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第六十二中学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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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第六十二中学章程
山东省青岛第六十二中学章程
序言
山东省青岛第六十二中学创建于1988年8月,始称崂山县李村中学;1994年青岛市行政区划调整后归青岛市李沧区,更名为青岛市李沧第二中学;1997年9月,学校隶属青岛市教委,又更名为山东省青岛第六十二中学。
2006年7月,学校划转李沧区教体局管理。
学校现为全国“科技教育示范学校”、山东省规范化学校、山东省卫生先进单位、山东省“教科研先进单位”、青岛市优秀家长学校、青岛市“科普教育基地”、青岛市“AAA级健康校园”、青岛市“科普示范学校”、青岛市电视“父母课堂”实验基地、青岛市现代化学校。
学校秉承“厚德、励志、成才、报国”校训,弘扬“树正气、讲团结、尚实干、勇担当”精神,扎实工作,开拓创新,努力创办岛城一流现代化优质初中学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贯彻依法治校原则,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学校的办学目标和育人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
山东省青岛第六十二中学,英文名称:
No.62MiddleSchoolofQingdaoShandong。
学校办学地点、住所地: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万年泉路51号,学校域名:
第三条学校是全日制公立初级中学,学制三年,为国有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
学校由青岛市李沧区教育体育局主管。
学校办学规模为30个教学班。
第四条学校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培养目标和办学特色
学校的办学理念:
以人的发展为本,为人的终生奠基。
学校的办学目标:
让社会放心、让家长满意、让孩子成才。
学校的培养目标:
培养具有“思想积极向上、学习兴趣浓厚、富有创造激情和社会责任感”的优秀中学生。
学校的办学特色:
多彩教育,多维发展
第五条校风、校训、教风、学风
校风:
文明修身勤奋创新
校训:
厚德励志成才报国
教风:
敬业奉献合作求真
学风:
乐学勤思严谨上进
第六条校徽
图样:
意义:
1、青岛六十二中校徽寓意取自“上善若水”、“智者乐水”及“海纳百川,有容乃大”之意。
而圆形结构及四周中英文名称环绕,则给人以“团结、文明、时尚”之感,达到了传统与现代的有机统一。
2、校徽由蓝、白、红三色构成。
由浅入深的蓝色象征海洋深邃、灵动,体现青岛地域特色;白色象征纯洁高尚,体现师生感情纯真;醒目的红色校名则象征着62中师生热情奔放,干事创业充满激情。
3、图案主体部分由青岛六十二中的数字“62”变形而成,引申为一艘乘风远航的帆船,既寓意全校师生同舟共济,又象征聪颖智慧的青岛62中学子,在知识的海洋里孜孜以求搏风击浪,驶向成功的彼岸。
第七条学校纪念日:
每年公历八月十五日为学校成立纪念日。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八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教育及行政工作,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校长具有以下主要职责:
(一)校长是学校教育思想和课程实施的领导者,是学校学习型组织的引领者、师生发展的服务者和学校改革发展的带头人。
(二)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按章程办学,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思想,建立健全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各项管理措施。
(三)实施任期目标责任制。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长远发展目标和学校三年发展规划。
(四)坚持以人为本,关心教师身心健康,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加强教师教育,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五)支持学校党支部开展工作,充分依靠和发挥学校党支部在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和维护稳定中的作用。
支持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民主党派按照各自章程进行活动。
(六)按程序提名、聘任副校长和中层干部。
决定内部机构设置。
(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学校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八)发挥学校的社会服务功能,支持社区文化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参与社区教育活动,推动社区及家长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区教育的协调发展,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九)按规定履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学校实行校长办公会制度。
校长办公会负责研究和决策学校行政工作重大事项。
(一)校长办公会一般两周召开一次,由校长主持,副校长、工会主席等参加,参加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2/3。
(二)校长办公会议题主要由校长或副校长提出,由学校办公室汇总,提交校长审定。
(三)学校重大事项包括:
1.党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会议精神、决议、指示的贯彻执行;
2.学校办学章程、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总结、校长任期目标、改革方案、规章制度的制定或修订;
3.联合办学、招生工作;
4.学校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人事安排、教师队伍建设;
5.教职工聘任、奖惩、考核、职称评审、工资、待遇分配方案;
6.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重要基建项目、大额经费收支、大宗仪器设备、物品的购置、资产处置、校舍出租出借、对外合同的签订、招标项目;
7.校园及师生安全;
8.因公出国(境)访问及涉外校际交流;
9.涉及学校、师生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决策主要程序:
1.根据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和学校实际,在调研基础上形成初步工作方案。
2.对初步工作方案广泛征求意见,必要时需听取专家意见,或举行专门论证。
按规定需经校务委员会、教代会、家委会等讨论通过的事项,在校长办公会议决策前必须组织召开相应会议专门听取意见。
3.召开校长办公会议。
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在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集中大多数人的意见做出决定。
会议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时,应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定。
对必须进行表决的事项,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方可通过。
4.凡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由校长明确分工,负责实施。
党支部保证监督实施,工会积极配合支持实施。
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事项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5.校长办公会必须有完整记录,并按有关规定归档保存。
第十条 学校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对上级党组织和本单位党员大会负责,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坚强的政治、思想和组织保证。
具有以下主要工作职责:
1.完成《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的八项基本任务;
2.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学生德育工作;
3.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4.参与学校重大事项决策,支持、保证和监督校长依法行使职权,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共同办好学校;
5.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其根据各自的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6.贯彻党的统战政策,加强统战工作,发挥党外人士作用;
7.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切实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
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
第十一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代会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教代会由工会组织召开,一般每年召开1-2次,讨论通过学校重大事项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事项。
教代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教职工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和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以及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在党总支领导下,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晋升和任免的建议。
(五)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七)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其中教师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教代会代表接受学校教职工的监督,实行任期制,每三年进行换届选举,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审议机构,为学校发展和重大决策提供论证、决定、咨询、建议、宣传和协调,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校务委员会认真履行以下职能:
1.对学校章程、学校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报告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
2.对学校重大教育教学改革以及涉及学生、家长、社区工作的重要事项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
3.讨论审议上一届(次)校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4.讨论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校务委员会的意见,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二)校务委员会委员由学校领导、教师、学生、家长、社区代表等人员组成。
原则上定为9-13人。
设主任委员1人,由校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人,由一位学校代表和一位社区代表担任。
(三)校务委员的产生办法:
1.学校领导代表由校长办公会成员担任,总人数不超过校务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具体人员由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2.教师、学生和家长代表,分别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会组织、家长委员会民主推选产生;
3.社区代表由学校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推荐产生;
4.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或其他社会知名人士代表具体人选由校长提名,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四)校务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三年,除学校领导代表之外,其他校务委员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任职期间,发生职务变动或者因学生毕业升学,学生、家长委员发生变化的,可按规定程序及时进行调整。
(五)校务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
听取学校学期和学年工作报告,了解学校办学基本情况和重大发展规划、决策。
2.参与权。
参加学校相关会议和重大活动,提出所代表方的意见和建议。
3.提案权。
在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提出学校改革发展相关议案。
4.表决权。
参加校务委员会工作例会,审议有关事项并进行表决。
5.监督权。
听取校务委员会工作汇报,对学校办学和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
(六)校务委员履行以下义务:
1.按时参加校务委员会工作例会,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履行请假手续。
2.主动加强与所代表方的联系,收集和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学校反馈。
3.宣传学校办学成果、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等,协调学校、家庭、社区(社会)之间的关系。
4.根据校务委员会的安排开展有关调研活动。
5.完成校务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七)校务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1.校务委员会实行工作例会制。
学校校务委员会根据需要适时召开工作例会,一般每学期召开1-2次。
遇有特殊情况,经校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多数委员提议,可以召集临时会议。
校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委员参加方可举行,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2.校务委员会工作例会议题可以由学校提出,也可以由校务委员提出,校务委员提出的议题必须体现所代表方多数人的意见。
提交工作例会审议的议题由校务委员会主任审定。
3.学校应当将审定的议题材料至少提前7天告知全体校务委员。
校务委员在接到议题材料后,应充分征求所代表方的意见,在工作例会上充分表达多数人的意见。
4.校务委员会工作例会由主任或者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一般先由议题提出方作简要说明,在校务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对话协商的基础上,提出讨论意见,进行集体表决。
校务委员会表决采用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实行委员一人一票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全体参会校务委员半数以上(含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5.校务委员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在表决未依程序改变前,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对校务委员会否决的事项,学校应当对其可行性重新进行论证;如确有必要实施的,学校应当对工作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再按规定程序提交校务委员会讨论。
第十三条 群团组织
(一)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负责工会会员的教育管理,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依法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文体活动,丰富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支持与配合学校行政方面实施各项工作规划,参与、监督学校校务公开的实施。
(二)学校妇女工作委员会受工会领导,团结、教育广大女教职工,鼓励她们发挥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提高自身素质,发挥其在学校教育教学和改革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学校共青团组织是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受学校党支部和上级团委双重领导,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组织机构,发挥在学校德育中的主渠道作用,加强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指导学生会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内设机构
(一)根据上级要求和干部编制职数,学校设副校长,副校长受校长委托管理学校某方面的工作。
(二)学校设办公室、教导处、政教处、总务处四个职能部门,分别设主任、副主任,职数由李沧教育体育局确定。
1.办公室。
执行学校决定和所布置工作任务,当好学校党政领导的参谋和助手,按照分工具体负责行政协调和学校部分内务管理。
2.教导处。
负责学校的教学工作,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执行教育教学工作计划,进行教育教学全程的组织、监督和调控,协助分管领导处理教育教学日常事务。
3.政教处。
负责学校的德育工作,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执行德育工作计划,进行学生管理工作和班主任管理工作。
协同各有关部门和班级,组织各种德育教育活动。
4.总务处。
负责学校的总务后勤工作,在校长领导下做好学校财务、资产、设备及校舍、场地管理工作,为教育教学服务。
第十五条学校实行年级组和教研组并存的管理组织形式。
学校由政教处、教导处各一名中层干部负责一个年级的教育教学工作。
学校设语文组、数学组、英语组三个教研组,物理组、化学组、思品组、历史组、地理组、生物组、综合实践组、音乐组、体育组、美术组十个学科备课组。
分别配备教研组长和学科备课组长,负责组内的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学校成立校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校务公开的领导、策划、协调、沟通工作,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及学校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学校建立校内教职工和学生申诉制度,学校工会负责受理教职工申诉,政教处负责受理学生申诉。
成立争议调解组织,调解纠纷。
第十八条学校接受监督、依法办学。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依法宏观管理;接受上级教育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评估;接受物价、审计、监察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家长、学生的舆论监督,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自觉规范办学行为。
第十九条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
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定岗、定责、定人、定工作量。
教职工的聘任由学校和教职工按照双方平等的原则,实行双向选择、竞争上岗,并签订聘任合同(聘期一般为一至三年,期满可以续聘),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未聘人员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学校将不断深化人事制度改革,逐年完善管理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二十条学校实行结构工资制。
教职工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各类津补贴和绩效工资构成。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由财政渠道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按照《青岛第六十二中学关于绩效工资的实施方案》执行。
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建立档案室,加强各类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二条学校建立平安校园制度。
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三章学校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学校实行校长全面负责,由分别分管德育和教学的副校长协助校长组织实施德育和教学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加强德育工作,努力提高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大力加强校风建设,努力形成“文明、修身、勤奋、创新”的优良校风。
加强学校文化建设,推进文化创新,完善理念文化、教师文化、学生文化、课程文化、管理文化和校园文化有机结合的学校文化体系,形成浓厚的育人氛围。
(二)重视学生的规范养成教育,全面落实《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培养学生自我管理能力,适应未来社会发展。
(三)以培养学生健康人格为重要内容,以行为规范的养成教育为重点,广泛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四)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班主任聘任、培训、考核、评优制度,实行青年教师见习班主任制度,建立一支优秀的班主任队伍和班主任后备队伍。
(五)加强学生干部培养,加强学校、年级、班级三级自主管理委员会建设,提高学生自主管理能力。
(六)以社团活动和文体活动为载体,提高学生创新能力、组织能力和合作精神,定期开展科技节、艺术节、体育节、运动会、心理健康节等活动。
第二十五条加强教学管理,推进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一)加强教学常规管理,建立教研、集备、课堂教学、作业布置与批改、信息反馈、课外辅导、单元检测和考试等教学管理制度,完善相应的检查、考核、监督机制。
(二)学校课程设置要严格遵照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和教材的要求,开齐课程,上足课时,开设选修课和综合实践活动课。
结合学生现状和发展的实际需求开发学校课程,充分利用学校课程的综合性、针对性、选择性和实践性的特点,强化学生探究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体现学生主体地位,发挥学生的潜力。
(三)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观念。
积极开展“多元互助”课堂教学研究,不断深化教法、学法和评价制度改革,对教学全过程进行组织指导与调控,充分发挥师生双方在教学中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四)加强教科研队伍建设,实现教学相长。
倡导以教育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为研究课题,立足实际,以科研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鼓励教师进行教科研研究、发表教育教学论文、积累教育研究成果。
为了进一步调动全校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按照《青岛六十二中单项奖奖励方案》进行奖励。
(五)推进数字化校园建设,开展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深度融合研究,丰富教学手段。
第二十六条按照青岛市李沧区教育体育局就近、划片、电脑派位招生方案规定,制定学校招生方案。
第二十七条依法治教,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中学用书目录”选择教材教辅,由学校统一从新华书店或正常渠道订购。
教师不得滥定辅导资料。
教师不得自行停课、调课,不得利用节假日对学生进行集体补课。
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有偿补课,如有违反,将按照青岛市教育局《治理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若干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组织好相关年级的考试工作,认真做好学生成绩的统计和分析,为下一阶段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找准切入点,制定有效措施。
学校和教师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和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名次。
做好各年级各学科组织的单元检测,要留存资料,实现经验传承,智慧共享。
第二十九条严格执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实施办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开足体育课,落实“阳光体育运动”的要求,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将学生参加体育活动及体质体能健康状况等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第三十条严格执行《学校艺术教育规程》,开设艺术课,设置专业教室和活动室,满足艺术教育需求。
第三十一条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设立卫生室,按要求配备专兼职医务人员,落实日常卫生保健制度。
第四章教职工管理
第三十二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教师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学校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聘任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实行岗位管理;根据《青岛六十二中教师职务评审办法》完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
第三十四条教职工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三十五条学校依法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关心教职工生活,创造条件,不断改善教职工工作环境,保障教师(含离退休教师)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待遇。
第三十六条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三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班主任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三十八条学校定期对教职工进行考核,对工作表现优秀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职业道德,工作造成严重失误的教职工,按照《李沧区干部问责办法》和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有违约情节的,违约方须依据聘用合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教职工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章学生管理
第三十九条凡按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学校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建立学生档案,并设专人负责管理。
第四十条学生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义务。
学生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着装、言行应符合《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要求,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思想道德品质,自觉维护学校荣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第四十一条学校建立学生会,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鼓励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生享有自主选择参加校内学生社团活动权利。
第四十二条学校建立奖惩制度,对优秀学生或学有专长并取得优异成绩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学生积极向上,健康发展。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处罚。
学生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三条学校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创造条件。
学生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依据青岛市教育局相关文件的规定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六章学校总务后勤管理
第四十四条坚持总务后勤工作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强化“服务育人”的意识,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十五条学校经费来源为国家财政拨款。
学校应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坚持勤俭办学,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
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严肃收费纪律。
按照上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坚持“收费公示栏”制度和“明白纸”制度,杜绝一切乱收费现象。
第四十七条学校加强校舍、校产管理,建立校产档案。
设总校产管理员和分校产管理员,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
固定财产实行账、物、卡一体管理,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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