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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化是科学执政的主题
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是国家制度改革的方向
——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三十周年
1978年12月闭幕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了新中国建国以来三十年法制建设的经验和教训,提出了发扬人民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
这是中国法制建设拨乱反正的转折点。
从此,确立了民主制度化和法制化是国家制度改革的方向,我国的法制建设走上了健康发展的正确轨道;三十年来,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我国的法制建设从理论到实践,都有了很大的发展和进步。
明确了法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特征,也是现代化社会的组织形式和重要标志。
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没有法治也没有社会主义。
尤其是2007年10月闭幕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代表大会确立的我们的奋斗目标是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要求更加自觉地走科学发展的道路,把科学发展观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各个方面,继续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本文从建设现代化国家制度的角度谈论科学执政的几个主要问题,供学术交流探讨以期继续引向深入。
国家制度改革问题属于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相互适应问题。
上层建筑的性质和情况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常识。
马克思和恩格斯1847年在《共产党宣言》中说:
“资产阶级的灭亡和无产阶级的胜利同样是不可避免的”。
人们把这句话概括为“两个必然”即“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社会主义必然胜利”。
说的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即必然规律;十二年后,即1859年,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又补充说:
“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
”这里说的是上层建筑改革的历史条件。
资产阶级革命所依赖的意识形态和国家制度形式,是全人类创造的精神财富,它既可以为资本主义国家服务,也可以为社会主义国家服务。
不必事事、处处都贴上姓“资”还是姓“社”的标签。
例如,民主、自由、法治、人权等等。
国家制度包括国家性质和政治制度。
政治制度即所谓的“政体”,也就是说政权的组织形式,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选举制度等。
“没有适当的政权机关,就不能代表国家”。
(《毛泽东选集》第三卷670页)这里仅谈论几个相关问题。
这些问题都是和发扬民主相关的。
因为,从理念上讲,建设现代化国家制度就是要从根本上解决“官贵民贱”、“官为民主”(即所谓“父母官”)等封建专制观念,树立社会主义现代化官民关系的问题。
民主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目的和核心。
我国是一个缺乏民主历史和民主文化传统的国家。
新中国建立后的相当历史时期尤其是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后期,形成了“以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为纲”的思维定式,认为这才是建设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
在此理论指导下,把社会利益的矛盾和冲突归结为阶级斗争,把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的努力叫做阶级调和,把鼓励个人创业等同于鼓励资本主义。
民主几乎成了禁区,在理论上走了偏路。
要继续解放思想,就是要彻底地把我们的思想从这套“左”的理论和思维中解放出来,把发扬民主作为建设现代化国家政治制度的核心认真解决。
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一件极为复杂的事情,它不仅要丰富民主内容,而且要丰富民主形式,并不断实现民主内容与民主形式的有机统一。
民主是一个历史过程,不能一蹴而就,需要足够的基础和条件,需要正确的指导思想和指导方针。
但是,从理念上讲,人民群众的民主参与必须打破官吏对法律的垄断,让老百姓掌握在手中,使民主和法律真正成为全社会个人、群体和社会组织都可以利用的竞胜场所。
研究问题,既要认清问题本质,正视现实,从实际出发,又要着眼现代化,与国际接轨。
一、关于三权分设及互相监督与制约
我们应该从建设人民民主的高度探讨权力分设和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问题。
党的十七大提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把“权力过分集中和不受约束”作为着力解决的主要问题是非常适时的。
邓小平当年说的“以集体领导的外表掩盖个人专断的实质”的痼疾依然存在。
加强对权力的制约,特别是对领导干部、人财物管理使用等关键岗位的监督和制约,应该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指向。
应该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的改革思路重构政府权力结构和政府运行机制。
从历史的角度看,西方资产阶级国家在国家政权的民主建设上采取两党(多党)制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制度,反映了资产阶级国家在精神文明建设上的成就,反映了民众对国家、权力的永恒期待和对平等制度的期望和诉求,其科学性我们应该加以继承。
但是至今有些人经常挑起“姓资还是姓社”的争论,“左”的思想根深蒂固。
总是认为凡是资本主义制度的东西都是不好的,都是与社会主义制度相对立的。
其实。
一百多年的共产主义历史证明了,资本主义制度还会长期存在下去,资本主义制度的某些长处我们应该努力吸收,资本主义制度仍有些生命力要求我们借鉴和吸收。
我国宪法汲取和借鉴了他们的合理的科学的内核但不照搬西方资产阶级国家的制度,实行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和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设但最终统一于权力机关的制度,事实证明是成功的,是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但是也有在理念上和实践上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主要是,在理念上,有的人过分警惕甚至恐惧而讳言分权的合理性,实践中过分强调互相支持、合作而忽视监督的相对独立性对公共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其前提是合理分权。
没有分权,就无所谓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腐败。
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
历史一再证明是颠簸不灭的真理。
分权和监督,可以有效地防止独裁,保障决策科学,避免或少走弯路。
列宁曾经把无产阶级专政定义为“直接凭借暴力的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政权”,导致他的继承人对党内外不同意见的残酷镇压和极“左”的肃反政策,不经审判就处死了若干忠诚的老布尔什维克领袖;在我国,十年动乱时期的无法无天的“一元化”领导也招致了无数冤假错案的发生。
在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我国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也是分设的但并不象西方资产阶级国家那样“三权鼎立”而是最终统一于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权力机关。
权力的分设,就意味着各类机关都有相对的独立性。
权力机关监督政府必须做到依法行政,保障司法独立和公正。
“议行合一”也并不是决策、执行、监督的“合一”或“三位一体”而是在权力机关的监督下的高度统一和互相监督。
在制度的设计上,人大是拥有质询权和调查权的,利用这项权力它可以监督“一府两院”及其官员,但是实际上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很少动用(或从来不用)此项法定权力。
长期以来,谈到监督问题,我们总是过分强调监督与被监督的统一性或相互支持和“合作”,而忽视监督者及其监督的相对独立性,过分强调口头上的批评、提醒、警示、即口头上的责备,忽视对违规者实施撤职、罢免等行动上的处罚。
这是滥用职权和不作为不能及时纠正的原因之一。
我们的专门监督机关常常被置于被监督者的控制之下,几乎在一切方面都受制于、依附于被监督者,使监督者实际上没有多少独立性,从根本上导致专门监督机关难以独立行使监督权,应该从制度上改革。
关于解决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党的十七大提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这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的继续和发杨。
为此,必然要实现权力的适度分解和相互制衡。
在政府职能的设置上,科学的将职能部门的事权和权力合理配置,清晰划分,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按照“权力三分”的原则,将一些相应的权力还给社会,还给群众,实现权力的适度分解,并将其制度化。
通过制度设计和创新,激活各种监督形式的力量,这应当是体制改革的方向和目标。
二、关于民主监督问题
加强对国家权力的监督是国家建设的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
包括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对各级国家机关的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的监督,法院、检察院的监督,审计监督等。
其中尤其是权力机关对政府和政府专门机关的监督是急需加强的方面。
我国至今没有形成公众认可的、在比较大的范围内活动的政府效能监察体系。
当前我们对政府的民主监督的任务,是“要创造一种条件,让人民监督和批评政府。
”(温家宝总理在2007年“两会”答记者问)“没有一个肯听取意见的政府会垮台。
”(温家宝总理在国家行政学院省部长研讨班上的讲话,载《南方周末》2007、10、11)宪法赋予了公民监督批评政府的权利,政府官员就理所当然地承担接受和容忍公众监督批评的义务,哪怕是并不完全客观和不完全正确的批评,也要负有更高程度的接受和容忍的义务,而绝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打击报复。
当前,腐败分子所利用的权力主要包括:
人事权、审批权、司法权、行政执法权、资源配置权、工程建设领域的权力等。
腐败多发的原因主要是制度疏漏、机制缺失、管理不善和监督不力等。
监督不力是主要的。
腐败问题是当今人民最关心最痛恨而又不得解决的问题。
它像一个巨大的毒瘤以极快的速度生长在党和政府机关的要害部位并日益蔓延,已经严重威胁到党和政府的生命。
那些动辄就贪污、受贿数百万、数千万、数亿的高级贪官得不到应有的严厉惩罚,刑法规定好像对他们并不适用;报纸上的报道往往不起作用;好象形成了高层反腐决心越大,特权腐败越隐蔽,甚至出现“大腐反小腐”的闹剧,出现“为官不腐难为官”的丑恶现象;反贪机构、纪检机关、监察机关形同虚设。
事实证明,“同体”监督往往不会甚至永远不会产生最佳监督效果。
人民群众极为不满,讽刺说是“新贵族”“官官相护”。
民主监督的渠道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其中最重要的应当是群众监督渠道不畅通,为什么群众呼声的不到重视?
。
庸官、懒官、拿钱不干事的官、因领导不力给人民造成重大损失的官大有人在,得不到及时处理。
有的人当了高官,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胡来,为自己、为本单位、为行贿者游说开绿灯、谋取非法利益。
对政府不尽职尽责、不正确尽职尽责,纵容高官胡作非为,影响其他人尽职尽责乃至玩忽职守渎职失职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活动。
我们从新闻媒体报道看到,官场“钱规则”不时冲击着党性原则。
以安徽省为例,县委书记岗位似乎成了腐败的“第一重灾区”。
仅以阜阳为中心的皖北地区就有18名在任和愿任县(区)委书记因卖官被查处而相继落马。
尤其是在换届选举中“跑、要、买、卖”想象时有发生。
轰动全国的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和非法所得的安徽省定远县委书记陈兆丰在职期间,利用乡镇换届、撤乡并镇的机会,大卖“乌纱”110顶,他一手遮天地开列几百人的名单,交组织部“按程序”考核,在没有做任何调整的情况下,在书记办公会和常委会上通过。
县直机关32个单位超职数配备45人,全县37个乡镇党委、政府班子组成人员都在11人以上,新设25个专职党组书记,由此造成25个局机构分工重叠,工作上推诿扯皮、相互掣肘、效率低下。
该县有个民谣:
“不跑不送,降职使用;光跑不送,原地不动;又跑又送,提拔重用”。
(《中国青年报》2007年12月10日)广东省阳江市涉黑犯罪团伙头目竟一个又一个成为民营企业家协会副会长、工商联合会副会长、政协委员、政协常委、人大代表,黑势力与地方政治权力勾结甚至直接进入政治舞台,进入社会的中心,开始行使对社会的治理权能。
(《羊城晚报》2007年12月5日)在北京,贪官包“二奶”达95%,在深圳、广州、东莞,贪官包二奶达100%,在南京,原江苏省建设厅厅长徐其耀搞了146个“二奶”才“犯事”。
以受贿罪被判处死缓的原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市委副书记李宝金甚至明目张胆地把受贿来的巨款拿出一部分为自己单位职工提高福利待遇,盖房子,更新办公设备,因此在系统内部有口皆碑;他还为其家乡修桥补路。
他的犯罪行为在当地几乎尽人皆知。
在那里,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包括舆论监督)以及审判监督、国家专门负责监督的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有专设的反贪污贿赂局)、乃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监督等监督形式其实都是一直存在的,关键在于,所有的监督形式都成了中看不中用的“摆设”,起不到实质性的监督作用。
那些机关里负责监督的“老爷”们,拿着国家的奉碌,坐着高级轿车,威风凛凛,难道不是渎职失职吗?
原中央纪委副书记刘锡荣曾将这一困境一针见血地形容为“上级监督下级太远,同级监督同级太软,下级监督上级太难,组织监督时间太短,纪委监督为时太晚”。
我们不难设想,如果稍微重视一点民主监督,此类情况绝不会发展到如此严重的地步!
还有,大家已经司空见惯了,豪华摆阔(政府“衙门”官员宅第越来越豪华气派)、迷信(有的不信马列信鬼神)、豪赌(官方统计中国每年流失到海外的赌金达6000亿元)、“跑部钱进”风靡全国。
(不跑部拿不到项目,不用钱进不了门)人们叹息,为什么就治理不了呢?
除了别的渠道和形式之外,应该特别重视新闻舆论监督的特殊作用,积极创造一个宽松的舆论环境,把舆论监督真正纳入政府的问责主旋律,真正从自上而下的层层批示的惯性中走出来,形成一种以舆论监督为重点的问责机制。
新闻舆论监督作为一种反映民意的、特殊的权利监督,可以及时地暴露“权力”的问题,为实施“权力监督”的机关提供广泛的信息,并造成某种社会舆论的压力从而引起有关部门权力机关的关注和重视,及时调查处理,是其他监督形式所不能代替的。
假如每个县都有一个“焦点访谈”,情况就会大不一样。
政府要建立倾听群众意见的渠道,不能怕记者揭“伤疤”,要欢迎批评、欢迎建设新意见。
要解决人民群众不敢举报、不想举报、不能举报和举报无人理睬和怕打击报复的问题。
当然,为了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的前提之一是让公众了解真实情况,应该把公示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实现向社会全面、充分的公开,而不是总把应该向社会公示的情况限制在“一定范围内”。
比如说,不少领导干部的配偶和子女在多起腐败大案中起了负面作用,如果对他们的配偶和子女按照党和国家的相关规定予以公示,就不会发生此类情况;要建立良好的群众意见反馈机制,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给予答复。
新闻舆论监督应该有“权力机关”做后盾,以法律做后盾。
不然,会面临很大的风险,甚至被打击报复,被“权力”扼杀。
科学建党和科学地进行政权建设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党和国家的关系问题也是科学治党治政的重要问题。
党领导国家,首先体现在国家的政治路线和大政方针、国家的重要法律都必须先在党内形成政策,然后通过国家的立法机关形成具有普遍强制约束力的法律在全党全国人民中施行;其次体现在通过在国家政权中的党的组织和党员模范地执行政策和法律。
但党组织本身不是国家机关,党的组织不能直接办理国家行政事务,不能代替国家发号施令,党必须在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在民主建设问题上,以党内民主带动社会民主,由基层民主带动更高层民主,由比较少的民主带动更多形式的民主.党政不分的情况不利于加强党的领导,只能妨碍党的领导。
这里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对党委的决策和党委的主要领导干部的违法行为如何提起追究和问责问题。
毛泽东说过:
我们的党是伟大的、光荣的、正确的党。
这就是说,凡是党委的决策一概都是正确的,不可怀疑、不可争论的,更谈不上反对。
谁反对谁就是反党,就是反革命,谁就要受到惩罚,谁就要遭殃。
对领袖的崇拜变成了对党的崇拜。
远的不说,自1957年反右派运动以来,不知多少专家学者、志士仁人由于善意的给党组织和个人提了比较尖锐意见,被诬为反党,蒙受了不白之冤,有的蒙冤致死。
哪怕党作出了极为荒唐、极为荒谬的决策(如关于文化大革命的一系列错误决策)也不允许提出相反的意见。
更为严重的是,党的正确性包括各级党委包括基层党委的决策的正确性。
这在理论上是说不通的,在实践上是极为有害的,已经为建国以来的历史事实所证明。
这份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教训是应该总结的。
在政府机构,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
在今天的行政运行实践中,各级党委拥有毫无争议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当地的“土政策”大都是先经过党委决定才由政府执行的。
大部分政策性文件也都是党委和政府和发布的。
那么,如果发现党委的决策有违法或错误,是否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加以解决呢?
党委制定的政策和党委的主要负责人成了不受监督的禁区。
国家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责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行政诉讼法只规定了对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没有规定对党委的违法的和不当的决策可以通过何种法律渠道加以纠正。
因此,我认为,应该从法律上理清行政责任的界定,明确地把党委的决策也纳入行政问责范围,实现对党委和党委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实现党的领导法治化。
三、关于政府工作法制化问题
宪法和法律是政府一切工作的根本原则。
建设法治政府,实现政府工作法制化,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大趋势,大方向。
法律约束政府,控制政府权力的滥用,以法治的方式整合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以实现责任政府与服务政府的统一,是我们研究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设服务型政府,为新一轮行政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
主要涉及行政立法法制化、行政执法法制化和政府官员依法办事(守法)三大问题。
(一)行政立法必须法制化
在现实生活中,政府依法享有的权力是“公权”,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等享有的权力称为“私权”。
应该坚持“立法为公,以人为本”,去除“官本位”的立法理念,合理划分“公权与私权”的范围及其行使规则,正确处理好“公权”与“私权”的关系,保障“私权”而不能维护私利。
在现行法律和法规的起草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公权”与“私权”设置失衡的“部门利益倾向”。
比如说,管理型立法多,服务型立法少;对相对人的义务规定立法多,对执法主体的责任约束少;许可收费罚款的条款多,给予奖励引导的条款少等。
行政立法是宪法规定的国家重要立法体系。
国家职能的实现,国家机构的运转,很大程度上仰赖行政立法。
尤其是的地方性行政立法,即地方性规章和行政性规定。
我国的绝大多数的法律性文件是行政立法。
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必须符合法定程序(比如说有的需要经过听证程序),不得领导个人说了算。
除了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各部的行政规章外,目前基层立法比较严重的问题是地方性“红头文件”违法、过多、过滥,屡禁不止。
据《人民日报》2007年11月13日报道,有关部门的一项统计显示,截至2007年7月,全国涉及行政收费的法律文件总共约7600件,而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只有30件,行政法规规章有400件左右,余下的都是被俗称为“红头文件”的部门和地方规范性文件。
2005年全国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额4000多亿元,加上各种基金征收2000多亿元,人头均摊约为500元。
行政立法应该讲求科学,应该走群众路线,应该公开征集群众立法的建议。
群众认为某些方面急需立法,或者某些地方性法规已经不再适应形势发展的而需要修改,可以通过一定的渠道提出立法建议,开通这个渠道是完全有必要的。
河北省已经规定了向社会公众公开征集政府立法建议的制度。
制度规定,任何公民只要认为某些方面急需立法或者认为某些地方性法规已经不再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修改,都可以提出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应该作出答复。
应该规范“红头文件”。
红头文件指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内部文件、领导讲话形式下发的通知、规定、精神等,被称之为“土政策”。
它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是政府权威的象征影响极大。
它披着“法制”的外衣,不精通法律的人,很难明辨其中的是非。
有的政府自己规定自己的权力范围及行使制度,部门争劝,往往用红头文件开道;政府用红头文件自己给自己授权,有的官员甚至把红头文件当作为政的法宝,人治的“通行证”;政府发文件收取管理费;政府发文件乱罚款;用红头文件为本地区市场扎“篱芭”,甚至明目张胆地强买强卖;尤有甚者,公然用红头文件倡烟倡酒(下发摊派公务用烟用酒礼品接待并明确奖惩制度的指标,超额的可以享受车辆违规不受罚、子女上学可自由择校、娱乐消费不受公安机关检查,完不成任务的通报批评)、有的干涉民事关系;尤其不能容忍的竟用红头文件对抗中央和上级的政策,把“土政策”凌驾于中央和国家的政策之上。
(如出台某些降低环保“门槛”招商引资)引发了人们对“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的批评。
(二)行政执法必须法制化
行政机关及其官员的执法和守法是法制建设的极其重要的方面。
执法违法、执法犯法是某些腐败分子的温床和黑洞,引起了群众的公愤。
尤其是那些掌握行政审批权的人把手中的权力当作商品资源,极易造成腐败。
推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应对“入世”要求,也是符合直接民主政治、构建和谐社会要求,同时也是提升政府管理能力积极参与世界竞争的需要。
政府工作法制化建设包括的范围很广,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
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了“依法行政的六项基本要求即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和权责统一”应该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党的十七大又进一步明确提出建立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和程序。
当前最重要的是加强政府职能转型中的问题。
政府是行政机关,即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政府机关的改革关系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成败。
至于如何改革,首先,必须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型。
政府职能转型指的是变人治政府为法治政府。
(三)政府官员必须依法办事
建设法治政府要从三个方面入手。
首先,用制度保证政府不专横、不越位、不缺位。
不专横指从权力型(封闭管理型)政府向责任型(公开服务型)政府转变,依据法律和法规讲求公开、规范、服务、信用、责任;不越位指建设“有限权力政府”。
官权不得滥用,滥用必究。
比如,谁都知道,哪一级政府在批地上有多大权力?
但广东省英德市的清远市(仅有100亩地的审批权)利用虚假的材料报批,开发了1000亩耕地经过了三级政府16道程序审核竟一路顺风,就是严重的权力越位;公务员的职权范围应该细化。
当前公民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成本高昂,打行政官司难。
法治政府首先应该是高度尊重和切实保障公民权利的政府.应该体现在当公民的合法权利遭到非法侵害时政府机关应该提供及时、有效、充分、公正的救济,而不能让已经受到伤害的公民再面临维权成本高昂的尴尬。
领导干部要把自己摆进去,要从制度上根本改变某些地方特权高于制度的局面,要真正做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领导干部是否按制度办事是决定制度是否管用的关键。
地方政府应该公布自己和民众的“权力”和“权利”清单。
河北省邯郸市就把所属57个行政部门的2084项权力,市长的93项权力的使用流程公之于众,接受社会监督,以控制行政权力的具体运行,杜绝某些官员暗箱操作实行以权谋私和进行犯罪的机会。
贵阳市政府做出了《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通过信息刊物、媒体网站、新闻发布会等渠道定期发布信息,在二十项内容上群众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不缺位指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有的行政执法机关以“缺乏执法依据”为借口,面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被侵犯的事实拒绝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消极怠慢,不愿作为,更有的蛮横无理要求公民履行没有法律根据的义务,收缴没有法律根据的费用。
要建设责任政府。
责任政府就是政府要靠法治的力量对自己的行为实行内在约束。
政府行使权力要尽职尽责,失职行为必须承担法律的责任。
没有责任追究的法律是没有约束力的。
政府违法问题值得注意。
现代政府应该适应和习惯被各类群众质疑。
在政府行政执法不作为方面,一是土地违法案件,一是林地违法案件,违法主体多数是各级政府,总是执法不到位。
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局长张新宝透露:
近年来对土地违法案件的处罚偏轻或处罚不到位,刺激了一些政府和部门违法用地。
(《上海法治报》2007、11、7陈人杰文章)据《第一财经日报》2007年12月4日援引北京师范大学金融研究中心撰写的《中国房地产囤积及资金沉淀评估报告》估测,到2007年底,开发商通过规范渠道的囤地规模约为8亿平方米,规范和非规范囤地为10亿平方米。
湖南省浏阳市的人大、地税、物价、烟草、电力等政府机关顶风违法集资建超面积超标准高级别墅,国家土地储备中心也有囤积大量土地的现象。
当记者采访时,他们说,我们也是跟别人学的!
开发商国家林业局新闻发言人曹清尧表示:
我国“开发”蚕食林地趋势严峻,各类林政案件呈高发态势,林地保护已经到了十分紧迫的程度,林业生态安全十分令人担忧,林业执法部门执法不力(《法制日报》2007、11、9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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