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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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贯彻执行国家各项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方针,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防止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各项安全健康活动的管理
3.职责权限
3.1总则
3.1.1公司安全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 公司领导应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负责。
3.1.2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企业的每个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做到各有职守,各负其责。
3.2 公司经理安全职责
3.2.1公司经理是企业的安全负责人,对公司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
3.2.2批准、发布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审定重大灾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案。
3.2.3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审核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重要安全技术问题。
3.3.4组织制定本公司安全生产方针、目标。
3.2.5为安全体系的运行提供资源支持。
3.3生产厂长安全职责
3.3.1拟订、修订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管理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3.2对整个项目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
3.3.3确保《职业健康安全体系》建立、运行。
3.3.4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本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方案及安全技术长远规划。
3.3.5厂长组织安全技术研究工作,负责解决疑难或重大安全技术问题,推广和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和安全防护装置。
3.3.6审批重大工艺处理、检修、施工安全技术方案。
3.3.7参加重大事故的技术分析工作。
3.3.8坚持“五同时”原则,即: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3.3.9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等安全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
3.3.10组织落实车间级安全教育,并督促检查班组级安全教育。
3.3.11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教育,定期进行考核。
3.3.12组织车间级定期、不定期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整改,车间无力整改的要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及时向公司上报。
3.3.13组织或参加车间各类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3.4班长安全职责
3.4.1组织班组职工学习、贯彻执行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3.4.2组织班组级安全教育,主持对新上岗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
3.4.3搞好本班安全生产准备工作,组织安全装置和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保证齐全完好。
3.4.4组织或参加一般事故的调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3.4.5定期组织安全活动,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3.4.6搞好本班的安全生产竞赛,维护本班的正常生产秩序,监督检查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消防器材。
3.4.7检查岗位工艺指标及各项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做好设备和安全设施的巡回检查及维护保养工作,并做好记录。
3.4.8严格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有权制止一切违章作业,监督检查本辖区非化工工种作业人员的作业,维护正常生产秩序。
3.4.9负责本岗位防护器具、安全装置和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工作,使之完好。
3.4.10发现隐患要及时解决,作好记录,不能解决的要上报领导,同时采取控制措施;发生事故要立即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及时报告。
3.5 工人安全职责
3.5.1参加安全活动、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5.2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必须认真检查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完好。
3.5.3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规程,遵守纪律,记录清晰、真实、整洁。
3.5.4按时巡回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况。
3.5.5认真维护保养设备,发现缺陷及时消除,并做好记录,保持作业场所清洁。
3.5.6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器材、消防器材。
3.5.7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同时,及时向领导报告。
3.6生产办安全职责
3.6.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和标准,协助厂长组织推动安全管理工作。
3.6.2组织制定或修订、审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职工劳动防护用品标准,并监督检查。
3.6.3组织编制、汇总、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督促有关部门按期执行。
3.6.4.组织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的教育,定期组织安全考核。
3.6.5参加全厂性安全大检查,监督、检查隐患的整改工作。
3.6.6组织编制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参与安全技术规程的修订。
3.6.7在进行生产技术的革新和挖潜改造时,要同时解决隐患,保证安全。
3.6.8遇到生产中的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危险紧急情况,先处理后报告,严禁违章指挥。
3.6.9负责生产(工艺)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制定事故防范措施。
3.6.10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参加安全装置的校验监督,建立好台帐。
3.6.11负责动火审批及其管理工作。
3.6.12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新产品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3.6.13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职业病防治等职业健康工作。
3.6.14经常进行现场检查,指导基层安全工作,发现违章有权制止,不听劝阻者,可令其停止工作,并进行处罚。
3.6.15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3.6.16综合分析研究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及时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
3.6.17负责伤亡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参加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鉴定工作。
3.6.18负责企业内的易燃、易爆物品要害岗位的消防管理工作。
3.6.19经常进行防火宣传教育,负责义务消防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防火检查和演习。
3.6.20编制或修订企业的防火制度,并监督贯彻、执行。
3.6.21负责动火等工作的审批。
3.6.22负责消防器材的计划、配备和维护管理工作。
3.6.23组织火灾的扑救;负责火灾事故、破坏事故和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3.6.24负责对设备动力装置及工业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管理。
3.6.25制定或审定改造方案和组织编制大、中修项目的安全措施计划,并确保实施。
3.6.26在计划和布置检修任务时,同时计划和布置安全措施。
3.6.27组织按时实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措施。
3.6.28负责设备事故调查、统计、上报,参加有关
3.7 质管部门安全职责
3.7.1组织制定(修订)并监督执行分析(化验)系统的安全技术规程和专业操作规程,协助修订生产工艺规程。
3.7.2负责各种原料、生产中间体和产品的质量分析,提供准确的分析数据,把好质量关。
3.7.3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其他事故有关数据的分析和测定。
3.8经营办安全职责
3.8.1.安全技术措施费用要单独立项,专款专用。
3.8.2凡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技术措施项目,未经总经理同意,不得拨款。
3.8.3要保证劳动防护用品、及职业病防治费用的合理使用。
4.安全教育
4.1入厂教育
4.1.1新入厂人员(包括新工人、合同工、临时工、外包工和培训、实习等),均须经过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
1.厂级教育(一级),由总经理组织,生产办负责,教育内容包括:
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及安全生产重要意义,一般安全知识,本厂生产特点,重大事故案例,厂规厂纪以及入厂后的安全注意事项,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等知识,并经考试合格,方能分配车间及其他部门。
2.车间级教育(二级),由生产厂长负责,教育内容包括:
工艺及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规程和制度、事故教训、防止伤害的劳动保护设施的使用及安全注意事项等,并经考试合格,方准分配到班组。
3.班组级教育(三级),由班组长负责,教育内容包括:
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主要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技术规程、事故案例及预防措施、安全装置和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
4.1.2进入企业参观、学习的人员,接待部门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并指派专人负责带队。
参观学习人数不宜过多。
职能人员参加劳动亦应经过接受单位相应的安全教育。
4.2日常教育
4.2.1.各级领导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和遵章守纪教育,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4.2.2.各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活动,班组安全活动每周一次(即安全活动日)。
4.2.3.在大修或重点项目检修,以及重大危险性作业(含重点施工项目)时,生产办应督促指导各检修(施工)单位进行检修(施工)前的安全教育。
4.3特殊教育
4.3.1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后,生产办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事故的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4.4安全考核
4.4.1生产办负责组织进行,考核内容包括: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
2.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本公司的生产工艺和特点。
4.本企业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措施和急救处理原则(《应急预案》)。
5.所管部门或业务范围内要害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项。
6.各类安全装置的种类和作用,以及管理方法。
7.本企业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8.各岗位的工艺流程和开停车安全注意事项。
9.化学工业部颁发的《安全生产禁令》中的有关规定。
5.工艺操作
5.1运行
5.1.1必须编制产品的工艺规程,并根据工艺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编制操作法,严格按操作法进行操作。
5.1.2改变或修正工艺指标,必须有生产办以书面下达,操作者必须遵守工艺纪律,不得擅自改变工艺指标。
5.1.3操作者必须严格执行化工部颁发的《操作工的六严格》规定,不得擅自离开自己的岗位。
5.1.4安全附件和连锁不得随意拆弃和解除,声、光报警等信号不能随意切断。
5.1.5在现场检查时,不准踩踏管道、阀门、电线、电缆架及各种仪表管线等设施,到危险部位检查,必须有人监护。
5.10.6严格安全纪律,禁止非当班操作人员进入操作岗位和动用生产设备、设施和工具。
5.1.7正确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处理后报告(包括停止一切检修作业,通知无关人员撤离现场等)。
5.1.8在工艺过程或机电设备处在异常状态时,不准随意进行交接班。
5.2开车
5.2.1必须办理开车操作票,检查并确认水、电、汽(气)必须符合开车要求,各种原料、材料、辅助材料的供应必须齐备、合格。
投料前必须进行分析验证。
5.2.2检查阀门开闭状态及盲板抽加情况,保证装置流程畅通,各种机电设备及电气仪表等均应处在完好状态。
5.2.3保温、保压及洗净的设备要符合开车要求,必要时应重新置换、清洗和分析,使之合格。
5.2.4安全、消防设施完好,通讯联络畅通,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装置开车,应通知生产部门的人员到场。
5.2.5必要时停止一切检修作业,无关人员不准进入现场。
5.2.6.各种条件具备后开车,开车过程中要加强有关岗位之间的联络,严格按开车方案中的步骤进行,严格遵守升降温、升降压和加减负荷的幅度(速率)要求。
5.2.7开车过程中要严密注意工艺的变化和设备运行的情况,加强与有关岗位和部门的联系,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应中止开车,严禁强行开车。
5.3停车
5.3.1必须编制停车方案,正常停车必须按停车方案中的步骤进行。
用于紧急处理的自动停车联锁装置,不应用于正常停车,加强与有关岗位和部门的联系。
5.3.2系统降压、降温必须按要求的幅度(速率)并按先高压后低压的顺序进行。
凡需保压、保温的设备(容器)等,停车后要按时记录压力、温度的变化。
5.3.3设备(容器)卸压时,要注意易燃、易爆、易中毒等物料的排放和散发,防止造成事故。
5.3.4冬季停车后,要采取防冻保温措施,注意低位、死角及水、蒸汽、管线、阀门、疏水器和保温伴管的情况,防止冻坏。
6.防火与防爆
6.1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公司生产办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
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6.2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6.3动火证
6.3.1.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6.3.2动火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
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6.3.3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生产办报告。
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
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化工班组长呈验动火证。
6.3.4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6.3.5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6.3.6生产班组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6.3.7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
7.消防组织与设施
7.1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
7.2公司必须设立有主要领导和各部门领导参加的安全委员会和应急救援指挥部;车间相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及在其领导下的义务消防组织。
7.3根据企业的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目标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结合事故预想进行演练。
7.4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7.5根据国家、部颁规范、规定的有关要求确定其生产、储存、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7.6企业内部设置的固定式消防设施要设专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试运行。
7.7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它用。
7.8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灭火,并向生产办报警并说明着火物质、部位,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配合进行灭火,并维持好现场秩序。
7.9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坪和衣服等。
7.10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
7.11厂区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物料,办公室和更衣箱(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7.12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7.13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7.14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
7.15扑救有毒、有害物质的火灾时,应站在上风向,必要时佩戴防护用具。
8.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严格执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和标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或其他危险物品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8.1安全技术措施
8.1.1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易燃易爆气体逸散。
8.1.2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8.2个人防护措施
8.2.1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8.2.2严禁直接接触生产物料,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8.2.3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8.2.4受伤人员的救治,应按《应急预案》执行。
9.物资储存
9.1基本要求
9.1.1库房、储罐区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的规定。
9.1.2物资储存场所应根据物品性质,配备足够的、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并应装设消防通讯和报警设备。
9.1.3必须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岗位防火责任制度、火源、电源管理制度、门卫制度、值班巡回制度和各项操作制度,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窃等工作。
9.2储罐区管理
9.2.1各种承压储罐应符合我国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其液面计、压力计、温度计、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应完整好用。
9.2.2易燃、易爆液体储用和管线的绝热材料、装卸栈台、安全梯和管架等.均应用非燃烧材料建造。
9.2.3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区内,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穿越,与储罐区有关的管道、电缆穿过防火(护)堤时,洞口应用不燃材料填实,电缆宜采用跨越防火(护)堤方式铺设。
9.2.4储罐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按照《石油库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
10.电气安全
10.1电气运行安全
10.1.1电气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10.1.2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季节特点,做好预防工作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消除。
10.1.3现场要备有安全用具、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
10.1.4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和检修,必须按《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执行。
10.1.5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
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应定期检测。
10.1.6电气作业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担任。
10.1.7电气作业人员上岗,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和正确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气工具。
10.1.8变、配电所必须制定符合现场情况的现场运行规程,值班人员的职责应在现场运行规程中明确规定。
10.1.9运行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10.2电气检修安全
10.2.1电气检修必须执行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
工作票由指定签发人签发,经工作许可人许可,并办理工作许可手续后方可作业。
10.2.2不准在电气设备、供电线路上带电作业(无论高压或低压),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和拆下熔断器,同时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等标示牌,工作未结束或未得到许可,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标志牌或送电。
10.2.3必须带电检修时,应经主管电气的负责人员批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应由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10.2.4在停电线路和设备上装设接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确认无电后,在工作地段两侧挂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设备和线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线。
10.2.5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作业,必须由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准进行作业。
11.安全装置和防护用品(器具)管理
11.1范围
11.1.1配置在生产设备上,起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作用的所有附属装置(如防护罩、安全阀、限位器、联锁装置和报警器等)总称为安全防护装置,必须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好用。
11.1.2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个人随身穿(佩)戴的用品,称为防护用品,均属加强管理的范围。
11.2安全装置的维护管理
11.2.1各种安全装置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经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并落实到人。
11.2.2各种安全装置要建立档案编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
11.2.3各类安全装置的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程,对主管的安全装置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校验,并将检查、校验情况载入档案。
11.2.4安全装置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复原。
11.3防护器具选用与保管
11.3.1必须根据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及有关技术标准,正确选择和采用合适的防护用品和器具。
11.3.2各种防护器具都应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每次校验后应记录或铅封,主管人应经常检查。
11.3.3必须建立防护用品和器具的领用登记卡制度,并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发放标准。
11.4管理分工
11.4.1生产办负责管理
1.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如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各种机械上的负荷、行程限制器等装置)。
2.生产区域中的火灾报警装置、自动灭火装置和其他固定、半固定灭火装置。
3.在作业过程中佩带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用品和器具。
4.凡属电气方面的安全保护装置(如各种继电保护装置和避雷装置等)。
11.4.2凡属工艺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液面超限报警装置和安全联锁装置,均由仪表负责管理。
12.施工与检修
12.1施工组织
12.1.1公司新建、改建、扩建、技改、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须加强施工组织管理,按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纸,编制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报请公司生产经理批准。
1.凡在厂区及已建工程区域内动土施工,必须向有关部门办理动土许可证,弄清拟建区内的地下管网、电缆和水文地质情况。
2.所有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都必须有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内容。
12.1.2每项工程施工前,施工部门的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施工员、工长等,在逐级布置生产任务和技术交底的同时,必须逐级进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措施的交底,不经安全措施交底的工程项目不得施工,工人有权拒绝施工。
12.1.3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熟知本系统、本工种、本岗位的安全技术规程,施工单位必须同时遵守生产建设单位的有关安全制度,并接受监督。
12.1.4新建、改建、扩建、技改、大修等工程施工中,有关焊接、设备内作业、电气检修等,分别按本制度本规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12.2施工现场管理
12.2.1施工现场,按施工总平面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平面布置,应符合安全要求,安排施工临建设施及机具、材料和水、电、气(汽)管网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和工业卫生要求。
12.2.2施工现场内的高压电气设备、易燃、易爆场所等,必须设置围栏、盖板、危险标志,夜间要设信号灯,必要时指定专人负责,各种防护设施,安全标志,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或拆除。
12.2.3施工现场的道路必须保持畅通,道路宽度、转弯半径必须保证行车安全要求,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标志。
12.2.4施工现场必须做好季节性防护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温;冬季要防寒防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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