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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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范文》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影响,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护职业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职业健康管理职责及作业管理,作业环境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等职责,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职业健康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生产部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职工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职工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第四条公司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向公司领导、安全生产组、人事综合办检举、报告。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司各级行政主管领导在各自工作范围和管理权限内负责本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全公司职业健康工作进行指导、决策及监督管理。
职业健康科代表公司安委会行使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职能。
各级职工代表组织有权对职业健康工作进行群众监督。
第六条职业健康科作为公司职业健康检测机构,全面负责公司范围内的职业健康检测及公司安全生产组布置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第七条人事综合办负责职业健康监护,主要负责职业健康体检和医疗。
第三章作业管理
第八条必须认真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健康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
(一)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在拟定生产建设项目时,要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尽量选择无毒、无害的先进生产工艺。
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委托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二)职业健康设施的设计必须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并严格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xx)及有关行业标准、规
定。
(三)对职业健康有特殊要求的(如有毒、有害、有放射性)危害性较大的设计项目,必须经总经理审查同意,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后才能实施。
属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同时报安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设计审查。
(四)工程部门及施工单位要对职工安全卫生设施工程质量负责;设备及物资供应部门要对所购进设施、设备、防护器材的质量负责;职业健康科对建设项目职业健康设施实行监督管理。
(五)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竣工验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必须有项目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组成员、人事综合办人员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
(六)生产设备检修时,安全卫生设施必须同时列入计划,同步检修,同步投入生产。
第九条尘毒作业单位必须依据《国务院关于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及有关标准、规范加强尘毒作业管理。
(一)尘毒作业现场操作尽量选择隔离化、遥控化、密封化等非直接接触作业方式。
(二)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尘毒作业操作规程及有关管理制度,严禁违章作业。
(三)尘毒作业扬所控制章、操作室、人员休息室内,尘毒浓度不得超过国家限值标准。
(四)从事尘毒作业职工,要尽量缩短接触时间,要加强个体防护。
非进入尘毒浓度超标场所作业不可时,必须穿戴好个体防护用品。
第四章作业环境管理
第十条尘毒、高温、噪声、振动作业环境按照国家标准实行分级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职业健康科必须按照《木制家具企业职业健康检测规程》等标准对公司尘毒、噪声、振动等有害作业环境定期进行检测评价,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上报并督促整改,做好检测数据归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尘毒作业环境浓度合格率,高温、噪声、振动作业环境指标合格率,职业健康防护设施运行效率等指标应作为安全环保管理考核指标。
第十三条尘毒、噪声、振动作业单位应建立防护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制度、管理档案。
第十四条涉及职业危害因素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为职工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和穿戴。
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五条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随意拆卸停用各种职业健康防护设施、标识,因故必须拆卸、停用时须报经安全生产组批准,并在生产设备检修完毕时及时恢复。
第五章健康管理
第十六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卫生部门有关职业健康管理标准对我公司接触尘、毒噪声、振动等岗位的职工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七条实行就业前、在岗和特殊健康检查、职业病人离退后复查。
检查结果必须建立职工健康监护档案。
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
第十八条职业健康体检岗位人员名单由职业健康科根据现场调查检测结果提出,报卫生部门进行体检,体检结果应及时报送公司人事综合办。
第十九条各部门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职业健康科报告。
第二十条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我公司实行接尘人员每年检查一次。
接触噪声人员每2年检查一次,各部门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各部门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的规定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
第二十一条职业病的治疗由卫生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十二条职业病体检、医疗及营养费等待遇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规定执行。
安全生产组掌握发放标准。
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健康培训等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根据有关职业病报告管理规定,人事综合办要按照《职业病统计报表》的格式定期向公司安全生产组报告我公司职业病发生、发展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职业健康科负责解释。
第二篇: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1、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2、采取有效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职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3、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场所,设置醒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结果。
4、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5、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实行专人管理,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6、每年对职工进行一次职业卫生培训。
7、每两年对从事职业危害因素岗位的职工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并进行建档管理。
8、女职工在月经期、已婚怀孕准备期、怀孕期、哺乳期,由于生理特性,在劳动和工作中遇到特殊困难,应给予特殊劳动保护。
9、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二、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执行国家职业危害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
政策方针,履行职业危害因素告知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1、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载明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待遇,不得隐瞒或欺骗。
2、职工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发生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作业的,应与职工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手续。
3、按规定组织职工进行岗前、岗中、离岗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和建议及时如实告知职工。
4、在本单位醒目地点设立公示栏,公布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公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监测、评价结果。
5、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应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应急处理措施。
6、组织对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教育,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职工遵守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三、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职业安全健康宣传
1、通过墙报、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开展职业健康宣传。
2、站经理定期组织学习生产安全健康知识。
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
1、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站经理(主要负责人)、加油员分别由省、市安监部门负责培训、考核和发证。
根据证件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
2、入站新员工安全教育培训
凡入站新员工,由站经理组织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七十二小时。
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成绩归档存查。
(1)培训教育内容:
①、党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
②、加油站安全生产近远期规划、组织管理措施及生产工艺流程等基本情况。
③加油站主要危险区域和典型事故分析及防范措施。
④、加油站各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
(2)班组教育由班组长负责进行培训,主要内容:
①本班组生产工艺流程。
②本班组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急防范措施。
③本班组岗位劳动保护用品佩戴、使用规定。
④、本班组主要设备性能、安全规程及主要环节的危害防范
注意事项。
⑤本班组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规定。
四、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保证职工安全与健康,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和职业危害,特制定本制度。
1、安排专项资金购买、更换符合国家标准或作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2、定期为职工免费发放足够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现金或其它物品替代。
4、教育和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职工违反规定,未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给予批评教育,并处罚款。
6、检查、参观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应按规定使用、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五、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职工职业健康管理工作,保证职工健康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由职业健康管理副站经理负责,一人一档,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方便查询、提取。
2、按规定与有资质的职业健康体检机构签订体检协议,组织职工进行岗前体检、岗中体检和离岗体检,支付体检费用,及
时如实将体检结果告知职工。
3、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岗位,妥善安置,并享受规定的待遇;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职工离开工作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5、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六、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一、总则
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二、申报
1、加油站职业危害安全办公室应向县安监局申报职业病危害报表,申报内容应当包括:
(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或材料;
(3)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配备情况;(6)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7)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管理情况;(8)安监局规定的其它应当申报的资料。
2、加油站应当建立职业危害管理档案。
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应当包括生产区内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单位数量、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接触人数、防护设施的配备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内容。
3、加油站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应每年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一次,并向县安监局提供职业危害纸质文本相关资料。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七、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
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以下称“防护用品”),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机体暴露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
第二条、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使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各车间或者个人,均应遵守本制度。
八、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适时监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保护员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1、加油站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2、站经理负责组织对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副站经理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工作。
3、站经理负责对进厂职工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培训,组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和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职工本人,并对职业病患者调换工作岗位或安排休养。
4、站经理按规定发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5、正常作业人员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
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6、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与禁忌相关的有害作业。
并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医疗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
7、新、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
工程竣工后要进行职业危害验收监测,验收不过关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8、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九、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保证本公司职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作业安全,避免职业病和其他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审批、购买、验收、发放、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制度。
二、站经理应如实统计从业人员数量,根据国家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编制年度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并纳入安措费用预算,报请砖厂负责人审批,根据计划落实资金并进行采购。
三、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必须有“三证”:
即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产品合格证,并由职业健康安全办验收后方可入库。
四、使用者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五、统一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台帐,详细记录工种、品名、发放标准、领用时间等事项。
七、劳动防护用品费用由加油站负担,统一购买,不得以实物或现金代替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八、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一经发现核实,由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理:
(一)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无“三证”,或属伪劣产品的;
(二)故意损坏劳动防护用品的;
(三)不按规定使用、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
(四)弄虚作假骗领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个人私自购买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使用已损坏或失效劳动防护用品的。
九、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十、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为了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开展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生产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危害程度
1、汽油油气
产生的原因。
成品挥发产生。
危害程度:
急性中毒:
对中枢神经系统有麻醉作用。
轻度中毒症状有头晕、头痛、恶心、呕吐、步态不稳、共济失调。
高浓度吸入出现中毒性脑病。
极高浓度吸入引起意识突然丧失、反射性呼吸停止。
可伴有中毒性周围神经病及化学性肺炎。
部分患者出现中毒性精神病。
液体吸入呼吸道可引起吸入性肺炎。
溅入眼内可致角膜溃疡、穿孔,甚至失明。
皮肤接触致急性接触性皮炎,甚至灼伤。
吞咽引起急性胃肠炎,重者出现类似急性吸入中毒症状,并可引起肝、肾损害。
慢性中毒。
神经衰弱综合征、植物神经功能症状类似精神分裂症。
皮肤损害。
主要涉及岗位。
加油员、计量员。
2、柴油油气
危害。
柴油为高沸点成份,故使用时由于蒸汽所致的毒性机会较小。
柴油的雾滴吸入后可致吸入性肺炎。
皮肤接触柴油可致接触性皮炎。
多见于两手、腕部与前臂。
柴油废气,内燃机燃烧柴油所产生的废气常能严重污染环境。
废气中含有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醛类和不完全燃烧时的大量黑烟。
黑烟中有未经燃烧的油雾、碳粒,一些高沸点的杂环和芳烃物质,并有些致癌物如3.4-苯并芘。
本品对人体侵入途径:
皮肤吸收为主、呼吸道吸入。
主要涉及岗位:
加油员、计量员。
五、本规程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jzaq-028-xx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1目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及其它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制定本办法。
2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扬中江洲运输公司的员工。
3职责
3.1综合管理部负责职业健康体检办法的制定、执行和年度更新,综合管理部部长是负责人。
3.2综合管理部负责员工的入职体检、在职体检和离职体检。
3.3综合管理部负责和扬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入职、离职以及年度职业健康体检。
3.4综合管理部应公示员工的体检结果,对有疑问的结果安排复检和跟踪。
对疑似职业病要按职业健康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复查和上报。
负责建立员工职业健康档案,保证健康档案齐全。
3.5所有体检由公司支付费用,如新入职人员在试用期内离职,则入职体检费用由本人承担。
3.6所有参检人员要严格按照体检要求,遵守体检前的注意事项并配合体检,因本人原因造成体检结果产生误差,由本人承担责任。
4体检程序
综合管理部每年对公司需要进行体检的员工名单进行登记并公布,职业健康检查包括入职前、在职期间、离职体检。
4.1入职体检
新员工入职前,应到扬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新员工职业健康体检,体检合格后,交综合管理部再办理录用手续。
4.2在职体检
综合管理部根据各分公司职业危害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危害体检标准,确定体检频次:
4.3离职体检
员工离职前,应到扬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离职体检,凭离职体检报告,经综合管理部签字确认、在离职单上标注体检结果,人力资源部门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离职体检报告复印件交离职人员保存,原件留公司人力资源部存档。
第四篇: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为了在生产过程中预防和消除职业危害,保证公司职工的职业健康和保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1、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匹配及资质
1)公司实行职业健康安全负责制,设立相应的劳动卫生管理组织和专(兼)职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卫生设施。
2)公司任命管理职业健康人员,应具体承担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能力和资格。
2、医疗、健康设施与服务
1)依据风险评价在工作场所设置足够的急救箱,并对现场急救箱定期进行检查和补充。
2)工作现场设置相应的卫生设施,在生活区设立垃圾筒,且定期清理垃圾,同时为员工发放香皂盒毛巾等卫生用品。
3)在腐蚀性的物料或有可能使皮肤吸收毒物的车间(岗位),应配备足够适用的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
4)定期对职业卫生设施、医疗设备进行维护与校验,保证职业卫生服务,卫生设施充分且有效。
3、药物及相关物品的控制
1)配备必要的满足许可制度要求的药物及相关物品。
2)药物的派发与使用按照标准进行控制与检查,不得经非专业人员滥用药物。
3)过期药物应及时进行处理。
4、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1)加强员工体检制度,发现患伤寒、痢疾等传染病时要及时调离、治疗。
2)加强经常性的卫生管理,加强食品、饮用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3)保证必要的营养供给,合理安排生活作息制度,有计划的进行预防接种。
5、员工职业卫生的管理
1)新职工岗前、职工退休前要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健康检查结果存入职工卫生档案。
2)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人员,可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工作人员在换岗前应进行体检,进行预防性治疗或职业性疗养等措施。
3)每年组织一次职工职业健康检查,并将健康检查结果归入职工卫生档案,对患职业禁忌症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并妥善安排好其工作,对不符合特种工序身体要求的,要及时调换工种。
4)建立健全职工的职业健康体检档案,对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进行记录和存档。
职业健康体检档案由专人负责,并做好分类、登记、查阅、保管工作。
5)工会应每年对职业健康档案进行一次检查。
6)生产部应根据员工工作性质,依据《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为员工配备防护用品。
工人上工前,必须穿戴好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7)安全办应对女职工在“四期”和因生理特点应享有的权益给以保护。
8)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进行积极治疗。
6、教育与培训
1)公司要结合生产实际,每年至少举办一次专题培训或学习讲座,对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2)公司应每年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会议,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3)新招工人上岗前,或者变换工种的工人换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4)安全办负责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知识的培训和宣传,增强职工的职业危害防护意识,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xx有限公司
第五篇: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本项目部职业健康管理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作业人员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49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第51条《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制度》,《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及《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规章制度的要求,结合本项目工程实际,特编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二章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员工明确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危害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相关职责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五、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一)主要负责人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3、定期总结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员工对职业健康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4定期组织召开职业健康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保证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投入并有效实施。
5、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
6、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
保障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的投入,并有效的实施。
7、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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