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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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试行
三亚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试行)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加快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推进环境信用体系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161号)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环发〔2013〕150号)等法规、文件要求,结合三亚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名词定义】三亚市行政区域内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的信息收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
本制度所称企业环境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
企业通过合同等方式委托其他机构或者组织实施的具有环境影响的行为,视为该企业的环境行为。
第三条【参评企业范围】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企业,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下列企业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1)市生态环境环保局每年发布的重点排污单位;
(2)重污染行业内的工业企业,重污染行业包括:
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16类行业,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污染严重的行业;
(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内的工业企业;
(四)从事能源、自然资源开发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企业;
(五)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工业企业,或者超过经环保部门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工业企业;
(六)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
(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工业企业;
(八)上一年度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治、挂牌督办的工业企业;
(九)市生态环境保护局确定的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其他企业。
第四条【分级管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制定发布全市统一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评价指标、评分方法。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负责实施全市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各区环保部门配合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参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承办具体评价事务。
第五条【评价原则】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应当公开、透明,实行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列入本制度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应当参加环境信用评价。
鼓励未纳入本制度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企业,自愿申请参加环境信用评价。
第六条【评价内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内容,包括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管理、社会监督四个方面。
具体依据《三亚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执行(见附件)。
第七条【信用等级】企业的环境信用,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环保不良企业四个等级,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红牌表示。
第八条【评价定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采取评分方式。
环保部门根据参评企业的环境行为信息,按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得出参评企业的评分结果,确定参评企业的环境信用等级。
被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或者连续两年被评定为环保警示企业的,两年之内不得被评定为环保诚信企业。
第九条【一票否决】在上一年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
(一)因为环境违法构成环境犯罪的;
(二)因为环境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仍需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
(三)建设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未批先建,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四)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环保措施未落实、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被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被责令关闭的;
(五)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向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或者委托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六)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
(七)环境违法行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功能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环境敏感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八)违法从事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
(九)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十)被环保部门挂牌督办,整改逾期未完成的;
(十一)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的;
(十二)违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对重污染天气响应不力的。
第十条【评价周期】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周期原则上为一年,评价期间原则上为上一年度。
评价结果反映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环境信用状况。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原则上应当在每年4月底前完成。
第十一条【参评名单】各区生态环境保护局根据分级管理职责于每年1月底前确定参评企业名单,报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确定纳入本年度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企业名单,在市生态环境保护局网站上公布。
第十二条【材料提供】参评企业在接到参评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应当按照评价指标要求主动提供相关信息和作证材料,未提供材料的指标项扣全分。
第十三条【初评公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完成初评,初评意见应当及时反馈参评企业,并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日。
第十四条【申请复核】参评企业对初评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初评意见公示期满前,向环保部门或其委托的环境信用评价机构申请复核,并提供完整的佐证资料或证据;逾期未申请复核的,视为无异议。
公众、环保团体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对初评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满前,向环保部门或其委托的环境信用评价机构提出异议,申请复核并提供相应的作证资料或证据。
第十五条【复核受理】环保部门或其委托的环境信用评价机构在收到复核申请和佐证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异议人。
复核需要现场核查、监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核期间。
第十六条【复核公示】复核结果通过三亚市生态环境环保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十七条【现场核查】环保部门或其委托的环境信用评价机构必须对初评结果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不良企业的参评企业全部开展现场核查,并可根据需要抽查部分初评结果为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的参评企业开展现场核查。
拒绝环保部门或其委托的环境信用评价机构开展现场核查工作的企业,核查指标项目扣全分。
第十八条【结果公布】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通过政府网站、报纸等媒体或者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开发布评价结果。
公开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环保专员、信用等级、信用报告等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结果共享】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纳入三亚市社会信用信息公共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条【动态调整】评价结果发布后,实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动态调整。
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或者环保警示企业出现第九条所列“一票否决”情形的,其环境信用等级直接降为环保不良企业,并向社会公布。
各级环保部门或其委托的环境信用评价机构可根据需要在日常工作中对参评企业开展临时核查,并依据核查结果对参评企业环境信用等级实施动态调整。
参评企业拒绝配合环境信用临时核查工作,或者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其环境信用等级下调一级,并向社会公布。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动态调整信息由市生态环境保护局统一发布。
第二十一条【环保诚信激励】对环保诚信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
(一)对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其他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予以积极支持;
(二)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资金补助;
(三)优先安排环保科技项目立项;
(四)新建项目需要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时,纳入调剂顺序并予以优先安排;
(五)建议财政等有关部门在确定和调整政府采购名录时,将其产品或者服务优先纳入名录;
(六)环保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优先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七)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积极的信贷支持;
(八)建议保险机构予以优惠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九)将环保诚信企业名单推荐给有关企业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工会组织、有关行业协会以及其他有关机构,并建议授予环保诚信企业有关荣誉称号;
(十)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二十二条【环保良好鼓励】引导环保良好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
环保良好企业应当保持其良好环境行为,并逐步改进其内部环境管理,推动其向环保诚信企业目标努力。
第二十三条【环保警示约束】对环保警示企业实行严格管理。
对环保警示企业,可以采取以下约束性措施:
(一)责令企业按季度向组织实施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和直接对该企业实施日常环境监管的环保部门,书面报告信用评价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从严审查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三)加大执法监察频次;
(四)从严审批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申请;
(五)环保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暂停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六)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贷款条件;
(七)建议保险机构适度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八)将环保警示企业名单通报给有关企业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工会组织、有关行业协会以及其他有关机构,建议对环保警示企业暂停授予有关荣誉称号;
(九)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约束性措施。
第二十四条【环保不良惩戒】对环保不良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
(一)责令其向社会公布改善环境行为的计划或者承诺,按季度向实施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和直接对该企业实施日常环境监管的环保部门,书面报告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改善环境行为的计划或者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加强内部环境管理,整改失信行为,增加自行监测频次,加大环保投资,落实环保责任人等具体措施及完成时限。
(二)结合其环境失信行为的类别和具体情节,从严审查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三)加大执法监察频次;
(四)暂停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
(五)建议财政等有关部门在确定和调整政府采购名录时,取消其产品或者服务;
(六)环保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不得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七)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审慎授信,在其环境信用等级提升之前,不予新增贷款,并视情况逐步压缩贷款,直至退出贷款;
(八)建议保险机构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九)将环保不良企业名单通报给有关企业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工会组织、有关行业协会以及其他有关机构,建议对环保不良企业不得授予有关荣誉称号;
(十)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二十五条【解释主体】本制度由三亚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实施期限】本制度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
三亚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
附件
三亚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
类别
序号
指标名称
评价项目
评分
基础数据来源
污染防治
1
企业监督性监测
出现超标数据1个扣1分、2个扣2分,以此类推,扣满15分为止。
-1/个
环境监测部门
2
企业自行监测
①未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3
参评企业
②未按要求公开自行监测情况的。
-2
3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
①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利用和处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
-2
参评企业
②随意倾倒、堆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3
4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①不产生危险废物的;
0
参评企业
②未建立或不规范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的;
-3
③未建立或不规范建立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的;
-3
④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综合评估为达标;
0
污染防治科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综合评估为不达标。
-5
生态保护
5
生态环境损害
因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被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且经诉讼程序被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或修复责任的。
-20
法规科
6
排污许可证
①未按规定办理、换领排污许可证,经责令改正后予以改正的;
-3
参评企业
②拒绝办理或者申请换领排污许可证的;
-5
③被暂扣、吊销排污许可证的。
-5
7
环保税缴纳
①未按主管部门要求及时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环保税的,被责令限期缴纳后缴纳的;
-2
参评企业
②未按主管部门要求及时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环保税的,被责令限期缴纳后仍不缴纳的;
-5
③以欺骗手段骗取减缴、免缴或缓缴环保税的。
-5
8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
①因故障等紧急情况停运污染治理设施,但未在停运后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控制污染的;
-2
环境行政执法部门
②因故障等紧急情况停运污染治理设施,但未在停运后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控制污染2次及以上的;
-4
9
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
①未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施的;
0
环境行政执法部门
②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施,而未按要求安装或安装后未将在线监测设施联网的;
-5
③擅自闲置、拆除、破坏或不正常使用在线监测设施的;
-4
④90%≤数据上传有效率≤100%;
0
⑤75%≤数据上传有效率≤90%;
-2
⑥数据上传有效率≤75%。
-5
10
环境风险管理
①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未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的;
-2
参评企业
②未按要求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的;
-2
③未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物资和器材或未建设相应的应急设施的;
-2
④未建立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2
⑤未按要求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整治的。
-2
11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发生或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
-10/件
环境行政执法部门
12
内部环境管理
①未设置环保机构或未配备专职环保管理人员的;
-2
参评企业
②治污设施基础资料、操作管理台账不齐全的。
-2
13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①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1
参评企业
②未按要求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3
14
行政处罚与命令
①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每次扣5分;
-5/次
环境行政执法部门
②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且累积罚款总金额≤20万元的;
-5
③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且20万元<累积罚款总金额≤50万元的;
-10
④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且累积罚款总金额>50万元的;
-15
⑤被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每次扣5分;
-5/次
⑥未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与行政命令、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
-15
⑦被环保部门处以按日连续处罚的;
-15
⑧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环保部门责令限产的;
-8
⑨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环保部门责令停产的;
-15
⑩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的。
-15
社会监督
15
信息公开
①已公开但公开内容、方式、时限不符合规定的;
-2
参评企业
②已公开但公开内容存在弄虚作假;
-4
③未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的。
-4
16
群众投诉
①环境信访、投诉经查证属实,且因未能及时解决导致群众重复投诉的(1件扣1分,扣分不超过3分);
-1/件
环境行信访部门
②环境信访、投诉处置不当,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4
17
媒体监督
①因环境问题被市级主要媒体曝光(含社会举报);
-1
信访部门
②因环境问题被中央媒体(境外)曝光;
-2
③因环境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2
18
信息提供
企业提供虚假评价信息的,按指标每项扣20分。
-20/项
评价机构
加分项
19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
+2
参评企业
20
生命周期评价
按照ISO14040-ISO14049系列标准要求开展生命周期评价的。
+2
参评企业
21
清洁生产审核
未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主动组织完成清洁生产审核的。
+1
参评企业
22
专业培训
参加环境信用专业知识培训并取得证书的。
+0.5
参评企业
23
诚信激励
连续三年被评为环保诚信企业的。
+0.5
参评企业
24
公益活动
积极从事重大环保公益活动。
+0.5
参评企业
25
管理认证
取得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
+0.5
参评企业
26
社会责任
发布年度企业环境责任报告的。
+0.5
参评企业
注:
1、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采用统一的评价标准,以100分为基准分,不达标准扣分,增加鼓励性指标作为加分项。
2、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得分等级。
得分在100分(含)以上的为“环保诚信企业”;得分在80分(含)-100分(不含)为“环保良好企业”;得分在60分(含)-80分(不含)为“环保警示企业”;得分在60分以下为“环保不良企业”。
3、指标第14项“行政处罚与命令”中,同一企业同一评价年度在本指标项下扣分值最多不超过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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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亚市 企业 环境 信用 评价 制度 试行