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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和版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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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和版权的区别
篇一:
专利和版权的区别
(一)专利权和版权相同点
1、无形性:
(1)表现为对某项权利的占有。
(2)标的是某种权利,是无形的。
(3)利用和转移一般并不引起相关有形物的消耗和转移。
(4)标的具有可分别利用性(有人称之为“使用价值无限性”),即在同一时间、不同地点可由多人分别按各自的方式加以利用。
(5)侵害行为不一定都很直观、明显,既有直接的,也有间接的,情况多种多样,比较复杂,给侵权的判定增加了难度。
2、独占性:
专利权、版权为权利人所专有,非经权利人许可或经过一定的法律手续,其他人不得擅自行使这些权利,否则就构成侵权;
3、地域性:
一国或一地区所确认和保护的权利,只在该地域有产权,超出该地域就不发生效力。
4、时间性:
保护有期限。
(二)专利权和版权二者的区别
1、取得保护的方式不同:
著作权多实行重要作品独立完成,不论他们之间是否相同、类似,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对于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法只授予先申请人,要求“首创性”。
2、权利客体范畴不同:
著作权保护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专利权保护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著作权客体较专利权广泛的多。
3、权利的内容不同:
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性、永久性
的特点,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等。
著作财产权主要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表演权、广播权等。
相比之下,专利权的内容简单,著作财产权的使用方式复杂。
4、权利的排他性不同: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只要是独创的作品,不论其是否与已发表的作品相似,均可获得独立的著作权。
相比之下,专利权具有较强的排他性。
如果发明人就一项技术成果获得专利,其他人未经他的许可,不能随便在生产、经营中使用这项技术。
5、权利受保护的期限不同:
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在一般的情况下是不受时间限制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保护期限较长,公民的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
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50年未发表的,不受保护;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
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差异显著,在通常情况下是易于区分的,但是就美术作品、图形作品的保护方面,著作权与专利权存在交叉。
如外观设计权与著作权在实用美术作品保护上可能发生交叉。
如何解决这类冲突,国际通行的做法是由各国国内立法决定。
侵权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1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14)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5)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6)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8)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9)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以上第
(1)至第(11)项行为,侵权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12)项至第(19)项行为,侵权人除了承担上述民事责任外,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在著作权许可使用或转让等合同中,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承担民事责任。
预防版权侵权措施
数字作品版权也可以在选择行业协会等第三方平台登记备案,特别是各种草根版权资源选择包括并不限于数字指纹技术数字水印技术,反盗载技术,融合可信时间戳技术公证邮箱等可信第三方群技术的大众版权认证中心进行存证,进行数字作品存证时间认证和多纬度智能认证,其科学性可以自主验证对证.版权纠纷时,提供初步证据,需要时司法鉴定机构,提高法律证据有效性,这是在欧洲发达国家已经盛行很多年,与官方人工登记相互补充
版权登记
关于版权登记。
在中国,版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版权登记不是取得版权的前提条件,但是版权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一种初步证明,可以作为主张权利或提出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诉讼的证明文件。
计算机软件,可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负责登记;其他具有独创性的作品:
文字、美术、摄影、电影、音乐、建筑作品及工程设计图等,可由省版权登记部门负责登记。
数字作品版权登记也可以在选择行业协会等第三方平台登记备案或选择基于自主知识产权的包括并不限于数字指纹技术数字水印技术,反盗载技术,融合可信时间戳技术公证邮箱等可信第三方群技术的大众版权认证中心进行存证,进行数字作品多纬度智能认证,其科学性需要时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验证对证.提高法律证据有效性,这是在欧洲发达国家已经盛行很多年,与官方人工登记相互补充.在某些国家,作品如未登记,将产生一些不利后果。
构成条件
篇二:
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的主要区别
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的主要区别
答:
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十分明显,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
但从法律部门的归属上讲,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并且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
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
所有权:
对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等权利,属于物权法范畴
1.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而所有权一般具有具体的内容
知识产权与其他财产的最显著的不同就是它的无形性,它不能用其自身的物理参数被定义或识别。
它必须以某些可辨别的方法去保护。
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无形性,当私有财产的所有权人对其财产行使权利时会受一定的限制。
例如,如果我买了一本教授写的书,在未注明出处时我不能使用书中的信息作为我的研究文章的内容。
就所有权来说,当我买了一本书,我的权利对象就是这本书。
2.知识产权系原始取得,而所有权可以基于多种方式取得
所有权的原始取得主要包括生产、孳息、优先占有。
也就是说,不需要任何资格条件,不需要政府许可(除了某些特殊的不动产)。
根据中国《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是以真实的创作为基础,依靠申请和政府的许可而取得。
然而,不是所有的知识产权都需要政府的授权,例如版权、商业机密。
对于版权,与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相反,独家使用和控制并不需要过多的申请。
但如果作者向政府登记了他的作品,他能获得更多的法律保护。
所有权的取得有的直接受让就可以取得,有的则需要向政府有关部门登记。
3.知识产权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性质,所有权只具有财产权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在民事权利的章节中,前两章规定了财产权利,第四章规定了人身权,第三章规定了知识产权,它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结合体。
这是因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与人身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它是人类脑力劳动创造出来的。
同时,知识产权也具有财产权利的特点,因为这个知识产品有很高的价值。
此外,知识产权也可以像其他财产权利一样进行交易。
但所有权一般只针对财产,不具有人身权性质。
4.知识产权有期限限制,所有权一般无期限
正如大家所知道的,财产所有权不受时间的影响,其权利期限与财产物品存在的期限一样长。
但是对于知识产权,为了促进全世界的技术进步,每个国家都规定知识产权有一个有效期,随着时间的推移知识产权将不再有效,到那时所有的信息将会被每个人共享。
更深一步讲,法律的作用是要避免知识产权变为一种经济垄断的工具。
5.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所有权不受地域限制
由于政府授权的地域性,大多数知识产权的保护仍局限在国家的地域范围内,这阻碍了世界范围知识产权合作保护的发展。
虽然在世界范围内,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已经存在一些知识产权协定,但地域性由于其批准方法和保护方法仍由各国法律所规定而并未因此有太多的改变。
而所有权则不然,你自己所有的一本书,你带到任何一个国家仍然享有所有权,所有的国家都会保护这种权利。
篇三:
版权与著作权有什么区别?
性质分别是什么?
版权与著作权有什么区别?
性质分别是什么?
问:
版权与著作权有什么区别?
答:
版权来自与英美法系国家,是从英文copyright译过来的,从单词上就能看出它的直意是“复制”。
显而易见的,该类国家更重视作者的财产权利(这点还可以从英美法系国家有“法人作品”看出)。
著作权来自大陆法系国家,相反的,大陆发现国家非常重视作者的人身权。
但是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大家都有共同融合的趋势。
在我国,版权就是著作权,没有区别。
版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
版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
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
在中国,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
所谓完成,是相对而言的,只要创作的对象已经满足法定的作品构成条件,既可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在学理上,根据性质不同,版权可以分为著作权及邻接权,简单来说,著作权是针对原创相关精神产品的人而言的,而邻接权的概念,是针对表演或者协助传播作品载体的有关产业的参加者而言的,比如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广播电视台、出版社等等。
版权是作者在自然法上的财产权(所有权)还是社会作为让步而由法律授予作者的有限的法定垄断权(调整权)?
对这一问题做出正确回答的前提是确定版权的理念:
版权是为了保护作者的权利而设立还是为了知识的进步和公众的福祉而确立?
当然版权法律同时拥有这两种功能,但是那一项是它的基本理念呢?
当作者权利和公众的福祉发生矛盾的时候谁是第一位的呢?
版权的主要目的是以知识的进步促进公众的福祉,为了鼓励新作品的复制和在公众中的传播,版权通过赋予作者复制和分发的专有权以激励创作者的创作活动。
为了促进公众的福祉的目的,作者的这些权利有很多的限制,这些限制主要是通过合理使用制度体现来。
版权调整的权利涉及到三个利益群体——作者、发行者和使用者。
版权法作为支持知识进步的基础既要考虑给与创造者和传播者报酬也要重视支付这些报酬的使用者的合理的权利。
从18世纪早期英国开始制定版权法开始,版权一直是为了试图平衡创作者(和他们的出版者)的权利与使用者的权利的产物,现在是将来也是。
三个利益群体都在使用版权作品,使用的目的不同,作者用来穿作新的作品,发行人在市场上分发作品,消费者在家中、学校和办公室使用作品,作者进行创造性的使用,发行者进行商业使用,消费者进行可能涉及也可不涉及商业问题的个人使用。
对版权资料的创造性使用和私人使用会与发行人和企业主控制商业使用的目的发生冲突,这使得平衡各种
竞争利益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了。
使事情更复杂的是,不同团体的成员在不同的时间会有不同的立场。
例如,一个作者会希望可以自由的引用他人的作品,却不希望别人引用自己的作品而自己得不到补偿;一个出版商会希望可以出版他人的一本书的一部分,但却不愿给与别人这种优惠;只有消费者的立场是不变的:
他们希望可以自由的使用这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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