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中心城区地名专项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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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中心城区地名专项规划
汕头市中心城区地名专项规划
(2014-2020)
文本
第七章地名标志体系规划24
第八章地名的调整与优化标28
附录五:
桥梁、立交、人行天桥、隧道命名方案52
附录六:
公园、广场命名方案55
附录七:
珠港新城、东海岸新城河涌命名方案59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城市管理、社会生活和国际交往的需要,实现地名的法制化、规范化、层次化及保护和弘扬地名文化,根据国家、广东省及汕头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城市规划成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2条本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即为汕头市中心城区地名命名、更名和管理的依据。
凡在汕头市中心城区行政管辖范围内,编制地名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确定道路、桥梁、隧道、广场、公园等地理实体地名相关事宜时,都应执行本规划。
第3条规划目标
本规划对汕头市中心城区地名历史和现状进行梳理、分析,评价其科学价值和实用价值,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按照汕头当地社会、经济、文化发展需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近、远期城市规划为依据,构建特点突出、布局合理、结构清晰、层次分明、富有潮汕特色和本地文化内涵的整体地名网络体系,进一步完善汕头市地名命名、更名和管理机制,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和居民生活对地名服务的要求;建立相应的地名信息库和地名管理法规,力图使汕头市地名规划和管理跻身全国先进地区行列。
第4条规划适用范围
本次地名专项规划的规划范围覆盖汕头市中心城区,即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三区,另外本次规划将澄海区的塔岗围片区纳入东海岸新城的规划范围。
第5条规划期限
本次地名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期限为2014-2020年,远景到2030年,与《汕头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2013修改)》规划期限保持一致。
第6条指导思想
本规划立足于汕头市中远期城市建设规划,从自然和人文地理特点出发,科学构建地名网络体系,清晰反映城市性质和功能定位,增强地名整体性、系统性和稳定性,提高地名使用的社会效益和地名管理的工作质量。
第7条基本原则
1、地名规划应与城市规划衔接同步。
城市规划是地名规划的主要依据。
地名规划应以城市规划为基础,与城市规划保持同步,保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体系的整体性和有效性。
2、地名规划应体现地名整体性和系统性。
加强区域内外相关地名的衔接协调,实现地名的层次化、系列化要求。
3、体现汕头特色原则
地名体现汕头特色,包括两个基本方面:
一是以地名反映本区域悠久的历史文化、自然环境特点,反映现代当地人们的审美共感;二是要注意做好老地名和有丰富文化内涵地名的保护和继承工作,做到有选择地延用有保留意义的老地名,并使之发扬光大,形成丰富多彩的本地地名文化景观。
4、稳定性原则
对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地名,尽量尊重现状地名,对可改可不改的地名尽量不改,以保持地名的连续性,特别是要保留一些有历史意义的老地名,以方便人们生活,增加城市历史文化品位,体现汕头潮汕文化城市的特色。
第8条规划依据
1、《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1986年1月23日);
2、《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1996年6月18日);
3、《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公布,2007年9月30日);
4、《广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规定》(粤民区〔2009〕17号,省政府批准);
5、《汕头市地名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10号发布,2009年8月12日);
6、《汕头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2013修改)》(报批稿)。
第二章汕头市中心城区地名规划总体框架
第9条地名规划总原则
1、规划和申报的地名,必须符合“专名+通名”的格式。
原则上应一地一名;但特殊情况的,且经法定行政程序批准的除外。
2、同类规划地名在全市范围内不得重名;避免同音、谐音,并避免歧义词和方言贬义词。
3、规划地名应按本规划的规范和要求命名;现行地名基本维持稳定,但严重违法违规的,或重名且公众支持更名的除外。
4、地名命名应注意与周边地名和现行地名的协调、衔接。
5、地名命名应尊重历史,照顾习惯,体现规划,突出特点,方便使用。
具体注意以下几点:
(1)以人为本,以社会稳定为前提
对待现行地名,应坚持“可改可不改的,一般不改,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的原则。
地名规划中,应对老城区和新建城区区别对待。
对老城区,应有尊重历史、照顾习惯的科学态度;对新建城区,则须严格执行规划要求。
(2)反映和突出当地特点,方便社会接受
规划地名,应优先选择反映当地历史、文化、经济和地理特征的方案。
地名的选字组词应确切,符合当地习惯,做到名地相符,好找易记。
历史形成有影响的、现还在使用的老地名,具有特定含义,在地名规划中应注意保护和继承。
(3)地名原则上不得商业化
不得以出资冠名的方式,更改人们已经熟悉且有一定知名度的地名;新规划重要地段和公众活动场所的地名不应予以商业化冠名;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0条规划区域范围
本次地名专项规划的规划范围覆盖汕头市中心城区,即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三区347.17平方公里,横跨龙湖、澄海两区的东海岸新城填海项目规划面积约24平方公里(其中围海造地面积20平方公里),合计371.17平方公里。
第11条规划任务
编制规划区域范围内城市规划中已规划的道路、桥梁、隧道、公园、广场等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地名规划,并对其现行地名提出优化调整建议。
另外本次地名规划重点对金平工业区、牛田洋西部生态新城、粤东物流新城、东海岸新城、珠港新城、外砂镇区新溪镇、南滨新城、河浦工业区、南山湾工业区、保税区等城市规划重点片区进行地名详细规划。
第12条规划要求
系统分析研究自然环境和历史文化对地名的形成和发展规律的影响,为地名规划和管理工作提供理论依据。
在现行地名管理行政法规、政策基础上,对地名规划和管理中所涉及的主要技术标准做出全面的规定。
对规划范围内地名的层次化、系列化、规范化,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构建符合汕头市实际,体现时代发展要求的地名网络体系。
与城市总体规划相配套,制定具体的地名命名指引和命名方案。
第13条地名命名分区划分规定
1、划分标准
本规划命名分区划分四个层面:
第一层面为汕头全市域;第二层面为中心城区(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第三层面为建制镇/街道;第四层面统称为区片,包括区片(城镇区)、村片(乡村居民点)、地片(非居民地)、主题区片(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区等)四种类型。
2、划分界线
上款中的前三个层面的区域界线按各自行政管辖界线划分。
第四层面的区片,原则上按城镇主、次干道围合的范围划分,也可按社区(居委)的管辖范围划分;具体划分形式可由各镇/街道地名详细规划中确定。
村委会管辖范围内,已城市化的区域,列入区片系列;反之,列入村片系列。
主题区片的划分,应按城市规划的规定范围执行。
第14条地名命名分区的规划层级
1、汕头全市域层面的,应编制地名总体规划。
2、市辖区、县层面的,应编制地名分区规划。
3、建制镇/街道层面的,及区片层面的,应编制地名详细规划。
其中规划重点应是编制地名命名指引。
4、若仅对某地名类别作专项规划,可按规划需要或相关规定执行。
第15条构建与城市发展相适应的地名体系
汕头市地名文化的发展及其空间布局,要求以城市的未来发展为基础,构建与之相协调的地名体系。
汕头市辖六区一县,其中金平区、龙湖区和濠江区为中心城区,潮阳区、潮南区、澄海区以及南澳县为外围都市组团。
1、各区、县的特征、职能与地名定位
汕头市各区、县的地名网络建设,要求在总体上围绕全面建设潮汕文化特色浓郁的滨海国际化山水人文都市、全球潮人中心城市与海上丝绸之路重要门户。
具体可以根据各组团和发展点原已形成的地名特征,逐步强化其个性特点,维持不同的专名与通名命名原则,但在总体上必须围绕主线,做到既各有特色,又协调统一,形成整体。
中心城区:
为汕头市行政、文化、商业中心,主要建设为富于潮汕文化特色的国际化中心城区以及国际深水港与生态优越的国际化生产、居住组团。
地名文化应具有较深历史文化内涵和特色,着重反映潮汕文化和特区改革创新文化的内涵,同时通过历史地名的保护和传承彰显城市的潮汕文化魅力、风貌特色以及山水城市生态特色。
潮阳区:
承担市域次中心城区、历史文化名区职能。
潮阳历史悠久,地名规划应着重对历史地名的保护和传承,展现潮阳“千年古县”的风貌;练江新城等新城区的地名应着重体现潮阳勇于创新的海洋文化以及山清水秀的自然环境特色。
潮南区:
承担部分汕潮揭区域次中心职能的市域次中心城区,为区域性家居产业链基地和特色金融中心。
地名文化应对现状地名进行整理和分析,着重体现“文化潮南”和“山水潮南”;工业园区等新兴片区主要着重体现片区的性质和发展创新以及高新技术等的内涵。
澄海区:
潮侨文化特色城区,国家玩具动漫产业链基地、国家锆产业基地。
澄海地名文化主要着重对历史地名的保护和传承体现潮侨文化;同时地名应体现澄海水网密集水乡的自然地理环境;新兴片区主要结合片区的性质体现澄海玩具动漫产业基地的性质。
南澳县:
为国际商务旅游休闲生态岛。
地名文化主要体现南澳海岛特色和现代化新城景观及最适宜人居的海上花园城市特征。
第16条区片编码的编制
为方便地名信息化管理和公众查询,地名区片应予以编码。
区片的编码原则是:
由七至八位字母和数字分四段构成,中间用短划线相连,形成“区名—街道/镇—区片—序号”的格式。
具体如下:
1、第一段编码由两位大写汉语拼音字母组成,表示所在区的编码,取所在区名称专名的汉语拼音首字母组成。
即金平区为JP,龙湖区为LH,濠江区为HJ。
2、第二段编码由两至三位大写汉语拼音字母组成,表示所在街道/镇的编码,取所在街道/镇专名的汉语拼音首字母组成。
如:
金砂街道为JS,金厦街道为JX,新津街道为XJ,等等。
3、第三段编码由一位大写英文字母组成,根据区片类型不同分别编码:
即A为区片(城镇居民区);B为村片(乡村居民点);C为地片(非居民地);D为主题区片(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区等)。
4、第四段编码由两位阿拉伯数字组成,表示区片的序列号。
原则上按区片所在方位由东到西、由南到北的顺序进行编码。
本规划范围内区片编码一览表详见表2-1。
表2–1:
汕头市中心城区地名区片编码一览表
行政区
镇/街道
区片编码
金平区
金砂街道
汕樟路东片区(JP-JS-A-01)、汕樟路西片区(JP-JS-A-02)
金厦街道
金湖路南片区(JP-JX-A-01)、金湖路北片区(JP-JX-A-02)
东墩街道
金凤路南片区(JP-DD-A-01)、金凤路北片区(JP-DD-A-02)
东方街道
中山路南片区(JP-DF-A-01)、中山路北片区(JP-DF-A-02)
广厦街道
天山北路南片区(JP-GX-A-01)、天山北路北片区(JP-GX-A-02)
月浦街道
潮汕路东片区(JP-YP-A-01)、潮汕路西片区(JP-YP-A-02)
岐山街道
潮汕路东片区(JP-QS-A-01)、潮汕路西片区(JP-QS-A-02)
石炮台街道
中山路南片区(JP-SPT-A-01)、中山路北片区(JP-SPT-A-02)
大华街道
中山路南片区(JP-DH-A-01)、中山路北片区(JP-DH-A-02)
乌桥街道
乌桥片区(JP-WQ-A-01)
光华街道
潮汕路东片区(JP-GH-A-01)、潮汕路西片区(JP-GH-A-02)
海安街道
南海路东片区(JP-HA-A-01)、南海路西片区(JP-HA-A-02)
新福街道
永平路东片区(JP-XF-A-01)、永平路西片区(JP-XF-A-02)
永祥街道
西堤路东片区(JP-YX-A-01)、西堤路西片区(JP-YX-A-02)
鮀莲街道
鮀莲片区(JP-TL-A-01)
鮀江街道
南部片区(JP-TJ-A-01)北部片区(JP-TJ-D-01)
同益街道
公园南片区(JP-TY-A-01)、公园片区(JP-TY-D-01)
龙湖区
珠池街道
珠港新城片区(LH-ZC-D-01)、长平路南片区(LH-ZC-A-01)、长平路北片区(LH-ZC-A-02)
金霞街道
金砂路南片区(LH-JX-A-01)、中部片区(LH-JX-A-02)、黄河路北片区(LH-JX-A-03)
新津街道
长江路南片区(LH-XJ-A-01)、长江路北片区(LH-XJ-A-02)
龙祥街道
汕汾路东片区(LH-LX-A-01)、汕汾路西片区(LH-LX-A-02)
鸥汀街道
泰山路东片区(LH-OT-A-01)、泰山路西片区(LH-OT-A-02)
外砂镇
324国道南片区(LH-WS-A-01)、324国道北片区(LH-WS-A-02)
新溪镇
金鸿路北侧片区(LH-XX-A-01)、金鸿路南侧-中山大道北侧片区(LH-XX-A-02)、中山大道南侧片区(LH-XX-A-03)
濠江区
达濠街道
达濠老城片区(HJ-DH-A-01)、磊广大道北片区(HJ-DH-A-02)
礐石街道
磊广大道沿线片区(HJ-QS-A-01)、南滨路沿线片区(HJ-QS-A-02)
广澳街道
广澳南片区(HJ-GA-D-01)、广澳北片区(HJ-GA-A-01)
马滘街道
河中路北片区(HJ-MJ-A--1)、河中路南片区(HJ-MJ-D-01)
河浦街道
河浦南片区(HJ-HP-A-01)、河浦北片区(HJ-HP-A-02)
玉新街道
玉新南片区(HJ-YX-A-01)、玉新北片区(HJ-YX-A-02)
滨海街道
疏港大道南片区(HJ-BH-A-01)、疏港大道北片区(HJ-BH-D-01)
第三章通名规定
第17条地名的通名应规范化
通名规范化要求地名指类必须科学(应符合相关行业的国家技术标准或规定)、准确(分类专用)、客观(名实相符),并得到公众普遍认可和接受。
第18条道路、桥梁、隧道、公园、广场的类型与等级
道路、桥梁、隧道、公园、广场的类型与等级划分,应根据附录二《地名要素分类技术标准》进行确定,也可按法定的城市规划规定执行。
第19条一个地名中,同类别的通名不得重叠使用,即一个地名不能使用两个以上(含)通名;也不得单独使用通名组词。
第20条道路通名的规定
1、属于高速公路的,通名为“高速公路”,简称“高速”。
2、属于公路(含国道、省道、县道)的,通名为“公路”。
3、属于快速路的,通名为“快速干线”,简称“快线”。
4、属于城市重要交通主干道,长度在3000米以上,道路红线宽50米以上的,通名为“大道”;长度在5000米以上的,可分段,各段通名在大道名称后,以方位词分段,如XX大道东(南、西、北、中)。
5、属于城市主干道的,道路红线宽度在30-45米,通名为“路”;如有必要,可为“大道”。
6、属于次干道的,道路红线宽度在25-40米的,通名为“路”;如有必要,可为“街”。
7、属于支路的,道路红线宽度在12-25米的,通名为“街”;如有必要,可为“路”。
8、属于生活性的、支路以下等级的,宽度在8米以下的,通名为“巷”或“里”。
道路名称
通名
备注
高速公路
高速
公路
公路
含国道、省道、县道
快速路
快速干线,简称“快线”
城市重要的交通主干道
大道
长3000米,宽50米以上
城市主干道
大道、路
道路红线30-45米
次干道
路、街
道路红线25-40米
支路
街、路
道路红线8-25米
生活性、支路以下
巷、里
通常宽度在8米以下
第21条桥梁通名的规定
1、跨越江河上的特大型桥梁,桥梁多孔跨径总长大于1000米,单孔跨径大于150米的,通名为“特大桥”。
2、跨越江河上的大型桥梁,桥梁多孔跨径总长100-1000米,单孔跨径40-150米的,通名为“大桥”。
3、穿越河流的桥梁,桥梁多孔跨径总长8-100米,单孔跨径5-40米的,通名为“桥”。
4、与道路互通的互通式、分立式人行天桥或道路立交桥梁,通名为“立交桥”。
5、道路立体交叉,通名为“立交”。
道路立体交叉为分离式的,也可将上跨的称“跨线桥”,下穿的称“隧道”。
6、穿越铁路、道路的人行专用桥梁,通名为“人行天桥”,简称为“天桥”。
7、与道路不互通的桥梁,通名为“高架桥”。
8、公路上穿越铁路的桥梁,通名为“公铁桥”。
9、穿越河流的铁路桥梁,通名为“铁路桥”。
10、与城市道路互通的高速公路桥梁,通名为“出入口桥”。
第22条隧道通名的规定
1、穿过道路或过河隧道,通名为“隧道”。
2、人行过街专用地下隧道或地道,通名为“人行隧道”或“地下通道”。
第23条公园通名的规定
1、儿童公园、烈士陵园、动物园、植物园作为通名使用。
2、具有古典园林特色的公园,通名可以称“园”。
3、除以上所列情况之外,其余的通名都为“公园”。
4、除公园以外的城市公共绿地和绿色空间控制区等类型地名,其通名由其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另行提出,报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一旦国家、省对此类通名另有规定时,按国家、省的规定执行。
第24条广场通名的规定
属于广场类型的各种场所,通名为“广场”。
第25条住宅区、商住建筑物通名的规定
新建住宅区、商住建筑物需要命名的,通名应按省、市现行地名管理规章执行。
一旦国家、省、市对此类通名另有新规定时,按国家、省、市的新规定执行。
通名前可以添加简约、贴切的修饰词,丰富实体的意境,如花园、名墅、华庭、丽舍、雅筑等。
第四章专名规定
第26条专名命名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
专名的命名须按国家、省、市有关地名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2、指位性原则。
应充分发挥地名专名准确指位的首要功能属性。
3文化继承性原则。
专名还有彰显文化和传承历史的特别功能属性。
专名既应积极宣扬现代先进文化,也应反映当地历史文化精髓,使文化通过地名得以传承、延续和发展。
4、社会认同性原则。
专名的命名和更名,应考虑公众的接受能力,以社会认同为前提。
5、标准化原则。
须按国家的文字标准,规范专名用字,明确其使用条件和范围。
严禁自造字,不用异体字,杜绝简化字,避免生僻字。
第27条道路专名的命名指引
1、属于高速公路、国道、省道、跨市道路的,按国家、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命名规定执行。
该类道路与城镇道路叠合时,如有必要,叠合路段可按城镇道路命名。
2、属于市内跨区快速路、跨区主干道的,专名应突出指位性。
首选方案应取道路起止点所在地方的专名选字作派生式命名形成联称名称;地方专名的选择顺序,宜先区级的,后镇/街道级的,最后村/社区街坊级的;选字顺序,宜按道路走向和起止点所在地方的区位,先北后南、先东后西;组合后的联称名称,应注意词组的含义和读音不违背地名规划管理相关规定和地方习惯。
该类道路与城镇道路叠合时,如有必要,叠合部分可按城镇道路命名。
不宜采用寓意式、借用式命名。
3、属于区内快速路(起止点均在同一区级行政区域内)的,专名宜首选该区专名名称。
如同一区级行政区域内有多条区内快速路,可以序数词或方位词进行序列化辅助命名。
4、属于区内主干道(起止点均在同一区级行政区域内)的,专名首先应按该区的城市规划发展定位选字组词,突出其功能定位。
命名形式可多样化,但应注意与周边主干道(包括现状的)协调与衔接。
其次,可按道路所在区域特色命名。
如该类主干道用同一专名但需要分段的,宜根据该路的具体走向,一般选“东”、“西”、“南”、“北”、“中”等方位词辅助并置于通名“大道”之后,构成序列,如:
XX大道南,XX大道中,XX大道北,等等。
5、属于镇/街道内主干道(起止点均在同一镇/街道行政区域内)的,应参照区内主干道的专名命名规定执行。
6、属于次干道的,专名首先应按道路所在区域特色选字组词,其次也可按城市规划发展定位命名。
如同一次干道用同一专名但需要分段的,宜选序数词辅助并置于通名之前,构成序列,如:
YY一路,YY二路,等等;也可选方位词辅助并置于通名之前,构成序列,如:
ZZ北路,ZZ南路。
7、属于支路的,专名应重点反映地方历史文化特色,增加历史文化内涵及生活情趣。
如多条支路分布集中且呈较规则的平行状,可按序列化派生命名,宜选序数词辅助并置于通名之前,构成序列,如:
xx一街,xx二街,等等。
也可依据与其相连的上一层次道路名派生,例如,与yy路相连的多条平行支路,可命名为yy一街,yy二街,yy三街,等等,按靠近主(次)干道近处或主要入口处的顺序依次排列。
如平行支路分布于主(次)干道一侧呈单向排列的,应按数字顺序命名;如平行支路分布于主(次)干道两侧呈双向排列的,应以奇偶数组分别呈序列化进行命名,奇数在路东或路北,偶数在路西或路南。
如支路需要多重序列派生命名的,可选序数词和方位词结合,并将方位词置于序数词之前,如:
zz东一街,zz东二街,等等。
8、属于支路级别以下道路的,应参照支路的专名命名规定执行。
9、上述各级别道路若长度过长,宜分段命名。
分段时,应依次考虑以下因素:
(1)行政界线节点;
(2)与主干道的交叉口切割;
(3)长度(结合实际情况来考虑)。
第28条桥梁专名的命名指引
1、跨河桥梁的,应首选所跨江河的名称,次选所在区域、连接道路、附近标志性地物的名称。
如同河多桥,可序列化辅助命名。
2、道路立体交叉的,应首选所在区域的名称,次选所在道路的名称。
如同路多座立交时,可序列化辅助命名。
3、人行天桥的,应首选所在主干道的名称,次选所在次干道的名称,或选附近标志性地物、公共设施名称命名。
如同路多座天桥时,可序列化辅助命名。
第29条隧道专名的命名指引
1、道路(或过河)隧道的,应首选所在道路(或江河)的名称,次选附近标志性地物、公共设施名称命名。
2、人行过街隧道的,应首选所在道路的名称,次选附近标志性地物、公共设施名称命名。
第30条公园专名的命名指引
1、属于综合性公园的,应首选所属行政区(市、区、镇/街道,等)或机构专名派生命名,次选企望式命名。
2、属于纪念性公园的,宜按所纪念标的(人物或事件)名称命名。
3、属于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等专类公园的,应根据级别,取其所属行政区(市、区、镇/街道,等)或机构专名派生命名。
4、属于古典园林类的,宜按其特色命名。
5、除公园以外的城市公共绿地和绿色空间控制区等类型地名,其专名由其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另行提出,报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第31条广场专名的命名指引
1、属于纪念广场的,应按所纪念标的(人物或事件)名称命名。
2、属于市政广场的,宜取其所属的行政区(市/区/镇或街道)名称命名。
3、属于集散广场、交通广场的,宜首选所在区域名称,次选临近标志性地物、公共设施的名称命名。
4、属于商业广场的,宜取所属建筑物名称命名。
第32条住宅区、商住建筑物专名的命名指引
新建住宅区、商住建筑物需要命名的,必须遵守以下原则,同时具体命名指引可按本规划文本第五章中所处区片专名命名指引执行。
1、专名用字和词义符合地名法规、政策、规范的有关规定。
2、以区块为单位,区块内所有需命名的楼盘专名,都纳入同一名称系列之中,以加强方位性、指位性。
其专名区块的划分,可以与总的地名系列区块相一致,也可从实际出发另行划分。
区块及专名系列(主题)的划分,由详细规划予以具体确定。
3、专名语词词义健康,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求和我国的政治、道德标准;易被社会大众理解、接受。
不应使用晦涩难懂、牵强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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