立健全规划法规体系国家制定《城市规划法》的目的在于依靠法律的权威,运用法律手段,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实现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
建设高度文明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从而推动我国整个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城市建设和发展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而城市规划则是整个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
城市规划关系各行各业,影响千家万户,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广泛领域,具有很强的综合性。
近二十年来,城市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加强,城市的结构和功能日趋多样化,城市各项行政管理和经济管理关系日趋复杂,城市土地各项建设活动日趋频繁。
因此,必须进一步强化城市规划的综合协调职能,城市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都必须纳入统一的规划,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遵循统一的行为规范准则,才能够保证城市合理发展和协调运转。
这就需要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的法定要求和规定来约束城乡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行为和管理行为。
充分运用法制管理手段,是切实搞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根本保证。
要做好这一点,就要求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门抓紧城市规划法制建设工作,以《城市规划法》为中心和基本依据,尽快建立健全包括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措施在内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经营的法规体系。
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避免不必要的行政干预,从而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
1.完善《城市规划法》与制定实施细则
重新界定有关法律责任:
(1)关于被许可人的法定义务及实施许可中的违法行为的界定,《城市规划法》需要补充。
《城市规划法》对被许可人取得规划许可后承担的法定义务及其违法行为的界定十分欠缺,甚至连“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这样的最起码的禁止性规定都没有,只是在法律责任部分规定了对“未取得许可证”及“未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两类违法行为的制裁措施。
①关于被许可人的法定义务。
规划许可的被许可人的法定义务应包括:
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规划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情况;接受规划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按照行政许可的范围进行活动。
②关于被许可人的违法行为。
被许可人的违法行为除原有规定以外,还应包括: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以申请规划许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规划许可;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规划许可证件,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规划许可;利用失效的规划许可证件进行建设;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规划部门隐瞒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2)增加规划中涉及到经济利益方面的内容,即:
判断某工程项目的建设是否违法、违法严重程度如何,应该从规划的物质形态方面和相应的经济利益这两方面进行。
在利益主体多元的社会发展背景下,违法建设的物质性事实与经济性后果一般都是连在一起的。
因而对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一定要考虑经济利益方面的问题,使经济处罚的惩戒和警示作用真正奏效。
2.城市规划行政处罚权不能分割
要运用城市规划法制手段解决城市规划行政处罚权被分割问题,坚决维护城市规划及其管理的权威,将城市规划行政执法工作提高到新水平。
3.在实施细则中应提高规划审批中的羁束性程度,节制规划许可自由裁量
权
在城市规划的领域内,规划实施的管理工作将逐步走向规范,行政决定的依据必须明确,过大的自由裁量权越来越不合时宜。
要节制规划许可自由裁量权,使它符合法律、法规、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设计规范,遵守法定程序,严守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我国 城市规划 管理 存在 问题 对策 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