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程建设标准DB.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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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程建设标准DB.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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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程建设标准DB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DB
DB37/T××××-2016Jxxxxx-2016
建筑施工物料提升机
安全技术规程
2016-××-××发布2016-××-××实施
联合发布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前言
本规程根据建设部2010年发布的JGJ88-2010《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由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山东省建筑安全监督总站及参编单位共同编制的。
本标准是针对不载人、立柱为标准节式物料提升机制订的。
本规程代替DBJ14-015-2002《建筑施工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程》。
本规程与DBJ14-015-200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具有自升(降)功能的物料提升机应安装自升平台的规定;
增加了对对重的要求;
增加了对物料提升机结构设计方面的要求;
增加了对物料提升机结构制作方面的要求;
增加了部分卷扬机、滑轮和钢丝绳的要求;
增加了对物料提升机安拆资质、安装基础、卷扬机和导轨架安装的规定;
增加了防护设施的要求;
增加了使用管理和维修的要求;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参编人员名单
主编单位:
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山东省建筑安全监督总站
参编单位:
主要起草人员:
参编人员:
目次
附录物料提升机检验项目表……………………………………………………………22
本标准用词说明…………………………………………………………………………23
引用标准名录……………………………………………………………………………24
附:
条文说明……………………………………………………………………………25
1总则
1.0.1为了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在建筑工程施工中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以下简称物料提升机)的设计、制造、安装、拆除及使用和管理符合安全技术要求,保证物料提升机安装、拆除、施工作业及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标准适用于井架式、龙门架式,立柱为标准节连接,不载人的物料提升机。
1.0.3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所使用的以卷扬机或曳引机为动力,吊笼沿导轨垂直运行的物料提升机的设计、制作、安装、拆除及使用。
不适用于电梯、矿井提升机及升降平台。
1.0.4物料提升机的设计、制作、安装、拆除及使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基本规定
2.1术语
2.1.1物料提升机:
指以卷扬机或曳引机为牵引动力,由底架、立柱及天梁组成架体,吊笼沿导轨升降运动,垂直输送物料的起重设备。
2.1.2立柱:
由标准节连接,支承天梁的结构件,可为单立柱或双立柱。
2.1.3天梁:
安装在立柱顶部的横梁,支承顶端滑轮的结构件。
2.1.4吊笼:
装载物料作升降运动的部件。
2.1.5导轨:
为吊笼提供导向的部件。
2.1.6导靴:
安装在吊笼上沿导轨运行的装置,可防止吊笼运行中偏斜和摆动。
2.1.7自升平台:
用于导轨架标准节的安装、拆除,通过辅助设施可沿导轨架垂直升降的作业平台。
2.1.8附墙架:
按一定间距连接导轨架与建筑结构的刚性构件。
2.1.9附墙架间距:
相邻两道附墙架间的垂直距离。
2.1.10自由端高度:
最末一道附墙架与导轨顶端间的垂直距离。
2.1.11越程:
吊笼在上限位高度时,吊笼的最高位置与吊笼可到达最高位置之间的距离。
2.1.12额定载重量:
单独一个吊笼允许装载物料的最大质量。
2.1.13最大提升高度:
吊笼运行至上限位置时,吊笼底板与立柱支撑平面间的垂直距离。
2.1.14额定提升速度:
吊笼装载额定载重量,在额定功率下稳定上升的设计速度。
2.1.15安全停层装置:
吊笼停层时能可靠地承担吊笼自重及全部工作荷载的刚性机构。
2.2型号标记
2.2.1型号编制方法
物料提升机的型号由组代号、型代号、主参数代号和变型更新代号组成。
改进型代号
主参数代号:
单笼/双笼额定
载重量值乘10-1
型代号:
J--井架式
L--龙门架式
组代号:
W--物料提升机
2.2.2标记示例:
例1:
井架式物料提升机,双笼,额定载重量为800kg,表示为:
物料提升机WJ80/80
例2:
龙门式物料提升机,单笼,额定载重量为1600kg,表示为:
物料提升机WL160
2.2.3基本参数
表1基本参数
额定载重量,kg
600
800
1000
1600
2000
最大提升高度,m
≥30
额定提升速度,m/min
≥16
吊笼内净空高度,m
≥1.8
3设计与制造
3.1一般要求
3.1.1物料提升机结构的设计和计算应符合GBJ17、GB/T13752和JGJ88等标准的有关要求。
3.1.2物料提升机应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文件制造。
3.1.3用于物料提升机的材料、钢丝绳及配套零部件产品应有出厂合格证,并应符合GB/T13752标准中有关规定;必要时,应取样试验,其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应符合有关材料的标准。
起重量限制器、防坠安全器应经检验合格。
3.1.4物料提升机应设置产品标牌,且应标明产品名称和型号、额定载重量、最大提升高度、额定提升速度、总功率、出厂编号、制造商名称和产品制造日期。
3.1.5物料提升机吊笼与立柱的涂色应有明显区别。
3.1.6物料提升机外露表面应做防锈处理,涂层、镀层应均匀,色彩一致,有光泽。
不得有漏涂、流痕、起皱、脱皮、气泡等影响表面质量的缺陷。
3.1.7相对运动件在切割、弯曲、冲钻等加工处,应清理毛刺。
3.1.8外露并需拆卸的销轴、螺栓、垫圈等连接件,应进行表面防锈处理。
3.1.9物料提升机的可靠性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施工升降机》GB/T10054的规定。
3.1.10传动系统应设常闭式制动器,其额定制动力矩不应低于作业时额定力矩的1.5倍。
不得采用带式制动器。
3.1.11具有自升(降)功能的物料提升机应安装自升平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兼做天梁的自升平台在物料提升机正常工作时,应与导轨架刚性连接;
2.自升平台的导向滚轮应有足够的刚度,并应有防止脱轨的防护装置;
3.自升平台的传动系统应具有自锁功能,并应有刚性的停靠装置;
4.平台四周应设置防护栏杆,上栏杆高度宜为1.0~1.2m,下栏杆高度宜为0.5~0.6m,在栏杆任一点作用1kN的水平力时,不应产生永久变形;挡脚板高度不应小于180mm,且宜采用厚度不小于1.5m的冷轧钢板。
5.自升平台应安装渐进式防坠安全器。
3.1.12当物料提升机采用对重时,对重应设置滑动导靴或滚轮导向装置,并应设有防脱轨保护装置。
对重应标明质量并涂成警告色。
吊笼不应作对重使用。
3.1.13在各停层平台处,应设置显示楼层的标志。
3.1.14物料提升机的制造商应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资格。
3.1.15制造商应在说明书中对物料提升机附墙架间距、自由端高度作出明确规定。
3.1.16物料提升机额定起重量不宜超过160kN;安装高度不宜超过30m。
当安装高度超过30m时,物料提升机除应具有起重量限制、防坠保护、停层及限位功能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吊笼应有自动停层功能,停层后吊笼底板与停层平台的垂直高度偏差不应超过50mm;
2.防坠安全器应为渐进式;
3.应具有自升降安拆功能;
4.应具有语音及影像信号。
3.1.17物料提升机的标志应齐全,其附属设备、备件及专用工具、技术文件均应与制造商的装箱单相符。
3.2结构设计
3.2.1物料提升机的结构设计,应满足制作、运输、安装、使用等各种条件下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设计规范》GB/T3811的规定。
3.2.2结构设计时应考虑下列荷载:
1.常规荷载:
包括由重力产生的荷载,由驱动机构、制动器的作用使物料提升机加(减)速运动产生的荷载及结构位移或变形引起的荷载;
2.偶然荷载:
包括由工作状态的风、雪、冰、温度变化及运行偏斜引起的荷载;
3.特殊荷载:
包括由物料提升机防坠安全器试验引起的冲击荷载。
3.2.3荷载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设计规范》GB/T3811的规定。
3.2.4物料提升机的整机工作级别应为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设计规范》GB/T3811规定的A4~A5。
3.2.5物料提升机承重构件的截面尺寸应经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管壁厚不应小于3.5mm;
2.角钢截面不应小于50mm×5mm;
3.钢板厚度不应小于6mm。
3.2.6物料提升机承重构件除应满足强度要求,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物料提升机导轨架的长细比不应大于150,井架结构的长细比不应大于180;
2.附墙架的长细比不应大于180。
3.2.7井架式物料提升机的架体,在各停层通道相连接的开口处应采取加强措施。
3.2.8吊笼结构除应满足强度设计要求,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吊笼内净高度不应小于2m,吊笼门及两侧立面应全高度封闭;底部挡脚板高度不应小于180mm,且宜采用厚度不小于1.5m的冷轧钢板;
2.吊笼门及两侧立面宜采用网板结构,孔径应小于25mm。
吊笼门的开启高度不应低于1.8m;其任意500mm2的面积上作用300N的力,在边框任意一点作用1kN的力时,不应产生永久变形;
3.吊笼顶部宜采用厚度不小于1.5mm的冷轧钢板,并应设置钢骨架;在任意0.01m2的面积上作用1.5kN的力时,不应产生永久变形;
4.吊笼底板应有防滑、排水功能;其强度在承受125%额定荷载时,不应产生永久变形;底板宜采用厚度不小于50mm的木板或不小于1.5mm的钢板;
5.吊笼应采用滚动导靴;
6.吊笼的结构强度应满足坠落试验要求。
3.2.9当标准节采用螺栓连接时,螺栓直径不应小于M12,性能等级应达到GB/T5782标准中的8.8级。
3.2.10物料提升机自由端高度不宜大于6m;附墙架间距不宜大于6m。
3.2.11物料提升机的导轨架不宜兼作导轨。
3.2.12重要的外购件如减速机、电机、钢丝绳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有质量合格证书。
3.2.13物料提升机的天梁应使用型钢,宜选用两根槽钢,其截面高度应经计算确定,但不得小于2根[14槽钢。
3.2.14吊笼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8m的安全围栏。
3.2.15导靴应为滚轮式。
3.3结构制作
3.3.1制作前应按设计文件和图纸要求编制加工工艺,并应按工艺进行制作和检验。
3.3.2承重构件应选用Q235A,主要承重件应选用Q235B,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的规定。
3.3.3焊条、焊丝及焊丝的选用应与主体材料相适应。
3.3.4焊缝应饱满、平整,不应有气孔、夹渣、咬边及未焊透等缺陷。
3.3.5当物料提升机导轨架的底节采用钢管制作时,宜采用无缝钢管。
3.3.6物料提升机的制作精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保证导轨架标准节的互换性。
3.3.7标准节拼接时,相邻标准节及导轨在结合面处对接应平直,相互错位形成的阶差不得大于1.5mm。
3.3.8标准节端面两对角线长度差应不大于边长名义尺寸的3‰。
3.3.9标准节杆件的直线度公差值应不大于杆长的1/750。
4传动系统
4.1驱动机构
4.1.1卷扬机的设计及制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卷扬机》GB/T1955的规定。
4.1.2卷扬机的牵引力应满足物料提升机设计要求。
4.1.3卷筒直径与钢丝绳直径的比值不应小于30.
4.1.4卷筒两端的凸缘至最外层钢丝绳的距离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两倍。
4.1.5钢丝绳在卷筒上应整齐排列,端部应与卷筒压紧装置连接牢固。
当吊笼处于最低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应少于3圈。
4.1.6卷扬机应设置防止钢丝绳脱出卷筒的保护装置。
该装置与卷筒外缘的间隙不应大于3mm,并应有足够的强度。
4.1.7物料提升机的卷扬机应符合GB13329标准的要求、不得采用摩擦式卷扬机。
卷扬机固定应牢固可靠。
4.1.8提升卷扬机安装时卷筒应与第一个导向定滑轮对中,钢丝绳的出绳偏角α:
当自然排绳时α≤1.5°;当排绳器排绳时α≤2°。
4.1.9曳引机曳引轮直径与钢丝绳直径的比值不应小于40,包角不宜小于150°。
4.1.10当曳引钢丝绳为2根及以上时,应设置曳引力自动平衡装置。
4.2滑轮
4.2.1滑轮直径与钢丝绳直径的比值不应小于30。
4.2.2滑轮应设置防钢丝绳脱出装置,并应符合本规范第4.1.6条的规定。
4.2.3滑轮与吊笼或导轨架应采用刚性连接。
严禁采用钢丝绳等柔性连接或使用开口拉板式滑轮。
4.2.4传动系统导向滑轮应转动灵活
4.3钢丝绳
4.3.1钢丝绳的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丝绳》GB/T8918的规定。
钢丝绳的维护、检验和报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GB/T5972的规定。
4.3.2提升吊笼的钢丝绳倍率不得小于2,直径不应小于12mm,安全系数不得小于8。
4.3.3自升平台钢丝绳直径不应小于8mm,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2。
4.3.4安装吊杆钢丝绳直径不应小于6mm,安全系数不应小于8。
4.3.5牵引钢丝绳端部的固定必须牢固可靠。
当采用绳夹时,绳夹规格与绳径应匹配,数量不应少于3个,绳夹数量见表2。
钢丝绳夹夹座应在钢丝绳长头一边,钢丝绳夹的间距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不得正反交错设置。
绳尾端应用细钢丝捆扎,尾端长度应不小于140mm。
当钢丝绳端部采用其他方式固定时,应符合GB13329标准的规定。
表2与钢丝绳对应的绳夹数量
钢丝绳直径,mm
≤19
19~32
32~38
最少绳夹数量
3
4
5
4.3.6当钢丝绳穿越主要干道时,应挖沟槽并加保护措施,不得在钢丝绳穿行的区域内堆放物料。
4.3.7卷筒上的钢丝绳应排列整齐,当重叠或斜绕时,应停机重新排列。
严禁在转动中手拉脚踩钢丝绳。
5安装与使用
5.0.1物料提升机在下列条件下应能正常作业:
1.环境温度为-20~+40ºC;
2.导轨架顶部风速不大于20m/s;
3.电源电压值与额定电压值偏差为±5%,供电总功率不小于产品使用书的规定值。
5.0.2物料提升机应能在顶部风速不大于13m/s条件下进行安装、拆卸作业。
5.0.3安装、拆除物料提升机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安装、拆除单位应具有起重机械安拆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2.安装、拆除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
5.0.4安装作业前,应根据现场工作条件及设备情况编制专项安装、拆除方案。
且经安装、拆除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物料提升机安装前,安装负责人应依据专项安装方案对安装作业人员进行分工技术交底,确定指挥人员,划分安全区域,指定监护人员,排除作业障碍。
2.应确认物料提升机的结构、零部件和安全装置经出厂检验,并符合要求;
3.应确认物料提升机的基础已验收,并符合要求;
4.应确认辅助安装起重设备及工具经检验合格,并符合要求;应明确作业警戒区,并设专人监护。
5.0.5专项安装、拆除方案应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
2.编制依据;
3.安装位置及示意图;
4.专业安装、拆除技术人员的分工及职责;
5.辅助安装、拆除起重设备的型号、性能、参数及位置;
6.安装、拆除的工艺程序和安全技术措施;
7.主要安全装置的调试及试验程序。
5.0.6物料提升机的基础应进行设计计算,基础应能可靠地承受最不利工作条件下的全部荷载。
基础的埋深与制作,应符合设计和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至少要达到下列要求:
1.土层压实后的承载力,应不小于80kPa;
2.基础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厚度不应小于300mm;
3.基础表面应平整,水平度偏差不应大于10mm;
4.基础周围应有排水设施;
5.基础的位置应保证视线良好,物料提升机任意部位与建筑物或其他施工设备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0.6m;
6.应保证物料提升机与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规定。
5.0.7安装作业前应对物料提升机结构及机构进行检查,内容一般包括:
1.金属结构的成套、完好性;
2.提升机构的完整、完好性;
3.电气设备的齐全、可靠性;
4.附墙架与连接预埋件位置的正确、牢固性。
5.0.8卷扬机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卷扬机的安装位置宜远离危险作业区,且视线良好;
2.卷扬机卷筒的轴线应与导轨架底部导向轮的的中线垂直,垂直度偏差不宜大于2º,其垂直距离不宜小于20倍卷筒宽度;当不能满足时,应设排绳器;
3.卷扬机宜采用地脚螺栓与基础固定牢固;当采用地锚固定时,卷扬机前端应设置固定止挡。
5.0.9导轨架的安装程序应按专项方案要求执行。
紧固件的紧固力矩应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
安装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导轨架的轴心线对水平基准面的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导轨架高度的0.15%;
2.标准节安装时导轨结合面对接应平直,错位形成的阶差不应大于1.5mm;
5.0.10当导轨架的安装高度超过设计的最大独立高度时,必须安装附墙架。
5.0.11宜采用制造商提供的标准附墙架,当标准附墙架结构尺寸不能满足要求时,可经设计计算采用非标附墙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附墙架的材质应与导轨架相一致;
2.附墙架间距、自由端高度不应大于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值。
5.0.12附墙架与建筑结构的连接应进行设计计算,附墙架与立柱及建筑物连接时,应采用刚性连接,并形成稳定结构。
附墙架严禁连接在脚手架上严禁使用木杆、竹杆等做附墙架与金属架体连接。
5.0.13附墙架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其间隔一般不宜大于9m,且在建筑物的顶层应设置1组,附墙后立柱顶部的自由高度不得大于6m。
5.0.14螺栓连接必须牢固可靠、无松动。
孔径应符合标准要求,不得扩孔。
5.0.15吊笼导靴与导轨的安装间隙应不大于5mm。
5.0.16立柱轴心线对底架水平基准面的安装垂直度应不大于1.5‰,且不得超过200mm。
5.0.17钢丝绳宜设防护槽,槽内应设滚动托架,且应采用钢板网将槽口封盖。
钢丝绳不得拖地或浸泡在水中。
5.0.18拆除作业前,应对物料提升机的导轨架、附墙架等部位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能进行拆除作业。
5.0.19拆除作业应先挂吊具、后拆除附墙架及地脚螺栓。
拆除作业中,不得抛掷构件。
5.0.20拆除作业宜在白天进行,夜间作业应有良好的照明。
5.0.21物料提升机安装完毕后,应有工程负责人组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租赁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对物料提升机安装质量进行验收,填写验收记录并存档。
5.0.22工程负责人组织安装验收后,需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安装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检测合格的,应在导轨架明显处悬挂检测合格标志牌。
5.1性能要求
5.1.1吊笼空载全程升降运行应启、制动正常,运行平稳,无异常声响。
5.1.2吊笼内装载额定载重量,全程升降应启、制动正常,运行平稳,无异常声响。
5.1.3进行超载试验时,吊笼内均匀布置125%的额定载重量,应运行平稳,启、制动正常。
结构应无永久变形,机构应无损坏。
5.1.4吊笼在某一高度停留时,不应出现下滑现象。
在空中再起动上升时,不允许出现瞬时下滑现象。
5.1.5物料提升机应设置自动平层控制系统,自动平层精度为±50mm。
5.1.6物料提升机在常温工作条件下,装载额定载重量,全程升降运行1h,减速器油池温升不得超过45K。
5.1.7物料提升机的传动系统不得漏油。
5.1.8物料提升机正常作业状态下,距离传动系统1m处工作噪声应不大于90dB(A)。
5.1.9物料提升机提升速度误差应不大于10%。
5.1.10物料提升机底架上应设置缓冲装置。
5.1.11操纵系统中应设有声响信号。
5.2安全装置
5.2.1起重量限制器
当物料提升机吊笼内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时,起重量限制器应发出报警信号;当吊笼内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100%~110%时,起重量限制器应切断提升机上升主电路电源。
5.2.2断绳保护装置
吊笼装载额定起重量,悬挂或运行中发生断绳时,该装置必须可靠地把吊笼刹制在导轨上,最大制动滑落距离应不大于200mm,并且不应对结构件造成永久性损坏。
5.2.3安全停靠装置
安全停靠装置应为刚性机构,运行至各楼层位置装卸载荷时,停靠装置应能将吊笼可靠定位。
吊笼停层时,安全停层装置能可靠承担吊笼自重、额定荷载等全部工作载荷。
吊笼停层后地板与停层平台的垂直偏差不应大于50mm。
5.2.4上限位限位器
当吊笼上升达到上限位高度时,上限位限位器应动作,切断吊笼上升电源。
此时,吊笼的越程应不小于3.0m。
5.2.5下限位限位器
下限位限位器应能在吊笼碰到缓冲装置之前动作,当吊笼下降至下限位时,限位器应自动切断电源,使吊笼停止下降。
5.2.6吊笼安全门
吊笼应装设安全门。
安全门宜采用联锁开启装置。
5.2.7紧急断电开关
紧急断电开关应为非自动复位型,任何情况下均可切断主电路停止吊笼运行。
紧急断电开关应设在便于司机操作的位置。
5.2.8缓冲器
缓冲器应承受吊笼及对重下降时相应冲击荷载。
5.2.9当司机对吊笼升降运行、停层平台观察视线不清时,必须设置通信装置,通信装置应同时具备语音和影像显示功能。
5.3防护设施
5.3.1防护围栏应符合以下规定:
1.物料提升机地面进料口应设置防护围栏;围栏高度不应小于1.8m,围栏立面可采用网板结构,强度应符合本规范第3.2.8条的规定;
2.进料口门的开启高度不应小于1.8m,强度应符合本规范第3.2.8条的规定;进料口门应装有电气安全开关,吊笼应在进料口关闭后才能启动。
5.3.2停层平台及平台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停层平台的搭设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及其他相关标准的规定,并应能承受3kN/m2的荷载;
2.停层平台外边缘与吊笼门外缘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100mm,与外脚手架外侧立杆(当无外脚手架时与建筑结构外墙)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m;
3.停层平台两侧的防护围栏、挡脚板应符合本规范第3.1.11条的规定;
4.平台门应定型化,强度应符合本规范第3.2.8的规定;
5.平台门的高度不宜小于1.8m,宽度与吊笼门宽度差不应大于200mm,并应安装在台口外边缘处,与台口外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200mm;
6.平台门下边缘以上180mm内应采用厚度不小于1.5mm钢板封闭,与台口上表面的垂直距离不宜大于200mm;
7.平台门应向停层平台内侧开启,并应处于常闭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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