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伙签约文件.docx
- 文档编号:26688094
- 上传时间:2023-06-21
- 格式:DOCX
- 页数:25
- 大小:31.45KB
入伙签约文件.docx
《入伙签约文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入伙签约文件.docx(2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入伙签约文件
入
伙
签
约
文
件
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对有半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本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对本规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本规约对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规约一致。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以实际规划为准。
物业名称:
坐落位置:
物业总建筑面积:
物业类型:
第六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楼梯间、屋面、楼盖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锅炉、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七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除业主专有部位和公摊部位外,其余部分产权和设施设备均归开发建设单位所有:
开发建设单位行使公共建筑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时,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八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物业正常使用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应危及建筑物安全。
第九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遵守相关规定,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一十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
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办理备案登记。
第一十一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和交纳装修押金等费用。
业主应按《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主动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一十二条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公共场所。
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依据物业服务企业规定。
第一十三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十四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一十五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一十六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十七条车辆行驶和停放应遵守规定。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与停车管理单位签订停车管理协议,按位停车;在小区地面行驶时,要注意减速避让行人。
第一十八条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及空气源热水器装置应依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商品房买卖合同》执行,并应当经本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形成书面决定后,申报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再报物业服务企业。
第一十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改变房屋外观(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5、违规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侵占或损坏道路、绿地、花卉树木、艺术景观和文娱、体育及休闲设施;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业主在小区内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
2、业主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应立即清除;
犬伤他人的业主应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第二十一条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本载明的用途和使用物业专有部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分使用性质。
鉴于本建筑区划的物业特性,严禁将住宅改变为(包括但不限于)餐饮、娱乐、办公、仓储等经营性用房。
第二十二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不应发生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
否则,受侵害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守国家、本市关于房屋租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住宅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无论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连带责任。
1、居住房屋的租赁,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
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转租或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转租。
2、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须将本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后,当事人须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物业后,当事人须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和通讯方式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3、违反本条各款约定出租或转租房屋的,业主或承租人应予以纠正,损害其他业主或使用人合法权益的,业主或使用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4、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约定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劝阻、制止;业主拒不改正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任何措施予以制止:
(1)禁止施工人员、施工工具、装修材料、家具物品等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2)责令恢复原状、赔偿经济损失;停工、限期整改;停水停电(包括但不限于)。
5、业主应当向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新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
业主不提供或未及时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或变更信息的,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资料投入物业所在地的该户业主信报箱、房屋内或者按原预留地址、通讯方式送达视为送达。
第四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四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管理方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经济损失和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属地居委会、社区或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七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施工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八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九条开发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开发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章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三十一条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规约配合开发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负有实施管理的职责。
2、以批评、规劝、公示、书面通知、限制性物业服务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三十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服务经营采取包干制方式。
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和建筑区划内物业服务费用的不足。
第三十五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三十六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本建筑区划内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本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交纳及设备设施相关维修责任的法律、法规约定事项:
1、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电费、水费等费用,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2、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专项服务、特约服务标准进行公布;
3、水、电、气、信息、环卫等设施的维修责任,由业主、专业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承担;前款设施属于业主专有的,由业主承担维修费用;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由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维修费用。
4、业主委员会应当代表全体业主,及时与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建立供用合同关系,及时与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贸易结算表户名变更过户手续。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真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四十二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明白并承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该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的除外)。
业主承诺与其它物业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修养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和本规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规约。
否则由原业主与新业主承担连带交纳责任。
第四十三条本规约由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
第四十四条本规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管理规约》生效之日终止。
承诺人(签章)
日期:
年月日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
衡阳市京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本协议所指的前期物业服务是:
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服务。
乙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
类型:
商业、住宅混合
坐落位置:
衡阳市珠晖区湘水明珠栋号房(房地局编号:
);
建筑面积:
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安管、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2、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临时管理规约》并书面告知乙方;
3、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4、依法、依规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服务制度和《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
5、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6、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和其它有偿服务费用;
7、编制物业服务及财务年度计划;
8、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禁止事项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订立《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和《消防安全责任书》;
9、不得擅自占用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10、向乙方所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护养护等有偿服务;
11、自本协议终止时起15天内,与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本物业的物业服务移交手续,物业服务移交手续须经业主委员会确认。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监督甲方的物业服务行为,就物业服务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3、遵守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临时管理规约》;
4、依据本协议向甲方按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及其它费用;
5、装饰装修房屋时,遵守《装修手册》和《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内容;
6、不得占用共用设施设备或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改变其使用功能。
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7、转让房屋时,事先通知甲方,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
8、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临时管理规约》等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9、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通讯线路、照明、供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1、保持本物业服务系统正常有效运作;
2、保持本物业共用地方,包括停车场、小区共用道路、绿化场地、园林景观及其它共用设施、共用部位等地方的清洁;
3、保持本物业所有共用地方绿化设施与园林景观的良好;
4、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小区的安全防范,维护小区的共用安全与共用秩序;
5、配备专业的工程维修队伍,承担小区房屋本体、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管理与维护,并为小区业户提供优质的家居维修有偿服务;
6、维护小区的交通秩序、车辆停放及场地的管理;
7、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并力所能及为满足业户的合理需求提供各类便民服务,满足业户的合理需求;
8、代表小区业主联络政府有关部门及协调工作;
9、解答业户有关本物业服务的投拆及咨询;
10、组织小区业主开展健康向上的社区文化活动与公益活动,营造社区精神文明氛围;
11、在小区合适位置设立公告栏,公布相关通告或有关管理的其它事项,为业户提供信息服务;
12、其它按国家法规政策应由甲方承担的服务。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一、管理运作
1、管理规章制度
(1)管理服务人员岗位职责明确;
(2)服务中心内部管理运作及考核制度完善;
(3)临时管理规约和小区公众管理制度完善;
(4)物业管理各岗位业务操作流程全面、系统、规范;
2、档案资料齐全,管理完善,方便检索,分类合理。
二、房屋的管理及维修养护标准
1、楼宇整体外观完好、整洁、外墙无安全隐患,外墙装饰无破损、污渍;
2、无违章装饰、无乱搭建、无乱贴乱挂等;
3、房屋本体共用设施整洁、共用楼梯、通道等无堆放杂物及违章占用等;
4、无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楼宇、房号栋号明显;
5、设有房屋修缮制度、服务中心值班制度和便民报修措施;
三、安管、消防及车辆管理
1、日常治安秩序维护良好,车辆实现智能化、一体化管理,设固定岗和电子巡更值勤,管理制度落实,安管人员统一着装,熟悉辖区情况,认真负责,文明执勤,言行规范。
2、消防设施设备完好,能正常使用。
3、可能危及业户安全的地方设有明显警示标志。
4、不因管理责任发生重大火灾害事故或刑事案件。
5、停车场所管理制度落实,车辆行驶、停放有序。
四、环境卫生
1、环卫设备齐全完好,垃圾日产日清。
2、整体环境及环卫设施随时保持清洁,定期杀虫灭鼠。
3、小区楼梯、护栏、走道、停车场等保持清洁,无随意堆放杂物和占用。
4、小区管理有序,无乱设摊点、广告牌、乱贴乱画。
五、园林绿化
1、地域布局合理,配置得当,建筑小品花草树木长势良好,修剪整齐美观、及时预防病虫害。
2、绿化管理设施、设备齐全完好。
六、共用配套设施、设备、场所(地)的管理
1、无擅自侵占共用配套设备、设施及场所(地)现象,共用设备设施完好。
2、道路畅通无损坏,路面平坦整洁,排水畅通。
3、供电、供水、通讯管线设施完好。
4、共用排污、排雨水管线设施完好。
5、停车场及其它共用场所(地)、建筑小品等完好。
七、商业网点管理和经营服务
1、商业网点经营项目设置合理,管理井然有序,各项牌照齐全,招牌整齐、美观,无损坏,无污迹。
2、门前整洁,无乱丢垃圾、无污水等。
3、多种经营有效开展,有偿服务项目健康有益,收费公开合理,无违反规定乱收费。
4、所有共用场地、设施设备、空间等由甲方管理,所得费用补贴物业服务费。
八、社区文化活动
1、健全并落实各项精神文明建设、社区文化建设、社会服务制度。
2、有相应的各种文体活动和社区服务项目。
第四章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一、物业服务费(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
1、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
电梯房1.40元/平方米/月(按建筑面积计);
联排别墅2.0元/平方米/月(按建筑面积计);
商铺:
2.5元/月/平方米/月(按建筑面积计);
2、因乙方原因空置房屋仍按照上述标准交纳费用;
3、乙方出租物业时,物业服务费用交纳的直接责任人是乙方;
4、乙方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服务费用及其它相关费用;
5、物业服务费用标准按当地政府物价部门的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6、物业服务费于业主收楼时预收一年费用,之后按季度收取,每季度底预交下个季度的物业服务费用,之后业主亦可根据情况自行选择预交一年物业服务费用。
二、停车费用(停车超过1小时须交纳停车服务费)
场地
费用
小车
摩托车(含电动摩托车)、三轮车
月
日
过夜
月
日
过夜
室内停车场
场地占用费
170
5
10
30
1
2
停车服务费
70
室外停车棚
停车服务费
90
5
10
20
1
2
室外停车位
停车服务费
70
5
10
15
1
2
三、装修费用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备注
依据
1
装修保证金
装修公司装
2500元
装修完毕经服务中心检验无违章、渗漏情况三个月后无息退还。
办理装修时由施工单位交纳该费用
《衡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业主自装
2000元
2
装修垃圾清运费
装修无拆墙2.5元/平方米
装修垃圾必须袋装化,堆放在服务中心指定位置,服务中心统一运出。
由业主办理装修时按建筑面积交纳费用
装修有拆墙3.5元/平方米
3
装修管理服务费
0.03元/天/平方米
装修申请时交纳
4
装修工人出入证
出入证工本费
5元/人
装修验收合格退还保证金时结算相关费用。
丢失证件及票据,押金不退还。
出入证押金
20元/人
四、其它有偿服务费用
其它有偿服务收费参见服务中心挂牌公示标准。
五、代收代缴收费服务
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甲方可提供有线电视、水费、电费、燃(煤)气费、房租等代收代缴收费服务(代收代缴费用不属于物业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执行政府规定。
六、保险
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保险由甲方办理,保险费用由甲方从物业服务费中支出;
二、乙方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
七、以上所有价格如遇政府调整则随之调整。
第五章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协议,未达到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乙方违反协议,使甲方未达到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甲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退多收费用,退还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拖欠金额每天千分之三交纳违约金,或采取必要催交措施(包括不限于采取公布欠费名单、停水、停电等措施催缴);如通过诉讼催缴的,乙方还应承担甲方因此支付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证人出庭费、公告费等)。
第六章附则
一、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
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乙方的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二、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三、本协议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中未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四、甲方向乙方交付的任何书面通知、文件、资料由业主(包括委托人)、签收为送达,业主(包括委托人)无法签收或拒不签收时,甲方将上述文件张贴于本合同所指房屋入户门并拍照留存即视为送达。
五、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入伙 签约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